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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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記办法考試輔導一、考试范围:《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二、考试形式:闭卷考试三、考试题形:三种:填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和简答题四、考试要求:(一)熟练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必须知道的《物权法》概念和名词解释,象物权、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孳息、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居住权等等。

这些不仅是我们工作上要熟知,有些也是我们生活中应该掌握常识。

特别是和我们工作相联系的,必须掌握的,比如:1.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精髓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所有财产平等保护;第二:鼓励全民创造财富。

《物权法》的精髓就在于,它是第一次不提出国家财产高于一切,而是提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只有私有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全民才会更有信心地去创造财富,《物权法》的通过其实是鼓励全民创造财富的,并提供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我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

而《物权法》主要就是要解决这个問題,就是要解决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解决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解决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可以说大到一间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

按照《物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这一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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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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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股权出质登记。

2.办理窗口:成都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

3.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咨询电话:86917523、869175166.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所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那么,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1、股权出资设立登记申请书。

这个是工商局的模板,有专门格式的。

备注:“出资人姓名及证照号码”部分写上企业股东的名字和他的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姓名和证照号码”要写担保公司的名称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

2、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这个也是工商局的模板。

备注:要注意的是,谁办理股权质押手续,那么要把他的身份证正反复印,粘贴在上面。

同时要“股权出资登记申请书”上出资的那个股东与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的。

3、股权出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

这个就是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出资股东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出资的那个股东得在这两份证件上都签名并且加盖公章猜有效的。

4、质权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

这个事指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样的,也要签名和盖章的。

5、股东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这个需要自己编写,大致内容就是“X年X月X日,XX企业就向XX银行申请XX万的流动资金贷款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致同意XX将其所持XX企业的股权XX%,共计XX万元,质押给XX担保公司。

”然后把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被担保金额,以表格的形式反映出来就OK了。

记得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6、股东会花名册。

这个就是企业章程上的那个表格。

同样的是需要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的。

7、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这个是和企业股东签订的一个合同。

是股权质押手续里的一部分。

8、投资承诺书。

这个也是工商局的模板。

简单。

只需股东签字,盖章就行。

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股权出质登记50问.

股权出质登记50问.

股权出质登记50问1、什么是股权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3、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

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工商总局为什么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实施《物权法》,保证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条件、标准、提交材料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办法,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登记文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注册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企业注册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企业注册登记复习题一、填空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类型包括公司和公司。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规定,并依法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总额5、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手续的证明文件。

6、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所在地。

7、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清算组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二、单项选择题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a. 3万元b. 5万元c. 10万元d. 50万元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百分之二十b. 百分之二十五c.百分之三十d. 百分之三十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a. 3b.5c. 10d.30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2人以上50人以下b.5人以上c.2人以上200人以下d. 2人5、股东可以用作对公司的出资的是()。

a.商誉 b.自然人姓名c.知识产权 d.特许经营权6、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司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的事项。

a.股东b.章程c.清算组成员d.董事、监事、经理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

a.30日内b. 45日内c.45日后d.90日后8、下列不可以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是()。

a.企业法人b.个人独资企业c.事业单位法人d. 社会团体法人9、股东首次出资有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a.成立3个月内b.成立6个月内c.设立登记前d.成立2年内10、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盘锦律师吐鲁番律师防城港律师廊坊律师辽宁律师黄冈律师攀枝花律师定西律师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指是指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种质押形式,那么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会通过股权质押获取流动资金,▲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有关的登记方法吧,您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登记办法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2)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九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并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股权质押登记怎么查询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在登记机关重复质押,登记机关完全掌握,不需企业提交证明。

3、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可以到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需要准备相关的符合查询条件的资料。

除此之外,在股权质押后,登记机关也会对该股权进行锁定,如果想知道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也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现在有不少的公司和企业为了进行融资会选择股权质押的方式,假如公司和企业进行了股权质押,我们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呢?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该问题并提供一些与股权质押密切相关的您应当了解的信息,能更好地帮助您了解该问题。

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在登记机关重复质押,登记机关完全掌握,不需企业提交证明。

三、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四、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股权的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一经质押,登记机关将对该股权立即锁定,不能转让,因此也不可能完成交易。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法定变更事项,可以不在登记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程序。

关于如何确认该公司股权是否真的在质押的问题比较简单,要求质押方提供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就可以。

五、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股权质押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十三)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3条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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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法规标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32号【颁布时间】2008-9-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qyj/gzdt/zjgzdt/200907/t20090720_ 68592.html【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
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
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
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
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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