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言语互动中的礼貌现象研究
法庭调解中不礼貌话语博弈策略研究
语 以冲突 为特征 , 素有 “ 战 争 般 的话 语 ” 之称 ( 廖 美珍 , 2 0 1 2; 转 引 自何 自然 , 2 01 2: 1 0 3 ), 有大量 不
2 0 1 2 b; 冉永平 、 杨巍, 2 0 1 1; 龚双 萍, 2 0 1 1; 李 成
团、 冉 永 平 , 2 0 1 1; 赖 小 玉 ,2 01 1 / 2 0 1 2; 陈 或 ,
第3 4卷 第 3期
湖北 师范学院学 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o u na r l 0 f H u b e i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貌话 语行 为进 行 分 析并 提 出不 礼 貌话 语 行 为 框
架 和不 礼貌 策 略 应对 框 架 ( C u l p e p e r , 2 0 0 3), 很
语 交际 博 弈 , 受 调 解 机 构 目的 制 约 。作 为 司 法
2 0 1 2等 等 , 说 明话 语 交 际 不 礼 貌 现 象 非 常 普 遍 。 这 些研 究 语 料来 源广 泛 , 有影 视 作 品 、 家 庭 成 员 对话 的 , 还 有 文 学 作 品 对 话 的 等 等 不 一 而 足 。具 体 从不 礼貌 原则 角度来 讨论话 语 策 略的也不 少 , 如高燕 , 2 0 0 9; 黄 玮莹、 罗 长 田, 2 0 1 0; 杨 文澜 , 2 0 1 1; 徐 昕饧 , 2 0 1 3等 等 ; 从 不 礼 貌 策 略 角 度 讨
礼 貌话语 表 达存 在 。结 合法 庭话语 语 料分析 , 廖
美 珍 认 为 法 庭 话 语 中公 诉 人 的话 语 表 现 为 : 不给
浅析从言语行为转喻的角度看会话中的礼貌原则
摘要:和谐的人际交流与会话离不开礼貌原则。
而转喻在认知语言学中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从言语行为转喻角度,探讨会话交流中礼貌原则是如何实现的,作者认为,正是借助于转喻,才使得会话中说话者与听话者在遵循礼貌原则的情况下。
达成相互理解。
关键词:言语行为转喻会话礼貌原则一引言和谐的人际会话离不开礼貌.礼貌原则是会话中的个重要的原则貌通常被人们理解为说话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采用的策略,比如增加或维护双方的和睦关系。
出于礼貌。
人们在交际中往往违反会话准则以含蓄地表达自己。
礼貌是一种语用现象.在交际中通常被用来维护交际双方的面子。
Leech(1983)指出,礼貌原则由六条准则(maxim)组成,分别为策略准则、慷慨准则、赞扬准则、谦虚准则、赞同准则和同情准则。
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概括地说,就是在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表示出对他人的尊敬和友好。
以往对于礼貌原则的研究,更多是侧重于从语用学的角度。
本文从认知语言学的言语行为转喻,对会话中的礼貌原则进行研究,旨在从言语行为转喻角度回答下面的问题:为什么说话者出于礼貌考虑而采用的看似与对方话语不关联的语言可以为听话者所理解?二、转喻及言语行为转喻在传统修辞学中,转喻是一种修辞格。
但在现代的认知语言学中,转喻是人类重要的思维方式,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重要手段.Panther&Thornburg(1999)把转喻分为三类:指称转喻、述谓转喻和言语行为转喻。
指称转喻是用一概念代指另一概念.如:There are some newf aees in the classroom.(fJface代替people);述谓转喻是指用一种表达式来借代另一种表达式。
如:用“1wasa bleto finish my homework.”代替“I finished my homework.”:言语行为转喻是用一种言语行为来借代另一种言语行为。
如:用疑问句“Can you passme thesalt?”代替祈使句“Pass methesalt.”言语行为转喻是由Thom burg和Panther(1997)提出的。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庭语言表达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庭语言表达技巧在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院工作人员的语言表达技巧至关重要。
准确、简练、有力的语言表达不仅能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还能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形象。
本文将就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的语言表达技巧进行探讨。
一、准确表达案情在法庭上,准确表达案情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
他们需要将案情以简练明了的语言表达出来,确保法官、陪审团和当事人能够清晰地理解。
为了做到准确表达,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技巧:1. 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尽量使用简单、通俗的词汇和短句子,以便于当事人和听证人理解。
2. 重点突出关键信息:在表达案情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强调关键信息的方式,使其更加突出。
比如,在描述证人证言时,可以先简要介绍证人的身份,然后重点强调证人的关键证言。
3. 使用具体的事实和数据:为了增加案情描述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法院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具体的事实和数据来支持自己的陈述。
比如,在描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引用相关的时间、地点和目击证人的证言。
二、恰当引用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庭上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恰当地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以下是一些引用法律条文的技巧:1. 引用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在法庭上,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尽量引用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2. 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解释其含义,以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理解。
可以通过举例、对比等方式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
3. 引用相关判例:除了引用法律条文,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引用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判例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
三、掌握有效的辩论技巧辩论是法庭上常见的争论方式,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以便在辩论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驳斥对方的观点。
中国法庭话语礼貌现象研究(2)
10. 比较语言学:以不同语言的对比和 比较为研究对象的语言学学科。我们有对比 法学研究,但是几乎没有法律语言的对比研 究,因此比较语言学的一些方法可以为我们 建立法律语言的对比语言学研究提供基础和 范式。
11. 语料库语言学:这是一个新兴的语言 学分支,它是以建构语料库的方式来研究语 言和语言的规律的学问,主要内容为语料库 的建立和语料的分析处理。这种研究方法完 全可以用来研究法律语言,比如,我们准备 建立大型法律法规文本库和大型法律口语 库,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 语言规范研究,法律语言可懂性研究,法律 语言词汇研究,法律语言句法研究,法律语 言化与分析研究,也可以为我们国家,为最 高法院,建构一个法律语言资源库。
2. 词汇学:以语言中的词汇作为研究对象 的语言学学科。法律是用语言表达的,词汇 是语言的组成要素。词汇学的研究方法和成 果完全可以用于法律语言的研究,因此可以 建构一门法律语言词汇学,专门研究法律语 言词汇的来源,组合规则,社会功能,等 等。
3. 句法学:以语言中音义结合的符号 之间的关系和组合规则为对象的语言学学 科,也叫“语法学”。法律语言句法学。 4. 篇章学:研究由句子(小句)构成 的篇章的结构,联系和布局规律的语言学学 科。法律也是篇章,语言语篇学。
法庭上让人丢脸、丢面子的一个重要方 式就是揭别人的短。 例如,在下面的交叉询问中,被告律师 问的问题就是故意让原告方请来作证的证人 丢脸。
审 判 长:请保持肃静啊!被告方对申某某有要询 问的吗? 被告律师:有。 审 判 长:什么问题向法庭报告一下。 被告律师:第一个问题,我们想了解申某某到公司 工作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到 什么时 候结束?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是否还 设了其他的副总经理?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公司的财务是否始终由申 某某主管?也就是说在他离职之前是不
总结法庭庭审中的法庭礼仪
总结法庭庭审中的法庭礼仪法庭是正义的殿堂,它是一个庄严、正式的地方,承载着审判的权威和公平。
法庭庭审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直接观察,有效的法庭礼仪对于维护法庭的尊严、庭审的公正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宣布开庭、出庭人员的仪态、言辞、证人的出庭、法官的提问与引导、庭审记录与文书的书写等多个方面总结法庭庭审中的法庭礼仪。
一、宣布开庭庭审开始前,首先由法庭人员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之前,法庭人员应宣读法庭规则,包括庭审的时间、地点、法官、出庭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等。
这是确保庭审公正、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二、出庭人员的仪态、言辞在法庭庭审中,出庭人员应注重仪态,维持庄重的形象。
法官、律师、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等,都应穿着得体,端庄严肃地出庭。
在言辞方面,出庭人员应注意语言的文明、规范,不使用带有侮辱、挑衅、煽动性的词句,保持专业和公正。
三、证人的出庭在庭审中,证人的出庭起着重要的角色。
证人应以诚实、客观的态度作证,并尊重法庭的权威和程序。
证人的证词应清晰、明确,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且不得批评、诋毁他人。
法官和律师对证人提出的问题应尊重、友善,避免使用针对性强、具有攻击性的提问方式。
四、法官的提问与引导法官在庭审中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他们负责主持庭审,并负责对当事人、证人的提问与引导。
在提问与引导过程中,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应注重提问方式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避免使用令人困惑或歧义的问题,保持对庭审案件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引导庭审过程。
五、庭审记录与文书的书写庭审记录和文书是庭审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庭审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庭审内容,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庭审文书的书写应规范、秩序,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应按照法定格式进行,并清晰地表达庭审结论。
在总结法庭庭审中的法庭礼仪时,我们要重视庭审的庄重性与严肃性。
参与庭审的各方应通过准确的言辞、规范的仪态以及专业的态度来展示对法庭的尊重。
礼貌原则在法庭审理用语中的体现
礼貌原则在法庭审理用语中的体现作者:程楠楠王海滢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8期摘要:法庭审理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上诉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
整个法庭审理过程都基于语言形式,这就要求双方在特定的情景下掌握一定的语言策略和技巧。
礼貌原则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语言环境中。
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探讨礼貌原则如何在法庭审理中得到体现。
关键词:礼貌原则;法庭审理;语言学中图分类号:C91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8-0069-03收稿日期:2012-06-10作者简介:程楠楠(1984—),吉林白城人,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硕士;王海滢(1985—),吉林四平人,吉林大学农学部硕士。
人们的交际生活主要是以语言活动为主,语言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化的差异可以直接在语言的运用中进行体现,而礼貌是交流的基本原则,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联。
法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最集中的场合。
庭审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
因此,审判中法官语言行为的特点也与这些因素息息相关。
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语用角度出发,对庭审用语中如何体现礼貌原则进行探索。
一法庭话语是指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相互说服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整个审判过程都是以口头的语言形式进行,因此,各当事人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场景下对语言的使用要有一定的技巧和策略。
在庭审中,双方的论证是与叙述密切相关的。
在当事人客观、准确地反映具体案件的事实后,只有通过论证才能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陈述要做到论据充足、论证充分、严密有力和无懈可击,所得出的结论与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之间协调一致,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不互相矛盾和违悖。
法庭调解称谓语礼貌博弈研究
义重大。 众所周知 , 话语除 了传达信息外 , 还具有表达人际意 察法庭调解话 语中素有“ 社会 活化石” 之称 的称谓语礼 貌调
人际关系 , 因而法庭调解 中礼貌话语调解值得关注。文献 表
明, 以往礼貌现象研究 以 日常交 际为内容 , 很少涉及机构话 语交际 ,廖 美珍认为法庭话语是 以利益冲突为特征 的话语 , 利益驱 动下话语 目的性很强 , 冲突不 断 , 话语运用礼貌程 度
本文研 究的法庭调解本质上讲 , 是一种调解话语 的博弈
行为 , 即是说 , 在 自主 自愿 、 合法 、 事实清楚 、 明辨是非原则指
组成 部分 。 l 1 ) 作为“ 社会 的活化石 ” ( 1 i v i n g f o s s i l s o f a s o c i — e t v ) ,称谓 语代表 了一 种话语表 达反 映既定的人 际社 会关
二、 何谓称谓语?
法庭调解作为一种有效解决 民事纠纷 的司法活动 , 借助 调解话语进行 、 推动 和完成纠纷化解 , 在倡 导“ 和谐 ” 理念 、 追 求“ 息 讼” 法治体系中发挥独特 的魅力。相对于审判 , 调解最 终 目的是理性沟通 、 互让互惠 , 实现“ 双赢” 。 法庭调解主要 是 话语 的调解 , 法庭调解不可避免涉及利益博弈 , 充满着话语
作者简介 : 柯贤兵( 1 9 7 5 一) , 男, 博 士, 湖北科技 学院外国语 学院副教授 。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研 究项 目“ 中国法庭调解话语博弈 实证研 究” ( 1 2 Y J C Z H 0 9 3 ) 、 湖北省教 育厅人
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 目“ 法庭调 解话语策略研 究” ( 2 0 1 2 j y t q 7 9 5 ) , 博士启动基金项 目“ 民事法庭审判与调 解话语博弈机制比较研
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礼貌研究
律 师 通 过 情 态 动词 “o l’ 轻 了 听话 者 回答 的 压力 , cuf 减 为
听话者提供 了更多的选择和余地。 ( 弱化说话者对听话 者观点的强加程度 的前序词语 2)
用来构建人 与人之 间的社会关系 , 而不是 用于信息交换 。她
认 为礼 貌 理 论 的应 用 性 研 究 可 以延 伸 到 不 同 的 语 篇 类 型 , 特
别是机 构话语 的语篇类型 当中, 这样可以扩展我们 对礼 貌研
究 的 广度 和深 度 “。 在此 的礼 貌 研 究 主要 是 以 Bo n&L vno 的 面 子 理论 rw eisn
官 、 察 官或 律 师 在对 被 告 进行 指 控 或询 问时 , 往不 太 顾 及 检 往 被告 的面 子 , 取 赤裸 裸 地 控告 或 询 问方 式 , 采 而不 采取 任 何 语
n a yk ieo t f i b g … n f u o h s a .
这些 问话从本质上讲是具有一定 的诱导性的 , 目的是 其
5 7—
他人的话轮而不被他人打断 , 而证人却 只能等待被分配话轮 , 对 自己何 时说话 、 说些什么没有选择。法庭话语中的这种不
对 称 的 交 际 特征 体 现 了法 庭 话 语 中特 殊 的权 力 关 系 。
二、 法庭 话语 中 的礼貌研 究
尽管法庭话语 中体现 出明显 的权力关系特征 , 但礼 貌现
的面 子理 论 为研 究框 架 , 以欧 洲 和 英美 法庭 审判 实 例 为 语 料 , 点 考察 了欧 洲和 英 美 法庭 话 语 中 的礼 貌 现 象 , 现 法庭 重 发
文明礼仪在法庭上的应用指导
文明礼仪在法庭上的应用指导在现代社会中,法庭作为维护公正和正义的重要场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法庭上,文明礼仪的应用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维护法庭的秩序,还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文明礼仪在法庭上的应用指导。
首先,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尊重法庭和法官的权威。
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他们的判决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对法官表达尊重和敬意。
在与法官交流时,我们应该使用礼貌的语言,避免使用侮辱性的词汇或语气。
同时,我们应该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不得打断他人的陈述或辩论,以免干扰法庭的正常秩序。
其次,律师在法庭上也应该遵循文明礼仪。
作为法庭上的专业代理人,律师应该以专业和诚信的态度对待案件。
在与其他律师和当事人的交流中,律师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使用攻击性的言辞或行为。
在辩论过程中,律师应该尊重对方的观点,并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反驳。
此外,律师还应该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证据或影响证人的陈述。
除了当事人和律师,证人在法庭上也应该遵循文明礼仪。
作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应该诚实、客观地陈述事实,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在回答问题时,证人应该保持冷静和清晰,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回避问题。
同时,证人应该尊重法庭和律师的权威,不得对其进行侮辱或攻击。
此外,法庭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维护法庭的秩序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在与他们交流时,我们应该保持礼貌和耐心,不得对他们进行侮辱或攻击。
如果我们有任何疑问或需求,应该以合适的方式向他们提出,并尊重他们的工作和职责。
最后,作为观众,我们也应该遵循文明礼仪。
在法庭上,观众应该保持安静和秩序,不得干扰法庭的正常进行。
我们应该尊重法官、律师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威,不得发表侮辱性的言论或行为。
同时,我们应该尊重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庭的规定。
综上所述,文明礼仪在法庭上的应用至关重要。
它能够维护法庭的秩序,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庭礼仪的使用要点与指南
法庭礼仪的使用要点与指南在法庭上,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判决的实施,法庭礼仪的正确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庭礼仪的使用要点与指南,以帮助参与庭审的各方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1. 穿着得体在法庭上,穿着得体是一种尊重法庭和庭审程序的表现。
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应该穿着整洁、庄重,避免过于花哨或暴露的服装。
男士应该穿西装、领带,女士可以选择正式的套装或裙子。
避免穿着过于休闲或夸张的服装,以免影响庭审的正式性。
2. 尊重法庭在法庭上,尊重法庭是非常重要的。
当法官进入法庭时,所有人都应该起立,并等待法官坐下后才能坐下。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当律师或当事人发言时,其他人应该保持安静,不得打断或干扰。
在法官发言时,更应该保持安静,以示对法庭权威的尊重。
3. 使用适当的称谓在法庭上,使用适当的称谓是一种尊重和礼貌的表现。
法官应该被称为“法官先生”或“法官女士”,而不是直接称呼姓名。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也应该使用适当的称谓,如“律师先生”、“律师女士”、“原告先生”、“被告女士”等。
避免使用不尊重或侮辱性的称谓,以免引起争议或冲突。
4. 注意言辞和表情在法庭上,言辞和表情的选择非常重要。
律师和当事人应该使用正式、客观、尊重的语言进行陈述和辩论,避免使用侮辱、攻击或不当的言辞。
同时,面部表情也应该保持庄重和中立,不得有不适当的笑容、嘲笑或不敬的表情。
这有助于维护法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5. 遵守庭审程序在法庭上,遵守庭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和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庭的指示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不得擅自打断或干扰庭审的进行,以免影响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官也应该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和处理。
6. 尊重对方和证人在法庭上,尊重对方和证人是一种基本的庭审礼仪。
律师和当事人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和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诋毁。
礼仪如何在法庭审判与司法公正中发挥作用
礼仪如何在法庭审判与司法公正中发挥作用审判法庭是正义的象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而存在的重要机构。
在法庭审判中,礼仪的运用与发挥至关重要。
良好的礼仪能够展现法庭的庄严与公正,提升审判效果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礼仪在法庭审判与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一、庄重的仪式感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庄重的仪式感是不可或缺的。
从开庭到闭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遵循严谨的程序和规定。
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被告和原告等参与者,都应该以一种庄重的态度对待法庭。
通过规范的仪式感,能够让人们对审判过程保持敬畏之心,同时也能够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尊重的表达方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参与者之间的交流和表达方式必须尊重对方。
法官应该沉着冷静,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律师在辩论中应当遵循职业道德,不得使用恶意攻击等不当言辞。
被告和原告也应该尊重法庭中的其他参与者,遵守法庭礼仪,如起立、行鞠躬等,以表达对法庭正义的尊重。
三、公正的司法程序礼仪在法庭还扮演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例如,庄重的仪式感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出现私人交易和不公平的对待。
礼仪规范也可以规范证人、律师和法官等参与者的行为,确保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平等的待遇。
四、展示专业素养法庭是律师展示专业素养的舞台。
律师在辩论过程中需要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庭礼仪,以提升自身形象和口头表达能力。
通过合适的语言和肢体语言,律师能够更好地表达观点和辩护。
良好的礼仪和专业素养也能够使法官更加倾听和信任律师的陈述。
五、公众信任和承诺礼仪规范的遵循可以提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感。
当公众能够看到审判过程中参与者的文明待人和专业表现时,就能够更加相信法院的公正判断。
这种信任和承诺是法庭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础。
六、提升法庭形象合适的礼仪规范能够提升法庭的形象。
无论是庄重的法官、专业的律师还是恪守礼仪的被告和原告,他们的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庭的印象。
良好的礼仪展示了法庭的威严和公正,进而提升法庭的形象和声誉。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哪些规范
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哪些规范律师作为法庭上重要的参与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公正审判的进行。
为了确保法庭能够高效、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下面就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的规范进行探讨。
1.尊重法庭和法官律师应该对法庭和法官表示尊重,不得干扰法庭的正常秩序,更不能对法庭和法官进行侮辱、诋毁或恶意攻击。
律师应该尊重法官的职权,听从法官的指令和决定,并在庭审过程中保持礼貌和谦逊的态度。
2.遵循职业道德和规范律师作为职业人员,需要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忠诚敬业、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自己作为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律师应该避免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故意误导法庭和陪审团。
3.恪守法庭礼仪律师在法庭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庭审礼仪。
首先,律师应该穿着得体,不得穿着暴露、破旧或不尊重的服装。
其次,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语和肢体动作应该得体、稳重,不得使用粗鲁、冒犯或讽刺的语言。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该保持冷静、沉着的态度,不得大声喧哗、怒斥对方或者与对方争吵。
4.遵守证据规则律师在法庭上需要遵守严格的证据规则。
律师应该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庭程序和审判规则进行证据的引用和辩护。
律师不得使用非法或伪造的证据,并应该尊重对方律师的权利,不得扰乱证人的证言或者进行不正当的质询。
5.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律师在法庭上应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的权利和尊严。
律师不得诋毁或恶意抹黑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声誉,不得使用冷嘲热讽、恶意攻击或人身攻击的言辞,而应该通过合理的辩护和严格的法律观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合作与善意律师在法庭上应该积极合作,以善意和合作的态度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交流。
律师应该尽量与对方律师进行合理的和解和协商,以减少庭审的时间和成本。
律师应该遵守法庭的指导和应对庭审程序,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高效。
总结起来,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应该遵守法庭和法官的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法庭和对方当事人,遵循庭审礼仪,遵守证据规则,积极合作和以善意的态度处理案件。
法庭不礼貌话语的分类研究
①法庭不礼貌话语的分类研究高洁英(五邑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摘要:从强性与弱性、直接与间接、积极与消极三个维度探讨法庭不礼貌话语分类发现:法庭强性不礼貌话语包括挑战、诋毁、侮辱、负面断言,而弱性不礼貌话语主要表现为沉默;法庭直接不礼貌话语包括打断、否认、指责、挑战、负面断言,而间接不礼貌话语主要有反问和讽刺;法庭积极不礼貌现象主要有沉默、否认、侮辱、负面断言,而消极不礼貌话语有打断、提醒、指示。
关键词:法庭不礼貌话语;不礼貌话语分类;强性不礼貌;直接不礼貌;积极不礼貌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13(2017)04-0085-05一、前言近年来,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有关不礼貌的研究成果呈上升趋势,说明不礼貌研究为近期语用学研究的热点。
虽然不礼貌研究成果日渐增多,但是仅有少数学者对法庭语境中的不礼貌现象进行了探讨,比如Johnson&Clifford研究语用(不)礼貌策略构成交叉询问中律师抗辩反击的风格[1]。
Archer探讨庭审中律师的攻击,认为律师的攻击并非不礼貌,实为激发对方说出真相[2]。
类似研究侧重于从微观角度分析法庭不礼貌话语。
国内法庭不礼貌话语研究成果主要从微观角度呈现法庭不礼貌的类型、模式与策略(如Liao[3]、肖明星[4]、柯贤兵[5]、瞿巧玲[6]),缺乏从宏观视角探讨不礼貌话语。
本研究语料源自10场真实中国法庭庭审现场,目的是使庭审参与者更好理解法庭不礼貌话语,从强性与弱性、直接与间接、积极与消极三个维度宏观探讨法庭不礼貌话语分类,重点探究不同维度分类下所包含的法庭不礼貌话语策略,以期弥补过往我国法庭不礼貌话语语用分类研究的不足。
二、强性不礼貌与弱性不礼貌依据不礼貌的程度,我们将不礼貌话语划分为强性不礼貌与弱性不礼貌。
如果不礼貌话语的不礼貌程度较高,语气强烈,易引发进一步的正面冲突,我们将其归为强性不礼貌话语;反之,如果不礼貌话语的不礼貌程度较低,语气缓和,较少引发进一步的正面冲突,我们将其归为弱性不礼貌话语。
浅析庭审话语中的礼貌策略
浅析庭审话语中的礼貌策略作者:罗希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作为法律语言的一大分支的庭审语言,结合面子保全理论和礼貌原则,探讨庭审语言中的礼貌策略。
根据Brown和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每个交际参与者都具有两种面子: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本文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礼貌原则的具体理论分析庭审语言,从主动和被动两个视角总结出庭审语言中的礼貌策略,从而有助于提升法庭论辩技巧。
【关键词】面子保全理论;礼貌原则;礼貌策略;庭审语言一、引言一般认为,庭审语言是以抗辩性为突出特点,然而通过对庭审话语的分析,本文作者发现庭审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礼貌策略。
如何表达礼貌以及如何在交际中运用礼貌策略一直都是语用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由此产生了Leech总结的礼貌准则以及Brown和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
Leech的礼貌准则主要包括六大准则: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同情准则,这些礼貌准则是分别以说话人和听话人为出发点,对话语的礼貌特征进行了具体的总结,而Brown和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总结出了交际参与者有着对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的需求。
借助这一理论,在交际中顾及听话一方对两种面子的需求,同时结合Leech的六大礼貌准则,可以有效降低会话过程中面子威胁行为的威胁程度。
在法庭之上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面子威胁行为尤为突出,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话语,总结出以下两个层面的礼貌策略:主动礼貌策略和被动礼貌策略。
二、主动礼貌策略由于交际参与者有着对积极面子的需求,那么说话者在会话过程中则需要运用恰当的礼貌策略降低面子威胁行为的威胁程度。
本文通过Leech礼貌准则中的“赞誉准则”、“一致准则”分析庭审话语,总结出以下几种主动礼貌策略。
第一,给予听话人适当的赞誉。
根据Brown和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交际参与者有对积极面子的需求,希望得到别人的赞同、喜爱、欣赏和尊敬。
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礼貌研究
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礼貌研究
江玲
【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4)005
【摘要】传统的礼貌注重对日常话语的研究,很少关注机构话语,尤其是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以Brown & Levinson 的面子理论为研究框架,以欧洲和英美法庭审判实例为语料,重点考察了欧洲和英美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发现法庭话语中固有的利益冲突和权力不对称并没有影响礼貌策略的实施,不仅权力弱小的一方对有权力的一方实施礼貌策略,而且作为有权力的法官或律师为了使交际能顺利进行,也会采取恰当的礼貌策略.从礼貌的角度考察机构话语能够帮助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解读机构话语,了解机构话语特有的语言特征以及内在的机构规约.
【总页数】3页(P57-58,99)
【作者】江玲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401120;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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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礼貌策略与说服
法庭辩论中的礼貌策略与说服作者:陈文玲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2期陈文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广东广州 510420)摘要:中国律师使用了3种礼貌策略,即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和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其中,出现最多的是消极礼貌策略,其次是积极礼貌策略和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为了实现这些礼貌策略,律师使用了各种语言形式,最常见的依次是:限制语、将言者和听者非个人化、提供原因、尊重对方、设问以及包括言者和听者等。
法庭辩论中使用礼貌策略与日常对话中使用礼貌策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律师使用礼貌策略不仅可以协调人际关系,还可以通过与法官建立融洽的关系,更好地传递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信息,实现辩论的说服目的。
关键词:礼貌;说服;融洽关系;法庭辩论;面子保全理论中图分类号:DF0-055;H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12-0084-04法庭辩论是一种交流信息的机构性语篇,在辩论中控辩双方的律师都希望能够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辩论再现了案件的真相。
在一些学者看来,如果交际双方所关心的是如何最有效地传递信息,礼貌则无关紧要。
然而,在法庭辩论中礼貌语言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Brown和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礼貌是“典型人”(Model Pe rson)为满足面子需求所采取的各种理性行为,他们的礼貌概念是策略性的,即通过采取某种语言策略达到给交际各方都留面子的目的[1]。
Brown和Levinson提出5种礼貌策略,对语料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一般有其中的3种: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和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积极礼貌策略就是满足听者的积极面子需求,即听者希望得到别人的肯定和喜爱,言者通常表明自己与听者之间有某些共同之处,诉诸友谊或伙伴关系,以满足对方的需求;消极礼貌策略是言者满足听者的消极面子需求,维护听者的私人领域和自我决策的权利,言者通过不干预听者的行动自由来满足听者的需求;在使用非公开的礼貌策略时,言者的言语行为比较间接、模糊,不直接触及听者的面子,所以能够避免对听者的面子威胁[2]。
法庭话语中礼貌现象研究的开题报告
法庭话语中礼貌现象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在法庭上,法官、律师、被告等参与者需要使用礼貌的话语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尊重。
然而,礼貌现象在法庭话语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以及不同角色之
间礼貌话语的使用方式和程度,仍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究。
此外,理解法庭话语中的礼
貌现象可以将跨文化交际理论落地应用于实践中,有助于培养和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
跨文化沟通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维护司法公正。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进行深入研究,从不同角色的视角来探讨其使用方式、表现和影响,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
1. 探究法庭话语中不同角色之间的礼貌使用程度和方式。
2. 分析不同角色在使用礼貌话语时的表现和影响。
3. 基于跨文化交际理论,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跨文化沟通的指导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1. 法庭话语中礼貌现象的定义及其理论基础。
2. 不同角色在法庭话语中的礼貌使用程度和方式的分析和比较。
3. 礼貌话语的使用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和意义。
4. 基于跨文化交际理论,探究法律从业人员在跨文化沟通中应如何运用礼貌策略。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综述、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通过对法庭话语中不同角色之间礼貌现象的实证研究,提高我们对于法庭话语中礼貌现象的认
知和理解,同时也为实践应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第一篇: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文明礼仪知识讲座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礼仪风范是中华民族每一个公民的优良传统。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官除了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文明礼貌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
然而,在现实中,极少数法官不注重司法礼仪,行为失检,庭审不规范,开庭迟到,中途随意退庭,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法官身上,但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度,因此,法官自觉遵守司法礼仪,自我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时期更显得必要和紧迫。
本次文明礼仪讲座就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含义、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和危害、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和法官怎样遵守司法礼仪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官司法礼仪的内涵和特点司法礼仪由礼仪、司法、法官六个字组成,其基本元素是礼仪,司法修饰礼仪即司法礼仪,法官又修饰司法礼仪,即法官司法礼仪。
礼仪的“礼”字指的是指礼节,即表示尊敬、尊重,即在人际交往中既要尊重自己,也要尊敬别人。
古人讲“礼仪者敬人也”,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基本要求。
礼仪的“仪”字顾名思义,仪者仪式也,即尊重自己、尊敬别人的表现形式。
礼仪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司法礼仪是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法官司法礼仪,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规范形成的言行举止和方式,一般是指法官的外表、行为、言语等符合一定的道德和职业规范,体现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人格修养,并通过这种礼仪形成一定的司法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它与普通社会交往礼仪有所不同。
第一、法官司法礼仪是法官的职业行为、态度与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实施主体是特殊的,而社会礼仪是普通人际交往的表现形式,其实施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第二、法官司法礼仪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所从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而社会礼仪反映了普通的社会成员的人际交往礼仪的普遍特征,并无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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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言语互动中的礼貌现象研究作者:杨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礼貌现象是存在于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在日常交际中人们多遵循礼貌原则,但在像庭审这样的机构话语中,礼貌原则的应用表现出很大的不同。
本文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发现:法官对原、被告的话语策略经常违背礼貌原则,而原、被告对法官的话语策略却是遵循礼貌原则。
原被告之间的互动多违背礼貌原则。
礼貌原则的应用表现出一种等级性和非对称性,究其原因,主要与机构角色、权势、地位、目的性有很大关系。
关键词庭审言语互动礼貌原则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中国‘调审合一’体系下法庭话语博弈机制研究”主持人柯贤兵(项目编号:16BYY068)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法庭话语中的转述研究”主持人杨锐(项目编号:13g15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锐,武汉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104一、引言为了使交际能顺利进行,人类的会话必须要遵行一些规则、准则或是原则。
莱可夫(Lakoff, 1973)、布朗和列文森( Brown & levison, 1987)以及利奇(leech,1983)等人提出了与格莱斯(Grice)的合作原则相互补益的礼貌原则,帮助了会话含意学说解答言语交际中的一些语用语言与社交语用问题,推动了语用学的发展。
人们在日常交际中一般会遵守礼貌原则或规则,尽量地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给对方留有余地,不伤害对方的面子,尽量地多给别人一点方便,尽量多让自己吃点亏,从而有利于创造出一个轻松、愉快的交际环境,使交际顺利地进行下去。
法庭审判是一种充满对抗的机构话语,在充满对抗的话语互动过程中,话语参与各方是否会遵循礼貌原则,它与日常交际中的礼貌现象有什么样的异同呢?这正是本文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主要采取一种以语料为基础的描述性的研究,所采用的语料是作者在征得法官同意后旁听、录音、并转写出的一场关于借款纠纷的民事案件,语料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本文虽为个案研究,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庭审互动中的礼貌策略本文主要结合语料研究庭审问答互动中所体现的话语礼貌策略,从(1)法官在庭审互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礼貌策略;(2)原被告与法官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3)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法官在庭审互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礼貌策略通过法官话语的观察发现,法官在庭审互动中有对礼貌原则的遵循,但更多的是对礼貌原则的背离,这与日常话语中的礼貌策略有很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如下:1.称谓语所谓称谓语就是对受话者的称呼或称谓表达形式,称谓语代表了一种话语表达,反映既定的人际社会关系,称谓语的变化意味着社会人际关系的变化,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
法官一般采取中性称呼的礼貌准则,法官称原告为“当事人”、“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洞庭街证券营业部”被告为“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下钱村村委员会”、“你”等,廖美珍(2012)认为使用“中性称呼的礼貌准则”,即使用法律规定的称呼语,能做到不褒不贬,不卑不亢。
理论上来说,法律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它不能尊重一些人,而不尊重另外一些人。
法官要尽量保持中立,尽量做到不偏不倚。
2.问话形式廖美珍认为问话根据支配力的大小可以形成这么一个(从弱到强)连续体:(1)宽式特指问话;(2)严式特指问话;(3)选择问话;(4)正反问话;(5)一般肯定是非问话;(6)一般否定是非问话;(7)陈述式是非问话;(8)附加问话。
问话控制力越强,对答话人来讲礼貌程度越低,控制力越强,越是强求答话人回答,给答话人留有的余地更少,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多用控制力较强的问话形式,因此,从礼貌的角度来讲,礼貌的程度比较低,即使法官在问话中采用“可不可以,能不能……?”实际上也不是为了给答话人选择的自由,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如:审:可不可以逐项地说一下?这里实际上是法官的要求、命令,但法官并没有采用命令的口吻,而是采用一种协商的口吻,看似给答话人留有一点的余地,不伤害听话人的负面子,但实际上,答话人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必须按照法官的要求来做。
如果法官的这种问话形式不能得到满足,法官则会采取具有更强控制力的话语形式,如祈使句的使用,如:在法官的话语中,祈使句实际上表达了法官的命令、要求,是一个强制性言语行为,祈使句使答话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自由,必须按照发话人的要求来办。
这样就完全违背了莱可夫的礼貌策略,(1)不强求于人;(2)给对方留有余地,同时也违背了布朗和列文森的负面礼貌策略,与利奇(Leech)的贬己利人的礼貌策略也不相符。
3.法官对原、被告话语的打断打断是对说话人话语内在结构的深层侵扰和对当前说话人句法界限的侵入,打断就是在他人话语结束就开始讲话,阻止至少暂时阻止他人完成交际目的,打断他人话语在日常交际中是一种非常不礼貌的行为,但在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官打断原被告话语的现象。
如:法官对原、被告话语的打断(黑色三角形为打断标记)是不符合礼貌原则的,威胁了答话人的负面子,答话人在话语互动过程中没有自主的权利,没有行动的自由,行为受到他人的强制或干预,这是一种直接性策略,即公开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
4.话轮的发起“话轮”是话语互动中的一个基本构成单位。
在会话分析上,“话轮”用于指两人或多人会话中一个参与者的一次发言或说话的机会,也可指会话的一个结构单位,即一个谈话参与者在一次说话机会里所说的全部话语,从对语料的观察来看,问话的发起总是由法官开始的,法官在整个庭审话语中占支配性地位,而原、被告在整个话语中则位于被支配性地位。
占支配的一方在整个交际过程中有更大的自由和选择权,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原、被告毫无选择的余地,只能紧紧地围绕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来陈述自己的观点,这也是对Lakoff, Brown levison 及Leech 等人提出的礼貌诸原则的背离。
(二)原被告与法官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通过对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原、被告对法官话语中的礼貌策略完全不同于法官对原、被告话语中的礼貌策略,原、被告主要采取了遵守礼貌原则的策略,具体表现如下:1.称谓语在原被告与法官的互动过程中,原被告一般称呼法官“尊敬的法官大人”,“尊敬的审判长”,对法官的称谓语用的是典型的尊称,这与法官对原被告的称谓不同。
法官的称谓是中性的,而原被告对法官的称谓用的是尊称,是礼貌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与法庭中的角色与权势密不可分的,法官代表国家权力机构,实行审判的职能,在民事法庭中处于比较权威的位置,因此,原被告为了获取审判中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表现出对法官的尊敬,这种礼貌策略维护了法官的正面子。
2.对法官的问话多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原被告在与法官的互动过程中,对法官的问话,多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基本上是有问必答,这种积极合作的态度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与法官的冲突,尽量创造出一种融洽的气氛。
合作是一种礼貌,不合作是对礼貌的违反。
如下列:审:对这个不持异议,是吧?被:嗯审:(5s)就事实部分,原告有没有需要补充的?原:没有审:没有,被告呢?被:没的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对于法官的问话多采取合作的态度,通常会给予正面回答,即使有不同意见,在表达不同意见时,他们也会采用前导语,有利于把对法官面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如下:原:在这个这个之前,我想多说一句,因为根据这,民诉法的规定(0.5s)合议庭成员要提前通知我们在这段对话中,原告提出自己的权力时并没有直接说,而是采用了一个前导语“在这个之前,我想多说一句”,以保全法官的面子,但在法官辩解后,原告发现法官的面子还是受到了伤害,于是采取补救措施,很快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法官主要是执行的程序性问话,而程序性问话不同于实体性问话,不会对案件本身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与法官的互动过程中,原被告会采取合作的礼貌策略,以获得法官的好感。
本语料中,几乎不存在原、被告打断法官话语的现象,或者说打断法官话语的次数很少,体现了原、被告对法官的尊敬,符合礼貌原则。
(三)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发现,在原、被告之间的话语互动过程中,原被告多采取非礼貌的话语策略,主要采用“直接性策略”,即公开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
该策略有意违反了礼貌原则,基本上是相互间不合作,以便最大程度地争取使自己获利、受惠。
对于原被告来说,法庭就是战场,对敌人的礼貌,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因此这与日常交际中的“惠人,损己”的礼貌原则有很大不同,更多的表现为“损人利己”的原则,具体表现如下:1.原、被告针锋相对,对对方的意见多进行直接的否定被: 1994年11月29日,武汉市东方宾馆没有与原告签定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2s)被: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原告与刘炎而不是东方宾馆,这是第一。
第二,刘炎与原告双方签的合议,以及签的这个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原告起诉的,他称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在原被告的互动过程中,多采用“没有”、“不是”这种直接否定的形式,直接否定,实际上是直接损害对方的面子,公开威胁对方的面子,是一种非礼貌的策略。
2.尽量贬低对方,这在用语上也有体现,包括一些贬义词的使用例:被:这个只能说明这5万块钱是原告与这个沙XX共同啊,策划的一个事情,来企图嫁祸于东方宾馆(13s)。
从以上语料可以看出,被告采用了“策划”、“企图嫁祸”这种带有贬义色彩的语言,“策划”说明了原告的行为是带有一定的预谋的性质的,“企图嫁祸”说明了原告的目的的邪恶性,利用这种非礼貌的策略,从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这种贬义性的话语在本案中多处出现,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讨论与分析通过对以上分析发现法官对原、被告的话语策略经常违背礼貌原则;而原、被告对法官的话语策略却是遵循礼貌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互动多违背礼貌原则。
法官与原、被告之间不同的话语策略原因很多,首先由于在庭审这个“大话语”中,法官与原被告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因而他们的权势也不同。
在法庭中,法官是审判者,是机构的代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其地位要高于原、被告;而原、被告都是接受审判,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权势是产生言语交际不平等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
处于权势一方的法官在庭审中总是控制话题,打断原、被告的谈话,以维护庭审的相关性、程序性和权威性,从语言层面来看,法官的话语背离礼貌原则,但并不是说法官的行为不礼貌,这种“不礼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庭的审判效率,这与日常话语中的礼貌行为有很大的差异。
处于非权势的一方的原、被告在对法官的话语中总是遵循礼貌原则,除了在权势中处于弱势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对庭审这个“大话语”的心理认知图式在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