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突规定重点内容解读共90页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2020防突细则培训
第七十六条
•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 测超前距均为 2m。 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 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 采煤工作面 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 煤巷掘进工作面 不小于 7m,采煤工作面不 小于 5m。
压风自救装置
• (一)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当至少设置一组压风 自救装置: 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 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 员所在的位置以及 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在长距离的掘进巷 道 中,应当每隔 200m 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并在实施预 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根 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 置的设置组数; (二)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 5~8 人使用, 平均每人的 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0.1m3 /min。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 开或者穿过煤层。
远距离爆破要求
• (一)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 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 以上全风压通 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 300m 以 外的避难硐室内。
•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 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 侧反向风门之外的 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 但不得小于 300m。
第三十九条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 检查瓦斯。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 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 突出预兆,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按避灾路线 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 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 令相关 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 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 1 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10 天内应当进行 1 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 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七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防突实施方案
防突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也在逐渐增加,如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这些突发事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突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防突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内容和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制定和实施防突方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员安全。
突发事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制定防突方案可以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2. 保护财产安全。
突发事件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制定防突方案可以减少财产损失。
3. 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往往会引发社会恐慌,制定防突方案可以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内容防突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措施。
包括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如加强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宣传等。
2. 应急预案。
包括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的制定,如制定逃生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等。
3. 人员培训。
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如火灾逃生演练、地震应对培训等。
4. 设备设施。
包括对安全设备和应急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如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设备等。
三、实施步骤防突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防突方案,包括预防措施、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和设备设施等内容。
2. 推广宣传。
对防突方案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实施培训。
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定期演练。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防突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5. 持续改进。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防突方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突方案对于保障人员安全、保护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预防、加强应急处置和加强人员培训,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挑战。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防突细则解读
序号
名 称
抛出煤量
预抽防突措施
1
小型突出
<100t
2
中型突出
100t~500t (含100t)
3
大型突出
500t~1000t (含500t)
不准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4
特大突出
1000t及以上
二、煤层瓦斯赋存 1、瓦斯大量排放 成煤形成的瓦斯通过各种通道向大气排放 通道(面源释放和集中点源释放): 煤体中的间隙渗透;地壳运动或高压地应 力形成的破碎带、开放性断层,水体浸蚀 等带出。 2、瓦斯赋存状态( 两类三种状态) 煤是孔隙直径0.5nm至数百微米的多微孔性 固体(微孔表面积占97%以上)。 内表面积可高达200 m2/g 微孔容积、内表面积随煤的变质程度 (褐煤→无烟煤)而增大。
朗缪尔方程式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p—吸附平衡时的瓦斯压力, Mpa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四、煤层突出的影响因素及临界指标 1、煤层瓦斯压力(P) ——封闭环境下受地应力的影响较大,主要做煤层 、区域的突出参数指标。 煤层瓦斯压力临界值——统计方法确定(0.7~1.0Mpa,普遍认同0.75Mpa ) △最先:煤层瓦斯绝对压力0.74Mpa——P →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PCY →随煤硬度再次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 突出预测:低变质、低孔隙率的(肥、焦)煤层效果较好
真空泵
阀门
阀门
三通阀
新防突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三、《防突规定》与《细则》主要区别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 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 煤层、突出矿井的含义,防突工作体系、机构、管理 制度及岗位责任制,防突工作原则,一矿一策要求, 综合防突技术体系,突出停产要求。
三十六条);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七
条);
三、《防突规定》与《细则》主要区别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 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
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 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 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原《细则》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无突出危险区
三、《防突规定》与《细则》主要区别
一般规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 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 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 的应力集中范围。(本矿井目前为单一煤层开采)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 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二、《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完整性
《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 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 开采、装备、机构设臵、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 关系;增加“罚则”。 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 理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防突的一般规定- 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5 -第三节防突机构和培训- 10 -第四节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5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5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8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21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9 -第五节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31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32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36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44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2 -第五节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53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5 -第六章法律责任- 58 -第七章附则- 6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井田范围内经鉴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统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以下简称突出煤层)。
凡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即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突管理制度
防突管理制度第一条防突机构1、板石煤矿通风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计划与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与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2、板石煤矿成立通风科兼职防突科工作,并组建了防突抽放施工队伍,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
板石矿属于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7~10名管理技术干部(包含1~3名地质专业人员)。
防突施工队按需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与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
防突抽放专业施工人员数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证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开。
3、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在通风部门设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展开防突工作。
根据矿井需要,在抽采区设防突抽放班组。
4、按照《防突细则》第17条规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同意很多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检查、审核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条防突办公会议制度1、板石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
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
2、板石煤矿由矿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
3、通风科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计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条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1、板石煤矿矿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与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与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生产技术科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
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务必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防突细则宣贯(1)
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 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新理念。
远程操作钻机、定向长钻孔施工、钻孔轨迹测量、视频 监控、瓦斯含量定点取样、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防突 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新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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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章节内容
2.4修订前后章节结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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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重点对照
3.2一般规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 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 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 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出、倾出瓦斯涌出量分别为130、100、60m³/t; (3)中小型突出占比增多; (4)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较多。
10
1.必要性及原则
1.4修订必要性
(三)根据总局2018年立法计划,贯彻党中 央及国务院近期相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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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性及原则
1.5修订的原则
基本体系不变,完善提升,强化区域措施作用, 反映技术发展、考虑煤矿实际条件,从严管理;
遏制突出事故的发生。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
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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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章节内容
2.3修订主要体现
(五)吸取事故教训,树立预防观念
树立突出是可防可控的观念,吸起近年重特大事做教训, 强化突出管理,遏制突出事故。如“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 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 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 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 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 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 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防突细则重点
防突细则重点1、防突细则的制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2、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作,适⽤本细则。
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作应由具备煤与⽡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4、(1)有⽡斯动⼒现象;(2)煤层⽡斯压⼒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煤层发⽣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突出煤层有以上情况之⼀的,应⽴即进⾏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完成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
5、渠道按突出煤层管理之⽇起6个⽉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起4个⽉内完成鉴定⼯作。
6、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突出煤层鉴定:(1)根据实际发⽣的⽡斯动⼒现象进⾏:⽡斯动⼒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斯涌出量⼤于等于30m3,(或未本区域煤层⽡斯含量2倍以上)(2)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斯压⼒(相对压⼒)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斯放散初速度△p 确定为⾮突出煤层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斯压⼒,⽡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斯赋存变化情况。
根据细则13条要求进⾏突出煤层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进⾏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根据细则13条要求进⾏突出煤层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下列情况之⼀的(1)P≧0.74MPa的;(2)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于500m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场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斯涌出量变化井巷揭煤危险性预测钻屑⽡斯解吸指标法其他经验收证实有效的⽅法由⼯作⾯向煤层的适当位置知识施⼯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次孔⼝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斯解吸指标K1或者△h2值煤巷掘进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法采⽤第⼀⾄第三项预测⽅法时,预测钻孔布置⽅式:近⽔平、缓倾斜煤层⼯作⾯应当向前⽅媒体⾄少施⼯3个预测钻孔,倾斜或者急倾斜煤层⾄少施⼯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预测钻孔,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其中1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中部,并平⾏于掘进⽅向,其他钻孔的中控点应当位于巷道断⾯两侧轮廓线外2-4m处,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或者下⽅的媒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2019新细则综合防突措施重要知识点整理 (pdf)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7m 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 4 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 1 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 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
的瓦斯相对压力。 6.鉴定与资质 (一)注意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鉴定不得以科研、研究等形式出现,也不得以联合研究形式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批准 人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格;鉴定报告的单位、批准人、印章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资质。 (二)需由资质单位进行的鉴定相关条款 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 12 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
保护层开采布置示意图
上保护 层
卸压 角
下保护 层
段区
带条
采
域 回
区
石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石门揭煤措施的选择 第 18 条 第 38 条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揭煤作业,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石门揭煤; (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石门揭煤; (三)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揭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揭煤作业,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揭煤; (二)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从 7 米开始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无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从 5 米开始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新版防突细则
新版防突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