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欢迎阅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保障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防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规定了防止和处理冲突事件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二、管理标准1.员工之间应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和支持。
2.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恐吓、威胁或者暴力行为。
3.员工应理性对待工作中的分歧和矛盾,避免情绪化的语言或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伤害。
4.员工应遵守公司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如有冲突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寻求解决。
三、防范冲突措施1.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沟通技巧、冲突解决等方面,提高员工的沟通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2.针对工作中常见的冲突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员工,确保员工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
3.建立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在发生冲突时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
四、冲突处理程序1.发现冲突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
2.主管人员应及时介入,了解冲突的具体情况,并采取调解措施,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3.如果调解无效,主管人员应协助双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寻求更高层面的解决方案。
4.如果冲突仍无法解决,公司将派遣专门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制定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考核标准1.对管理层,将根据冲突事件的处理情况、处理效果及时性进行评估,以及领导对冲突事件的主动防范和处置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2.对员工,将根据遵守规章制度、员工工作关系和沟通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六、奖惩措施1.对于正确处理冲突事件并有效化解的领导和员工,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对冲突事件处理不当以及有不良行为导致冲突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解雇。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操作细则由公司制定并告知相关人员。
2.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解决的冲突事件,将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防突管理规定》的内容,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防突细则解读
= 纯煤瓦斯含量 × 纯煤含量系数 × 水影响系数 × 温差影响系数
=
×
×
×
朗缪尔方程式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 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现象,称为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
瓦斯喷
大量瓦斯气体携带少量煤岩
喷出
喷出
煤岩瓦 斯突出
煤与瓦斯(CO2)突出 岩石与瓦斯(CO2)突出
2)
按 特 征 分
煤岩 压出
煤岩整体位移 煤岩压出 煤岩挤出
类
煤岩
煤的冲击地压
冲击
岩爆
煤岩 垮落
煤岩倾出 煤岩垮塌(冒顶、片帮)
煤岩瓦斯突出、煤岩整体位移、煤岩压出、煤岩倾出等合称为煤(岩) 与瓦斯(CO2)突出
瓦斯主导:具有明显的气体喷射动力学特征
瓦斯与应力共同作用:分选性强,瓦斯涌出
量大
应力主导:较软煤岩,吨煤瓦斯涌出大于30m3
且有孔洞为压出、无孔洞为整体位移;吨煤瓦斯 涌出≤ 30m3为挤出,无冲击
应力主导:较硬煤岩及顶底板,伴随煤岩抛射,
具有弱、强冲击倾向性
重力主导:自然堆积,伴随瓦斯涌出,吨煤瓦
①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 过 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突出煤层危险性的鉴定。
核酸检 测阴性
②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中,自我重启鉴定。
《细则》十四条:
采掘作业前方煤体 有下任一情形的: ①P ≥0.74Mpa; ② P ≥0.50Mpa且
新防突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三、《防突规定》与《细则》主要区别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 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 煤层、突出矿井的含义,防突工作体系、机构、管理 制度及岗位责任制,防突工作原则,一矿一策要求, 综合防突技术体系,突出停产要求。
三十六条);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七
条);
三、《防突规定》与《细则》主要区别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 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
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 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 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原《细则》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无突出危险区
三、《防突规定》与《细则》主要区别
一般规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 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 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 的应力集中范围。(本矿井目前为单一煤层开采)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 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二、《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完整性
《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 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 开采、装备、机构设臵、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 关系;增加“罚则”。 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 理要求。
《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4)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炮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5)井巷揭穿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6)突出矿井的人员入井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关键词:工作面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突出措施的解释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来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的规定。
开采保护层后,保护层顶底板岩石(包括被保护的突出煤层)会发生剧烈的膨胀变形,煤层中的原始应力降低,煤体发生膨胀变形,煤的孔隙率增加,裂隙增加,这样就会使煤层的透气性大幅度的提高,为瓦斯流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在煤层瓦斯压力的作用下,被保护煤层中的瓦斯会通过突出危险煤层顶底板岩石裂隙,不断地流向保护层的开采空间,被保护煤层的瓦斯压力不断地降低,吸附瓦斯迅速解吸为游离瓦斯,成为供给流动瓦斯的不间断的气源,导致被保护煤层瓦斯含量不断降低,同时使煤层强度与稳定性也有所增加。
上述一系列的变化,会使被保护煤层逐渐失去发生突出时所需的必要条件,可避免大面积范围内突出的发生;同时,采用保护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要比采用局部防治突出的成本低得多,且安全性和可靠程度都较局部措施好。
所以,国内外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都广泛应用开采保护层作为防突首选措施。
当保护层开采后,在被保护层的突出煤层中就出现了受保护的区域和没有受到保护的区域。
所谓受到保护,即该区域内因保护层的开采地质采矿因素发生了变化,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低,煤体强度增强,失去了发生突出所需要的条件,不存在突出的危险性,同无突出危险煤层已无两样,所以在保护区域内进行采掘工作可按无突出危险从事作业。
相反的,在非保护区域内,由于煤层的各种地质采矿因素均未发生变化,发生突出的必需条件仍然存在,有发生突出的危险性,因而,在非保护区域内从事采掘工作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避免突出事故发生造成损失。
这方面有的矿区(井)出现多次失误,有深刻的教训。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来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规定解释
二、全面学习《防突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规定和标准
•
第二章,一般规定 •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 培训:突出矿井管理人员、井下人员必须 接受培训,考试合格上岗工作。 • 规定:突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分 别每季、每月专门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确保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计划与生产建设 计划同步,保障抽掘采平衡;突出煤层工作面 设专职瓦斯检查工、爆破工。
二、全面学习《防突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规定和标准 •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检验方法: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 顶底板位移量及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方法。采用 瓦斯压力、含量检验时,按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或按 压力0.74兆帕、含量8立方米/吨判断。小于临界值为措 施有效,等于或大于临界值为措施未达到有效。采用钻 屑瓦斯解吸指标检验石门(立、斜井)揭煤区域煤层时, 各项实测指标均小于规定值方可验定为措施有效,否则 措施未达到有效。 • 其它:本节对不同措施适用的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方 法和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全面学习《防突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规定和标准 •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 主要内容:措施效果检验包括检查防突措施是否 达到设计要求和满足规章标准等,了解措施实施情况、 突出预兆等;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 认定: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临界值, 且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措 施无效。 • 本节对不同工作面的各类措施实施效果检验的方 法和相关指标做了具体规定。
一、高度重视《防突规定》,增强贯彻落实的紧迫 感责任感 第一方面内容小结: 要充分认识《防突规定》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贯 彻执行《防突规定》,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 重要性,增强深化瓦斯治理,严格执行《防突规定》 进一步提升防范突出事故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进一步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1. 引言防突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预防和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冲突和纠纷。
本文档旨在为组织或机构提供一份详细的防突管理规定,以确保员工、客户和财产的安全。
2. 背景突发事件和冲突可能给组织带来负面影响,包括人员伤害、财物损失以及声誉受损等。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防突管理规定对于组织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3. 负责部门和人员为了有效管理防突工作,组织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1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整体的安全工作的部门,包括防突管理。
他们应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防突政策和措施,并负责培训和教育员工。
3.2 预防措施人员预防措施人员是组织中负责预防和监控潜在冲突的人员。
他们应负责巡逻、监控和排查风险区域,并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
3.3 应急响应人员应急响应人员是组织中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冲突的人员。
他们应受过相关培训,熟悉应急响应流程,并能够迅速、果断地采取应对措施。
4. 风险评估和监测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冲突,组织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4.1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对组织所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过程。
通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组织可以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4.2 监测系统为了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冲突,组织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
这包括安装监控设备、设置报警装置以及建立监测中心等。
5. 防突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组织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防突措施。
5.1 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 出入管理组织应采取严格的出入管理措施,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并确保进出人员的身份和目的合法可靠。
5.3 物资管理组织应对重要物资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库登记、库存盘点和资产追踪等,以防止财物损失或丢失。
5.4 应急预案组织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和冲突的应对措施和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防突基本知识及有关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基础知识
(2)瓦斯涌出方面的预兆: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忽大忽小、人闷、 煤尘增大、煤或气温变冷、气温和气味异常等。 (3)煤层结构与构造方面的预兆: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强度松 软或不均匀、煤暗淡无光泽、煤厚增大、倾角变陡,挤压褶曲、波状隆 起,煤体干燥、顶底板阶梯凸起,见断层等。 (六)突出的规律 1、突出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内,如断层、褶 曲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 2、突出与瓦斯的关系,煤层中的瓦斯压力与含量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 一。一般说来,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越大,突出的危险性越大。但突出 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瓦斯压力低、含 量小的煤层可以发生突出;反之,瓦斯压力高,含量大的煤层也可能不 突出,因为突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3、突出与地压的关系,地压愈大,突出的危险性愈大。当深度增加时, 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都可能增加;在集中压力区内突出的危险性增加。 4、突出与煤层构造的关系,煤层构造主要指煤的破坏类型和煤的强度。 一般情况下煤的破坏类型愈高强度愈小,突出的危险性愈大。故突出多 发生在软煤层或软分层中。这也是预测钻孔布置在软分层的主要原因。
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性突出危险性预测是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采
区开拓时进行。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地质勘探单位必须了解井田 的瓦斯地质条件、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 料应包括煤层厚度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破坏类型及工业分析。 煤层围岩的性质及厚度、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 力、煤的瓦斯放散韧速度指标、煤的坚固性系数、水文地质情况 和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分布等。生产矿井的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应 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屈中应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煤层 赋存条件、突出点的位置和强度.以及上述瓦斯基础参数等资料。 这些是进行突出区域预测的基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有以下几 种方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 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 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 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 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精品课件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 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 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 资料。
➢ 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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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义
➢ 《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 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 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 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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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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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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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第措一施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
•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 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 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 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 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 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 须关闭。
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 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 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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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1 防突细则修订意义 2 新旧条款对照学习 3 宣传贯彻落实措施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防突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防突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防突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原则1.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行为规范,凡触犯法律、伤害他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身器具,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防突责任1.公司领导层应制定防突预案,并将其公示于公司内部。
2.各部门主管应负责自己部门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安全培训。
3.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关心公司整体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防突措施1.日常安全防范(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与维修基础设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2)公司应加强对进出人员的身份检查,严格控制公司内外人员的流动。
(3)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防火器材等。
2.应急预案(1)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处置措施,同时指定相应的应急负责人和专业人员。
(2)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正确地应对突发事件。
3.心理疏导(1)公司应给予员工心理疏导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调节能力,使其能够合理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
(2)对于发生意外事件的员工,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纪律处分1.对于违反防突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公司领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订。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本公司对于防突管理的规范要求,希望每一位员工严格遵守,共同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大家的合作!。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突规定解读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
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 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 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 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 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 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 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 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 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 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 (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 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 (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 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突出事故 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 依法治突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 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 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 相衔接,并将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 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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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 (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 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 (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 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突出事故 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 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 的根本原则。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理、依法治突。 ……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治理,即揭、 掘、采煤前确认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并达标后, 方准许揭掘采。《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 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 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源自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 与近年来有关新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 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 及与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 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 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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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 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 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 相衔接,并将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 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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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 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 • 《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 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 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 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 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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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 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 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 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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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 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 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 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 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 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防突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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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企业的责任主体 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 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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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4.《防突规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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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 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 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 止生产,排除隐患: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的; ……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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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 • 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 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 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 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基本、重 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 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 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 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 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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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 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 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