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控烟处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13年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控烟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全市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卫生系统自实施全面控烟工作以来~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控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距离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巩固成果~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标准》~扎实开展卫生系统控烟活动~提高职工控烟意识~降低职工吸烟率~劝阻吸烟~帮助吸烟者戒烟,按照“无人吸、无烟味、无烟头”的基本要求~逐步实现职工自觉戒烟、单位办公场所无吸烟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使各单位控烟工作真正做到“三不到”~即“看不到吸烟、闻不到烟味、找不到烟头”~努力实现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

二、工作要求按照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标准》~结合“三好一满意”和“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成立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控烟办公室~制定控烟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协调各科室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加强日常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落实情况~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科长,负责制~成立科- 1 -室控烟领导小组~根据单位控烟计划开展控烟管理工作。

2、建立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控烟奖惩制度并上墙~将控烟工作与年终考核挂钩~凡未达到无烟标准的科室~在先进科室评选中一票否决~对控烟工作成效明显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明确处罚标准~做到赏罚分明。

3、规范设置控烟标识和吸烟区。

各级各单位在公共区域如:大门口、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病区走廊、病房内、办公室、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内部食堂等处~要设置明显规范醒目的禁烟标识。

在室外远离人员通道和建筑物的地方设立吸烟区~并有醒目的引导标识~吸烟区要配有烟蒂收集桶。

4、强化控烟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指定相对固定的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要根据单位病区或功能区的数量~安排多个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对单位辖区及各科室开展24小时监督检查~对吸烟者及时劝阻~发现烟头及时清理~同时接受单位和社会监督。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现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及说明在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公众登陆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13年5月12日。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及说明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直接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等烟草制品。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分类管理、各界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控制吸烟日常工作。

卫生、教育、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烟草专卖、交通运输、公安、民政、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铁路、机场、邮政、通信、供电、金融、保险、证券等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学校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知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向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适时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与整洁,制定
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商业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识,提醒人们遵守控
烟规定。

第四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禁止在室外公共场所
设置吸烟区,禁止在任何场所设置吸烟区。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配备烟雾报警器,一旦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域
吸烟,应立即报警并进行制止。

第六条对于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七条对于单位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
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八条对于个人或单位在公共场所散发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
销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处罚。

第九条对于个人或单位在公共场所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将依法
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对于个人或单位在公共场所放任烟头、烟蒂等烟草垃圾,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清理等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公民应当积极举报,对于
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禁止在青少年聚集的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

第四条,禁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餐厅等。

第五条,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包括但不限于火车、飞机、公交车等。

第六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摆放烟灰缸,禁止在禁烟区域内销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控烟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
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鼓励吸烟者戒烟。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鸡政办综[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综〔2013〕36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鸡西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控制和减少吸烟及二手烟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提高我市全民身体素质和人居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卫生城市为目标,积极推进公共场所控烟活动,引导公民控制进而拒绝吸烟,弘扬“修身、齐家、爱国、敬业”的鸡西人精神,培养全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进一步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优化城市文明形象。

二、工作原则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分类管理、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一)全市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相应建立本单位禁烟范围。

(二)公共场所人员吸烟数量显著下降,鸡西烟民数量逐渐下降。

(三)宣传吸烟危害,劝诫民众戒烟、控烟,提供戒烟服务。

四、工作内容(一)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各类控烟场所要达到“两有三无”(有禁烟标识、有人管理,场所无人吸烟、无烟具、无烟蒂)标准。

1.有禁烟标识。

禁烟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有条件的单位和场所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禁烟标语。

2.有人管理。

住院患者控烟健康宣教

住院患者控烟健康宣教

住院患者控烟健康宣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普外科
2013年
控烟健康宣教
为贯彻我院控烟工作,进一步控制吸烟的危害,为广大医务人员及患者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医疗工作环境,实现创建我院“无烟医院”的目标,禁止职工、患者、家属及来访者在无烟区域内吸烟。

我院的无烟区域包括:病房、办公室、过道、各楼大厅、候诊室、输液室、厕所、楼梯等
无烟区域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保持区域内的卫生,不得看见烟头和烟盒等物。

医务人员及控烟监督员有权对在无烟区吸烟的人员进行劝阻、警告和制止,并指使吸烟者到楼外吸烟区吸烟,且将烟头扔进吸烟区烟盒内。

2013年3月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25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根据《控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控烟标识,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

禁烟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电影院、剧院、展览馆、
博物馆、图书馆、室内体育馆、室内游泳池、室内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在规定的禁烟场所内,禁止吸烟者吸烟,禁止向未成年
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禁烟场所内设置专用的
吸烟区,确保吸烟者不影响他人,并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于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并公布违规者的信息。

第七条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控烟规定的执行。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公众和相关部门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关于在中小学校禁烟的法律法规

关于在中小学校禁烟的法律法规

关于在中小学校禁烟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1、烟草制品要积极采取减毒措施。

2、为使空气清新,保护群众的健康,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

3、鉴于青少年正在生长发育时期、最容易受烟草中有害有毒物质的毒害、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并作为纪律禁止大、中、小学生吸烟。

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吸烟有害健康。

在校园里吸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

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

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

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

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

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

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教育局:2014年12月16日印发巴教发【2014】215号《关于印发<巴州中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考核等次(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一)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文化、公安、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店)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九)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文化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禁止在青少年活动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青少年室内活动场所、青少年户外活动场所等。

第四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工厂车间、商业场所、餐饮场所等。

第五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吸烟者应前往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控烟工作计划,加大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处罚力度。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控烟工作,不得故意破坏或
妨碍控烟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违反控烟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公开批评等。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地应按照本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控烟实施方案,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控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以上就是本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界能够共同遵守并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清新的环境。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商业场所、娱乐场所等,禁止吸烟。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配备烟灰缸
和烟蒂废弃箱,提供吸烟者合适的吸烟场所。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
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定期组织对场所内空气质量进行
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当服从管理者和工
作人员的劝阻和制止,如拒不服从,管理者有权利要求其离开场所。

第七条公共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控烟管理的相关培训,
提高对控烟管理的认识和意识,积极配合管理者做好控烟工作。

第八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布违规者的名单,对其进行社会公开批评。

第九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以上为控烟管理规章制度,望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空气和良好环境。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本规
章制度。

第二条,禁止在任何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餐厅、
酒吧、影院、购物中心、办公室等。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吸烟。

第四条,禁止在青少年活动场所、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场
所吸烟。

第五条,禁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吸烟,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吸烟
区域。

第六条,禁止在室内任何地方乱丢烟蒂,应当将烟蒂投入指定
的烟灰缸。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控烟规章制度的宣传和监督,
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对违反控烟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责令改正等。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以上为控烟规章制度,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清新的社会环境。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创造一个无烟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第四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必须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烟蒂收集器,并定期清理。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
理者有责任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吸烟危害的认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吸烟投诉。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禁烟的认知。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巡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控烟规章制度》的内容,相关部门和公众应当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无烟的健康环境。

控烟工作制度及奖惩办法

控烟工作制度及奖惩办法

控烟工作制度及奖惩办法
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烟区域划定:
1.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禁烟区域范围,并进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域、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公共场所等。

二、禁止吸烟规定:
1.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在合法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个人责任:
1. 个人在禁烟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有责任阻止吸烟者继续吸烟,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2. 个人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被他人举报,必须配合调查和处理。

四、奖励措施:
1. 对于积极参与控烟工作并产生显著效果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 对于积极举报违反控烟规定者,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给予合理奖励。

五、处罚措施:
1. 根据吸烟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和多次违法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2. 对于单位内部存在吸烟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监督检查:
1. 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控烟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行动。

2. 对涉及吸烟行为的监控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确保控烟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宣传教育:
1. 组织开展普及控烟知识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意识。

2. 在吸烟区域和禁烟区域设立相关的宣传标识,提醒人们遵守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一种可能的控烟工作制度及奖惩办法,具体实施可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所、室外场所、公共交通
工具、办公场所、商业场所等。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三条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的人员,应当遵守吸烟区域内
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

第四条各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室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定期进行宣传教育,提醒人们不得在室内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和维护禁烟秩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权利依
法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单位和机构违反禁烟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
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公布违法单位的名单。

第八条个人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控烟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减少吸烟对环境的污染,
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在任何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商场、影剧院、车站等场所。

第三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者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对他
人造成不适。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区,确保不影响非吸
烟者的健康。

第五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六条,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
地铁、飞机等。

第七条,禁止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特定场所吸烟。

第八条,对于违反控烟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
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控烟规章制度,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11.15【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三八号)《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5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菊华2013年7月29日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和《湖北省爱卫会关于控制吸烟的通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八)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九)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十)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等场所。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室内场所及窗口单位的服务大厅、营业厅禁止吸烟。

第三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负责本系统禁止吸烟工作。

第五条全市所有公共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和标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烟草广告宣传,不准设置烟草广告或标志,新闻媒介(网站)不得刊播烟草广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绍政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13〕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0日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遵循“加强宣传引导、限定重点场所、单位第一责任、严格日常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绍兴市区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游艺厅(室)、网吧、舞厅、体育场馆、游泳馆等科教、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所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三)会议室;(四)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五)公共电梯内部、地下人行通道和地下停车场;(六)宾馆、饭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七)商场(店)、书店;(八)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九)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十)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烟草广告,不售卖卷烟、雪茄烟和烟丝(自动售烟机);(五)开展吸烟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吸烟当事人要责令其离开禁烟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吸烟违纪管理办法
(试行)
学生吸烟损害身心健康,违反校纪,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为深化学校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学生管理水平,针对个别学生吸烟的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体动员、全员管理、全方位进行监督检查。

全校所有教师对于学生抽烟行为要齐抓共管,不论何时何地,坚决管理教育学生违纪现象。

年级组要设立本年级专职的校园文明监督岗,班级要成立本班的文明行为督查小组,专门检查和监督本年级、本班的学生在校内外的抽烟等不文明行为。

具体责任区分工:学生处负责操场和行政楼周边;高一年级负责教学楼A 厕所;高二年级负责教学楼B厕所;生活部负责宿舍区域;其他部门在学校校园任何地方发现吸烟学生后及时通知或送往学生处。

二、加大通报、考核、违纪处理的力度。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抽烟行为立即通报,考核兑现到班级,对本人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并通报家长,由家长到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三、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首次违纪给予警告处分,并邀请家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

2.对于第二次违纪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为期一周的停宿处罚教育,停宿期间,必须由家长每天接送学生。

3.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最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和最低停宿一个月的处罚教
育。

严重者甚至劝其退学。

4.携带烟和抽烟同属违纪行为,同时受处分学生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评先等。

5.在宿舍检查时发现有违纪现象,但无法追究到个人的情况,对宿舍长和班级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学生吸烟违规处理流程:
1.写出说明书
违纪违规学生立即写出说明书,应包含本人何时开始吸烟?目前每天抽几根烟及是否有烟瘾?烟的来源?什么牌子?与谁一起吸烟?经常在什么地方抽烟等内容。

2.立即停课,叫家长来校协商共同教育学生事宜
3.停课反省,写出反省报告
4.根据学生的吸烟次数和其他校内外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5.进行义务劳动最少3次。

原则上由学生处安排,班主任督促。

龙岗二职学生处
2013/10/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