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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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 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 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专利审查制度:审查制、不审查制、我国的做法 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结果 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质性审查请求 专利审查 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的结果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我国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 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新颍性的概念 现有技术 公开 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规定 外观设计 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授予专利的 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条件 概念 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创新性 发明创造的“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普通技术人员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的原则

专利权的产生

一、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

①概念。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②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无纸化。我国目前也已经开始接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订立了《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的用户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案。随着电子证据和认证系统的不断完善,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会更为宽广。书面原则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书面原则并非等同于纸面化,这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已经有所体现。

③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同样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以及专利实施等各个有关专利的环节。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④在实务中,专利申请中的书面原则往往具体落实在专利申请文件上。

专利申请文件,指在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照片或图片、摘要等。

a.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即文件的规格、文字等必须规范。

b.申请文件撰写的顺序、所采用的技术术语和计量单位等须符合《专利法》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

c.申请人不得以口头、电报、实物等形式代替书面申请。采用书面申请原则,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查,便于对申请文件的长期保存,也便于建立准确、全面、科学的专利文献体系。

(2)先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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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立法规定

我国的专利制度自实施以来便采用先申请制,《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原因

a.可以促使发明人将其发明的新技术尽早地申请专利,这样最新的技术便可尽快地公之于众,既避免了重复开发,又可给后续开发提供借鉴。

b.可以大大地提高效率,减少因诉讼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

c.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专利权人未必是最早的发明人,所以在一定期限内其权利尚不稳定。

③申请时间的具体确定

a.我国专利制度就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时间标准的。

b.申请冲突.以申请日为单位,可能遇到在同一日有不同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情况。

c.解决同时申请冲突的做法:

通行做法是协商制,即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将发明创造作为共同发明申请专利,或者一方在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放弃申请,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如果申请人各方意见始终不一,达不成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驳回各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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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之间或者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专利申请冲突。

(3)单一性原则

①概念

单一性原则,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②分案

分案,就是将一个不满足单一性的申请案分做两个或多个,使每一个申请案均满足单一性要求。

③合案

对于一些不会因两项或多项发明创造合案申请而造成不方便的情形,法律是允许申请人合案申请的。

我国《专利法》第31条就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具体而言,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4)优先权原则

①概念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又以相同的发明创造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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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则该申请人有权要求该缔约国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也就是优先权日。

②优先权的效力

a.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

b.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③要求

a.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向相关专利局要求优先权,否则专利局将视为无优先权。

b.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④不同种类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

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依照《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的跨国申请也可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⑤本国优先权制度

指本国人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可以享有国外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享有国内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能享有国内优先权。

⑥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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