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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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来源:云南日报 2009-08-28 要闻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
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四)目标任务
自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150万套,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5万套。年均完成15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和3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通过努力,争取在2011年前基本解决全省现有38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现已认定的300万户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任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
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具体包括:
——城镇低收入人群、企业困难职工住房保障。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新建、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31.5万套。其中,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1万套、2010年新增11万套、2011年新增9.5万套。对符合保障条件并申请租赁
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现应保尽保。继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建设。把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通过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周转房方式,逐步解决乡镇中
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国有林区、垦区和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3年完成10万户改造任务(林区2.1万户、垦区6.7万户、煤矿沉陷区1.2万户)。其中,2009年完成4.5万户(林区0.6万户、垦区3.3万户、煤矿沉陷区0.6万户),2010年完成3.3万户,2011年完成1.2万户。通过易地搬迁、维护修缮和改造配建等方式,将棚户区改造成为基
础设施基本健全,危房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的居民住宅区。
——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把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统筹安排,彻底解决全省侨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对已纳入国家和我省改造规划的9432户归难侨职工危旧房,按照计划于2009年内如期完工。对未纳入国家改造规划的其余5681
户侨场非归难侨职工(场员)危旧房,分批实施改造并在2年内全面完成。
——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城市、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相结合,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市场化运作方式,3年完成
2万套城镇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7000套。
——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25个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山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地震多发地区为重点,按照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原则,统一技术标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3年完成105万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30万户,其中,省级安排26万户(拆除重建12万户、加固改造14万户),州(市)、县(市、区)安排4万户(加固改造)。每年完成游牧民定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5万户。
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的原则,加强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尽快编制完成2009年—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城镇廉租住房一般应按照一梯两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或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户型合理设计(高层或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可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户数),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农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规划、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抗震要求,更好地满足群众居
住需要。
(六)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外,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