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历第四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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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郡县和基层 秦代地方实行郡县制。郡的长官称郡 守,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县之下有一 些基层自治组织,主要有乡、里、亭。乡 设有秩其下有三老(乡老、啬夫、游徼), 里设里正或里典,十里为一亭,设亭长。


三、官吏任免与考核(145) 官吏的任命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 等。 主要见于《为官之道》、《置吏律》、 《除吏律》等。 “审民能以任吏,非以官禄,夬助 治。”

(六)程,课,廷行事 程与式同含有标准之意,秦简载有《工 人程》,用以规定手工业方面的内容。课也 是秦简中出现的法律形式,如《牛羊课》是 关于牛羊蓄养的立法。此外,在秦简中也常 见有“廷行事”,即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下 级司法官吏审判同类案件的参照。汉代的决 事比可能来源于此。

从秦简反映的情况看,秦的法律形式 比较多样复杂,但其内容还不够系统化, 不同的法律形式之间内容有时有矛盾,体 现了早期封建法制的特点。

(1)笞刑:笞是以后封建制五刑之一,秦 成为法定刑。 (2)徒刑:徒刑也是后世封建五刑之一。 即剥夺犯人自由强制劳役。徒刑在秦代被 大量使用,由重到轻分别为:城旦舂—— 鬼薪白粲——隶臣妾(罚为官奴婢)—— 司寇、侯——罚作、复作。


(3)肉刑:即奴隶制肉刑,墨、劓、斩趾 (刖)、宫刑等。其应用仍很广,但刖刑明 显减少,宫刑运用很普遍,不过肉刑大多与 徒刑相结合如黥为城旦舂、劓为城旦舂等。 (4)流放刑:包括迁和谪,其中谪适用于犯 罪官员。迁有时也不一定适用于犯罪。


(7)诬告反坐 通常诬告要求要有故意,过失不算诬 告。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 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 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 黥。”




但如告他人死罪并不需要故意。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 辟罪罪之。” “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 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 所辞?以所辟论当也。”——《睡虎地秦 墓竹简》

(三)式 式有格式、模式、规则、规范等意思。 式是朝廷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及 书写法律文书的程式的统一要求。例如《封 诊式》。后世西魏有《大统式》,隋唐时式 也是几种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四)法律答问 类似于法律解释,是朝廷和地方主管 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解释。与律文具 有同样的约束力。 (五) 法律文告 除了皇帝的文告之外,其法律效力 较弱。类似于现在的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五)渎职罪 经济失职: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 如主管畜牧的官员,如果牲畜死亡太多则应 该受处罚等。又如官仓水火、门户不严等。 军人失职:如将军带兵打仗,因过失而 败者;

司法官吏渎职:“见知不举” ,与犯 者同罪。“不直”:应重而故轻,应轻而 故重。“纵囚”:当罪而故意不论或设法 减轻案情使之逃脱者。“失刑”:因过失 而量刑不当。此外,还有像“任人不善”、 “犯令”、“废令”、“伪听命书”、 “亡玺符”、“不以官为事”等。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概况



一、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二)事皆决于法 (三)以刑杀为威

二、秦朝的立法活动 (一)云梦秦简的发现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墓发现了大 量秦简,记录了秦朝建立前后的相当一部 分法律。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最 完整的古代法律第一手资料。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用 一句话概括就是“繁法严刑”。 一、犯罪类型与相关罪名 (一)危害皇权与国家罪(147) 谋反:按秦律,谋反者夷三族; 降敌:“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 其家。”


操国事不道:“操国事不道,如毐、不 韦者,籍其门视此。” 泄露皇帝行踪言语机密: (秦始皇三十 五年)“幸梁山宫,见丞相车骑众……中 人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 “所幸 有言其处者,罪死”。



四、秦代法制的特点(130) 1、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2、重刑轻罪、刑罚酷烈。 3、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4、确立新制、残存旧制。
第二节 民事与经济立法

一、民事立法 (一)民事权利主体(132)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指法律赋予公 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刑法原则(151) (一)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 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 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 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根据资料,秦一尺约等于0.23米,六 尺五寸约等于1.5米,六尺二寸约等于1.4米。 不过在这里六尺七尺等恐怕只是年龄的代 称,按贾公彦所注《周礼》解释,“七尺 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六尺五寸约 为十八岁,六尺二寸约为十六岁,是比较 合理的。

在秦代,贵族官吏及普通百姓(布衣、 黔首)都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但是作务、商贾、赘婿、后父的民事权利 能力受到一定限制。隶臣妾的地位比普通 百姓低,比人奴妾和官奴婢高。人奴妾和 官奴婢地位最低,被等同于财产。

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男子通常以六尺五 寸(18岁)为成年,女子以六尺二寸(16 岁)为成年。“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 十五。”




以古非今: “以古非今者族”。 诽谤妖言:“诽谤者族”; “卢生 等……今乃诽谤我……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妄言:“勿妄言,族矣”;“妄言者无 类”。 此外还有非所宜言、不行君令等。

(二)破坏社会与经济秩序罪 挟书与偶语诗书: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 市”。 投书: “有投书……能捕者购臣妾二人”。 “有投书……能捕者购臣妾二人”。



(二)区分故意过失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 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 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端,言因事端以害人,若今律故 犯。”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 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 盗,乙论何也?毋论。”


继承方面宗祧继承通常允许父亲指定 继承人,没有指定时按法定继承。财产继 承方面由于实行《分户令》,所以通常是 由幼子和独子继承。



(四)债 1、债的发生:借贷、买卖、雇佣、损害、 不当得利等。 2、债的履行:公债的劳役充抵。 3、债务担保


二、经济立法(139) 1、农牧业管理与资源保护 农牧业管理方面主要有《田律》、《仓 律》、《司空律》、《厩苑律》、《牛羊课》 等;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田律》。

(八)合谋加重 “甲乙雅不相知,甲往丙,才到,乙亦往 丙,与甲言,即各,其赃直各四百,已去 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赃论;不谋,各坐 赃。”


三、刑罚(154) 秦代的刑罚继承了古代奴隶制刑罚的 特点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总的说刑 罚体制较为混乱。带有从奴隶制向封建制刑 罚过渡的特点。



云梦秦简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类: 1、秦律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 抄》。 2、法律解释 《法律答问》


3、司法文书程式 《封诊式》 4、行政文书 《为吏之道》


(二)秦代的立法 1、商鞅变法到统一前。 从云梦秦简的内容看,秦律确实做到了治 道运行,皆有法式。 2、统一后的立法。 以常理推测,秦统一后的法律应当会继承 统一前的法律,并且经过李斯重新修订后, 理应更加完善。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 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 曰恭敬多让。” ——《为吏之道》 “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 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 故官佐、吏以之新官。”——《置吏律》


“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 令。”——《语书》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 律”。——《内史杂律》

2、手工业管理:主要有《工律》、 《工人程》、《均工》、《效律》等。对 产品规格、产品质量、劳动定额和工作量 核算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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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贸易:主要有《关市律》、 《金布律》、《司空律》等。 4、财政货币管理:主要是《金布 律》、《效律》等。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一、主要法律和涉及的领域(143) 二、官僚体系的构建 1、皇帝制度 皇帝的名称、命令、避讳、御制等。




(五)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 得,皆赎黥。”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 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六)实行连坐 分家属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 坐,官吏间连坐。 “秦法,一人有罪,坐其家室。” “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 “秦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 罪之。”——《史记· 蔡泽列传》

2、三公九卿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 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 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 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 (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山 海池泽之税)。




(四)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夫妻不忠:(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 “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暇,杀之无 罪。” 去夫亡:按秦律黥为城旦舂,“妻为逃嫁, 子不得母。”


娶人亡妻:按秦律黥为城旦舂。 擅杀子: “擅杀子,黔为城旦舂”。 “士 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 杀之,当弃市。” 通奸与乱伦: “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 弃市。”


三、主要法律形式(129) (一)律 律是秦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形式,指朝 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相当于 以后的法典。从商鞅改法为律后,律成为秦 以至整个中国个封建社会的主要形式。秦代 存在大量的律,很显然律是秦代法制最主要 的主体。


(二)命、令、制、诏 命、令、制、诏即皇帝因一时之事发 布的法律文件。《资治通鉴· 秦纪二》: “命为制,令为诏”。在秦代,命和令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诬告:诬告反坐; 逋事与乏徭:应服徭役而不去报到为逋事, 报到后逃亡为乏徭。 失期:“失期,法当斩。” 此外,还有行贿(通钱),匿户等。

(三)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149) 秦在侵犯财产权方面罪名有“盗”,除一 般盗,还有群盗、共盗等。在侵犯人身财 产权方面有贼杀人、贼伤人等。杀人罪还 有盗杀、擅杀、斗杀等,伤人还有斗伤, 徒手伤,持械伤等。



(二)所有权(134) 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三)婚姻与继承(135) 秦代婚姻应当经官府登记方为有效,结婚 年龄并不是要求很严格。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 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 不当论。”——《法律答问》



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地位相对 平等一些。 “夫为寄暇,杀之无罪”——《史 记· 秦始皇本纪》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 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三)自首减免及数罪从一重罪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 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 罪轻于亡,以亡论。”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 为捕,除毋罪。”

(四)累犯,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
重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 乃后觉,当并赃以论,赀二甲一盾。”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 钱,黥劓以为城旦。”

(5)羞辱刑:主要有“髡”与“耐”(完)。 (6)经济刑:主要有赀和赎。赀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类似于罚金的赀甲、赀盾等。第 二种是赀戍。第三种是赀徭。赎就是以财 拔罪,早在商周时期就已出现。



(7)死刑 弃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头置于质 上,以斧斩之。斩首之刑于1929年10月6日 废止。) 戮(生辱之已乃斩之) 磔(刳其胸腹而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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