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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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一讲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一讲

3.夏代“神权法”思想的内容
“受命于天”
《尚书•诏告》:“有夏服
天命”
《尚书•禹誓》:
“济济有群,咸听朕言,非惟小子,
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 天 之罚,若
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
二、“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昭公十四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请从之。乃施刑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一、商代的法律思想
1、商代的建立
《诗经》:“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商代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1) “代行天伐”
《尚书 • 汤誓》:“格尔众庶,悉听朕 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
,天命殛之。”
2)无处不在的占卜活动
《礼记· 典礼》:“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 ,畏法令也”。
传统解释: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 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 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
1.甲骨文所见刑名:
墨刑: 劓刑: 刖刑: 宫刑: 大辟:
2.史籍记载的刑名: 1)炮格: 《史记》: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 辟,有炮烙之法。”
2)醢(hai): 《离骚》: “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
3)脯(fu):
《史记》: “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
侯。”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1.商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司法官:御廌、卜者、司寇
2.监狱 羑里(牖里) 圉
推荐书目: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
4)断手:
《韩非子》: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5)罚丝:
《墨子》: “其恒舞于宫…,其邢,君子出丝二卫, ……”

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律的起源和早期的初步发展

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律的起源和早期的初步发展

灵长类谱系
人科动物 谱系
被人类灭绝的动物(澳洲)
农业的起源
农业社会的人口循环
农业社会演进一
农业社会的演进二
农业社会演进三
定居农业与国家的形成
【英】克姆普 《解剖古埃及》 • “第一个因素存在于人之外,它是自然资源
基础,即积累构成权力基础的大量剩余产 品的潜力”。 • “第二个因素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即创 造借助大量的象征和仪式博得广泛认同的 独特意识形态的能力”。
第一讲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 早期的初步发展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6世纪)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中国国家与法律起源的特点 • 早期的国家与法
起源时期的国家与法
• 现在国内通行的法律定义 • 其他有关法律的定义:社会关系的调整方
法,或者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有人类社会 即有法。 • 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权力与法律相伴产生。
法律的形成
• 由此原始习惯在祭祀神灵方面不断被强化, 首先成为需要全社会强制力量加以维持的 严厉
• 进行战争是保护(或获取)社会生活资料 的主要手段,原始习惯也被强化
• 从而带动社会规则向法律内部分层 次分配
不劳而获的暴 力抢夺危险
集权 军事武装
脱离控制的生 活资料
普遍的焦虑
宗教祭祀
解说
• 定居农业使得对人们对生活用品来源需要 规划与长期投入,形成对于保护这些来源 的焦虑感,希冀有更强大的神灵力量的保 护,于是创造出更复杂的神灵系统与祭祀 仪式。
• 维持神灵系统运转需要有更强大的脱离生 产的专职队伍,也就需要供养这支队伍的 社会系统,税收由此形成,强权由此强化。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第一章、导论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许多看法,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源于天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说:“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3、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

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5、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国法律自启建立夏王朝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就其对外影响来说,唐朝的《永徽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朝鲜、日本等国接受并援用。

如越南的《国朝刑律》、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都归属于中华法系之列。

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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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演变为国王的 “王”字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一)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宗族
部落国家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
保障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
二、夏商法律制度来自二、夏商法律制度“五刑”
• 墨刑(黥qing刑),毁坏罪人的容貌。 • 劓yi刑,割去罪人鼻子。 • 剕fei刑(刖yue刑、膑bing刑,“斩趾”
• 成年兄弟娶亲成家、生儿育女,形成家族内的旁 系血亲;
• 妻在家庭中是相夫教子、孝敬公婆、署理内政的 “助手”,没有独立的地位,通常也不单独列入 族谱;
• 妾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只能住偏房、侧室,本质 上是丈夫和妻子的“准奴仆”,甚至生育的子女 (庶出),也必须交由正室妻子养育,与正室妻 子生育的子女(嫡出)一样随父姓算作“主子”, 一样称正室妻子为嫡母,称偏房的妾(即使生母) 为姨娘、姨太太、娘姨。
九 族 宗 亲
中国古代的宗族是由下列亲属构成
• 九族同姓直系血亲及其妻子; • 九族同姓的旁系血亲及其妻子; • 未成婚的同姓血亲。
宗族

宗族实际上包含了同姓九族中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及其妻子们(姻亲枢纽)。
——《史记·鲁国公世家 》
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中国法制史课件(1-7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1-7章)

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2014-11-26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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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1.通常指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2.或指研究介绍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学科。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的起源以及各类型法制的发展演变及其 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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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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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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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短时间内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初步奠 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形成了“六法体 系”,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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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5.宋元明清时期 (自公元960年-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的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 到了很大的发展。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 特质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 元朝和清朝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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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2.秦汉时期(自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战国时秦国及稍后建立的秦朝,法家“法治”、“重刑” 等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 “汉承秦制”。后期则是指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 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 政治理论,从此,汉朝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 家化”。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

2023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中国法制史的影响•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目•中国法制史的未来录01中国法制史的起源氏族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贯穿于氏族成员生活的各个方面。

氏族习惯随着部落联盟的产生,出现了部落联盟习惯,其内容涉及联盟的组成、议事规则、军事行动、公共事务等。

部落联盟习惯原始社会的法律萌芽夏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即《夏禹刑》。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法律商朝继承了夏朝的法律制度,又有所发展,形成了以“天罚”思想为指导的刑法体系。

商朝法律周朝将礼与刑相结合,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周礼》、《周律》等法律文献。

周朝法律春秋时期法律春秋时期各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如郑国制定《刑书》,晋国制定《范宣子刑书》。

战国时期法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立法,以强化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如秦国的《秦律》,楚国的《楚律》等。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秦朝法律秦朝实行法家思想,推崇法治,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如《秦律》等。

汉朝法律汉朝沿袭秦朝法律制度,同时重视儒家思想,制定了《九章律》、《越宫律》等法律文献。

秦汉的法律制度0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立法特点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如重视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系统化,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政治性,注重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加强皇权等。

立法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和经济的需要,各朝代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立法工作。

法律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特点,如强调“礼法合一”,重视“以德治国”,提倡“公正至上”等。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立法背景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繁荣的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得到了高度的发展。

立法特点隋唐时期的立法工作具有全面、系统、完整的特点,形成了以《唐律》为代表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201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竹西君讲义

201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竹西君讲义

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之礼)凶(丧葬之礼)军(行兵仗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嘉(冠婚之礼)(3)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法制史(第1讲)

中国法制史(第1讲)

发展阶段
南京临时 政府到北 洋政府
成熟阶段 土地革命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南京国民 战争时期 时期法制 时期法制 政府时期 法制
四.参考书目
(一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三).蔡枢衡:《中国刑法史》
(四).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五).[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
(六).[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三).法律内容上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四).司法体制上行政与司法集中、司法不独立;
三.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中国 法制史
古代 法制史
近现代 法制史
初创阶段 确立阶段
夏至西周 春秋至秦
发展阶段
汉至魏晋 南北朝
成熟阶段 调整阶段
隋唐时期 五代至清
剥削阶 级法制
人民民 主法制
初创阶段
鸦片战争 至清末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 导论
一.中国法制史概况
(一).学科发展
中国法制史
(二).研究范围
制度沿革
风俗习惯与民间法 司法状况
(三).学习价值
政治、经济情况 对法制的影响 文化思潮与法律 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各种形式的 法律规范
二.中华法系的特征
(一).指导思想上深受儒家影响,强调德主刑辅;
(二).法典结构上诸法合体、重刑轻民;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法典创造期-一、法史的概念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

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

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

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

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

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度.doc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度.doc

第一讲:(一)导论(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三)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导论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要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历史的方法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A.奴隶制发展时期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2、夏朝的法律制度(1)这个法律起源于夏朝(2)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罪名:赎刑。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

监狱:圜土、夏台、钧台(3)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习惯的本质不同,见书第11页。

思考题:试述中国奴隶制法律是怎样产生的。

2、试述夏朝法律制度与原始社会习惯的本质区别。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又称:中国法律史)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一.中国法律史的主要内容中国法律史,为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思想之演变史。

二.中国在古代不同时期的称谓“天下”——“中国”、“东夷”、“南蛮”、“西戎”、“北狄”“封建”——“天下”(天子)“国”(诸侯)、“家”(大夫)三.法律是什么(1)是人类追求良善生活、良好秩序、公平正义的规则之表达。

(2)法律所涉及的问题1、为什么需要法律2、什么提供了法律的内容与权威3、什么法律是好的或正当的4、人应当如何生活5、法律与人的自我实现及其生活的意义(3)中国古代对法律的认识A、“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B、“法,逼也。

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释名·释典艺》C、“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4)西方对法的认识A、“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古罗马·塞尔苏士B、Jus:a、法;b、权利;c、正义、衡平、道德C、一民族之法乃该民族历史和精神的产物——德·萨维尼D、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总和。

——马克思四.法律的主要内容(1)法观念——法律思想之变迁沿革(2)法的制定(立法)a.法典编纂之进行;b.法律内容之新旧更替(刑法、民法、行政管理法)(3)法的执行(执法、司法)五.什么是历史历史,即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值得敬重的导师,……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萨维尼六.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意义当我们面对一些当代、现代的问题,苦苦寻觅而没有答案时,历史也许能够告诉我们答案。

七.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1、比较方法2、以谦卑之心对待古人,理解历史3、如古人自己那样来理解他们的生活八.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第一节礼——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0第二节刑——夏商周三代之法第三节法——成文法的公布及法典之创立第四节律——古典法治的大发展第五节秦朝法制九.礼——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国之大事,惟祀与戎”一、礼的产生及其发展1、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
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
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
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二、中国古代法的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学说 (二)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途径
(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学说
1. 早期神权法思想: 法源于天道与神意
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 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
(蚩尤时代)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 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 椓、黥。
——《尚书 ·吕刑》
(黄帝时代)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 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 扑。
——《国语 ·鲁语上》
象以典刑。
——《尚书·舜典》
• 士 ·刑 ·狱 ·法
皋陶作士,正平天下罪恶也。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 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 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 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 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 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虽然当时 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 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 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 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管子·七臣七主》
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 官之分、法制之禁。
——《商君书 ·君臣》
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
——《通典》卷一百六十三《刑》
4. 性恶论者: 法源于惩恶扬善的社会需要
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 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 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序言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序言

谢谢观赏
主讲人:王亚军 (法学博士、副教授)
• 四、发展线索:
• 1、夏商周三代时期 •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也
标志着中国法制雏形的出现,但是当时法制相对简单, 习惯法占重要地位。继之而起的商,进一步发展了夏的 传统,形成奴隶制五刑墨(脸上刻字涂墨)、劓(yi割鼻 子)、剕(断足之刑)、宫(毁伤生殖器的刑罚)、大 辟(死刑)制度。到西周时期,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到 高峰,确立“亲亲”、“尊尊”的宗法原则,总结一套 定罪量刑制度,并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 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深远影响。
• .汉武帝时,主张“有为政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推崇 儒家纲常名教,维护君权和父权,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引礼入法,以“春秋决狱”开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 3、魏晋南北朝时期 • 曹魏时期开始了大规模的儒家立法活动,继承汉律,定《曹魏律》
十八篇,该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以“八议”入律。《晋律》在 魏律基础上,该旧律为刑名、法例,合二十篇,经律学家张斐、杜 预注释,将法律纳入礼的规范,规定准五服以制罪,使得晋律更加 符合儒家伦理纲常。 • 晋灭亡后,南北朝对峙时期,南朝宋、齐、梁、陈基本沿用晋律, 变化不大。北朝立法颇有建树,尤以《北齐律》无论在体例上还是 在具体制度上,都可称为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楷模,对后世法典产生 深远影响。它在体例上,以名例篇为律首,创设十二篇体例;确立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首创了“重罪十条”罪名演化为 后世的“十恶”。
• 2、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 商鞅在秦国变法,建立起一套旨在富国强兵的法制,对秦国东 合六国起了重要作用。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封建君 主专制制度,继续推行法家理论,实现“皆有法式”的目标。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第一篇: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法典创造期-一、法史的概念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

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

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

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

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PPT文档43页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PPT文档43页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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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法典创造期-一、法史的概念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

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

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

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

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

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薄刑用鞭扑。

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汉书》:“兵狱同制”。

(三)本课程法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

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

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

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

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字面意义1.法: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

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

)右边是“廌”(读音: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

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

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

从水而去,是为刑。

2.律:《周易》:“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

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尔雅·释名》:“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

“律,累也。

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ㄔ聿声。

”“聿,所以书也。

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

”统一不规则的事物。

《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

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

”。

“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

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商的建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

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

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

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

占视兆问也。

“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

”四、夏商刑罚的确立(一)刑字的意义《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

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

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

(二)夏商时期1.法律形式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2.尚书对刑的记载: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

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

象以典刑,正义孔安国云:象,法也。

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

流宥五刑,集解马融曰:流,放;宥,宽也。

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正义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扑,榎楚也。

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

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过,赦;集解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

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眚,过也。

灾,害也。

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怙终贼,刑。

集解徐广曰:一作众。

集解郑玄曰: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静(恤)哉!集解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

尔雅曰:谧,静也。

索隐注:惟形之谧哉,案: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

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

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

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

3.夏商罪名昏、墨、贼、不孝、弗用命。

《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商书》:“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

”《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尚书·盘庚》:“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

殷的酷刑: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

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纣愈淫乱不止。

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

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

”乃强谏纣。

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

”剖比干,观其心。

(三)西周时期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

至周穆王时作《吕刑》:周穆王的五刑,其目为墨、剕、劓、宫、大辟,易夏之膑、商之刖曰剕,然同期史料亦有称刖者。

唐代的孔安国:“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

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

”命吕侯度作刑。

度时代所宜也。

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

从轻也。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多于初制五百章。

其后,又作九刑。

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三千之数为泛称,言其多而琐碎。

尚书吕刑原文: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

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

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

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吁,叹也。

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度,“造谋也。

”)两造具备,师德五辞。

(两,谓囚证。

造,至也。

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不服,不应罚也。

正于五过,从赦免。

应,应对之应。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

来,请赇也。

”)。

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以病所在,出入人罪。

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

五、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一)周代掌管司法的官员根据《周礼》,可以得知周代掌管司法的第一长管为大司寇。

1.大司寇大司寇主要的司法职责: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大司寇与监禁有关的职责: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大司寇与诉讼有关的职责: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

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2. 小司寇小司寇的主要职责: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

小司寇负责司法听讼: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3. 士: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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