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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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1740-1905)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 (一)从简到繁的演变
❖ 1、从《法经》到汉《九章律》(6——9篇)

盗法
兴律

贼法
厩律

囚法
户律

捕法

杂法

具法
❖ 2、从《九章律》到《新律》、《泰始律》
❖ 曹魏《新律》(18篇)

刑名
断狱


请赇

劫略





诈伪
兴擅

毁亡
乏留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6.刑律 ❖ (1)盗贼(254-281(8) 犯奸(366-375) ❖ (2)人命(282-301(9) 杂犯(376-386) ❖ (3)斗殴(302-323(10捕亡(387-394) ❖ (4)骂詈(324-331(11断狱(395-423) ❖ (5)诉讼(332-343) ❖ (6)受赃(344-354) ❖ (7)诈伪(355-365)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后汉书·杜周传》
2.魏晋以来,律令有别
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沽酒,未得皆深人心, 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 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晋书·刑法志》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3.唐代,“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 4.宋代,附令敕,前期,敕令混杂。南渡后,高宗、孝宗、 宁宗、理宗组织修订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敕令 格式,孝宗时分门别类,将敕令分门编纂,曰淳熙条法事 类。
(一)律
❖ 律系表
❖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后周梁律 律—陈

后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
唐律 宋刑统 明律
清律
大业律
(二)令
1.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战国秦汉,令是律的补充。汉令繁多,每有编纂,有 令甲、令乙、令丙之名,也有诸如《养老令》、《任
子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等以 其规定内涵来命名的。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4.礼律(157-182) ❖ (1)祭祀(157-162) ❖ (2)仪制(163-182) ❖ 5.兵律(183-253) ❖ (1)宫卫(183-198) ❖ (2)军政(199-219) ❖ (3)关津(220-226) ❖ (4)厩牧(227-237) ❖ (5)邮驿(238-253)
第五讲 系统严谨的法典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四、君主制下的立法机制
五、中国历朝法典内容上之特色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 (一)春秋战Biblioteka 时期 ❖ 536B.C,郑国《刑鼎》,子产公布,晋叔向
反对; ❖ 513B.C.,晋国《刑书》,范宣子制作,荀寅、
❖ (二)隋唐律的体例结构 ❖ 名例 ❖ 卫禁 ❖ 职制 ❖ 户婚 ❖ 厩库 ❖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1.名例(1-46) ❖ 2.吏律(47-74) ❖ (1)职制(47-60) ❖ (2)公式(61-74) ❖ 3.户律(75-156) ❖ (1)户役(75-89) (5)课程(141-148) ❖ (2)田宅(90-100) (6)钱债(149-151) ❖ (3)婚姻(101-117)(7)市廛(152-156) ❖ (4)仓库(118-140)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7.工律 ❖ (1)营造(424-432) ❖ (2)河防(433-436)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秦汉律令无别,“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杜周传》)。隋唐以前,律最烦多。正律之
外,既有副律或杂律,且每代律文,往往在千条以上。

告劾
惊事


偿赃

系讯
免坐
❖ 西晋《泰始律》(20篇)
刑名
杂律
法例
户律
盗律
擅兴律
贼律
毁亡
诈讹
卫宫
请赇
水火
告劾
厩律
捕律
关市
系讯
违制
断狱
诸侯
❖ (二)从繁到简的转变
❖ 1、《北齐律》(12篇)
❖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贼盗、捕断、毁亡、厩牧、杂律
❖ 2、《开皇律》(12篇)
❖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 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赵鞅铸于刑鼎,孔子反对; ❖ 501B.C.,郑国《竹刑》,邓析 ❖ 约400B.C.,魏国《法经》,李悝 ❖ 约350B.C.,商鞅“改法为律”,改定秦律
❖ (二)秦汉时期(221B.C.——220A.D.) ❖ 秦朝(221-207B.C.) ❖ 221B.C.,秦国兼并天下,统一中国,并制定
《齐律》,489-491;《梁律》(503);《陈律》, 567
北朝
《北魏律》,分别制定修改于481、492、495、504; 《北周律》,563;《北齐律》,564.
❖ (四)隋唐宋元明清时期(581——1911) ❖ 隋朝(581-618) ❖ 《开皇律》,581-583;《大业律》,607. ❖ 唐朝(618-906) ❖ 《唐律疏议》(653,最终完成于737)。 ❖ 宋朝(960-1279) ❖ 《宋刑统》,963 ❖ 元朝(1280-1367) ❖ 《大元通制》,1316-1323,原法典失传 ❖ 明朝(1368-1644) ❖ 《大明律》(1373-1397) ❖ 清朝
魏晋以降,注意削减,至隋唐仅存五百条,明清更在
五百条以下。
律文虽日趋于简,而历代则恒于律外,另辟歧途。隋 大业律原系开皇律刑之重而修订,但炀帝则又下令各 地,凡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即斩。且籍没 之罚,九族之诛,轘裂枭首之刑,相继而行,律何有 乎!即在唐宋,律仍为格式敕条所掩,元更无律之备; 而律之名称并在五代两宋易于刑统,视为无关重要者 矣。明兴,律正其名,且无别立之律,顾所谓例者, 复从而入之;清且以律例合称,条文之繁亦极可观, 此治中国法制史者之应注意也。
了在新建立的秦帝国统一适用的秦律。
❖ 汉朝(206B.C.-220A.D.) ❖ 大约在200B.C.,制定《汉律》(即《九章
律》,约完成于128B.C.)。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0) 魏国(220-265) 《魏律》(又称《新律》,共18篇,约230年制定) 晋朝(265-419) 晋律,268年制定 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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