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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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法典确立期

秦朝法律制度

Keyword:改法为律

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

(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

《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

因时制法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

社会方面:

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

5.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

(1)何为法治

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

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

(一)秦律的发掘

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田律:与农田水利、保护山林相关的法律。

厩苑律:与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相关的法律。

仓律:与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相关的法律。

金布律:与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相关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管理官方手工业生产的法律。

均工:管理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管理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规定军功爵制度的法律。

置吏律:设立、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与驿站传饭食供给相关的法律。

行:规定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规定内吏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规定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效律:规定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度量衡的制式、误差。

5.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6.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可以在判案时作为法源。

7.廷行事:廷指各级官府,事指已经有效的判决成例。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8.封诊式:“封”是“查封”之意,“诊”是“检验”之意,“式”是“文书格式”之意。合而言之,“封诊式”意即“查封及检验文书的格式(样式范本)”,内容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内容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9.令(制)、与令(诏)

蔡邕:“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制是皇帝对某事的命令文书,制以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三、秦代司法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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