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
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条幅标语的悬挂行为,维护城市环境的美观与整洁,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悬挂范围1. 条幅标语只能在特定的场所、活动和场合悬挂,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庆祝活动、节日庆典等特殊场合。
2. 禁止在限制区域内悬挂条幅标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游览景区、生态保护区等。
二、悬挂主体1. 悬挂者必须是合法单位或个人,并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
2. 悬挂者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以违法、违规、低俗、恶意等方式悬挂条幅标语。
三、悬挂标准1. 条幅标语的内容必须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歧视、谩骂、淫秽、低俗等内容。
2. 条幅标语的字体应清晰、工整,颜色鲜明,不得使用印刷有毒有害的颜料。
3. 条幅标语的材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
四、悬挂时限1. 悬挂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悬挂,超时悬挂必须及时撤下。
2. 悬挂者应定期检查条幅标语的状况,发现破损、脱落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悬挂条幅标语的,相关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就悬挂不符合要求的条幅标语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更换或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宣传教育1.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的宣传,引导悬挂者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加强对市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悬挂条幅标语的意识,增强环境保护和文明素质意识。
七、监督机制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条幅标语的悬挂进行巡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市民群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悬挂行为。
八、奖惩机制1. 对悬挂规范、内容积极向上的条幅标语,相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擅自悬挂、违规悬挂、内容不符要求的条幅标语,相关部门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维权事件协议书、承诺书
XXX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XXX厂,总承包单位为XXX公司,外墙保温、涂料分包商为XXX公司。
现因总包单位与分包商工程款支付争议,分包商部分工人到厂区大门拉横幅堵门。
经三方协商,现达成以下一致处理意见:
一、分包商工人拉横幅堵门系过激行为,分包商对此向建设单
位、总包单位致歉!
二、总承包单位承诺在XX年XX月XX日之前向分包商支付工程
进度款50万元。
三、分包商在领取上述50万元进度款之前,应向总包单位出具
《承诺书》,承诺在20日之内完成外墙保温、涂料工程,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书格式由总包单位起草。
四、杜绝今后再次发生类似过激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尽
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否则,由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
(各方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日期:年月日
地点:
XXX公司:
贵公司总承包的XXX厂二十五层高层住宅楼工程,其中外墙保温、涂料分项工程由我公司分包施工。
该分项工程到目前为止尚未彻底完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在20日之内(自2012年9月5日起算)完成该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逾期原合同工期违约标准按双倍执行。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1993-8-7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8-31)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 1986-4-12)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 1988-1-26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1993-8-7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1998-8-31)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 1986-4-12)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 1988-1-26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1993-8-7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1998-8-31)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判决书还拉讨债横幅违法吗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判决书还拉讨债横幅违法吗在平时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楼盘周围有农民工讨债的行为,有的会拉着横幅去封路,如果是欠债的话可以进行起诉,起诉之后法院会下达判决书,那么有判决书还拉讨债横幅违法吗?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有判决书还拉讨债横幅可能违法。
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不违法,但其性质很容易发生改变,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解释:公民有集会的自由。
但通过聚众、拉横幅等方式,到公安局(国家机关)门口讨债,极易引发双方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
从而使参与者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1](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
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
过激维权也是违法
过激维权也是违法作者:凌瑜来源:《浙江人大》2016年第08期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维权的方式要理性,维权的手段要合法。
否则,就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2014年5月,两家建筑公司共同在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某地块动工建设。
动工初期,住在附近的姚某就发现自家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他认定这是该施工项目造成的,便找到施工建设的两家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两公司并未推卸责任,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然而,经政府相关部门召开3次协调会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方式与标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维权”,姚某纠集多人到该施工项目工地,用货车堵路、堆放石块、拉横幅等方式阻挠工地正常施工。
其间,两建筑公司两次报警未果,最终由所在镇的综治信访中心工作人员做工作劝离了闹事的群众。
由于姚某的阻碍行为,该项目只能暂停正常施工,造成了两家公司误工费、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等多项损失,两公司遂将姚某诉至平远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并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纠集多人在两原告公司施工地通过摆太阳伞、堆放石块等方式阻碍施工,妨害时间共8天,该行为已构成侵权。
两公司于动工初期虽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却是在施工手续、证照并未齐备的情形下动工兴建,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姚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80%的责任,两公司自行承担20%责任。
最终认定两公司因姚某的妨害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判令姚某赔偿两公司损失32万余元。
维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维权的方式要理性,维权的手段要合法。
换言之,任何人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维权活动,否则,如果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弄巧成拙、得不偿失,甚至像本案中那样,受害者反倒成为了被告。
无论刑法、信访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法采取过激手段维护权利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其中最为严重的处罚是依据刑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
通知业主集体挂横幅维权的通知
通知业主集体挂横幅维权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关于洋房违建行为相关事宜以下进行简述,望广大业主正面正视对此次事件做出合理维权,物业公司始终将维护小区利益为主,共建和谐高品质社区而努力,根据物业法相关规定,对违建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可采取劝阻、制止措施,无法制止的可上报至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自2016年5月-2016年9月末期间,因原有设计变更,洋房没有规划散水坡,遇雨水情况直接流进一层地下室,造成地下室墙体、地面大面积潮湿,洋房9-12栋部分业主在装修期间,自行改进散水坡防止雨水淌入地下室,并且将原有地下室与花园打通,存在违法行为,我公司在发现此事后,对扩建采光井、私开围栏等违法行为,2016年6月-8月期间对各家各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样,并且多次封闭小区围栏,禁止违规拆改行为,制止阶段与一层住户多次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执法局均有备案。
2017年6月7日部分业主开始对违建事宜进行维权,并且悬挂条幅、联系新闻媒体,我物业公司始终为维护小区利益为重,不会干预任何维权行为,自悬挂条幅后,部分业主给我们打来了投诉电话,投诉内容为悬挂条幅行为影响了小区品质,导致房产贬值,为了不影响小区整体品质,我们与悬挂条幅的住户一一进行了电话沟通,劝阻大家走合理合法渠道,我们可以协同业主一起对违法行为进行上诉维权,悬挂条幅损害了小区整体利益,故而我们将条幅撤掉,希望大家在维权过程中,秉承合理合法维权行为,目前我物业公司与多次同执法局沟通约谈,催促政府快速执行违建行为,并且将书面材料全部上交至执法局,现已到政府流程阶段,大家跟进此事即可,我们赞成并支持集体到政
府部门上访,但绝不同意在小区内悬挂条幅,维权之路漫长,切勿偏离合理途径、适中、适度。
拉条幅索要债务造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拉条幅索要债务造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拉条幅索要债务造成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在现代社会中,债务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人因为借贷等原因会产生债务,但是当债主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债务迟迟无法解决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很多方法来索要债务,其中拉条幅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然而,在使用拉条幅索要债务时,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这些情况会导致一定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赔偿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拉条幅索要债务的过程。
一般来说,债权人在决定使用拉条幅索要债务时,会在公共场合展示证明债务的条幅,以此来吸引公众的关注,并通过媒体报导等方式将债务问题曝光。
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和名誉损失,甚至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根据情况对债权人提出赔偿。
其次,判断债务人是否能够提出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看债务人是否真的有不当损失。
也就是说,债务人是否因为债权人的拉条幅而遭受到了名誉或财产上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果损失比较轻微,不会对债务人的经济生活产生显著的影响,那么债务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拉条幅无非就是想让债务人得到更多的关注,债务人对此应该有所准备。
其次,我们还需要看债权人拉条幅的方式和理由。
也就是说,拉条幅是否合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
如果拉条幅的方式过于激进,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那么债务人可以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拉条幅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看债务人是否存在过错。
比如,如果债务人本来就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不得不使用拉条幅索要债务,并且不当损失也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债权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可能也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使用拉条幅索要债务时,债权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索要。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尽力解决欠款问题,避免发生纠纷。
拉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思考演讲
拉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思考演讲标题:拉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思考引言: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的议题是拉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思考。
横幅作为一种公开宣示的方式,通常被用来传达各种信息。
然而,当横幅用于宣扬违法行为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呢?在本次演讲中,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这个问题。
一、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横幅宣扬违法行为首先涉及的是言论自由和其边界问题。
言论自由是所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地宣扬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宣扬违法行为的横幅属于非法行为,这是因为它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方面,宣扬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在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如对肇事者进行相应刑事或行政处罚。
二、法律思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和限制。
在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这些限制的侵犯较为明显,因为它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边界,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法律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需要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对宣扬违法行为的横幅进行限制和打击。
三、合理限制与社会效益的权衡:尽管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权利。
在限制言论自由时,法律应该遵循合理、必要和适度的原则。
例如,在宣扬违法行为的横幅问题上,法律可以通过限制横幅范围、设立合理的审查机制、加强对恶意行为的追责等措施来实现对其的限制。
这样既可以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又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四、教育与引导:除了法律手段外,教育和引导也是解决横幅宣扬违法行为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对合法与非法的辨别能力和责任意识。
曹某1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某1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0【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保民刘栋陈聪【审理法官】高保民刘栋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维嘉;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当事人】曹维嘉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当事人-个人】曹维嘉【当事人-公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路靖媛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路靖媛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路靖媛【代理律所】山西臻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曹维嘉【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本院观点】在案证据显示,2019年7月20日,上诉人曹维嘉等人扰乱企业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2019年7月20日,上诉人曹某1等人扰乱企业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据此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关于其遭到刑讯逼供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及通知家属问题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应当引起被上诉人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充分注意。
原判决驳回曹某1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曹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07:23:33【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2019年7月20日9时许,原告与闫万富、张瑞东、魏成、郭小勇、闫煜、弓力强、彭涛等人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恒大天宸售楼部大门口,以拉横幅(横幅内容大致为:恒大翡翠业主共同声讨,恒大还我地界、还我采光)、站人墙的方式,将恒大天宸售楼部大门口堵住,致使恒大天宸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购房人员及车辆无法正常进出,时间长约40分钟。
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
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打着维权的名义拉横幅,实则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维权应当理性,应当合理合法,拉横幅这种行为不可取。
公安机关一般也是批评教育,严重的也是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扩展资料: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如有拉横幅、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要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百度百科。
拉横幅维权合法
拉横幅维权合法横幅维权是指通过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维权活动的一种方式。
在当代社会中,横幅维权已经成为公民表达声音、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然而,对于横幅维权是否合法,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探讨拉横幅维权是否合法,并分析其合法性的重要性。
从法律角度看,拉横幅维权是合法的。
首先,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包括通过横幅悬挂的方式。
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其中规定,“公民有无害地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包括通过各种媒介、使用各种语言形式和符号等方式表达”。
因此,拉横幅维权符合法律规定,是一种公民合法行为。
此外,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拉横幅维权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可以在法定场所、时间、方式内进行,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
而悬挂横幅维权仅仅是一种集会示威的方式,只要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时间,不干扰交通和影响他人利益,就不会对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从社会角度看,横幅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横幅维权给予公民一种表达不满、维护权益的途径,使公众的声音得以被关注和认可。
横幅维权不仅能够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还能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传播,扩大社会的影响力。
这使得横幅维权成为一种有效的抗议方式,能够给出权力机构压力,促使其重视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此外,横幅维权还有助于公民的自我教育和意识提高。
通过参与维权行动,公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学习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
同时,横幅维权也可以让公民更加自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为社会公正与公平发展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拉横幅维权是合法的。
从法律角度看,拉横幅维权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是一种公民合法行为。
从社会角度看,横幅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问题解决,同时也有助于公民的自我教育和意识提高。
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
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劳动者辞职后,档案迟迟被原用人单位扣留,感到十分的闹心,便同母亲、妻子,在原用人单位的门前打出白底黑字“维权横幅”,宣泄心中不满。
原用人单位便以劳动者在公共场所打出“晦气”横幅对其声誉进行诋毁,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劳动者告上了法庭。
那么,公共场所拉横幅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是正当维权,还是诋毁他人声誉?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2012年4月10日,这一“另类维权”纠纷案,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现年45岁的程志安,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名纺织设计工作者,七年前就职于南通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
南通,全国著名的纺织之乡,汇聚众多的能工巧匠,程志安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大学毕业后,程志安从基层操作工做起,一步一个脚印,不到三十岁,便成为纺织公司顶尖的设计师。
纺织公司欣赏他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将他列为公司重点培养人才。
2004年1月,德国举办法兰克福国际家纺展览会及商贸洽谈活动,纺织公司力排众议,派遣年轻的程志安代表公司远赴德国参加世界业内著名的家纺设计展,寄望于程志安博采众长,将世界先进的设计理念带回为公司。
可是,纺织公司领导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程志安回国后过完春节即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领导面对程志安递交的辞呈,苦口婆心,极力挽留。
可是,程志安去意已决,对公司领导的好言相劝还是狠心拒绝,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动离职。
程志安离职后不久,便加入了另一家同行企业,这让纺织公司高层十分震怒,程志安由此与纺织公司也结下了很深的矛盾。
2011年9月1日,在法院的调解下,程志安与纺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纺织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程志安的档案移送至南通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向程志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工证明,将程志安养老保险手册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交付给程志安,由程志安到纺织公司领取。
双方还约定: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劳动关系方面不再存在其他纠纷。
怎样举报广告违法行为
怎样举报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有些广告是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怎么举报,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怎样举报广告违法行为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举报广告违法行为对广告违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广告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广告法》(2015年实施)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广告违法行为(一)非法经营广告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
《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农民工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农民⼯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农民⼯拉横幅要账不合法,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般是要受到⾏政处罚的,需要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需要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农民⼯拉横幅要账是否合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民⼯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1、农民⼯拉横幅要账不合法,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般是要受到⾏政处罚的,需要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需要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堵公司⼚门,拉横幅是否算违法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员⼯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按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付赔偿⾦,此外或可争取其他款项。
可在律师帮助下收集保留证据,律师费可要求单位承担。
合理诉求合法表达,扰乱公共秩序或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治安拘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对拉横幅有何规定
法律对拉横幅有何规定拉横幅是指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标语、口号或宣传内容等文字、图像、图标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对拉横幅有一定限制和规定。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法律对拉横幅的一些规定。
首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拉横幅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这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市容市貌。
一般来说,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申请许可,并按照申请要求进行操作。
没有获得合法许可的横幅将被视为非法横幅,可能会面临被罚款、拆除或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其次,拉横幅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宣传内容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不允许拉横幅传播具有煽动性、歧视性、淫秽或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允许对特定人群进行污蔑、诽谤或人身攻击。
此外,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共秩序,法律还规定了拉横幅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在特定时间、地点或活动中禁止悬挂横幅。
这是为了避免给公共交通、商业活动、社会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或危险。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拉横幅的高度、尺寸和固定方式,以确保安全和可控。
最后,在一些民主国家,保障言论自由也是法律对拉横幅的规定之一。
这就意味着,人们有权利就个人、社会和政治问题进行表达和宣传。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拉横幅,也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
保障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应该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
总之,拉横幅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事先获得许可、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时间地点有限制以及保障言论自由但受限制等。
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也有助于个人、社会和政治信息的合理传播。
债权人制条幅维权
债权人制条幅维权
拉横幅一般不是违法行为。
但若债权人制条幅维权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构成违法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横幅专项整治方案怎么写
横幅专项整治方案怎么写一、整治的背景与意义横幅广告的滥用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市民生活造成了困扰。
因此,对横幅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势在必行。
二、整治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将城市的横幅广告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整改,恢复城市的清洁整洁环境。
2. 原则:依法治理、分类施策、全面推进、群众参与。
三、整治的具体方案1. 加强立法。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条款,严格规定横幅广告的设置和使用范围,规范横幅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2.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横幅广告整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市民了解横幅广告的危害,号召市民积极参与横幅广告整治工作。
3. 推进横幅广告排查。
通过多种手段,包括上门排查、摸底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城市各个区域的横幅广告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
4. 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专门的横幅广告整治工作组织,加强对城市横幅广告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对违规横幅广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
5. 联合社会力量。
动员各界力量参与横幅广告整治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横幅广告整治,形成整体合力。
6.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横幅广告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全面、规范、务实的横幅广告管理制度,为城市横幅广告的长期整治提供制度保障。
四、横幅广告整治的效果评估1. 量化评价。
通过数据统计、图表展示等方式,对整治前后的横幅广告数量进行对比,评估整治工作的实际效果。
2. 市民满意度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市民对横幅广告整治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3. 经济效益评估。
对整治横幅广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节约了环境维护成本、提高了城市形象等方面。
五、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1. 预警机制:建立全面的横幅广告整治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横幅广告整治中的各种问题。
2. 应对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调整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各种横幅广告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裁煽动行为犯罪条款
制裁煽动行为犯罪条款1、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及处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1)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危害甚大。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举行。
那种故意煽动、策划进行非法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行为,一旦付诸成功,必将进一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本法增加了这一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公民在行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而进行的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过激的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既包括在社会上进行煽动,也包括在互联网上进行煽动。
策划,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非法目的。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同时,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侧;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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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1993-8-7? )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8-31)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9】第32号1999-11-27)······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
2、法理分析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批评、评论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我们应当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
通过研判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可知:如果批评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批评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
因此,维权者即使采取过激行为,或以过激行为施压,要求侵权者处理和解决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侵权者名誉权
的侵害。
侵权者理应认真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本质上属于声誉自毁。
?
二、关于是否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
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2、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姓名权所保护的权利内容限于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谓干涉是指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拉横幅维权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谋求非法利益,不符合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三、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1、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2009-12-26)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法理分析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隐私权”的称谓,在隐私受到侵害后多以侵犯名誉权处理。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
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二者的关键点就在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即使公开真实的私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该私人事实的公开使他人处于困窘的处境,亦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关于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10届第38 2005-8-28)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2、法理分析
若维权者的维权行为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情形,将面临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风险。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刘高卓律师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