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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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考试资料 (2)

国际私法考试资料 (2)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36.什么叫准据法?列举七种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城的法律。

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有;(1)属人法;(2)行为地法;(3)物之所在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7.简述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对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众说纷纭:有主张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定法人国籍的(此说显然未顾及许多法人可能由不同国家的人出资组成的事实);有主张以成立地(组成地)定法人国籍的(但组成行为可能连续在多国发生);有主张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法人国籍的(此说在战时确定敌性法人时常被采用).但采用最多的还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或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其中更有兼采准据法和住所重叠标准的.我国定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中国内国公司即是如此.38.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方法?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有何规定?主要有:(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芙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采用这种做法.他们把外国法不是看作法院应主动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及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用该国法或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

当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执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这主要是把外国法也看作法律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做法,如意大利.(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德国、瑞士等国便采用了这种做法,但更重视法院的调查.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依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

国际私法自考练习题

国际私法自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法人甲和美国法人乙之间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法律。

此时应适用的美中法律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A、实体法B、程序法C、冲突法D、冲突法与实体法2、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有权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B)。

A、关于外中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3、在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是(B)。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的效力,适用行为地法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D、一国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4、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B )。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5、日本人松口洋子与美籍华人潘保罗在桂林旅游相识,并于1998年在美国举行婚礼。

婚后松口洋子随夫定居上海并申请放弃日本国籍,于1999年8月25日获得批准。

自1999年8 月25日以后,松口洋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哪国法律?(C )A、日本法律B、美国法律C、中国法律D、民事行为发生地国6、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与中国公司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这是一条( C )。

A、冲突规范B、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7、某专门生产化妆品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的犹太人,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但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

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

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

我国法院应认为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 B )。

A、以色列B、美国C、法国D、中国8、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为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则以(A)为住所地。

国际私法考试题

国际私法考试题

国际私法考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国际私法调整的是___的民事关系。

空1答案:涉外2.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______论。

空1答案:法律3.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______经济组织。

空1答案:国际垄断4.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个外国的待遇,不氏于或不少于该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______的待遇。

空1答案:第三国5.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______,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将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空1答案:缔结条约6.行为地法,是指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成立地作为______的系属公式。

空1答案:连接点7.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直接限制的方式是在______所适用的外国法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否则拒绝适用。

空1答案:法律明文规定8.他物权是在他人所占有的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______。

空1答案:担保物权9.充分补偿,是指按被国有化财产价值予以______,包括因国有化造成的损失。

空1答案:全部补偿10.《巴黎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______多边国际条约。

空1答案:全球性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5分30)1.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是指在这种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系,主要是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对(正确答案)错2.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互协定。

对错(正确答案)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正确答案)错4.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纳税规定相同。

对错(正确答案)5.国家豁免主要包括程序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

国际投资法在线考试答案

国际投资法在线考试答案

一、多项选择1、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的投资。

管理权控制权控制权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3、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有多种,其中依()是最普遍的标准。

成立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国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4、跨国公司的特征包括()。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5、外国投资企业形成的主要方式有()。

设立新企业新设合并(联合)吸收合并(兼并)收购6、合资经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的一种企业形式。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进行合资经营。

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8、投资环境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大体上可分为()。

物质环境社会环境有形环境无形环境9、在国际投资中,各国通常各自地或共同地采取法律措施,这些法制措施包括()。

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多边投资公约10、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

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11、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包括()。

特许协议合营制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12、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始终限制开放始终自由开放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从保守到逐步开放13、石油资源的开发作业通常包括()。

勘测勘探开发生产14、BOT方式的含义是()。

出租建设经营转让15、BOT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的商业风险包括()。

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市场与收益风险16、按照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鼓励、允许、限制禁止17、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

国务院商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18、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

国际性协议国内法契约准国际协议跨国契约1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其保险范围主要是()。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140学时:64学分:3开课学期:第六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

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四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冲突法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部分,主要阐述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统一实体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实体法;第四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由此,在教学中要注重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阐述,同时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现实,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外案件开展案例教学。

使学生明确学习国际私法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2.了解有关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不同主张;3.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4.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5.了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

2.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际私法范围本身的含义2.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3.国内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司法概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组成:1、冲突规范。

2、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3、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的调整方法,但也有直接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争议的,规定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为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在法律上形式上的来源,即国际私法规范在法律上的规定形式,而不是指其实质的渊源。

主要包括:A、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的国内立法。

2、关于冲突规范的国内立法。

3、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4、中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国内判例。

三、司法解释B、国际渊源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长期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所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国际私法基本渊源:指在制定、运用、贯彻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条文时,自始至终应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准则,也是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主管机构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他们来源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民法。

论述国际私法的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包括国际民商事关系在内的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指一国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要贯彻国家、当事人在法律上平等、经济上护理的原则。

三、有约必守原则。

中职教育-国际私法(北大版)课件:第7章 法人.ppt

中职教育-国际私法(北大版)课件:第7章 法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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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 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 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对外国法人是否许可其在内国活动,应分别从两 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 立为法人,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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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地说
法人的住所类推于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即法人的 住所,在其成立地。英国、美国和印度等国即采 此说。
此外,法人居所也是影响法人属人法的一个重要 联结因素,在英国甚至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连结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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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 (3)法人成员国籍说; (4)实际控制说; (5)复合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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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应该将母公司与 子公司区别开来,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逐 个区别开来,而后,按照内国的确定法人国籍的 标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跨国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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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清理外国人在华企 业时,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主要采法人 资本实际控制说。
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注册登记 国说。
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律组成并且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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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四、成立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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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名词: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具法人的治理机构设在本国,这么不管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基本上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治理和操纵地: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治理和操纵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普通依照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推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基本上本国的法人居民,而别论该法人的治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3、常设机构标准:一具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指一具企业举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经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经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别征税(2)引力原则:假如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经过那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办法。

普通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并且行使征税权7、经济性重复征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别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并且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纳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赋予抵免的措施。

税收饶让别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彻底受其操纵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操纵的公司。

讲义6(国际私法的主体:法人)

讲义6(国际私法的主体:法人)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行 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和意思独立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的冲突
1、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冲突 2、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消灭冲突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冲突 4、法人行为能力的行使冲突
二、法人的国籍
法人国籍是法人与其所属国
的一种永久联系,是区分内 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志。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意义(理 解)
1、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 国法人的根本标志
2、是确定法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主要依据
3、是适用法人的属人法的主 要依据
(二)法人国籍的确定 (理解)
1、以自然人国籍为标志 (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主义)
(3)一般承认制
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 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对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的法人采用此 认可方式。
(4)分别认可制
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 或采特别认许或相互认许,或 一般认许。
(三)我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 的规定(重点)
特别承认制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 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一般承认制 一般或临时来华从事贸易的外国法人
4、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志 (准据法说)
在立法上,前南斯拉夫等少 数国家采用这一标准。 1983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 法》第17条第1款:法人的国籍 依其成立所根据的那个国家的 法律。
5、复合标准说

比如,日本法律规定,要取得日本内国法 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还须在日 本设有住所,凡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均被视 为外国法人。

领事保护的对象问题厘清

领事保护的对象问题厘清

领事保护的对象问题厘清摘要:随着我国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战略以及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他们在中国生活工作的过程中将会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或纠纷,因而就会转向其所属国的各在华使领馆寻求一定的保护与帮助。

在领事保护所体现的关系上,我国作为领事接受国处于“赋予保护权利”的地位,而外国人所属的派遣国则处于“实施保护权利”的立场。

此时,领事保护对象的问题需要特别加以厘清,尤其是“在华外国人”所涵射的范围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内容,所以说应当在研究过程中首先明确。

关键词:领事保护;在华外国人;一带一路一、在华外国人的一般范围认定一般理论认为,根据国籍标准,外国人即是指那些不具备居留国国籍的人,而不论其是临时、长期或永久居留。

不仅包括了通常意义上的仅具有他国国籍的人,同时还包括了无国籍人。

[1]本文的研究重点就是对在华外国人的领事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因此以该界定标准开展研究。

领事保护的对象除了个人之外,《领事公约》第5条第1款中还明确了包括法人,因此对于在华外国人的一般范围而言,除了外国自然人个体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有关的外国法人。

有这样一个生动形象的比喻,国籍这个法律纽带作为派遣国对其本国的国民进行领事保护的缘由,正如同母亲对自己孩子的保护源自母子间的血缘纽带一般。

由此可见,国籍是一国公民获得领事保护的关键法律依据。

同样,我国对外国人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的主要依据正是按照前述的国籍标准,这体现在《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3款将外国人规定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二、在华个人(在华自然人)有关问题国际社会普遍将国籍作为领事保护对象的确定标准,可见国籍在该领域中所具有的重要法律意义。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具有中国国籍且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公民就是各派遣国领事保护的对象。

此外,尽管我国一直保持着严厉打击非法移民及相关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是必须承认,非法移民至我国、未能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甚至犯罪的外国公民同样应当受到其所属国应有的领事保护,并且得到公平和人道主义待遇。

国开《国际经济法》机考复习第7套

国开《国际经济法》机考复习第7套

国开《国际经济法》机考复习第7套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居所标准和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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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新出现的贸易术语是DPU,相比之下FAS、FCA和EXW都是旧有的贸易术语。

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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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这种待遇称为国民待遇。

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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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若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该情况属于货物损失中的实际全损。

正确答案为A。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待遇原则。

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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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XX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

正确答案为A。

7.XXX是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北京,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运营。

正确答案为A。

8.提单的类型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进行分类,这种类型称为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其他类型包括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以及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正确答案为B。

9.《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规定,当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这种措施称为保障措施。

正确答案为C。

C工作单位标准D长期居留标准改写后:10.关于XXX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

2019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19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9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唐《永徽律》有关冲突规则的萌芽为(B)A、既人吾境,当依吾俗,安用岛夷俗哉?B、诸化外人同类白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C、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D、言化外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2、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是(A)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D、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3、“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这是一条(C)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4、识别的对象是(A)A、冲突规范“范围”所涉及问题B、冲突规范“准据法”所涉及问题C、冲突规范“连结点”所涉及问题D、冲突规范“系属”所涉及问题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得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D)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B、中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对于公共秩序,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的立法模式为(C)A、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B、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C、兼采间接限制外国法和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D、同一限制外国法的适用7、有关国民待遇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为(B)A、国民待遇是一项条约法上的制度B、国民待遇多采用对等原则C、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样的权利D、在国民待遇条款中,一般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8、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以下哪种标准(B)A、外国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标准B、注册登记地标准C、法人住所地标准D、兼采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标准9、最先提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是(A)A、巴托鲁斯B、萨维尼C、胡伯D、莫里斯10、国家财产所有权适用(C)A、物之所在地法B、不动产所在地法C、财产所属国法律D、法院地法11.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A)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非歧视待遇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判断合同国际性的标准为(C)A、当事人的国籍B、缔约地C、当事人的营业地D、合同履行地13、对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而欲在我国发生效力的,依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应适用(D)A、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B、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C、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婚姻缔结地法律1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首先适用(D)A、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B、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C、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15、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创造性地导入了(C)A、最密切联系原则B、特征性履行原则C、意思自治原则D、属人法原则16、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D)A、归国家所有B、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C、依照中国法律处理D、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17、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C)A、侵权行为地法B、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D、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18、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下列哪一法院管辖(A)A、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B、下落不明人或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法院C、被告住所地法院D、下落不明人或被宣告失踪人经常居所地法院19、中国《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应适用(D)A、共同居所地法B、共同住所地法C、共同国籍国法D、中国法20、如果一项仲裁协议既约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约定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该仲裁协议(D)A、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B、绝对无效C、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D、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最新奥鹏东北师范大学《国际经济法》20秋在线作业2-参考答案

最新奥鹏东北师范大学《国际经济法》20秋在线作业2-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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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20秋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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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国际经济法20秋在线作业2
专升本-法学专业
1. 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以下列哪项作为确立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选项】:
A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
B 法人注册成立地
C 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
D 常没机构原则
【答案】:A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 |
2.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对方可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申诉的补贴是()。

【选项】:
A 禁止性补贴
B 不可申诉的补贴
C 可申诉的补贴。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于喜富【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法人属人法作出的系统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4【总页数】5页(P99-103)【作者】于喜富【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法人属人法作出的系统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

本文拟就本条的理解与适用作粗浅探讨。

(一)法人国籍的意义法人是否具有国籍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凯尔森否认法人具有国籍①参见[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268页。

,但法人具有国籍的观点不仅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而且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肯定。

学者较少对法人的国籍作出定义,但一般认为法人国籍表明了该法人与特定国家及其法律制度的隶属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法人国籍具有多重意义:1.法人国籍是判断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院来说,也就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案件是否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了界定,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作为判断民事关系是否涉外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和指引准据法的连接因素。

(一)冲突产生原因: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具体内容多有分歧,结果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如日本;②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为准;③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为准;④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为准;⑤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1、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2、现在住所、最后住所、当时住所、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旧时住所;(二)冲突产生原因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存在上述差异和事实认定的不同,所以尽管多数国家主张一个人应该并且只有一个住所,但实际上住所的冲突仍时有发生。

【冲突的表现】①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②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①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②有内国住所又有外国住所的以内国住所优先;③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④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确定:例如都是外国住所时,则根据其取得的先后判断;⑤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2010-12-29 10:20:49——兼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第6条和第18条的相互关系李旺【作者简介】李旺(1964-),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

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连结点/国籍/住所/国际私法立法我国正在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6条和第18条就国籍连结点的确定和住所的冲突作出了规定,本文就此加以梳理,并就上述《草案》第6条与第18条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籍依照各国的国籍法加以确定(一)国籍的确定依相关国家的国籍法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属于各国的国内事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在什么条件下赋予国籍由各国自己决定。

《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规定来看应该排除适用法院地法。

而国际私法学界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9条规定“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

那么我们从这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国籍的确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即国籍法,采取的是“领土法主义”的方法。

根据领土法主义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方法如下:如自然人甲某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依照我国《国籍法》第4条甲某出生时取得中国国籍。

2001年甲某迁往加拿大,并于2005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

那么在根据冲突规范要适用甲某的本国法时,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看其是否具有加拿大国籍,此时应该依照加拿大的国籍法来加以判断。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判断题100道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判断题100道

《国际经济法学》判断题100道1.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 )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都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 √ )3.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中的“经济法”在内涵与外延上的含义是相同的。

( × )4.国际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5.国际经济法无论在调整范围还是调整方式上都体现出明显出的综合性特点,既不局限于某一种特定的关系,也不局限于一种调整手段。

( √ )6.各种国际经济主体之间所从事的各项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类型的、所有的国际经济关系都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 )7.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外国自然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但排除了中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外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

( × )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 √ ) 9.我国对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律采用设立地和准据法的双重标准。

( × )10.跨国公司不但是国内法主体,还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 ) 11.国际实践表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仅得到成员国的承认,而没有得到非成员国和私人的普遍承认。

( × )12.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意味着国家与私人在合同争端处理中居于不平等的地位。

( × )13.目前解决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多采取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 √ )14.相对于有形商品而言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服务也属于商品的范畴。

( √ )15.国际贸易法由国际贸易交易法和国际贸易管制法两大部分组成。

( √ ) 16.各国的有关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仅在本国境内发生作用,不对国际贸易产生任何影响。

( × )17.国际技术转让法和国际服务贸易法中的交易法部分有相当部分竞合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中。

( √ )18.国际贸易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业惯例及法人自治组织的自治规约。

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五(2)及答案

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五(2)及答案

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五(2)及答案任务五试卷_0002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 D)D.住所和居所相结和的标准2.居民税收先举q是根据(B )确立的先举qB.属人原则3.协商达成的协议(B)B.具有修和同效力,构成新和同或对原和同的修改4.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D)D.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5.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D)D.要营业动在地标准6.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D.控制先举q标准7.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A)A.跨国所得8.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z议解决方式通常是(A)A.协商9.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国家税收先举q的重叠冲突,而国际重复征税普遍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不是下列哪项?(D)D.居民税收先举q与公民税收先举q之间的冲突10,跨国纳税人故意为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行为包括(D)D.国际跳税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际税收中的来源地收入包括(ABCD)A.经营所得来源地收入B.劳务所得来源地收入C.投资所得来源地收入D.其他所得来源地收入2.国际税法中的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ABCDE)标准。

A.法人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B.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先举q标准E.动地标准3.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和作用(ABCD)A.机构行使先举q的依据B.排除法院司法先举C.具有独立性D.事项范围的确定依据4.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ABC)A、法人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B.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5.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ABC )A.住所标准B.居所标准C.住所和居所相结和的标准6.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有(ABC)A.免税法B.扣除法c.低免法7.国际贸易z议解决方式有(AD)A.诉s D.中材8. 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s先举q的原则有(ABC )A. 属地先举B.属人先举C.实际空至9. 在国际税法意义上,下述情形中构成美国公司在中国有常设机构的情形是( BD)B.该公司在中国开采由井D.该公司在中国设有工厂10.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有:(ABCD )A.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B.先举q标准C.活动地标准D.住所和居所相结和的标准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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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国籍 的确 定标准 新论
李 梦娇
摘 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 法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人国籍是国际私法上很重要的问题 , 各国以 其 自身利益不同采取 不同标准来确定法人 国籍, 因此研究法人 国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国际上尚无统一标准确定法人 国 籍.随着各国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广泛展开, 必然涉及确定法人 国籍问题, 本文就此提出了相关见解。
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法人国籍乃是法人隶属 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标志。 而法人国籍确定标准是个复杂 问题, 各国提
即设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此主张认为, 法人的国籍应依其成立 地来定, 凡在 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 凡在 外国成立 的即为外国法 出不 同主张 , 使确定法人国籍标准问题一直处在争论之 中, 尚未得到 人。 即是国家依法批准或给予登记 的行为创造了法人 , 法人因而应具 统一解决 。 笔者将针对各种学说提出 自己的看法, 以期对今后立法有 有登记国国籍 。 而准据法主张, 法人都是 以一国法律规定并基于该国 所借鉴。 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 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时所依据的法 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之 学说 律确定之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 成立地主义与准据法 主义本质上是一 法人 国籍 问题主要是法人国籍的确 定问题。在国际交往中确定 回事 , 均主张依设立地法律作为法人 的国籍, 因此, 笔者认为, 没必要 法人的国籍非常复杂, 各国都会 以本国利益为中心, 来确定判断标准。 对二者作出区分 。 该说优点是: 成立地 的标志十分明确 , 容易辨识; 不 目前 国际 上 对 如 何 确 定 一 个 法人 的 国籍 尚无 统 一 标准 。各 国 及 学 者 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 该法人不能变更 自己的国籍, 有利于对法人国 提 出 了不 同主 张 : 籍的变更和撤 销等 问题的监督管理 。该说缺陷: 一是采用这种标志, ( ) 员国籍主义 , 一 成 也称资本控 制主义 有时很难看 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 二是 当事人可 以到成立限制 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 , 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这 较 少的 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 达到规避法律的 目的。总之 , 在实践中 个 法人 为其 服 务 的那 个 国 家 通 常 一 致 。若 组 成 法 人 的 自然 人 的 国 籍 此标准运用最广泛 。但此标准最主要 的缺陷是容易造 成国际避税港 不同, 则组成法人 的 自然人大多数为哪国人 , 法人就具哪围国籍。 的形成 。比如我国某些 公司就 曾在一些岛屿 国家注册 以达到避税的
关键 词 法人 国籍 标准
中图分 类号 : 93 D 1
文献 标识码 : A
资 本 控 制 主义 。 ( ) 一 成立 地 主 义
文章 编号 :090 9(090 .4-1 10。5220)2340
法人是指按法定程序设 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 并能以
自 己名 义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责任 的社 会 组 织 。) 四 准据 法 主 义
此 说 为 一般 英 美 学者 及 少数 大 陆 学 者主 张 , 认为 法 人 都是 以一 定 国家法律规 定并基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 因此法人国籍应 以 其 设 立 时 所 依据 的 法律 确 定之 。 ( ) 五 实际控 制 主 义 主张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 即应具有哪国国籍 实践中一些法 人虽依敌国法成立 , 但并不足 以判定其为敌国法人; 反之, 有些法人的 股份虽为 内国所掌握, 也不足 以证 明它就完全为内国利益服务。 故持 此说者认为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看法人实际为哪国所控制即为哪国法 人。 ( ) 六 复合标准说, 亦称混合标 准说 此说是把两种 以上标准结合起来确 定法人国籍。此标准得到多 数学者支持, 一是因为此说依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作为确立法人国籍 方法, 使当事人很难规避法律: 二是因为此说有利于内国对法人实行 监 管。 二、 关于确定法人 国籍标准的一些个人看法 法人 国籍的确定标准 问题足一个较 复杂的 问题。各 国学者从不 同角度出发提 出不 同理论 。 但笔者通过分析发现 , 上述某些学说不过 是对前人 的简单重 复, 完全没必要提出如此 多学说。 有人把成 员国籍 说与资本控 制说 区分开来 , 抑或把成立地 说与准据法说区别开来, 笔 者认为完全没必要 。 通过分析 , 可知说成员国籍说与资本控制说没有 区别, 成立地说与准据法说也无本质区别, 完全没必要作出如此划分。 笔者认为, 确定法人 国籍无非有三种标准: 成立地主义, 住所地主义,


( ) 立地 主 义 , 称 登 记 地 主 义 二 设 或
目的 。
( ) 所 地 主 义 二 住
主张 法 人 国 籍应 以其 设 立地 而 定 , 在 内 国设 立 的法 人 即 为 内国 凡
法 人, 凡在外 国设立 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理 由是, 成立地 国家的法 律赋予了它在法律上可 以作为主体的资格 , 即是国家依法批准或给予 登 记 的行 为 创造 了法 人 , 人 因 而 应 具 登记 地 国国 籍 。 法
( ) 所地 主 义 三 住
如 前 所 述 ,住 所 地 包 括 管 理 中心 地 和 经 营 活 动 中 心地 。通 俗 的 讲 , 理 中心 地 就 是 以法 人 的董 事 会 , 事 会所 在 地 , 在 实 践 中管 理 管 监 但
认为法人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 因此法人国 籍应依其住所地 而定, 但对于何处为法人住所 , 见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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