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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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演艺圈的法律案例(3篇)

演艺圈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娱乐圈的快速发展,明星肖像权侵权案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聚焦一起典型的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过程,揭示娱乐圈法律风险,为娱乐圈从业者提供警示。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女明星(以下简称“甲”)发现,一家知名化妆品品牌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上,未经其同意,使用了甲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

甲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甲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作为宣传海报,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分析1. 肖像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作为宣传海报,构成肖像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从案件来看,原告的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被告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可能对其商业价值造成一定影响。

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对原告精神上的安慰和补偿。

3. 娱乐圈法律风险本案反映了娱乐圈法律风险的存在。

娱乐圈从业者需注意以下几点:(1)尊重他人肖像权: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他人肖像;(2)签订合同:在进行合作或商业活动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

合同签订的案列分析案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合同签订是项目启动的关键节点之一。

一份有效的合作协议能够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规避潜在的风险,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在一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甲方为一家开发商,乙方为一家建筑公司,双方因一处商业综合体项目展开合作。

案例二:跨国合作的技术转让协议在跨国企业合作中,技术转让协议是关键的法律文件之一。

甲方为一家先进的技术企业,乙方为另一国的本地企业,双方达成协议,甲方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乙方国家,以推动当地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案例三:文化产业合作的版权转让协议在文化产业领域,版权转让协议是保护知识产权并合法使用作品的关键。

甲方是一位作家,乙方是一家出版社,双方就甲方的文学作品签订协议,以确保作品的出版、发行和营销权益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案例四:连锁经营的加盟合同在零售和服务行业,连锁经营合同是加盟商与总部之间合作的法律基础。

甲方为一家初创企业,乙方是一位投资者,双方就特定品牌或服务在不同地区开展加盟合作,共同推广品牌形象和扩展市场份额。

案例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建筑项目实施的法律框架。

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双方就特定的房地产项目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周期、质量标准及费用支付等关键条款。

案例六: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关键文件。

甲方是一家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双方就特定商品的销售和交付条件达成协议,确保贸易顺利进行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

案例七: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在科技行业,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公司与客户合作的法律保障。

甲方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企业,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软件定制开发、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确保客户业务的顺利进行和技术支持的持续性。

案例八:医疗卫生行业的医疗服务协议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服务协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合作的法律框架。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推荐6篇)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推荐6篇)

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第1篇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都会设置很多艺人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甚至是巨额违约金)和合同单方解除权。

我审过的一份经纪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一共十五条,有十二条都是针对乙方违约的条款,所以很多艺人、粉丝都会说这种合同就是“卖身契”“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

对此,建议艺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谈判阶段先了解:为什么我需要提出解约?我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提出解约?️其实,艺人提出解约不外乎两个,一是钱少了、二是公司没有给资源。

针对第一点,结合艺人在谈判时可能处在难以直接提出在合同上添加“经纪公司不分钱或少分钱则构成违约”的违约条款的劣势地位,签约艺人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收入平衡。

律师建议可以和经纪公司协商,在收益分成部分采取“递减” ⤵️模式,即经纪公司的分成比例随着艺人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减少⤵️,艺人分成比例随着签约年限的增长而增长⤵️,以动态的方式打破原本固定分成模式,使得收益分配相对平衡⤵️另,很多经纪公司会在合同中规定“天价违约金”,但结合司法实践的判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判断双方投入产出及后果等情况后进行调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天价违约金要求的情况是很少的,作为签约艺人不需要对此太过担心!〰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第2篇合同期限应该是整个经纪合同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期限没有固定,综合业内情况及合理范围考量,一般建议签1-5年,合同期限约定太长容易变成“奴隶合同”。

一般是“X年基本期限”+“续约条款”。

续约条款主要是自动续约或附条件优先续约两种。

自动续约条款一般约定“如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XX日(一般为30日或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X年,其余合同条款不变。

”附条件优先续约条款一般约定为“经纪期限内收益达到多少或者经纪公司付出多少成本就一定需要续约。

”总体而言,自动续约条款对于艺人而言不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层面,因为自动续约不太会影响艺人权益,只要在合同到期前约定的XX日内行使异议权即可。

演员违约未按时演出,演出合同纠纷案分析

演员违约未按时演出,演出合同纠纷案分析

演员违约未按时演出,演出合同纠纷案分析一、案例详情某年某月,一家名为“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一位知名演员“某某A”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

合同约定,演员某某A将在文化公司组织的某场大型演唱会上进行表演,演出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演出场次为3场。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演出的报酬、演出内容、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演出日即将到来时,演员某某A突然通知文化公司,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和场次进行演出。

文化公司在得知此消息后,紧急联系其他演员进行替补,但由于时间紧迫,替补演员的演出效果和知名度均无法与某某A相匹配,导致演唱会的整体效果和观众评价受到了严重影响。

文化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票损失、赞助商撤资等。

文化公司随后将演员某某A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详细判例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文化公司与演员某某A签订的演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2.演员某某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次进行演出,构成违约。

3.文化公司因某某A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包括退票损失、赞助商撤资等。

法院认为,演员某某A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演员某某A赔偿文化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律师点评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演出合同违约纠纷案。

在演艺行业中,演员与演出组织方签订的合同往往涉及高额的演出费用和严格的时间、场次安排。

演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演出义务,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对演出组织方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1.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演出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

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案例黄莹荧)杨文战律师分析: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如果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

仲裁案例分析

仲裁案例分析

案例1:七部门联调,一揽子化解民工工资和项目工程款——150名民工与某药业项目劳务合同案【基本案情】2021年2月1日,双流法院“产业功能区法庭”接收到来自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关于某药业项目劳资纠纷的解纷需求后,迅速响应,启动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机制,派出“审判服务团队”会同公安、人社、住建交、生物城管委会及建设工程担保行业协会、民工劳务保障协会七部门共同组成联调团队,共促纠纷化解工作。

【调解结果】七部门在生物城管委会召开了该药业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前期会议,由管委会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该项目当前的建设进度、困境需求及解纷难点等情况。

各部门分别结合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对欠薪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该项目班组长涉嫌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追讨工程款。

随后,七部门人员迅速到达施工工地,召集发包方、总包方、施工方及民工代表召开现场会,分部门为各方开展法律宣讲、答疑解惑,组织双方就地磋商。

班组长表示,因工程单价未定而未与总包方结算,希望在调解中一并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拒绝配合提供民工工资明细。

审判团队了解到班组长的诉求后,立即协调高新区建设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协会专业优势组织双方就单价问题进行比价协商,扫除调解障碍。

经过四天现场协调,最终一揽子解决了150名民工工资及项目工程款问题,涉及总金额1100万元。

【典型意义】此次七部门联调一揽子解决项目工程款及民工欠薪纠纷,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方面,通过凝聚合力,畅通线索移送,理顺对接环节,搭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不仅妥善解决了民工欠薪,而且运用行业协会的询价优势,对解纷难度极大的工程款纠纷一并化解,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为今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并欠薪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新的思路。

另一方面,也是双流法院利用“产业功能区法庭”机制全力服务中心大局,精准研判天府国际生物城个性化司法需求,助力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成为世界一流生物产业园区的成功实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行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劳动者应当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行程,该如实报告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填报虚假行程信息,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某通信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怀孕35周后乘飞机前往境外待产。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的母亲至无锡某医院以李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通过李某同事交给通信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未告知出境待产。

后医院出具证明作废涉案医疗建议书。

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防疫要求通信公司排查人员流动情况,李某继续隐瞒出境待产。

2020年7月,李某休完产假上班。

通信公司以李某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出境事实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需要向通信公司如实告知行程,该如实告知义务不以对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后果为条件。

李某在防疫打卡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病假单,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导致通信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对防疫安全造成隐患,通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点评人:沈同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演艺经纪授权书

演艺经纪授权书

演艺经纪授权书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受托人(经纪公司):公司名称:信用代码:住址:鉴于授权人希望通过受托人的专业服务,提升自身在演艺领域的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经纪授权书。

双方同意并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授权范围1.1 授权人将其演艺事务的组织、安排、筹备等相关权益全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有权代表授权人与第三方协商、签订演艺合同,参与演艺项目的规划、推广以及其他与演艺相关的活动。

1.2 受托人有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演艺事务中的日常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安排、演出时间、薪酬协商、宣传推广等,以最大程度保障授权人的权益。

第二条授权期限2.1 本经纪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三年。

届满后,若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协商一致续签。

2.2 本授权书有效期内,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

第三条义务与权利3.1 受托人在履行经纪任务时,应秉持忠诚、谨慎、勤勉、保密的原则,为授权人争取最佳利益。

3.2 受托人有权代表授权人收取演艺活动的报酬,并按约定比例划拨给授权人。

3.3 授权人应配合受托人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3.4 授权人有权获知演艺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演出形式、费用等。

3.5 受托人有权将授权人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演艺事务相关的活动,但必须在保密的前提下使用。

第四条报酬与收益4.1 受托人代表授权人参与演艺活动并成功签约,应按照约定比例划拨报酬给授权人。

具体比例为________(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来填写)。

4.2 若演艺活动产生其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门票销售收入、代言费等,受托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划拨给授权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受托人未按照本授权书的约定履行职责,导致授权人权益受损,受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5.2 若授权人未按照本授权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受托人权益受损,授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例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例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例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应采取的行动。

当一方履行了合同条款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时,他们通常会获得一定的利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并通过一些案例来加深理解。

一、经济利益合同履行后最直接的利益之一是经济利益。

一份雇佣合同规定了员工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项工作,并在完成后收到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通过履行合同获得了经济利益,即获得了一定的报酬。

另外,双方可能通过合同达成利润分享协议,完成合同后实现了利润,双方都能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信誉和声誉合同履行也可以带来信誉和声誉上的利益。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供应商提供了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在市场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通过履行合同,公司能够得到良好的口碑,为未来的合作和业务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法律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一家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供货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

合同履行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看看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案例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日期前提供原材料。

供应商按时提供了原材料,公司能够按时完成生产,并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在这个案例中,供应商通过履行合同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公司则得到了生产顺利进行的利益。

案例二: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了艺人在一定时间内参加演出。

艺人按时到场并表现出色,取得了观众的好评,从而提升了自己的声誉。

在这个案例中,艺人通过履行合同获得了名誉上的利益,而经纪公司也因此增加了合作机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多种利益。

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合同履行还能带来信誉和声誉上的好处,同时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演艺经纪人职业身份诈骗案例艺人的违约行为

演艺经纪人职业身份诈骗案例艺人的违约行为

演艺经纪人职业身份诈骗案例艺人的违约行为演艺经纪人作为娱乐圈中的关键角色,负责管理和促进艺人的事业发展。

然而,有一些演艺经纪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欺诈,伪造合同、收取高额回扣等手段,损害了艺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一些艺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不仅给经纪人带来损失,也给整个行业造成信任危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演艺经纪人职业身份诈骗以及艺人的违约行为。

一、演艺经纪人身份诈骗案例1. 合同虚假宣称某演艺经纪公司的经纪人A,通过与艺人签订合同的形式,宣称可以为其提供丰厚的商演机会。

然而,事实上,经纪人A并没有真正与演出机构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艺人为此承担高昂的经纪费用,最终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演出机会。

2. 回扣收取与虚假成本另一名演艺经纪人B,在为艺人寻找代言合作的过程中,选择以虚假附加费用的方式获取利益。

该经纪人B与代言方合作后,将实际费用中的一部分以回扣的形式收取,从而损害了艺人的利益。

同时,他还虚构额外的成本,让艺人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费用,从而合理化回扣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艺人往往无法察觉被欺诈的事实。

3. 合同篡改与演出损失有些诈骗演艺经纪人会故意篡改与艺人签订的合同,将细节条款进行修改,以牺牲艺人的利益来追求自己的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艺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被篡改过的合同,从而导致自己在演出中遭受损失。

二、艺人的违约行为1. 未履行合同义务有些艺人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和知名度,可能在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例如,艺人可能拒绝参加公司或经纪人安排的宣传活动、代言拍摄,或是突然取消已经约定的演出。

这种行为不仅与合同约定相悖,也给经纪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2. 违约金逃避合同中往往设有违约金条款,以确保艺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一些艺人可能故意逃避违约金的支付,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利润和自由度。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经纪人的权益,也为艺人们树立了不诚信的形象。

3. 非法经纪行为一些艺人可能与非法经纪人合作,绕过正规经纪公司签约和进行商演活动。

演出经纪人法律问题案例(3篇)

演出经纪人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演出市场日益繁荣。

演出经纪人作为连接演出团体和观众的桥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演出经纪活动中,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演唱会纠纷案为例,分析演出经纪人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知名歌手举办了一场大型演唱会。

演唱会前,该歌手的演出经纪人甲公司与演出场地乙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演唱会场地,甲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及违约金。

演唱会当天,由于观众人数过多,乙公司未能按时开放入场通道,导致观众滞留场地外。

观众情绪激动,与乙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部分观众受伤。

事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观众人数过多,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且已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观众安全,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违约?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放入场通道,导致观众滞留场地外,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观众人数过多并非乙公司所能预见,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化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演艺经纪纠纷

文化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演艺经纪纠纷

文化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演艺经纪纠纷案例详情:在娱乐圈中,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并不鲜见。

以张某某与A公司的解约事件为例,张某某是一位才华横溢的演员,2016年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演艺经纪合同。

A公司为张某某提供了丰富的工作机会,包括影视剧项目、包装宣传等。

然而,由于个人事业发展的规划和需求,张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A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A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议。

这一事件并非个案。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至今,百余件艺人解约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比例高达86%。

在这些案件中,艺人向经纪公司赔偿的比例达到60%,而不予赔偿的40%案件中,既包括了未主张违约金的案件,也包括了经纪公司需向艺人支付违约金的案件。

案例分析: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

在张某某的案例中,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引发了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条件的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然而,在现实中,赋予艺人单方解除权的合同条款并不多见。

此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争议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不支持经纪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而是更倾向于赔偿损失。

案例启示: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不仅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也对整个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影响。

对于艺人而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经纪公司也应当尊重艺人的个人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合同条款,避免过度限制艺人的自由。

此外,艺人解约事件也反映出当前娱乐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如对艺人的过度商业化、人身限制等。

这需要行业内外共同努力,推动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完善,保障艺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演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演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演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一、协议背景
鉴于甲方为演艺人员,乙方为甲方之演艺经纪公司,双方已于[填写日期]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二、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的义务
1.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特长和形象,为甲方安排适合的演出活动,并提前通知甲方。

1.2乙方应于每场演出活动结束后[填写时间]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1.3乙方应对甲方的个人形象和知识产权进行妥善保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个人形象和知识产权。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应按乙方的安排参加演出活动,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

2.2甲方同意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肖像、声音等进行宣传推广。

三、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前,双方如需续约,应提前[填写时间]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五、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补充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生效与份数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
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演出经纪人免责协议

演出经纪人免责协议

甲方(演出经纪人):_________乙方(演出举办方):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演出经纪人,负责为乙方提供演出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在履行经纪职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免责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免责事项1. 甲方在履行经纪职责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演出场地、设备等由第三方提供,甲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仍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或出现意外情况;(2)演出节目内容、演员阵容等由乙方提供,甲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演出质量不符合预期;(3)演出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4)演出过程中,因观众原因导致演出出现意外情况;(5)演出过程中,因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演出出现意外情况。

2. 甲方在履行经纪职责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已按照乙方要求,将演出相关信息传达给相关当事人,但相关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甲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仍因乙方提供的演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损失;(3)甲方已按照乙方要求,安排演出活动,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演出活动未能按期进行;(4)甲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仍因乙方原因导致演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二、责任划分1. 甲方在履行经纪职责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甲方在履行经纪职责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友好合作,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四、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演出经纪人):_________乙方(演出举办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演绎经纪合同协议书

演绎经纪合同协议书

演绎经纪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演绎经纪合同协议书甲方(艺人):乙方(经纪公司):鉴于甲方具有特定的文艺才能和表演技能,乙方愿意作为甲方的经纪公司,代理甲方从事演绎活动,并协助甲方发展其演艺事业。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作为甲方的经纪公司,有权代表甲方对外洽谈演绎活动、广告代言、商业赞助等事宜。

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演艺资源和演艺机会,并协助甲方拓展演艺市场。

3.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的演绎活动行程,并确保甲方按时到达演出地点。

4.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演艺培训和指导,以提高甲方的演艺水平。

5.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安排参加演绎活动,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参加必要的演艺培训和指导,以提高自身的演艺水平。

3. 甲方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操守,不得有任何有损乙方声誉的行为。

4. 甲方应将其所有的演绎活动、广告代言、商业赞助等事宜委托给乙方代理,不得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合同。

四、报酬分配1. 甲方参与演绎活动的报酬,扣除乙方可报销的费用后,其余部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

2. 甲方获得的广告代言、商业赞助等收益,扣除乙方可报销的费用后,其余部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艺人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艺人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职业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艺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艺人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肖像权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艺人甲在一次活动中被未经授权的商家用于商业宣传,商家未经甲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海报,并从中获利。

法律问题:商家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商家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显然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法律后果:商家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名誉权侵权案例背景:某艺人乙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媒体报道,虽然报道未提及乙的真实姓名,但公众通过报道内容能够轻易识别出乙。

报道中存在大量失实内容,严重损害了乙的名誉。

法律问题:媒体是否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媒体未经核实,发布失实报道,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法律后果:媒体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艺人丙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经纪合同。

合同约定,经纪公司负责丙的演艺事业,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丙的演艺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问题:经纪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律后果:经纪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的佣金,并赔偿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艺人丁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音乐平台未经丁同意,在其平台上播放丁的歌曲,并从中获利。

公司和艺人解除合作协议书

公司和艺人解除合作协议书

公司和艺人解除合作协议书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约日期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合作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解除合作协议书。

一、解除原因
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关系。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甲方多次催促仍未改正。

3. 其他原因(请注明具体原因)。

二、解除时间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解除时间为签署日期。

三、权利义务
1. 双方同意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源、设备等,并归还甲方所有物品。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解除之日为止的款项,如有未付款项,应在解除后一个月内付清。

3. 双方同意在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损害甲方声誉及利益。

4. 双方同意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5. 双方同意在合同解除后,各自保留对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合作期间所获知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艺人姓名
日期:签署日期。

歌手艺人经纪管理合同范本

歌手艺人经纪管理合同范本

歌手艺人经纪管理合同范本甲方(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纪公司,乙方是具有专业演唱能力的艺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艺人经纪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经纪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机会的寻找、谈判、安排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出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寻找合适的演出机会,并进行相应的谈判。

3.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演出收入,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

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安排参加演出活动,并保证演出质量。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已确定的演出活动。

第五条演出收入分配1. 乙方的演出收入由甲方代收,甲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应在每次演出结束后____天内,将乙方应得的收入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经纪服务或未按时支付乙方收入,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约定参加演出或演出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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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

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案例作者:黄莹荧)
杨文战律师分析:
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
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如果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

但“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事务交给受托人代为处理,形成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彼此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基础消失,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就没有必要了。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都有可以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拥有任意解除权。

但是,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演艺经纪合同》中通常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一般争议的重点就在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约定违约金,但是如约定违约金过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调整。

在诉讼中,如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想得到约定的赔偿,应尽量举证证明自己为艺人的各项付出,及合同正常履行所应能取得的收益。

而艺人方面如果想免除约定的赔偿,最好是能证明是由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其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构成违约甚至严重违约,争取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理由,确实因艺人违约解除合同,那么如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相比过高,也可申请法院适当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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