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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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一)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

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程序都是适用的。

具体而言,行政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具有如下要求:第一,没有利益牵连。

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

这里的个人利益,通常是指财产利益或金钱利益,但也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素,例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内”。

第二,没有个人偏见。

个人偏见不同于个人利益,它主要指个人情感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或偏好的支配,“构成个人偏见的要件是不正当地偏向一方或对另一方怀有敌意”。

没有个人偏见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防止上述利益和个人偏见引起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一个直接的解决办法通常是要求行政官员回避,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来加以保障。

司考-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司考-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民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注意机构设置与编制的区别:设置,名称与职能。

编制,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3、派出所可以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财产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5、返还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该支付利息。

在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6、合法行为——补偿,违法行为-----赔偿。

7、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无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赔偿请求应单独立案,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诉讼后,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不是判决前,判决可能是择日作出)9、注意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区别。

10、注意三个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不能在自己出生的地方担任县级及以下职务)亲属回避(直系、三代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职务,或某一方担任审计、组织、财务、人事、监察、纪检)离职回避(领导3年,其他2年,在此时间内不得在辖区内相关企业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同级公务员部门处理,甚至同级工商部门没收营业所得)11、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都应当从轻。

1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以辞退。

13、职权立法——条例或规定,经授权的立法(准法律)——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14、国家局负责特定业务,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专门业务(四会、两局等)15、市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

16、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7、上下级如果是领导关系,监督机关对立法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

18、行政法规由国办在30天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由法制机构在30天内向相应机关备案。

依法行政的具体原则

依法行政的具体原则

依法行政的具体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的具体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操作,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不能滥用权力。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不能歧视任何一方。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搞秘密、不得隐瞒真相。

公开透明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四、服务公众原则服务公众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宗旨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当符合公众的利益,满足公众的需求,解决公众的问题。

五、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错误、失职行为进行追究。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得随意变动,不得任意扩大权力。

六、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当经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效率优先原则效率优先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注重效率,提高行政效能,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行政审判中的程序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则,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保障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它不仅适用于行政审判领域,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司法程序中。

在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裁决公正、裁判程序公开、裁决书、上诉等八个主要内容。

首先,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审判中有权要求听取其意见、提出举证申辩意见和质疑其他证据等。

它是行政审判中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之一。

在行政审判中,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有助于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进行自我陈述,即对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作说明。

这是确保当事人权益受到保护的必要措施。

再次,申辩权是指当事人拥有针对对方意见的反驳权。

行政审判的目的是审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当事人有申辩权,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举证权是指当事人拥有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行政审判司法人员则有责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这是行政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还有,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如果证据不可使用,该证据将不能作为裁判结果的依据。

此外,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争议进行辩论的权利。

辩论可以使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力得以公开普及,并且有助于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

裁决公正是指行政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顺应法律,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公正有效。

审判程序公开是指行政审判公开公正的原则,意味着所有证据、过程和结果都应该是透明的,对当事人和公众来说都应该有说服力。

裁决书是指裁判机构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后向当事人作出的书面决定。

其内容应当表述清晰、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在裁决书中对职责指引清晰准确地述说。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

长期以来,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

然而,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

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今天明思教育给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政务处分法要点

政务处分法要点

政务处分法要点政务处分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法律规定。

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纪律,促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增强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

下面将从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程序、处分的适用原则以及处分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介绍政务处分法的要点。

政务处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政务处分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公正性原则要求政务处分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歧视;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政务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务处分必须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政务处分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警告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是一种轻度处分;记过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放入个人档案,对职务晋升有一定影响;记大过是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放入个人档案,并可能限制职务晋升或调整岗位;降级是将被处分人的职务降低一级或数级;撤职是将被处分人免去现任职务,终止工作合同;开除是将被处分人从公职岗位上开除,丧失公职人员身份。

政务处分的程序包括调查、审理和决定三个环节。

调查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分决定的事实准确;审理是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和评议,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决定,由有权机关根据调查和审理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并通知被处分人。

政务处分的适用原则包括比例原则、个别原则和妥善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政务处分的严重程度必须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个别原则要求政务处分必须根据被处分人的个人情况和具体情节进行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妥善原则要求政务处分必须考虑被处分人的改正态度和表现,给予必要的宽大处理,鼓励被处分人积极改正错误。

政务处分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政务处分决策和执行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解析法定程序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解析法定程序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解析法定程序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无论是法定程序原则还是正当程序原则均是对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原则,两者都是对行政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对于行政程序是按照法定程序还是追求正当程序呢,法理上对此争论不休。

从实践来看看,法定程序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人认为其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

法定程序原则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在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及公民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问题的步骤和方法方式,它具体有逐步的、不可逆流的特性。

从其概念来看其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只要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

而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正当、适合的程序进行,其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适当。

二、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

法定程序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应当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这种程序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执法的时间、地点场合、执法人员的数量及穿着、手段、说话语言、执法步骤、取证方式、是否出示相关证件,是否需要向上级请示或有关人员的批准、是否有说明理由、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对有关执法人员性别的规定(比如说在搜查女性身体是应当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从其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对法定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多是都是一些硬性规定,很明确也很具体。

因而,只要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这些规定都可以认为是程序违法。

而正当程序原则其除了要求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执法外,还必须要考虑程序的正当性和适可性,其主要包含两三方面的内容(1)当法律法规对某一执法活动有明确程序规定时,执法人员应当本着善意的心态按照这种程序进行执法;(2)当法律法规对某一执法活动都多个不同程序规定时,执法人员应当从中选择一个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进行执法,这种“最有利于”不能仅仅有执法人员来认定,还应当听取该当事人的看法;(3)当法律法规没有对某一执法活动的程序进行规定时,此时执法人员更不得随意执法,应当参照其他有关的执法程序,同时必须要听取被执法的当事人就有关执法程序的建议。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3、行政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决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公正、中立、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决公开制度,增加裁 决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规范行政 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次演示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要 素和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和理 解。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们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 的争议,明确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帮助行政机关和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指导性案例可以监督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最后,指导性案例 还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和程序保障。
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 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1、行政许可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许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许可听证 制度,
最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考虑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法官应当对指导性 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精神和内涵,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其适用。同时, 法官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
结论
正当程序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法和诉讼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领域的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和维护 当事人权益。制定指导性案例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并且需要选定和发布 机构进行发布和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案例(3篇)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过某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

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审理过程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李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了张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开庭审理2018年4月25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

张某某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李某的损失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张某某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1. 公开审判原则本案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依法取证原则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李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了张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_程序正当(3篇)

法律案例_程序正当(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张某原系某市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张某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 公正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公开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案分析1.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组成仲裁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然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仅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送达仲裁裁决书。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与程序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它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行为的功能。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机关在制定处罚决定时应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并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 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

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地实施。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进行权衡利弊,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单一处罚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单一处罚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

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重复处罚,保证处罚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5. 量刑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当合理,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量刑时应当依据法定的处罚幅度,并兼顾对当事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在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

在此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案由、依据、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获取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听证阶段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听证阶段,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解,并且可以申请调取证人和鉴定人。

3. 处罚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要素,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处罚执行阶段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诉或诉讼。

执法机构工作职责

执法机构工作职责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坚持行政法执法六大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1、慎重原则,2、程序正当原则,全国县改修法其实也就是在于谨慎作出决定,并且宪法修改的程序是符合宪法当中的相关规定的。

因为在我国制定宪法的这部分人员是比较特殊的,今年的两会真可以说是格外的引人注目,尤其是在我国政府今年的很多大刀阔斧的改革过程当中,导致宪法修改草案全票通过的这样的一个结果是比较符合人们的预料的,因为这种做法首先是全面贯彻了党中央的19大精神的。

不过,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这也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要严格遵守的。

▲一、全国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慎重原则所谓慎重原则,指的是修宪机关在决定是否修改宪法和如何修改宪法时应进行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修改宪法。

慎重修宪的原因包括: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

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

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

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

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

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

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

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2、程序正当原则英国人蒲莱斯根据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的差异,将宪法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前者指宪法的修改由普通立法机关或依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后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修宪权由特殊的制宪团体专有;二是修宪草案虽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需经其他团体批准,三是普通立法机关可为修宪机关,但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开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数赞同等。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正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公正,不能有任何歧视、
偏袒或滥用权力的行为,要确保处理过程公平公正。

2. 程序正当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包括
事先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适用法律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能滥用行政权力。

4. 重罚原则:对于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制止,保护公众的卫生安全。

5.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处罚既要惩罚违法行为,
也要教育违法者,引导其重新认识卫生法规和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性。

6. 社会效果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追求社会效果,通过处罚
的力度和方式,起到警示作用,对公众起到教育和约束作用。

7. 追究责任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包
括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法的四大原则

公法的四大原则

公法的四大原则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公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法律至上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律是所有国家行为的基础和出发点;2.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3.法律不仅必须是整个社会普遍遵守的规范,而且也必须是能够被普遍遵守的规范;4.法律既不能被其他任何意志、力量所代替,也不能被其他任何意志、力量所改变。

二、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要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在性质上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但却在功能上相互制约,即三权分立。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确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治的基本目的之一。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1.尊重和保障人权;2.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3.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4.逐步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四、程序正当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国家在实施公共权力时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法定程序;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4.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原则

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原则

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是组织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环。

为确保规章制度的改变是合理和有效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原则,并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

一、法定依据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章程等法定依据。

任何规章制度的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符合上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实事求是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基于实际情况和需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更新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不能脱离实际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三、透明公开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在组织内部进行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

通过公开透明的流程,确保变更与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四、程序正当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规章制度的变更和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制定变更方案、审查讨论、决策通知、公示公告等步骤,确保每一次变更与调整都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步骤。

五、渐进式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坚持渐进式的原则,即逐步完善和调整。

不宜一次性进行大规模的变更与调整,而应通过试行、评估和修订的方式,逐步完善和调整规章制度,确保变更与调整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沟通协商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协商。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充分交流意见,确保变更与调整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变更与调整的过程中,遵循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沟通氛围和工作关系。

七、合理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过于频繁或过于急切。

变更与调整应基于实际需要和合理预期,避免过分干预或过分宽松。

合理性原则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达到良好的规范效果。

总结:规章制度的变更与调整原则是确保变更和调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方法。

通过遵循法定依据、实事求是、透明公开、程序正当、渐进式、沟通协商和合理性原则,可以使规章制度的变更和调整按照科学、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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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原则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实质意义出发,介绍了正当程序的内涵,并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程序正当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

[1](P336)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

[2](P3)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程序精确的设计和恰当地遵循可以规避实体公正无法实现的麻烦,一切实体上的弊端最终都可以在程序上得到解决。

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才能保障实体法的公平与民主。

王名扬先生曾论述:“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

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的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

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在行政法领域,对程序正当原则影响最大的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也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认为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的缘故。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自然法理念。

自然公正原则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不仅仅适用于行政法领域。

自然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含义:1,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被听取,每一个人都要听取对方的意见,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这一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政府权力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大量运用,公正原则开始涉足行政法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

伴随着英国对美洲的殖民运动,自然公正原则也传到了美国,并且在美国进一步发展成为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完全代替了自然公正的概念,并突破了自然公正原则仅仅作为一个程序性规则的性质,赋予正当程序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的内容。

1791年,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在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在美国得以确立。

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着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行政法领域的确立。

它不仅统一了联邦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还为联邦机关规定了最低的程序公正要求,不仅充分体现了宪法上之正当法律程序精神,而且直接形成了美国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行政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发展和法治进程。

[3]法治社会的重要宗旨就是保护人权。

虽然宪法和其他实体法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但要使人权保护的实体法真正发挥作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力量。

重视程序法建设,用程序限制的规范公权力,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依行政程序办事,意味着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在进行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预定的行政程序,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程序法办事是尊重相对人人格、人权,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形式公正的保障。

(二)程序正当原则才能保证正当有序的政府运作。

行政主体是天生的强势主体。

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而且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

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K∙C∙戴维斯曾经指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无所不在的。

只要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产生恣意的可能性。

行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出现偏私、滥权、腐败等现象。

这些都是实体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

虽然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但是救济是事后的救济,违法现象发生后的纠正。

事先的防范、真正的制约唯有通过公正规范的行政程序来实现。

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些偏私、腐败、滥权等由行政权的无限扩张所带来的副面效果,力求政府在运作中达到最佳效果。

(三)程序正当原则是体现当代行政行为效率要求的保障。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

在当下经济飞速发展、公共事物繁杂的情况下,效率是行政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

因为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和时效性都意味着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像其他国家机关那样,如司法机关那样慢条斯理的处理案件。

在行政领域,公正与效率是并重的,某种意义上,效率优于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就是虚假的公正,暂时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的公正。

然而重视效率就必须通过行政程序规则来保障行政权的高速有序运转谓程序正当,蕴涵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从正当程序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指出如果程序不能满足“某种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

[4]( P455)“最低限度的公正”体现着一种理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不可放弃的,否则不论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

[5] 对于行政程序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无偏私的对待当事人。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中,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到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这是中立性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1)与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益牵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益上的牵连。

一般认为,这里的利益牵连不仅仅指财产上的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和感情利益。

2)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得包含个人偏见。

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不得参杂自己的喜好和偏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相对人。

不得以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强加给相对人。

(二)行政参与原则。

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在行政程序中受到承认和保障,这是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前提,是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最好标准。

行政参与原则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有权参加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该行政行为的做出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公平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任何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意见,声辩自己的主张,同时行政主体要听取该意见,并在做出决定时合理进行采纳、参考。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行为的做出要透明化,每一阶段和每一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具体来讲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

事前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依据,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就要向公众公开,以便相对人知晓。

事中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将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和有关事项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以便指导相对人参与。

事后公开是指,行政主体要及时将做出行政行为的决定以法定的形式向相对人公开,有必要的还要向社会公四完善程序正当原则的几点构想(一)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素养,加强行政人员的程序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领域也长期被一种法律实用主义所占领,行政人员的程序观念相当薄弱,只要认为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有上级领导“指示”的、是符合实体法的、有利于稳定行政秩序的就是正当的。

同时还有一些行政人员本身欠缺一定的法律素养,认为行政行为就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重视相对人的权利。

这些传统的观念和意识导致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仅忽视了程序正当的价值,更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对相对方合法利益的保护。

因此,在依法行政进程中,行政人员,不管是行政立法人员还是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转变观念,增强行政人员的现代程序意识,不断提高对行政程序的认识水平,真正理解行政程序的完整含义。

树立“程序正当的权力才是正当权力”的观念,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

不断提高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构建法治政府。

(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我国在短短的20年行政法制进程中,在各个领域出台了大量而细致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继颁布代表着行政救济法的完善,近年来也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单部行政程序法规,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很多行政行为的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各法规之间对一些行政程序的规定有冲突,还有一部分的行政行为“无程序可依”,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导致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大量的行政行为不规范,违法、侵权、滥权、腐败就难以避免。

有的情况下,行政程序的缺失还会导致行政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无用武之地。

如今,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我国法律界已达成共识。

理论界对如何制定行政程序法众说纷纭,大部分认为行政程序立法的指导应当“权利和效率并重”,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又要提高行政效率。

当然,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一件相当复杂困难的工作,因为行政规章的庞大繁多,行政行为的广泛细致,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要协调这么多的矛盾冲突,行政程序立法之路任重道远。

(三)在公民中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行政的氛围。

由于历史传统原因,公民的程序意识更是淡薄。

长期的行政管理模式,公民一直处于被管理的角色,对国家机关的权力“神化”了,认为行政机关的命令就是不可违抗的。

对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更是一无所知。

因此,要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就要让公民意识到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不仅具有实体权利,更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权利。

让公民知道,程序的法定才是保障其正当权益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最有效的途径。

同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做到行政公开,行政公正,通过开听政会、开展“窗口式服务”等让公民主动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来,转变其“被管理者”的角色为参与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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