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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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构建法治社会的实质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的重要方面。不断的规范程序正当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本文从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要素以及规范程序正当原则的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当原则。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程序正当
法律程序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1]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决的程序、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等。[2]
所谓程序正当,蕴涵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从程序正当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指出如果程序不能满足“某种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3]“最低限度的公正”体现着一种理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不可放弃的。否则不论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 对于行政程序具体来讲,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避免偏私原则。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程序中立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中立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决。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即是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的行政行为。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在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单方面的接触。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出现了单方面接触,这种接触的内容必须被制作为听证记录的一部分,并且行政官员可能因此受到制裁。
2. 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到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行政关系人有权
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行为的结果发挥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原则。行政主体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义务。行政主体在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这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证当事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行政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程序的运作过程,是直接民主制度在行政法中的重要体现。
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又称为行政的公开化。是指行政
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
果向行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使行政当事人知晓并有权参与和监
督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公开有两个方面的目的: 其一在于满足公民
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 行政公开的另一个重要目的
在于建立行政沟通,促进政府与公众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行政公开
化的内容应当是多方位的,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要公开,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的有关情况也要公开。行政主体的公开包括: “行政主体的基
本情况( 法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点、联系方法) 、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和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奖
惩、任免及其财产和品德状况、廉洁自律情况等。”政府与公众间是一种
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只有政府信任公众,才能发展民主、为公众提供优良服务; 政府取得公众信任,才能获得公众的长久支持和积极合作。政
府与公众间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沟通机制,才能取得协调一致、彼此信
任。
4.监督制约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包括: “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
约、法律的监督制约、民众的监督制约、舆论的监督制约等。”英国的历
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曾断言: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导致腐败”缺乏有效
监督制约机制的行政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和权力的滥用。因此,建立有
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尤为重要,监督制约原则是程序正当的切实保障。
加强程序正当原则的建设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规范,保证执法部门的程序运行更加高效与便捷,同时加强程序正当原则是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保障。加强程序正当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程序正当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发展和法治进
程。[4]法治社会的重要宗旨就是保护人权。虽然宪法和其他实体法
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但要使人权保护的实体法真正发挥作
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力量。重视程序法建设,用程序限制的
规范公权力,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行政程序办事,意味
着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在进行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预
定的行政程序,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程序法办事是尊重相对人人格、人权,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形式公正的保障。
(二)程序正当原则才能保证正当有序的政府运作。行政主体是天生的强势主体。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而且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K∙C∙戴维斯曾经指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所拥的
自己的裁量权可以说是无所不在的。只要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产生恣意的可能性。行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出偏私、滥权、腐败等现象。这些都是实体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虽然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救济是事后的救济,违法现象发生后的纠正。事先的防范、真正的制约唯有通过公正规范的行政程序来实现。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些偏私、腐败、滥权等由行政权的无限扩张所带来的副面效果,力求政府在运作中达到最佳效果。
(三)程序正当原则是体现当代行政行为效率要求的保障。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在当下经济飞速发展、公共事物繁杂的情况下,效率是行政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因为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和时效性都意味着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像其他国家机关那样,如司法机关那样慢条斯理的处理案件。在行政领域,公正与效率是并重的,某种意义上,效率优于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就是虚假的公正,暂时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的公正。然而重视效率就必须通过行政程序规则来保障行政权的高速有序运转。
规范程序正当原则,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行政的效率。不断规范程序正当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