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理论的宪法适用研究(一)
宪法的适用主体、性质及适用范围论述_0
宪法的适用主体、性质及适用范围论述尽管有学者断言“任何一种法规范都必须予以适用”,但在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适用的重视程度仍然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在法治初创之际,人们会更注重建章立制,待建章立制完成以后人们会转而重视法律的适用。
由此,有学者指出,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从建章立制阶段逐步转向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适用上来。
这是我国学界近年来开始重视宪法适用研究的时代背景。
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研究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学的使命”。
宪法适用问题由此成为人们关注频率最高的热点问题之一,学界在不长的时间里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不过,这些研究成果跟当下实践中对宪法适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宪法适用的理论还没有形成,甚至对于什么是宪法适用、宪法如何适用、谁来适用宪法、在哪些领域可以适用宪法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至今仍是异见纷呈,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拟就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疏理,以期对推动我国对宪法适用的研究、促进宪法全面实现有所贡献。
一、谁来适用宪法---宪法适用主体之争一般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根据法定程序将宪法适用于特定事件或行为的活动。
如费善诚认为:“所谓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
”童之伟主张:“适用宪法(或宪法适用)是指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
”但到底何为“特定国家机关”、何为“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宪法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一个还是可以有多个如果可以有多个,则又包括哪些具体主体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至今仍莫衷一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才能适用宪法。
有学者认为,宪法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司法适用性:“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直接法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直接法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司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宪法适用性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约束公民和组织行为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
而作为一个标志着国家法治水平的宪法,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态度,它要求在建立市场经济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稳定性,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和谐发展水平。
这些要求正是诚实信用原则所倡导的。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诚实信用行为的保护。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诚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诚信的高度重视,要求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如果没有诚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任将被破坏,市场经济将难以正常运转。
同时,由于经济交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必须有人们的共识和行动来支持。
而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正是促进这种共识和行动的重要手段。
第三,宪法针对主体的诚信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制造、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该条规定了侦破侵权行为的相应程序和保护措施,并规定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规范。
这是对知识产权者和侵权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规范,同时也是对诚实信用行为的约束和促进。
第四,宪法还规定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服务性质。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立法的根据和依据。
宪法学原理
宪法学原理
宪法学原理是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它是指宪法学研究中的原则、规则和基本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
宪法学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主权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国家行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
宪法主权原则强调宪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宪政原则:宪政原则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义务。
3. 宪法权利原则:宪法权利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4. 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原则。
5. 宪法法治原则:宪法法治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行使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6. 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解释应当遵循宪法本身的原则和宪法精神,确保宪法的准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宪法学原理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对于理解和适用宪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不仅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宪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宪法的学科,其研究方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历史学、政治学、法律学等等。
下面列举了50条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并进行详细描述:1. 历史研究法:通过考察宪法的历史变迁,探索宪法的演进过程,揭示宪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化轨迹与影响。
2. 法律比较法:将不同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找出异同之处,对比不同国家宪法的实践效果,分析宪法条文在不同国家中的运用情况。
3. 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宪法学理论著作、学术论文和案例资料,找出对宪法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
4. 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分析宪法的内在逻辑结构,揭示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各项原则的逻辑推导。
5. 考据研究法:对宪法条文来源进行考证,考察宪法各条款的起源、制定过程以及相关历史文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6. 实证研究法:通过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宪法实施过程中收集各种数据,以验证或证伪宪法规定在实际中的效果。
7. 比较国际法方法:与法律比较法不同之处在于更加注重国际法层面上的比较,考察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及相互影响。
8. 途径论研究法:研究宪法的修订、解释和实施途径,探究不同途径对宪法效力和权威的影响。
9. 科学分析法: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和定量分析技术,对宪法实践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以获取相关结论。
10. 原理探讨法: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角度,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理念,揭示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1. 比较史学分析法:结合历史学和比较法学,对宪法历史发展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研究,考察宪法发展的共性和特殊性。
12. 现状分析法:通过分析当前宪法实施的现状,评估宪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13. 文本分析法:对宪法文件的文字内容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阐明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挖掘其中的深层含义。
14. 制度对比法:探究不同国家宪法所涉及的政治制度安排,比较不同政治制度对国家宪法的影响与作用。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历史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规范 宪法效力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词源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词源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
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 程中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基本人权原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权的概念与发展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法治原则
法治的概念与发展
制宪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与修宪权
宪法制定的程序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五次修改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 志的的最高体现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我国没有具体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但规定了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学原理
宪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是宪法学习的基础,它是研究宪法的规律性和原则性的学科。
宪法学原理的研究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学原理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解释原则、宪法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下面将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解释原则和宪法的适用原则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学原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和核心,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保障。
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准则和规范。
其次,宪法的解释原则是宪法学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的解释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制度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等内容。
宪法的解释原则是宪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和方法论基础,它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宪法的重要保障。
宪法的解释原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它是宪法解释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最后,宪法的适用原则是宪法学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优先适用宪法原则、适用宪法精神原则、适用宪法价值原则等内容。
宪法的适用原则是宪法实施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方针,它是正确适用宪法的重要保障。
宪法的适用原则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它是宪法适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综上所述,宪法学原理是宪法学习的基础,它是研究宪法的规律性和原则性的学科。
宪法学原理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解释原则、宪法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宪法学原理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准则和规范,是宪法实施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方针。
因此,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学原理,加强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为维护国家的宪法权威和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怎么理解宪法的原则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
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一、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
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
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
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
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
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
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引言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适用范围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适用范围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家、公民、法律等多个方面,下面将深入解读宪法的适用范围。
一、宪法的适用对象宪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公民以及其他法律主体。
首先,宪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职责使命等方面的内容,为国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宪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
宪法明确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规范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职责范围,以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性。
再次,宪法的适用对象是公民。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保护,并规定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后,宪法的适用对象还包括其他法律主体。
宪法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宪法对其他法律的制定、修改和适用都具有指导作用。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宪法的适用范围不仅与适用对象相关,也与适用原则密切相关。
宪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性原则、优先性原则和绝对性原则。
首先,正当性原则是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因此,只有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才能在社会中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优先性原则是宪法适用的重要原则。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放在首位,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遵循宪法的原则,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最后,绝对性原则是宪法适用的最高原则。
宪法对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超越、违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地位不可触碰,其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三、宪法的适用程序宪法的适用并不仅仅是在具体行为中的遵守,还需要通过一定的适用程序来进行。
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宪法是我国至高无上的一向法律文件,它是我国的及基本法律,我国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是依靠宪法来决定实施额,没有宪法我国的法律无法正常实施起来,座椅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在宪法的基本的原则是很重要的,那么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宪法是我国至高无上的一向法律文件,它是我国的及基本法律,我国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是依靠宪法来决定实施额,没有宪法我国的法律无法正常实施起来,座椅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在宪法的基本的原则是很重要的,那么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宪法的基本原则2、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3、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我国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是包括有最基本的原则也就是人权原则,因为人民群众是最根本的,所以在人权的基本原则上是非常重要的,还有就是法制原则,这是一项新确立的原则,因为在我国最重要的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所以法制原则必不可少。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主要有:
1.依法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必须遵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与之相悖。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宪法解释应当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宪法解释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解释。
4.系统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应当全面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确保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宪法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1.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出发,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则是在解释过程中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2.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是从严解释,即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则是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3.条理解释、统一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等具体方法。
条理解释是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具体阐述;统一解释是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补充解释是对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遗漏,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扩大解释则是将宪法规定的含义推广及于其他相关事项。
在实践中,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依法解释、符合制宪目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原则,采用适当的解释方法,确保宪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宪法解读宪法的原则
宪法解读宪法的原则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组织、行使和保障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确保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进行宪法解读工作。
宪法解读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需要遵循,以保证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对它们进行阐述。
一、文字表述原则宪法解读的首要原则是以宪法文字表述为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文字表述准确明确,要以其原文为基础进行解读。
解读过程中不能随意改变、增减或曲解宪法的表述,应当准确理解每个词句的含义,尊重宪法的原意。
二、一般解释原则宪法解读应当遵循一般解释原则。
宪法是一部宏观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条文不能被孤立地解释,而应该结合整个宪法体系进行解读。
对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应当与宪法的其他相关条文相协调,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避免解读的碎片化和片面性。
三、历史立场原则宪法解读还应当立足于历史立场原则。
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制定和修订的,其制定背景和历史背景对于正确理解宪法的含义和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在解读宪法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宪法起草者的初衷、历史背景和时代特点,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四、权利保障原则宪法解读必须坚持权利保障原则。
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文件,必须将公民的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解读。
要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确保宪法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其保障和限制权力的作用。
五、法治理念原则宪法解读应当体现法治理念原则。
宪法是法治的基础,宪法解读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治原则。
解读结果应当是合法的、公正的、可预见的,不能背离法治精神。
解读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程序,遵循法律的程序规定,确保解读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六、文本优先原则宪法解读要遵循文本优先原则。
宪法的解释应当以它的文字表述为准。
对于不同理解可能存在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文字表述的解释,而不是推测和假设。
只有当文字表述无法明确解释时,才能引用其他解释方法,如宪法的目的和宗旨等。
七、宪法精神原则宪法解读必须体现宪法精神原则。
社会发展与宪法的适应性
社会发展与宪法的适应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革,宪法作为社会的基本法律,也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宪法的适应性体现在宪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和变革中。
本文将从宪法的适应性原则、宪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宪法的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宪法的适应性原则是指宪法在具体社会发展中需要遵循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时代性原则。
时代性原则要求宪法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即宪法需要与社会发展的脉搏保持同步。
例如,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的今天,宪法需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权利,以适应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新诉求。
其次,宪法的适应性还包括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指的是宪法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塑性,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意味着宪法需要具有一定的修改和变革的机制,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其次,宪法与社会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会对宪法的适应性提出新的要求。
实践已经证明,宪法不是一个静态的法律文件,而是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应该成为社会进步的引擎和推动者。
例如,在社会进步和民主化进程中,宪法需要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适应社会对于自由和民主的追求。
此外,宪法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例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宪法可以提供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以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最后,宪法的变革是实现宪法与社会发展互相适应的重要手段。
宪法的变革可以通过修宪和解释宪法两种途径来实现。
修宪是指通过修改宪法的条款和内容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例如,1999年的修宪扩大了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使之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解释宪法则是指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例如,美国宪法经过二百多年的变革和解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总结起来,社会发展与宪法的适应性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过程。
宪法的适应性需要遵循时代性和灵活性的原则,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宪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宪法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同时社会的发展也会对宪法提出新的要求。
宪法适用
我国的宪法适用
(一)现状 存在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作为部分立法的
依据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 的依据) 存在少量个别性的狭义的宪法适用(宪法的 司法化)实例,但没有被制度化。
谢谢大家!
(一)何为宪法适用? 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宪法适用:司法机关将宪法适
用于个案做出判断(宪法判断)的活 动。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适用
狭义宪法适用的特征: 形式上:存在引用宪法条款并解释宪法条款
的现象; 实质上:将争议案件中所适用的下位法规范
或争议案件中的事实行为与宪法条款的解释 命题相比照,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我国没有狭的宪法适用。
如日本前首相小泉曾多次参拜靖国神社,于 是就有进步人士对小泉的参拜行为提起控告, 控告他的行为违反日本宪法上政教分离条款。
在成熟法治国家由于大多数公权行为都是于 法有据的,类似情况只是少数
更为多见的情况是判断某部立法是否违宪。
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典型体现在狭义的宪法适用中
宪法案例研习---民族优惠政策与平等保护原则
宪法案例研习演讲稿“决不把人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
” 出自《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本2003商务版第95页。
据我们所知,早在十八世纪德意志的天空下,康德提出“人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一理论,这种“目的论”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康德在政治法律领域中把自由界定为不受他人强制的独立状态,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
倘若受强制,那么他人必然已将自己视为了手段而存在。
他说“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原则,他能够与所有人自由并存,他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不多于他可以同样彼此地约束他人的权利。
”(10)他想说的是:在政治领域中,或者仅仅在生活领域中,自由也是具有相对性,他并非为所欲为,自己的自由不得妨碍他人的自由,在政治领域中,如何处理“与生”自由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理性的存在的者”必须关注的问题,可以说,自由也是一种人际关系。
由康德的理论出发,因为“人是目的,而非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而人被赋予了与生俱来的权利,在民法中,权利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与之同理。
黑暗的中世纪过去后,文艺复兴迎来了人类的曙光,在此之后无论是思想界的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导致了法国大革命,还是美国独立战争,都是为着“人权”二字。
因为崇尚理性的高贵,人权至上,而追求自由追求平等。
张文显教授在《权利与人权》中写道:“人们现在所说的人权在过去曾被称作‘自然权利’,而且人类对这一权利的理解是与自然法的理解相联系的。
”“人拥有权利的唯一理由是,他们是人。
”说起人权就不能不涉及平等,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的概念被广泛采用,天赋人权说一宪法规范的形式变现出来而构成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宪法学)。
即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而不受侵犯,公民的权利在宪法在法律的面前是平等的,平等的享受权利,同时平等的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我国公民共同享有“平等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地要求原则,自由、平等是天赋的、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浅析宪法原则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及发展
浅析宪法原则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及发展一、概念提出及内涵列举时期宪法原则作为描述宪法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国内外宪法学的著作中都有所体现。
英国学者AW布莱德赖和KD爱汶合著的《宪法和行政法》一书开篇就探讨了宪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君主立宪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政府等,但该书却没有回答什么是宪法原则以及宪法原则的作用等问题。
这种研究方式并没有摆脱在宪法原则问题上经验主义的思路。
早期国内宪法学著作在探讨宪法原则问题时也只满足于对宪法原则事项的列举,例如,吴家麟在其主编的《宪法学》中就指出: 资产阶级宪法学说极力推崇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制定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指导作用,这些原则是: 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划分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两个原则。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统一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在他们编著的《宪法学概论》中也指出,资产阶级在取得胜利掌握政权以后,在不同程度上把这些主张和学说的内容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些主张和学说一般也都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原则,包括: 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法治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保障私有制原则。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各有不同,但这一类型的宪法也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社会主义原则、无产阶级专政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原则、法制原则和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原则。
许崇德在其主编的《中国宪法》一书中就将宪法原则列举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等。
张庆福在其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中指出: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然而,由于宪法文字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得其解释和适用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为了保证宪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必须进行宪法解释的工作。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释的含义、方法以及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关系。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阐明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使宪法得以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和适用,以确保宪法的履行和权威的实现。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文字法学解释、历史法学解释、系统法学解释、制度法学解释等。
1. 文字法学解释:这是一种直接从宪法文本中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文本中词义和句义的分析,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因此可以通过文字法学解释来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界定和限制。
2. 历史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历史上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起源、发展和修改过程,探求宪法规定所反映的历史背景和意图,从而帮助解释宪法规定的具体内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历史法学解释可以了解到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原则而设立的。
3. 系统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整体结构和内在关系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全文范围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达到对宪法规定整体含义的理解。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系统法学解释可以理解到这些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核心内容。
4. 制度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规定的机制、制度和程序等方面的研究,理解宪法规定所体现的国家治理方式和方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和责任,通过制度法学解释可以理解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领导层的合理运行。
宪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
宪法基本原则研究论文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
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
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
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
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
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
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
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
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
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则理论的宪法适用研究(一)传统宪法解释方法来自于一般制定法解释方法,由于这些方法自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当将它们运用于宪法解释时,不能为释宪者的释宪行为提供充分的合理化依据,更无法满足现代宪法解释实践的需要。
正当释宪者为使其释宪行为获得理论上的正当性支持而焦躁不安时,法理学中的原则理论给他们带来了新的曙光。
众所周知,在法律适用中,法律原则不仅具有对规则的指导意义,其更重要的实践价值在于其裁判功能,宪法案件中的原则解释法就是法律原则理论在宪法解释实践的运用。
基于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的差异,1]以及宪法原则的位阶高于一般法律原则,宪法案件中原则解释法的适用亦有别于一般法律案件中法律原则的适用,例如宪法的政治性格使得宪法案件中的原则解释更容易受到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制约,也易受到释宪者政治态度的影响,在一般案件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没有这样的情况,而主要是受法律方法论的影响,因此,法律原则在宪法案件中的运用有别于在其他一般案件中的运用。
为了探讨宪法案件中原则解释法的运用技术,以及促进原则理论与宪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本文在介绍和分析运用原则解释法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厘清作为法律方法的原则理论的知识背景,并对宪法解释实践中运用原则解释法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原则理论的宪法实例2]1949年,西德建立了10个州以及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西柏林。
在划分州界时,协约国主要考虑的是军事与行政便利,而忽视了德国各州的传统延续性。
在西南地区,把具有150年历史的巴登(Baden)和乌藤堡(Wurttemburg)两州,分割为巴登、乌藤堡-巴登和乌藤堡-霍亨索伦三州。
这种做法削弱了公民对各州政府的依附,因而给联邦主义造成不利影响。
1949年5月23日公布生效的德国《基本法》第29条规定,联邦领土应适当考虑其地区关系、历史文化联系、经济上的方便和社会结构,而由联邦立法重新调整;任何地区都可以通过十分之一有州议会选举权的人同意而对重新调整决定作出更改;但如果一个地区大多数议员赞成重新调整,那么除非受影响地区的多数议员投票反对,任何其他地区的否决无效。
3]针对西南地区,《基本法》第118条规定,可以由上述三个州之间的协定实行合并调整,如果三个州之间不能达成合并的协定,就由联邦政府立法实行重新调整而进行合并。
4] 1951年的“西南重组”案(SouthwestCase,1BVerfGE14),是涉及西南地区的上述三个州的合并而引起的争议。
这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件,被喻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5]由于三个州未能达成合并协定,于是联邦政府两次通过重组法案,着手合并三州。
其中第一重组法案为了避免州议会的重新选举,把州议会的任期延长到重组完成之后。
第二重组法案根据《基本法》第118条,规定了三州合并的具体步骤。
巴登州政府以重组法案违反民主和联邦原则为由,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在联邦宪法法院挑战这两项法案的合宪性。
联邦宪法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指出:作为一个整体,宪法反映了某种控制个别条款的首要原则和基本决定。
因此,本院同意巴伐利亚宪法法院的论断:“并不因为它们是宪法的一部分,宪法条款就一定有效。
某些宪法原则是如此根本,并表达了超越宪法的法律原理,以至它们也约束宪法的缔造者;其他次级宪法条款,也能因抵触这些原则无效。
”从这项解释规则可知,任何宪法条款的解释,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及宪法缔造者的基本决定。
《基本法》把民主作为政府体制的基石(第20和第28条):联邦德国是民主联邦国家。
在《基本法》意义内,一州的宪政秩序必须符合基于法治的民主国体。
联邦政府保障各州的宪政秩序与此政治秩序相一致。
《基本法》规定,民主不仅要求议会控制政府,而且禁止以任何违宪手段,去消除或破坏选民的选举权。
的确,民主原则并不要求各州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或不能因为重要原因而延长。
但既然各州人民在采纳其州宪法时确定了本州议会的任期,这项原则确实要求,任期延长必须经过宪法规定的程序或人民同意。
如果未经州选民的同意即组织了被州宪所定期的选举,那么联邦政府就侵犯了公民在民主国家的基本权利(即基本法第28条所保护的选举权)。
《基本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联邦主义(第20、第28和第30条)。
作为联邦成员,各州自身具有主权。
即使这些主权的内容范围是有限的,他们并不来自联邦,而是受到联邦的承认。
只要一州的宪政秩序处于第28条第1节的构架之内,它就属于州的全能范围。
各州的专有权力范围,特别包括了确定各州宪法结构、职能和权力之规则。
这项权力还包括调节选民表决的时机与场合,以及州议会过期的时间和条件。
这项规则也适用于那些根据第118条第二句所制定的立法。
的确,为了实现州的重组,联邦立法者有权“缩减”巴登、乌藤堡-巴登和乌藤堡-霍亨索伦州。
但只要这些州仍然存在,联邦就不能扰乱它们的宪政秩序。
州议会之取消,乃是取消这些州的必然结果;因此,这并不构成缩减职务任期。
但延长任期却对现存州议会发生作用。
这种延长需要通过特殊立法,而联邦无权通过这类法律。
各州也不能主动放弃立法权能;联邦不能经由州的同意,去获得《基本法》未曾授予的权能。
第118条仅授权联邦立法调空三州的“重组”,因而它规定了宪法权力的极限。
要使联邦立法有权去延长议会的任期,延长任期之举必须属于“一州立法不能有效调节的事务”。
这项限制排除了延长州议会任期的权力,因为这类权力仍主要是州的事务。
因此,我们必须宣布第一重组法案完全无效。
人民必须在原则上自己决定其基本秩序,乃是民主原则的必然含义。
作为联邦成员,巴登州必然属于该州人民。
在民主国家,一州人民具有自决权利。
然而,作为联邦的成员州,巴登并不自主或独立,而是联邦秩序的一部分;其主权在各个不同方面受到联邦秩序的限制。
在某种程度上,就组成联邦的成员州而论,民主原则和联邦主义原则相冲突。
只有两者同时承受某些限制,它们才能达成调和。
对于联邦领土的重组案件,问题的性质决定:为了一项更为广泛的整体利益,一州人民的自决权应受到限制。
在联邦国体可能的范围内,民主原则受到《基本法》的保障:第29条和第118条分别规定,联邦全体人民和重组地区人民的意愿,将作出最终决定。
因此,联邦宪法法院驳回了巴登州对第二重组法案违宪的指控。
从上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该判决对德国《基本法》相关条款含义的解释,主要运用了基本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和联邦主义原则。
根据作为政府体制基石的人民主权原则,延长议会的任期必须经过宪法规定的程序或人民同意,这一权力主要是州的事务。
延长任期对现存州议会有影响,这种延长需要通过特殊立法,而联邦无权通过这类法律,它不能经由州的同意,去获得《基本法》未曾授予的权能。
因此,延长议会任期的第一重组法案无效。
然而根据联邦主义原则,为了一项更为广泛的整体利益,一州人民的自决权应受到限制,宪法关于联邦领土调整的规定将根据联邦全体人民和重组地区人民的意愿,作出最终决定。
二、原则理论的基本内涵原则二字在法学中应用非常普遍。
包括宪法在内其他各个部门法都有各种各样的原则。
然而在语言使用上,“原则”概念并不十分清楚,有时原则指构成法律秩序的中心原理或是基本结构,比如宪法的基本原则,此时原则就与具体化该原则的各种详细与具体的规定成为对比。
6]有时原则指内容上抽象程度较高的法律规定,此时原则就与内容比较具体的规则成为对比。
7](一)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原则理论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二战后德国至少可以追溯到JosefEser 的大作《原则与规范》,从该书可以看到,在欧洲各国的法制中,各种原则理论早已经存在。
8]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教授所建立的原则理论改变了法学界对原则概念的理解,尽管有学者对其理论存有争议。
德沃金的原则理论是通过对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的有关法学理论的批评而发展起来的。
哈特是二十世纪法实证主义的重要倡导者。
他主张,法律是由规则(rule)构成的,并将规则分为两类:第一性规则(primaryrules)和第二性规则(secondaryrules)。
第一性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设定义务;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是针对第一性规则而发展出来的规则。
相对于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缺陷而有“承认规则”,相对于第一性规则的静态性缺陷而有“改变规则”,相对于第一性规则的无效性缺陷而有“审判规则”。
法律就是第一性的义务规则和第二性的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的结合。
9]而德沃金认为,法律体系不仅由规则构成,还包含另一种与规则在适用上具有逻辑差异性的规范,即原则(principles)。
德沃金的原则理论是通过区分原则与规则在适用上的几个差异来论述的。
根据德沃金的观点,10]原则与规则的第一个差异是,规则是以全有全无(all-or-nothing)的方式来适用的法律规范,即,一旦某一规则的构成要件事实存在,就只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规则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效果;二是规则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案件的判决不起任何作用。
此外,即使某些规则包含种种例外的规定,也无损于规则的全有全无性质,一条准确的规则必须包含所有的例外,否则,该规则就是不完全的。
从理论上来讲,例外是可以被穷尽的,因此必须将所有例外都加以补充说明,补充得越多,这条规则的表述就越准确。
而原则的运作方式就有所不同,即使一个原则规范看起来同规则十分类似,而且其构成要件事实也全部存在,但这些事实并一定导致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判决中不必然会适用此原则。
因为这个原则可能在该案件中不具有优势,可能有另一个原则比其优越,而会优先适用。
但不适用此原则的案件对此原则而言只是个“反例”,意思是说,就该具体案件而言,该原则的重要性比与其相竞争的原则要弱,所以不予适用。
但这两个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并没有因此就固定下来,当以后出现另一个案件时,它们之间的优先关系可能倒转过来。
原则不像规则那样可以将例外全部列举出来,不能指望仅依靠对一条原则的宽泛陈述来包括相反的事例,原则无法以全有全无的方式来适用。
即使在理论上来说,原则的例外也是无法穷尽的。
原则与规则的第二个差异是,原则包含一种规则所没有的维度,也就是“重要性维度”(dimensionofweight)。
这种区别表现在两个原则或两个规则相冲突时的不同处理方式上。
当两个原则相冲突时,通过权衡相关原则重要性的强弱,在个案中重要性更强的原则具有优先性,但不会导致在此个案中重要性弱而未被适用的原则无效。
当两个规则相抵触时,如果此规则要求如此行为,彼规则禁止如此行为,而且其中一条规则并未形成另一条规则的例外,那么一条规则由其性质自然地取代另一条规则,从而导致另一规则无效。
规则冲突使得冲突之一方失去效力,而被排除在法秩序之外,因而涉及效力的问题;原则冲突则只是使重要性强度较弱的原则暂时退居幕后,不会被排除在法秩序之外,因而不涉及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