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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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渝水基〔2009〕28号

渝水基〔2009〕28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2009年9月1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渝文备〔2018〕73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有关参建单位,有关检测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质监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比较,以评价工程质量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四条市水利局依法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19年8月15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的评价。

工程规划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1号

渝水基〔2007〕3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四)使用国内救灾或捐赠资金的。

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渝水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在总结我市“十三五”及以前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各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期“两不超”,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前期工作质量(一)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有关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调查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地质缺陷、用地预审情况、社会稳定等问题,避免出现前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施工漏项、生态环境制约等情况导致项目落地难。

在勘察设计报告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水利工程隧洞、高边坡、深基坑等重难点施工部位提出完整性、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建设方案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严格按规程规范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确保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不重不漏,补偿政策准确。

充分考虑BIM技术的运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强化新技术赋能,提升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二)严把审查质量关。

一是强化行政审查把关。

依照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投资时,除了继续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概算投资合理性进行把关外,要重点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工程重难点问题处理措施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设计和概算缺项漏项等进行审查。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践能力,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定期派遣职工深造学习和参加技术交流,并采取措施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教育水平、考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断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同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和设计业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同一单位承担。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渝水基[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1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印发的有关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水利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四条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渝水基[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3〕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精神,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是工程建设实施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结构稳定和安全、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施工图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任务、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中确需对批准初设进行修改的,应报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工程原初设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五条与批准初设比较,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下列情况均属重大设计变更或修改:(一)工程任务调整;(二)工程规模变化;(三)工程建设标准变化;(四)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电站、供水工程等建筑物位置、结构型式变化;(五)坝体填筑材料变化;(六)料场位置变化;(七)工程投资变化超过初设批准投资的10%;(八)其它对工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7-9月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和涉水专题报告质量评定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7-9月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和涉水专题报告质量评定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7-9月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和涉水专题报告质量评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渝水办设〔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7-9月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和涉水专题报告质量评定情况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2020年7-9月,由于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控制较好,水利主体工程和涉水专题报告审查数量有所提升,较去年同比增加11个,增幅36.67%。

但水利工程报告和涉水专题报告编制质量总体不高,主要问题体现在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沟通不充分、设计单位内部专业协调及校审不严等问题。

为加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管理,同时为项目法人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依据,现将2020年7-9月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和涉水专题报告质量评定情况通报如下:一、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质量评定情况共审查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项目15个(含复审),较去年同期增加2个,增幅15.38%。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规定,评审质量等级为基本合格的项目11个,占审查水利工程总数的68.73%,详见附件1。

二、行政许可涉水专题报告质量评定情况共审查涉水专题报告26个(含复审,不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告知承诺办理件,下同),较去年同期增加9个,增幅52.9%。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专题报告专家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水总〔2012〕4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等精神,评审质量等级为合格的项目20个,占审查涉水专题总数的76.92%,详见附件2。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渝水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建〔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8月3日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行为,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要求,推动建立可持续的现代水利工程体系,以标准化工地建设为抓手,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水利建设形象,助推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倡导各在建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各方。

(三)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指导标准化工地建设并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评选。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增长”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建设监管的通知》(渝重办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管理(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

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渝水基[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19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渝水基[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8〕47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我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渝水〔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194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宋泉岑,联系电话:89079067,157****1309,传真:89079071。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8月13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

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总工办)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六条重庆市水利局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统一入库、集中管理”原则。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8〕9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并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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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政[201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政〔2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8〕92号)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决定》(渝文审〔2011〕68号)
登记,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践能力,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定期派遣职工深造学习和参加技术交流,并采取措施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教育水平、考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断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同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业务和设计业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同一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证书编号和登记号,并在扉页之后装订标明某工程专用的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彩色打印件)。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批准人、审定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主要设计编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加盖相应的注册执业印章。

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十四条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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