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渝水许可〔2016〕39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南桐低热值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南川区鱼枧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南川区鱼枧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渝水许可〔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南川区鱼枧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南川区水利局:你局《关于转报鱼枧水库工程料源调整专题报告的请示》(南川水务文〔2018〕159号)及《南川区鱼枧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项目代码:2016-500119-76-01-000205)等有关资料收悉。
结合我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料场)设计变更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实施情况(一)工程初步设计料场审批情况2016年5月,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水许可〔2016〕48号”文对南川区鱼枧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明确大田咀料场为枢纽工程和供水工程所需块碎石(堆石)料、混凝土骨料主料场,君特采石场为备用料场。
(二)工程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11月底,鱼枧水库工程导流洞已完工,并具备过水条件,大坝正在进行基础开挖,初设批复料场还未开采。
二、设计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一)设计变更原因考虑到初设批复大田咀料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料场周边房屋较多、征地拆迁难度大,且料场进场扩建道路需下穿新建的南道高速,施工协调难度大;部分路段弯道多、转弯半径小、坡度陡,安全隐患多。
基本同意设计单位提出的料场变更。
(二)设计变更内容基本同意设计变更内容。
库区料场和风吹村料场作为大坝堆石料主料场和块碎石、混凝土骨料料场,其中优先从库区料场取料,不足部分从风吹村料场开采。
三、料场工程地质评价基本同意库区料场(主料场)和风吹村料场(备用料场)工程地质评价。
料源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料石均不具有碱活性,主料场运距1~2.5km,备用料场运距6.5km。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长江干流(江津—涪陵)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长江干流(江津—涪陵)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长江干流(江津—涪陵)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相关要求,现对重庆市长江干流(江津—涪陵)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规划的态度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规划名称和概要(1)规划名称:重庆市长江干流(江津—涪陵)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
(2)规划概要:根据《重庆市长江干流(江津—涪陵)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报告》,规划流域范围为长江(江津—涪陵)各支流共37条河流,涉及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巴南区、涪陵区、丰都县、忠县、长寿区、南川区,本次流域水能资源开发任务是以发电为主。
规划实施后,长江(江津—涪陵)流域内已建、拟建电站共计145座电站(其中已成144座,规划新建1座),总装机容量107.01MW。
二、规划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规划实施后,长江(江津—涪陵)流域内共计145座电站(其中已成144座,新建1座),根据识别,回龙庙电站坝址、厂房涉及江津区滚子坪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回龙庙电站(坝址、厂房)、周家岩电站(坝址、厂房)、钟山坪电站(坝址、厂房)、奎义电站(厂房)、高洞电站(坝址、厂房)、凡江河电站(坝址)、三官桥电站(坝址、厂房)、鹅公电站(坝址、厂房)、化贤电站(坝址、厂房)、黄荆湾电站(坝址、厂房)、蝉鱼洞电站(坝址、厂房)、太平寨电站(坝址、厂房)涉及重庆市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南泉虎啸口电站坝址、厂房涉及重庆市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中的南温泉自然景观保护区;五步电站(坝址、厂房)、锡滩电站(坝址、厂房)、飘水岩电站(厂房)涉及重庆市东温泉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周家岩电站坝址、厂房涉及重庆大圆洞国家森林公园;百节电站坝址厂房涉及重庆桥口坝国家森林公园中的桥口坝景区二级保护区,老茶馆电站(坝址、厂房)、滩子口坝后电站(坝址、厂房)涉及重庆桥口坝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圣灯山景区三级保护区;五布电站(坝址)、锡滩电站(坝址、厂房)涉及重庆东温泉市级森林公园。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水〔2020〕12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按照有关程序完成了第二批河流的河道名录登记工作,并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登记簿的通知》(渝水河〔2020〕24号)印发了河道名录登记成果。
现根据登记成果将重庆市第二批河道名录公布如下:一、基准年河道登记基准年为2018年,登记时间截止2020年12月。
二、公布范围第二批公布范围为干流流经重庆市境内的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的468条河流,跨省河流80条(涉及四川省27条、贵州省25条、湖北省23条、湖南省4条、陕西省1条);重庆市境内跨区县河流104条、不跨区县河流364条。
河流总长13375公里,其中干流流经重庆市境内河段总长12012公里。
三、河流名单(按流域面积由大到小排序)(一)流域面积1000-500平方公里河流32条:铜钵河、黎香溪、甘井河、渠溪河、五布河、诸佛江、蒲河、长溪河、临江河、汝溪河、姚市河、中井河、怯道河、泥溪河、龙台河、小河坝河、桃溪河、细沙河、东溪河、马渡河、梅江河、平滩河、溶溪河、大沙河、淮远河、后溪河、龙溪河、延沧河、新民河、梁滩河、洋溪河、酉阳河。
(二)流域面积500-200平方公里河流75条:清溪河、石梁河、棣棠河、小槽河、大鹿溪、羊渡河、官渡河、草堂河、坪坝河、苏马河、油江河、平江、桃花溪、黑水滩河、一品河、兴隆河、官渡河、董河、窟窿河、后河、抱龙河、麻溪河、太极河、畔河、崔家河、流料河、新盛河、石荀河、段溪河、凌霄河、团滩河、石羊河、马溪河、三汇河、花溪河、安抚司河、白杨河、平定河、三溪河、干河沟、灢渡河、车家坝河、小清流河、璧北河、鹭鸶河、悦崃河、黄金河、回龙河、米水河、复兴河、毛滩河、驴子溪、龙川江、鱼泉河、暨龙河、朝阳河、长溪河、苎溪河、南溪河、代峨溪、燕子河、老盘河、长头河、映阳河、温塘河、白家河、木棕河、白石河、龙岩江、后灶河、九龙河、岳溪河、洪安河、石砾河、石马河。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渝水保[2009]6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的批复(渝水保〔2009〕6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南川区等9个区县报送的有关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收悉。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四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257号)精神,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南川区等9个区县的《实施方案》,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规定,原则同意你们编报的《实施方案》。
请你们按此批复,迅速组织力量,抓紧按程序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将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送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措施建设规定,狠抓落实,并依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表》完善补充布局内容,及时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切实抓好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
对审批和备案的内容,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尤其是要落实好区县自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标准控制各项资金,独立费用必须控制在批复的标准范围内。
要加强各项措施单价标准控制,各项措施单价标准以项目区县委托的权威部门核定的为准。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青龙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青龙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渝水许可〔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青龙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3〕93号万州区水利局:你局《关于青龙水库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有关情况的请示》(万州水利文〔2023〕113号)和相关资料(项目代码:2016-500101-76-01-0038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我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准予行政许可如下:一、基本同意设计变更理由二、基本同意设计变更内容本次设计变更内容包括:(一)取消自采枣子梁料场和外购高家沟商品料场,将本工程料场变更为梁平蟠龙镇灰岩料场(含青垭、吉美、凯林、蟠龙山等四矿区);(二)对应调整施工组织设计。
三、基本同意施工组织变更设计方案四、其他(一)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将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概算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为准。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青龙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12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艺馨;联系电话:023—89079067)附件重庆市万州区青龙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专家评审意见2022年10月20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万州区青龙水库工程料场初步设计变更报告》(以下简称《变更报告》)专家评审会,万州区水利局、重庆市万州区双源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7•【字号】渝府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群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据和技术要求(一)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二、划分范围(一)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1.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3.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
(二)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划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岸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1)一级保护区水域卫生防护带范围: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在重庆主城区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在区县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渝水〔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水土保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作为《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的补充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土保持工程。
植物措施计价适用于外购苗木,自产自销苗木的按原编规执行。
二、总体原则(一)营改增后,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二)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费用构成(一)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二)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基础价格(一)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渝水〔2020〕45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要求,对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渝水〔2017〕18号),结合全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基础上,形成《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核准,现印发你们,请依法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达到水量和水质要求。
附件: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铜梁区同心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铜梁区同心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渝水许可〔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铜梁区同心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3〕66号铜梁区水利局:你局《关于审批铜梁区同心桥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请示》(铜水文〔2023〕64号)和相关材料(项目代码:2017—500151—76—01—025336)收悉。
结合我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评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准予行政许可如下。
一、工程实施情况2019年10月25日,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许可〔2019〕75号”批复了同心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截至2023年3月31日,水库枢纽工程除导流涵管未封堵外,其他项目均已施工完毕且通过了完工验收和阶段验收。
二、设计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一)设计变更理由。
基本同意设计变更理由。
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同心桥水库提水泵站的取水流量和供水范围能满足本工程初设批复的高升桥泵站向大庙及物流园区供水需要,为避免重复建设,取消本工程供水工程。
2020年12月,重庆市水利局现场核查时,对大坝砼标号由C20变更为C15、埋石率由20%变更为25%的核查意见为“鉴于设计单位复核成果满足要求,原则同意此变更,但埋石率高,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浇筑质量”,并发出重大设计变更现场核查表。
(二)设计变更内容。
基本同意设计变更内容。
主要变更内容如下:一是取消高升桥泵站向大庙物流园提供原水的管线工程。
二是大坝坝体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20变更为C15,埋石率由20%变更为25%。
三是取消高升桥提水泵站2台供水水泵,保留4台灌溉水泵,相应调整泵房布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
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4.01
•【字号】渝府办发〔2016〕54号
•【施行日期】201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69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2016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一、重点工作考核目标表
(四)地下水水质考核目标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价[2014]3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4.11.06【实施日期】2014.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渝价〔2014〕32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水务局: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大对贫困区县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2011年,市物价局下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水利、电力部门加强督查,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为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和4个市级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仍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调查为全面了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调查,同时对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调查整改情况报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备案。
(二)开展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调查为全面掌握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情况,有关区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填写贫困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2022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2022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渝水设〔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2022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渝水设〔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指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我局组织专家对2022年区县审批的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成果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质量抽查涵盖14个区县审批的30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水库除险加固项目19个,河道类项目6个,新建水库项目3个,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1个,山洪沟治理项目1个。
专家组在查阅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资料、复核技术审查意见和批复内容的基础上,先后赴7个区县的12个项目现场踏勘,并就发现的问题与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
从抽查情况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均能匹配项目勘察设计任务,行政许可文件较为规范,多数技术审查意见或评估意见基本满足行政决策要求,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总体一般。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不到位。
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但在抽查中发现部分项目执行不到位。
如:巴南区花溪河李家沱段河堤修建工程等级和标准选择,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4.4.1条规定;巫溪县柏杨河流域上磺古路片区综合治理项目龙王河隧洞工程、后鸭子沟隧洞工程未对有害气体编制专门防治措施,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4.6.11规定;江津区三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秀山县平江河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等未对围堰进行稳定计算,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2.4.17条规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水许可〔2023〕85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3〕85号重庆市涪陵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6-500102-76-01-003838)和《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收悉。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1月10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11月17日附件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2023年11月10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重庆市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
涪陵区水利局、重庆市涪陵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渝州大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会上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并进行了深入讨论。
根据根据“办水保〔2023〕177号”、“渝水〔2018〕267号”和、“渝水规范〔2021〕2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时跟进水利部的相关新规定,更新相关内容,我局对现行有关建设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2件、修改2件。
一、废止《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号)。
二、废止《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备及核定办法》(渝水质监〔2015〕105号)。
三、修改《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的相关条款。
文件中所有“核定”均改为“核备”。
四、修改《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渝水办建〔2017〕29号)的相关条款:导则中所有“核定”均改为“核备”。
第2.0.1条修改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设置。
市级监督的水利项目在市水利局监督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后续监督事务性工作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中心站全面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第2.0.3条修改为:“机构职责(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2)管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对市内下列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施工质量监督:①中型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水库的枢纽工程;②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县级及以上城市堤防工程;③渠(管)道流量20m3/s或泵站装机流量10m3/s及以上供排水工程。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重庆市中涪南热电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核定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请》(渝中涪南文〔2020〕3号)收悉,我局委托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对该项目的补偿费进行了复核,现函复如下:一、市水利局于2016年1月以渝水许可〔2016〕10号批复了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占地31.05hm2,其中厂区24.37hm2、灰渣场6.68hm2。
批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2.09万元。
二、据复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确定的灰渣场(位于南川区中桥乡花地湾),因南川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取消建设。
经南川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灰渣场重新选址后,于2018年8月和2019年1月分别取得南川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证、南川区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南川水务复〔2019〕1号),并已按规定向南川区水务局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目前,项目厂区部分已建设完成,征占地面积24.37hm2,渝水许可〔2016〕10号批复的灰渣场取消建设后,占地面积减少6.68hm2,按照渝价〔2015〕229号标准计算,实际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74万元,较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核减13.35万元。
三、请你单位按照核减后的金额,及时向我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74万元。
附件: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关于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复核情况的报告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相关要求,对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规划的态度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规划名称和概要(1)规划名称: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
(2)规划概要:根据《重庆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流域涉及重庆市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合川区、永川区部分辖境,规划范围涉及涪江流域内的小安溪、淮远河、久远河、穆家河、板桥河、太平河、琼江、平滩河、复兴河、塘坝河、滑石子河(滑滩子河)、龙台河、白羊河、莲花石溪、打柴沟、赤水河、鹭鸶溪河、姬山河、双江河等主要支流(不含涪江干流),流域面积4400km?。
本次规划修编相较于上一轮规划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取消了上一轮规划新增的9个梯级电站,本次规划无新增梯级电站;二是结合小水电清理成果,将退出类梯级电站调出了本次规划;三是结合实际建设情况,校核了已建电站的数量及装机容量,校核后的涪江支流37座梯级电站总装机容量22.57MW,较上一轮规划减少了2.235MW,本次规划修编无增效扩容电站。
二、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涪江流域内不涉及新增水电梯级。
涪江流域(不含干流)已建成49座小水电站,其中保留类0座,整改类37座,退出类12座。
本轮规划方案与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合川区、永川区城乡总规、土地利用规划不冲突,与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合川区、永川区农业、水产养殖业、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也不冲突。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集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的公告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集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1.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集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的公告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的通知》(办节约〔2021〕185号)要求,现面向全市征集国家成熟使用节水技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
二、提交方式
1.申报材料需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提交。
2.申报材料电子版(含技术应用视频材料)发送至**************。
3.申报材料纸质件胶印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到重庆市水利局703办公室。
三、其他说明
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以附件为准。
四、联系方式
重庆市水利局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熊燃,电话:023—89079375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的通知.docx
重庆市水利局2021年6月29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相关要求,对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一次公众参与信息公告,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规划的态度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规划名称及概要规划名称: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涉及合川区、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永川区5个区,涵盖双江河、姬山河、鹭鸶溪河、赤水河、打柴沟溪、莲花石溪、琼江、塘坝河、滑石子河、平滩河、复兴河、白羊河、太平河、板桥河、穆家河、久远河、淮远河和胜利河等支流,不含涪江干流。
开发任务和方案:琼江开发的主要任务是通航、发电;其余支流开发主要任务是发电。
根据本次拟定的开发方案,涪江流域(不含干流)总装机为24.805MW,多年平均发电量8958万kW?h。
二、规划实施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规划实施单位:重庆市水利局联系人:曾老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3号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编制单位: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51****0213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扬子江商务中心7楼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1、工作程序:环评单位接受规划环评委托后,分析《重庆市涪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规划区划的协调性。
结合区域环境现状的初步调查结果,识别规划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现状的分析、调查与评价,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生态、环境、社会等的综合影响,从环境角度进行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渝水许可〔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4〕12号重庆市水文监测总站:你站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的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的行政许可申请已收悉。
2024年2月1日,重庆市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等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你站报送的《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技术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
会后,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提出了《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技术论证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经专家审查,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一、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受涉水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站测验工作环境及测验设施破坏,丧失收集流域天然水文资料的功能和作用,为尽快恢复水文测站功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撑,同意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搬迁调整。
二、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下迁6.0公里至石岗乡新大桥上游100米处,迁建后测验项目、测站功能及定位不变。
三、迁建完成后及时更名,并将调整后的测站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文站网管理系统,报水利部备案。
附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技术论证报告项目《明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调整技术论证》审查意见重庆市水利局2024年2月27日附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技术论证报告项目《明水水文测站调整技术论证》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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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
渝水许可〔2016〕39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重庆南桐低热值煤发电新建工程
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重庆南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经万盛经开区水务局转报的《关于〈重庆南桐低
热值煤发电新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的请示》(万盛经开水务文﹝2015﹞295号)和《取水申请
书》等资料收悉。
2015年12月31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
对《重庆南桐低热值煤发电新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
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
会后
论证单位根据会议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完善,于
2016年4月提交了《报告书(报批稿)》。
专家组经认
真复核,提出了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经审核,你司提交
的取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
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重庆南桐低热值煤发电新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电化工业园区内,拟建设2×350MW超临界循环流化床机组,采用带冷却塔的二次循环冷却水系统进行机组冷却,水源由南桐煤矿矿井疏干水与青山湖水库(二期)联合供给,设计年运行5000小时,设计供水保证率97%。
二、本工程煤矿疏干水取水水源为南桐煤矿一井、二井及新田煤矿矿井疏干水,取水地点为南桐煤矿矿井疏干水处
理站(坐标:东经106°52'40",北纬28°56'27");青山湖水库(二期)取水地点位于水库坝后消力井处(坐标:东经106°54'21",北纬29°01'50")。
煤矿矿井疏干水取水方式为井群取水,青山湖水库(二期)取水方式为蓄水取水。
取用的原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项目冷却塔循环系统补充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
三、核准本工程年取用水量为780万m3,其中:从煤矿矿井疏干水取用338万m3,从青山湖水库(二期)取用442万m3。
按取水规模和设计工况计算,建设项目单位装机取水量为0.684m3/(s·GW),单位发电量取水量为2.461 m3/( MW·h),工
业用水重复率达98.0%,风吹损失率为0.05%,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率为4.3,循环水系统夏季冷却倍率为54倍,春秋季冷却倍率为45.9倍,冬季冷却倍率为32.4倍。
用水指标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四、规划年本工程年取用338万m3煤矿矿井疏干水,煤矿矿井疏干水可供水量592万m3,经处理站处理后现状水质可达到Ⅱ~Ⅲ类水标准;从青山湖水库(二期)取用442万m3原水,青山湖水库(二期)年可供水量500万m3,取水所处的养生河现状水质为Ⅲ类。
《报告书》经调节计算,青山湖水库(二期)对本工程供水保证率达100%,煤矿疏干水采用最不利情况下矿井为本工程最小供水量,两水源联合供水对本工程的供水保证率为100%,满足设计供水保证率97%要求。
本工程取水水源基本可靠。
五、同意本工程排污口设置于綦江右岸万盛经开区两河口河段右岸(两河口大桥下游约800处),坐标为东经106°43'30.53",北纬28°50'34.74"。
本工程退水为电厂冷却循环水,年核准退水量67.5万m3,退水方式为管道连续排放,退水要求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六、本工程取用煤矿矿井疏干水后,规划年刘家河减水河段来水量减少7.39%,浦河干流减水河段来水量减少1.21%;退水全部为电厂冷却循环水,温升温降影响范围较小。
本工程取水对区域地下水资源影响不大,取退水对水功能区和其他
取用水户影响较小。
七、本工程取退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在每根取水管道上均安装经鉴定合格且具有在线监测功能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我局要求将取水监测信息接入全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平台。
八、本工程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并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九、本工程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十、若本工程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本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或核准,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重庆南桐低热值煤发电新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16年4月20日附件
抄送: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市水资源管理站,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