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论文:经济法价值在国有经济法中的微观体现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经济形态,结合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特点。
其微观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保持着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即国家拥有并控制着国有企业等重要生产要素。
公有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宏观调控的基础,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可以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市场调节机制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关系等。
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价值规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推动社会生产的高效运行。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多元化经济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共同存在和合作。
除国有企业外,还允许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存在和发展。
这样的多元经济主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丰富的动力和资源。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治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靠法治体系来保证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治体系为市场行为提供了规则与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自由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个人和企业自主经营,允许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生产经营的领域和方式。
通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更好地调动资源、提高效率。
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多元化经济主体的相互合作与竞争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优势,同时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保持公平和公正。
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法治体系和经济自由度等方面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译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论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确立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对经济法这门学科或者部门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整体福利(幸福)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但这些价值元素都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由于经济法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会限制甚至牺牲个体的刺益,同时经济法比较倾向于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为了实现整体利益,因此严格界定经济法的“整体福利”的范围,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避免公权力滥用而私权受损。
标签:经济法的价值;目的性价值1法的价值在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时,不能不先考察法的价值。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分为“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
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孔德周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还有学者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正义、公平、秩序等等。
如漆多俊先生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其他如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
”2经济法的价值关于经济的价值,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
如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其中心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
徐士英女士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经济体制效率),其次是公平(但此公平是内化到效率价值之中的公平,其判断标准是效率的提高而非伦理道德的抽象)。
吕忠梅女士将经济价值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
探究经济法的价值观点-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探究经济法的价值观点-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同领域的学术观点开始走向融合。
在中国法学界之中,对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的大讨论从未停歇。
各个学者各抒己见,阐述自己的观点。
但无论怎样去争辩,定性之前要以它自身特点和内在调控机能作为根本出发点这一基础是不能改变的。
所以,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应从多方面考虑,着重显露在社会公平、效率与秩序之上。
关键词:经济法的价值;社会公平;效率;秩序;作为中国法学界亘古不变的一个讨论问题,经济法的价值一直是法律人追寻的对象。
对于这个命题,社会法学家庞德曾经提到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使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对此,博登海默回应说,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基本价值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这些学者对经济法价值的强烈追寻,更多地是在探寻在法律中如何设定主体价值.笔者认为,找寻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让其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法律中去。
由于在整个经济法的组成脉络中,其自身可以确定的调控范围会与调整对象交相呼应,所以,确定其价值,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才是有效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
使体系目标明确,才能做出深刻研究,才可以让各个部门法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一起发展,不会发生较大的变故。
一、经济法价值观点总结在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是很多学者竞相追逐的对象。
直到现在,还未得出一个较为完整、成体系的答案。
对于纷繁复杂的观点与论述,总结出其中心思想,并找出有价值的论断十分重要,现笔者就一一道来。
1. 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平、经济。
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与正当的差别待遇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价值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角 ,由开始的只注重个体效率转为注重个体效率和 社会效率的兼顾 。 那么 , 经济法价值是如何在公司法 中体现 的 呢 ?
一
说也是非常有效率 的,但是社会整体的效率却异常
低下 , 于是纠正市场失灵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 可 以说 ,经 济法 产生 的历 史 背景便 注 定 了经 济法 与社 会 整体 利 益 的不解 之缘 。经济 法 的另 一个 重要 价值
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助其工作 , 费用由公司承担” 。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合理配置使公司能够高 效地运营下去。在这里 ,经济法所提倡 的效率与公 司 法 所 体 现 的 效 率 究 竟 是不 是 同 一 种 意 义 上 的效 率 ?众所 周知 , 济法 按 法律部 门划 分 的话 , 列人 经 应 以社 会法 为 代表 的第 三法 域 的范 围 , 是 , 理 成 章 于 顺 地 可 以推 出经济法 的效率是 社会 本 位 的效 率 ,是 以
足 ,即法律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 的积极作用 和意义 , 平等 、 公平 、 正义 、 安全秩序和效益等都是法 律 的价值 目 。 标 经济法作为一 门部 门法 , 一方面体现 法 的价值 的共性 , 另一方面又强调 自己的个性所在 , 人们习惯将后者称之为经济法的价值 。 学界对经济法价值的说法可谓莫衷一是 ,但实
三 、公 司 法人人 格否 认 制度 典型地 体 现 了经 济
法 的价 值
二 、公 司法 人治 理结构 的完善 充分 彰 显 了社 会
效 率
公 司法 所规定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是 实现公 司运 营
效率 的保证 。新《 公司法》 改变 了以往董事长集权的 现象 , 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作用 , 明确规定董事
上 的否 定之 否定 , 过对 个 体效 率 的扬弃 , 通 实现 社会 效率 , 分体 现 出 了经济 法 的价 值 。 充
经济法经济论文例文-简述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经济论文例文-简述经济法价值》摘要:经济法经济论文范文:简述经济法的价值word版下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决定了经济法的应然作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对完善我国经济法理论具有重要作用,经济法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注重个人利益、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环境的发展经济法经济论文范文:简述经济法的价值word版下载【摘要】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决定了经济法的应然作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对完善我国经济法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决定了经济法的应然作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对完善我国经济法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指通过比较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效益,将经济法的效益分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
经济法一般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的判断标准的,当个人利益明显高于社会整体利益时,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就会很小甚至为零,而对个人有利的只需要一种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经济法在此时就需要对资源配置方式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在这个作用上我们可以认为,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它也是经济法的功能与宗旨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也是其精神价值目标和根本特点的唯一体现。
经济法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注重个人利益、社会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环境的发展。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指经济法要努力推动经济公平、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事实自由,包括安全、效率、公平等相关特点,反映了法律的普遍价值,也表现出经济法特有的目标价值。
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国家主导的大型企业,其在国家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和规范国有企业的运营,经济法起到了重要的管理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一、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经济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优先地位和特权。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并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经济法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权益保护,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二、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管理1. 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行业特点,国有企业可以采用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经济法规定了各种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为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规定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出了要求。
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应该建立在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司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确保决策机制的科学性、权力的合法性以及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经济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力范围,强调了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经济法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规范1. 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经济法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制度。
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需要依照经济法规定的准入规则和程序,符合市场准入的条件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从事经营活动。
同样,经济法规定了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企业根据市场规则实现自由竞争与退出。
2. 公平竞争的规则经济法保证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权力,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竞争公正有序。
经济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约束。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其中的核心和目标决定着它的基本走向和定位,因此将社会本位化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约束和存在属性的定位。
经济法在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经济法在经济中的价值体现经济法的由来。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各自的特点,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是非常自由的经济状态,政府并不加以干预,但是自由的市场会造成相对垄断,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他们会限制产量提升价格,创造垄断价值。
没有剥削,没有压榨就没有利益,资本家总是以廉价劳动力为剥削基础。
从总体上来说对市场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束缚,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伴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对于世界经济造成严重的创伤。
在经济危机中发觉市场无法再短时期内解决产生的问题,那就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力进行解决。
从近代的经济发展来看,由于不被管理的市场其市场最终是失去控制导致惨重损失,后来就产生了最开始的经济干预机制,最终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的来由,不同国家是不同的,很多西方国家是因为经济危机导致市场失灵,政府职能进行一定的补救。
我国的市场经济由来已晚,在市场初期就能够有西方国家的相关经济经验,而且我国政府一直对经济进行干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的重要价值。
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产生积极作用,能够做到经济公平,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准则以及出发点。
传统的法律中的公平公正是通过外部角度来分析的,有很多方面,比如宪法或是刑法以及民法都提到公平,此类公平制度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制度。
在经济体系中提到公平就应该提到竞争,如何能够公平的进行竞争,此时经济法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能够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
诸如在市场竞争中不可以运用某种经济主体去帮助另外的经济力量进行竞争,竞争过程的公平,竞争结果也需要公平,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
经济法还提到帮助弱者,通过恢复财产以及收入等,达到最终的平等。
国家还为广大公民提供发展上的公平,伴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致化,将工人以及生产资料良好地结合起来。
经济的良好发展所必要的一点就是合理的分配上。
古典经济。
古典经济中主张自由为主,经济的发展是单纯的市场经济增长,随后大生产开始,人们之间产生了合作的关系,商品经济逐渐转型为市场经济。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历史上看,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起源于建国初期对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国有企业在开放以来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以下将从国有企业的宏观作用、微观作用以及担当重大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国有企业在宏观层面上发挥着稳定经济的作用。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稳定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来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增长提供保障。
此外,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国有企业可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通过调节价格和供应,维持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在微观层面上,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通常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能够在关键领域和重大产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在重要行业和战略性领域中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可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同时,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提高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此外,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一些特殊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通过改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公共产品。
国有企业在扶贫、教育、医疗等领域投入巨大,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国有企业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捐资助学、资助贫困地区等,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了效益低下、负债累累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化和转型升级。
此外,国有企业还面临市场化程度不高、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大力度,培育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
总之,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宏观层面上,国有企业可以稳定经济、保障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微观层面上,国有企业可以推动产业升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一些特殊的社会责任。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经济发展也面临很大的问题。
其中,公平价值是经济法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文就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涵盖了各种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规范对象是全社会的经济行为,包括个人、企业、国家、政府等各种主体。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性。
经济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多元性。
经济法的适用对象有很大的涉及面,包括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经济组织的运营规范等等。
3. 独立性。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主性,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相互独立,不会相互影响。
二、公平价值的概念和意义公平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是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平等、公正、公平地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和财富,消除贫富差距,促进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在经济发展中,公平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公平价值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公平价值可以加强国家管理能力,促进政府的公正行使职权。
最后,公平价值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公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含义和实践价值1. 经济法的公正性经济法的公正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定和裁决必须实现平等、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
例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法规,加强监管,防止某些利益相对弱势的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2. 经济法的合理性经济法的合理性是指,根据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制定合乎道德、科学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范。
例如,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有效地约束市场行为和参与主体的行为。
3. 经济法的有效性经济法的有效性是指,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则和制度,保证它们得以有效地实施。
经济法解读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
经济法解读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举足轻重,不仅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富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解读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探讨其法律依据、主要内容以及意义和影响。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与国有资产管理密切相关。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 国有资产的产权确权和登记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问题,确权和登记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产权的重要手段。
2.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目标,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改善经营管理、推动科技创新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3.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监督和审计是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公正、透明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监督和审计,可以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4. 国有资产的流转与处置:国有资产的流转与处置,既包括国有资产的有偿和无偿流转,也包括国有资产的租赁、租售、转让等方式,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监督和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1. 分类改革:根据国有企业的属地、性质和业务特点等因素,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改革举措,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
经济法与国有企业
经济法与国有企业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任。
而经济法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经济法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挑战与发展机遇。
一、国有企业法律地位的确认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既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所有权性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国有经济的管理由国家承担。
同时,《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等程序问题。
这些法律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管经济法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既包括了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等。
在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方面,《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国有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规定了它们的职权和责任。
此外,《公司法》还对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股权出质和合并重组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交易行为方面,《反垄断法》、《公司法》等法律对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性的规定,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三、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挑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国际法律规则的不断融入,国有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挑战。
首先,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寻求自身的发展空间。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策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国有企业需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适应国际经济法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涉及到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国有企业需遵守国际法律规则,开展跨国经营和合作。
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规制
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规制引言市场经济是一种基于供求关系和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其中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资源配置由市场供需决定。
然而,市场经济并非没有规则,微观规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微观规制是指政府对市场中个体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一种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有效运行。
本文将探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规制,并分析其意义和作用。
1. 微观规制的概念和目标微观规制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对个体行为进行干预、约束和指导的措施。
其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市场公平市场公平是微观规制的核心目标之一。
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防止市场中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例如,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防止市场中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权力,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
1.2 市场效率微观规制也旨在提高市场的效率。
政府通过规制市场中的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问题,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例如,政府可以要求企业披露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信息对称性,从而帮助市场机制更加高效地进行资源配置。
1.3 公共利益保护微观规制还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市场经济中个体追求自身利益,但有时候这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政府可以通过规制行为,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保护公众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1.4 市场秩序微观规制还有助于维持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市场秩序。
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打击非法行为如商业欺诈、侵权盗版等,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2. 微观规制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微观规制的过程需要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
以下是常见的微观规制手段:2.1 法律法规制度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各种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制定反垄断法、劳动法等,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
2.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中的各个行业和经济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
例如,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监管金融机构的运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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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论文:经济法价值在国有经济法中的微观体现摘要企业作为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社会公民”的个体角色及基于该角色所采取的行为决定了企业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应然性。
作为特殊的主体,国有企业具备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统一,承担着特殊的企业社会责任。
这种特殊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效益一、经济法核心价值: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既是一个哲学范畴,也是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概念。
豍无论是“法的价值”或“经济法价值”,都以价值为探讨起点。
因此,本文依照价值到法的价值,再到经济法价值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价值价值的内容是围绕着主体与客体这一对概念的关系展开的。
价值的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的主体、价值的客体和价值的主客体之间的统一,一方面是主体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
豎因此,经济法价值研究不能离开对价值的构成要素的思考,价值的这一核心内容对经济法价值研究的启示在于:(1)经济法价值首先应当思考的是经济法价值的主体对经济法有何需求和经济法可以增进何种价值。
(2)经济法价值研究不能缺少对经济法价值的客体以及客体功能的思考,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客体范围、确认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内在属性。
(3)经济法价值研究必须解决价值要素中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的统一问题,即主体对价值的选择与确认和价值的实现。
经济法主体通过对不同价值和功能的选择,确保自身需求和客体功能间的统一,并以确认的价值为基础,对经济法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构建,这就是价值的实现。
(二)经济法价值: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其区别民商法在于经济法追求宏观上的效益,即社会整体效益。
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一种静态的概念,不能体现出现代经济法的动态化效应,因此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较之更能体现和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特征和趋势。
同时,经济法作为宏观把握经济脉搏的法,它所关注的并不只是眼前的效益,而更注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问题。
豏将经济法的价值回位到法的价值层面加以思考。
法的价值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
豐因此,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其价值具有法的价值的共性,即作为一个应然概念,高于法和法的价值实现的现实状态,包含着人们对法的希望和理想。
而正是应然的法的价值对现实法的超越,为法的信仰和法治的追求提供了思想基础,使主体内心确信并为之而努力。
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经济法价值正是一种应然的价值理念追求。
二、国企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国企社会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社会责任的地位和取舍上,即国企应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位于核心地位,当社会责任与营利目标相冲突时,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先。
关于国有企业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的焦点在于:国有企业是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
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是企业的一种,而企业的根本特征在于营利性,因此国有企业的性质同样也应该是营利性的;另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具有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职能,其性质应该是公益性的。
本文更倾向地认同第三种观点,即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双重性质 豑。
第一,国有企业具有营利性质。
首先,国有企业也是企业的一种,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基本特征,而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营利,即追求经济效益,是财产、资源和利益的统一体。
其次,作为拥有独立财产及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国有企业的自主性和市场性也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营利性。
豒第二,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质。
国有企业具有的所有性和控制性决定了其公益性质。
同时,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法人,国有企业具有公法人的特点,具有公共性的特征。
日本学者曾把国有企业的公共性划分为五个方面:即所有的公共性——政府所有;主体的公共性——终极所有主体是国民;目的公共性——为公共利益;用途的公共性以及规制的公共性——用于公共用途,实行公共监督。
豓简言之,国有企业在这些方面体现的是公共性,承载了国家的一部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具有公益性的性质,并借此同非国有企业相区别。
社会主体的性质决定了其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采取的具体行为正是责任所产生的依据所在。
国企与非国企性质上的区别在于国企的公益性,性质上的差异使得国企与非国企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也因此而不同,然而两者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又进一步导致两者的不同责任。
因此,国有企业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应该承担有别于非国企的特殊社会责任。
三、国企社会责任所体现的经济法价值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国有经济实现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这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经济法价值在国有经济法中的体现。
作为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是国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具备所有性、控制性、自主性、市场性四个因素。
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所有性和控制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公益性,自主性和市场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营利性。
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营利性进一步决定了国企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
公共目标是社会整体效益目标,而企业目标是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商品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追求的自身利益。
豔国企的特殊社会责任是对这两个目标的重塑与整合,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内涵。
(一)体现了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协调国企特殊社会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国有企业作为个体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协调,主要体现在:第一,国有企业基于其自身特殊性要更多的考虑社会整体效益。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用国有资产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应当更多地担负起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在追求营利的同时,应当更多考虑公共的利益。
作为政府拥有或政府控制的经济实体,国有企业在资金和资源分配中占据明显优势,享有特殊的垄断地位或政策保护,并享受大量体制性的优惠。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理念,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享受了在体制与资源各方面优于其他企业的权利,那么理应有较多的社会担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二,国企双重属性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国企社会责任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冲突时,应以社会整体效益优先。
对外,国企的双重属性区别于非国企,具有特殊性,即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统一;对内,国企的特殊属性具有特殊结构,即公益性占首要地位,在公益性和营利性发生冲突时,以公益性为先。
如何衡量两者的利害关系,其关键在于国家、国企及两者之间关系的正确定位。
首先,就国企而言,作为政府社会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的对立统一体,其设立和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经济调节功能,实现社会的总体利益,因此便无可避免地承担了公益的职责。
另一方面,就国家来讲,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同时兼具国有企业的股东身份,国家的目的在于通过参与微观企业经营以更好实现其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其主要身份是社会管理和实现公益,国家对该类型国企公益性质的关注势必要大大甚于对其营利性质的考虑。
因此,国企的营利性质从属于公益性质,在公益性和营利性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益性为优先。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国企的公益性具有首要地位和先行性,而公益性的首要地位和先行性又进一步决定了国企社会责任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
(二)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理性人需求的无限性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而放任这种矛盾的发展与激化则最终会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不能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正是经济法价值内涵之人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进一步体现。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正是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协调基础上对于代际公平的进一步体现,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则具体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中。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众多学者进行了实证与理论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上,共同维度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豖:1.经济责任。
这是卡罗尔金字塔模型的基础层次,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责任维度,对外体现为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财富及有效率地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对内体现为企业通过技术和创新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2.法律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位于金字塔模型的第二层次,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维度,体现为企业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及纳税;3.商业道德。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在法律尚未涉及以及未能涉及的领域,该责任维度体现为企业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
4.环境保护。
具体体现为企业应积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同时进行产品改进及废旧物回收以减少污染、节约资源进而提高资源利用率;5.消费者保护。
具体体现为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时,要同时注重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6.员工利益。
体现为企业关注员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注重员工的培训与教育、为员工提供平等的机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并提高员工的福利;7.公益事业。
这是企业责任中的自觉责任,是企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的最高层次。
具体体现为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弱势群体,利用企业资源投资社区等。
如上归纳,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积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同时进行产品改进及废旧物回收以减少污染、节约资源进而提高资源利用率,这是社会责任四个层次中的伦理责任层次,具体体现了代际公平,在保障个体利益实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化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注释:豍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页.豎周世中,黄竹胜.法的价值及其实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豏 豔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9页,第510页.豐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豑顾功耘,等.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281页.豒 豓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