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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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水利与生态工程学院

班级:水利水电工程7班

姓名:xxxxxxxxxxxx

学号:xxxxxxxxxxxx

“枫叶”诉“鳄鱼”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

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BRAND)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商品。同益公司早于同年 2月1 8日即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活动。

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

1994年4月28日,服装一厂工作人员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购买已更换成“卡帝乐”商标的男西裤2条,百盛购物中心出具了销售发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称的所购西裤为“鳄鱼”牌,但经庭审勘验,实为“卡帝乐”牌)。

于是,原告服装—厂以被告百盛购物中心构成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根据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将鳄鱼公司、开发促进会追加为共同被告。 1994年6月19日,同益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1993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服装一厂更名为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厂。

原告北京服装—厂诉称:1994年4月,原告发现百盛购物中心二楼鳄鱼服装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1994年5月3日,原告从该专卖店以每条560元购得西裤两条,经检验发现,该“鳄鱼”西裤系原告的产品,仅将原告的“枫叶”商标换上了“鳄鱼”商标,且其售价远远超过了原告每条

200元左右的销售价格。原告认为,百盛购物中心、北京同益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鳄鱼公司作为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其此种不劳而获,冒用他人产品谋取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损害,又是对原告的产品信誉、声誉的恶意败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败坏了原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同益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其已被撤销,其上一级单位开发促进会应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在百盛购物中心内,对外经营及所出具发票均以百盛购物中心的名义进行,故百盛购物中心应承担连带责任。鳄鱼公司虽与同益公司有委托协议,但在该经营场所没有任何表明这种代理关系及同益公司身份的标志,使公众无从知晓这种代理关系的存在,同益公司实际上成为鳄鱼公司的代表,有关责任应由鳄鱼公司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 (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 赔偿原告100万元,包括被告非法获利及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

的损害;(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告百盛购物中心辩称:为在该中心设立鳄鱼服装专卖店,其

曾与同益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约定:该公司对于所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等不法事宜,如有违反,该公司除须负法律

责任外,亦须赔偿百盛购物中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原告所称被告于百盛购物中心二楼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若属实,亦与其无关,其责任应由同益公司承担。

被告同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未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前)辩称:其是在取得鳄鱼公司的合法授权后,在百盛购物中心销售鳄鱼公司“鳄鱼”牌牙口“卡帝乐”牌产品。其更换商标的行为服装—厂是知道的,但并未反对,故同益公司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没有恶意败坏服装一厂的产品声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发促进会辩称: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看,该会为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但实质上同益公司与该会仅为挂靠关系。该会从未向同益公司提供过开办及注册资金,也未派人参与工作,

未对同益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领导;同益公司也从未向该会交纳过管理费等费用。故该会不应对同益公司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陈树新(原同益公司法定代表人)述称:同益公司已不存在,其个人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参加本案诉讼。

我认为,北京服装一厂对其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益公司虽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授权,在北京贩卖鳄鱼牌(CROCODILE BRAND)皮革

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服装、服饰等,但原告并未授权

其可以更换原告产品的商标再行销售,且该授权并不意味着同益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货源而将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同益公司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

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

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影响。因此,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开发促进会系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同益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

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故开发促进会应代其履行本案的法律责任。

被告百盛购物中心并未参与同益公司侵权行为的实施,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因此百盛购物中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授权虽不完备,但更换商标的行为系同益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实施,且该行为已超出了授权范围,属被授权人滥用权利。因此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第(9)项、第(10)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就本案而言,同益公司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书面授权,在北

京贩卖鳄鱼牌(CROCODILE BRAND)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 (CARTELD BRAND)服装、服饰等。贩卖从商业上讲是指将他人的商品买进后卖出。因此鳄鱼公司的“商标授权书”并不意味着同益公司可自行组织货源而将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再高价销售。而且,原告也未同意同益公司可以将原告产品的“枫叶”商标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再行销售。同益公司的行为表面上是通过购买行为使原告对售出的服装的商标权权利用尽,而

想使其行为合法化,但同益公司并非商业活动中的最终用户,同益公司实质上是在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其行为无偿地占有了

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同益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

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益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赔偿损失。由于同益公司所述其工作人员更换商标的行为得到了原告许可的辩称,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如果原告

从商标侵权角度主张,我认为仍然应当认定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同益公司的行为不利于建立公众对“枫叶”商标的合理评价,从而影响原告商标信誉,这是从更高层次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当

然最好的方式是《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益公司这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便于规范市场行为和正确执法,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首先涉及的是开发促进会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我认为,一般地讲,同益公司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因同益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承担

民事责任能力,故开发促进会从法律上讲系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尽管开发促进会不认为自己是同益公司的主管单位,但从公司登记

注册手续看,其作为同益公司主管单位的身份是没有争议的),就应

代其履行本案的法律责任,包括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开发促进会以原同益公司现存于百盛购物中心的财产来履行本案的法律责任。如果同益公司被注销后,成立了清算组织,那本案就应当由清算组织作为被告承担同益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果开发促进会投入资金不足,其应在不足范围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方面,开发促进会应当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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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企业法制制度 一、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你同意哪种观点? 三、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四、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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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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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业论文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实 现 途 径 院系: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12级市场营销2班 学号: 21号 姓名:刘汉新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济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①。1、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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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欧阳亦梵 3100104662 在这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新的是事物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 思想和世界,到底什么是对的,到底什么是错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我的信仰 是什么。当一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不确定的时候,我们迷茫着也苦苦追求着,探寻着我们全社会都共同拥有的信仰和准则。当风雨激荡时,大学生作为 社会的旭日朝阳,应当勇敢担当起吹响前进号角的使命。我们要坚持忘我们的 原则,树立坚实的丰碑,告诉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准则和底线,使每一个人都 应该去做的和遵循的。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 +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目 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 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 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每个人都必须遵从。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最有权威的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 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 们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只有政府、社会、公民都明确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和 谐的现代生活方式。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尚法的风尚,首先大学生要带头充分 认识了解法律,把握在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升 自己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县重点分析民商法。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受民商法保护。大学生了解民商法的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有 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下面我以与大学生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为分析重点。知识产权是调整在创 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时至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只调整商标在注册、管理、使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个总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 经济法具有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特殊价值,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 展并融入世界,宏观调控不断加强,经济法特殊价值的法律运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彰显。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1 浅谈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 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 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 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 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 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 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 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

【毕业论文选题】120个最新经济法论文题目

120个最新经济法论文题目 1、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比较 2、试论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的完善 3、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 4、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研究 5、浅谈工程结算争议仲裁 6、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 7、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8、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9、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0、论经济法的地位 11、论公司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12、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 1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4、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5、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16、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17、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8、论《公司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9、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20、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21、试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2、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23、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现象 24、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1

25、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26、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27、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28、试论商业贿赂的特征 29、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0、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31、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3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33、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34、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5、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36、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37、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38、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39、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40、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41、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42、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责 43、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44、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系 45、试论我国审计监督的原则 46、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47、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条件 48、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49、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初探 50、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2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1、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不能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这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即其不具备提供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县支行的保证行为自始无效,即县支行无须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县支行就本案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D公司明知或应知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仍提出并接受了县支行的担保,其主观也有过错,故D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县支行和D公司按各自过错大小分相责任。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 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问题提示] 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 [案] 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

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院系:水利与生态工程学院 班级:水利水电工程7班 姓名:xxxxxxxxxxxx 学号:xxxxxxxxxxxx

“枫叶”诉“鳄鱼”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 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一) 1.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 2. 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 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4.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 5.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 6. 搭售行为研究 7.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8.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0.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 11.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 12. 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13.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 14. 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 15. 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 16. 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17. 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8.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 19. 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20. 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二) 1.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反诈骗的法律分析 2. 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3. 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 4.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5. 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 6. 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 7.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 8. 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 9.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10.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 11.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 12. 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 13.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14. 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 15. 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17.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 18. 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 19.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三) 1.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2. 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 3.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 4. 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5. 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6.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 7. 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8. 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 9. 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 10.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 11.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315案例分析及感想 经济法通论

在一些玩具生产厂里,用多次回收的“二料”生产的玩具,都有股刺鼻的味道。玩具厂中一个戴着口罩的工人介绍说,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 用医药垃圾生产玩具的厂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案例中的玩具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中玩具不符合质量标准制度,生产的玩具对人体危害很大,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 感想: 以前都不怎么看315晚会,今年是跟老师、同学一起看的。最大感觉是震惊。看那之前,我根本想不到会有这些事情。中国的消费问题实在是太多了,太令人寒心了。尤其是使用塑料垃圾制造的假冒伪劣玩具,还有塑料包装。这些玩具大多是“二料”生产的,都有股刺鼻的味道。玩具厂中一个戴着口罩的工人介绍说,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有研究表明,儿童对甲醛尤为敏感,能造成慢性中毒,甚至引发白血病。玩具生产厂工人却说,“甲醛料结实,甲醛料做出来的产品结实耐用。”这时对儿童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对祖国花朵的践踏。一点都没有责任感,着想着“钱”,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在哪。 还有有毒塑料做成的包装品,我们食堂每天的早点都是用塑料袋,以前只知道用塑料袋环境污染很大,现在没想到竟会危及生命安全了。 当然我也知道,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仅仅是厂家一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这些无良商家能够少一些,我们的生活也定会好一些。

经济法相关案例

1、关于“合同订立”的案例 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 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桔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2、关于“合同效力”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不写)3、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案例 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A厂向B公司提供一批产品。合同签订后,A厂按照B公司的要求安排了生产任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至电A厂,称:该公司新任领导认为其前任在职期间所订购的产品不能为该公司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所以不拟购买并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如果B公司不履行合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案例 09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5、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关系”的案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

关于经济法的相关论文题目

关于经济法的相关论文题目 1.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 3. 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 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 5. 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6.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7. 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 8.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 9.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10.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11. 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 12. 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3.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14. 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 15. 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 16. 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 17.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18. 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9.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 20. 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 21. 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1. 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

2. 破产复权制度研究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 4. 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5. 垄断控制制度研究 6.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 7. 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 8. 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9.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0.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 11.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1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13.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 14. 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 15. 派生诉讼制度简论 16. 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 17. 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 18. 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19. 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20. 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 21. 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22. 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 23.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4. 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1. 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2. 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3篇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3篇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1篇 《经济法》,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学》,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1999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原理》,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学》,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经济法学理与案例分析》陈大刚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新编经济法教程》陈大刚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经济法学》侯怀霞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版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王全兴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吕忠梅,刘大洪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 《经济法基础理论》,漆多俊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及修订各版 《欧共体竞争法》,王晓晔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反垄断法研究》,曹士兵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 《税法原理》,张守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金融监管法论》,张忠军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刘大洪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吴锦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经济法论丛》,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经济法学评论》,史际春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论丛》,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 《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 各类报刊杂志,网站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概论》,(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经济法》,(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 《经济法理论》,(苏)B、B、拉普捷夫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德国经济行政法》,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管制与市场》,[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上海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经济法的挑战》,苏永钦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公平交易法新论》,赖源河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日本税法》,[日]金子宏著,战宪斌,郑林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法和经济学》,[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上海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反托拉斯法》(第二版),[美]波斯纳著,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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