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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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在最后一批货物的交付上出现了问题。

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采购替代产品的费用;2. 市场推广费用;3. 逾期交货导致的生产线停工损失;4. 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和赔偿费用。

根据上述损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主要从事土地开发、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

2010年,甲公司拟在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标,乙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

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施工,合同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二、案情简介2011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

乙公司同意暂停施工,但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属于擅自变更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1)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开发商提供房屋销售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销售推广,开发商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与经纪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经纪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开发商尚未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法律依据(1)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房屋销售情况不佳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因此,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销售该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面积、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

二、案情概述1. 房屋面积问题: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经专业测量,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约5%。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面不平整等。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3. 交付时间问题: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催促,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解释,但购房者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的住宅。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多年,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成立于2018年,与甲公司经营同类型电子产品。

2. 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低价倾销策略,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导致甲公司产品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3. 乙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乙公司置若罔闻。

三、法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采用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停止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停止侵害。

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

3.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

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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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范文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 1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案例分析】不当得利。

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

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

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

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

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

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

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

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案例分析】无。

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案例介绍】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

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

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原告出资 200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

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

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

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

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

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案例分析】1.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从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这一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告对其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

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

3.表见代理【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

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

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

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

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

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

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00年1- 2 -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

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

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五、诉讼时效制度【案例介绍】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

1997年9月日30 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

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乙再次向甲催要,甲仍未给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

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案例分析】不正确。

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1997年5月31日,甲答应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199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

因甲不知去向,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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