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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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中发生矛盾之时,在不可容忍的矛盾激化之际,法律便以社会的名义给予了适当的调节,法律的出现使人们在处理非本能的事务之时,最大限度的围绕着正义而活动,它对社会秩序予以规定并加以调节,以一种无形的力量支撑着那些没有真正摄入法律中的人们。它给予主张和谐的人以优越感,而给予自私不和谐的人以卑微感,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落差成为一种力量维持着社会和谐地运作着……
随着我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随着经济法立法的加强,以及经济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开展,我国的经济法也得到了发展。三十年来中国法律领域革命的一个突出成就,就是创立了一门独特的学科——经济法学,它对经济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就中国而言,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有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经济法对人类正常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市场的发育、兴衰和秩序,它反映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素质与职业道德,更代表了一个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就比较重视质量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几年来,国家在颁布《食品卫生法》、《商标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产品质量的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打假治劣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九三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面对高利益,低成本,出现的了多少商家为了经济上的利益,选择用劣质,假冒的产品欺骗消费者,甚至有些产品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这种恶劣的现象若不予以整顿,势必会给更多的消费者带来伤害,免不了给社会和谐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也是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并增减有关规定,来完善该法律。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分析和理解《产品质量法》。
案例: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其中以农村患儿居多。同时,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区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因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而导致。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其中19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
拘留,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捕。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通报了三鹿牌奶粉重大安全
事故处置工作情况。9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作出紧急部署,派出工作组赴河北、广东、黑龙江、内蒙四省区,督促检查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13条也有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的第26条也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图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
导致如今“毒奶粉”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奶制品企业为争夺奶源无序竞争,加之地方政府对乳制品产业缺乏科学统筹和有效规范,导致一些个体经营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企业忽视质量、盲目抢购。这些都是让我们消费者厌恶和摒弃的,三鹿集团生产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奶粉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该事件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损失无法估量,影响极其恶劣。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故意隐瞒真相,事件发生初期,故意向政府提供不实信息;在明知所产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后,不但不禁止问题产品出厂,而且还继续生产和销售,造成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本不把产品质量不安全会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不放在眼里。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