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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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故知新

知识点一、产品质量: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适用性

•安全性

•可靠性

•可维修性

知识点二、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具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结构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

✧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知识点三、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主要有:

1.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系

2.《产品质量法》与《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关系

3.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的关系

4. 《产品质量法》与《刑法》的关系

知识点四、产品质量法的作用:

•1、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

知识点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产品应符合的内在质量要求-合格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应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知识点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依据:

•违法:违法的实质是侵权,即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

•违约:产品质量问题可能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二、承担瑕疵责任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前一项为默示担保,后两项为明示担保)

三、产品责任,指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其性质为侵权责任,现今各国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承担产品责任必要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四、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

•1、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过错推定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活学活用

分析案例:

2012年7月8日,王某夫妇到某婚纱店拍摄婚纱照,选定的是婚纱店推出的“2999元送热水瓶套餐”。之后,王某在家使用该热水瓶时发生爆炸,导致左手被烫伤,王某遂要求婚纱店赔偿1500元损失,婚纱店则认为热水瓶是免费赠送的,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判断:

(1)此案例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

(2)热水瓶主要有哪几种产品特性?案例中的热水瓶不满足什么特性?(3)案例涉及《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也与《合同法》有关联?

(4)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针对本案赠送的热水瓶爆炸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该损失应该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婚纱店需要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另外,商业赠品属于商品范畴,商品质量出现缺陷,王某可以向热水瓶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热水瓶的销售者(婚纱店)要求赔偿。

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商业赠品的法律属性讲,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过程中,会根据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附属产品综合考虑是否物有所值,并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到购买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去。另外,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搭配商业赠品,也已经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到了销售的商品或者是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中去了。消费者对商业赠品的期望值与购买商品的期望值同等重要,因此,赠品实质上是商品,商家以赠与的形式实现的是买卖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具体到本案,婚纱店赠与的热水瓶属于商品,热水瓶出现产品缺陷,王某可以向婚纱店追偿,当然也可以向热水瓶制造商追偿。

其次,从商业赠与行为的法律属性讲,商业赠与行为构成附义务或附条件赠与。商业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形成捆绑式销售,一般情况下赠品的价值远远小于购买的商品,只有消费者购买了价值大的商品,销售商才会赠送另一价值小的商品。在赠与的过程中,消费者表面上不用直接为赠品进行付款,但商家却已经将赠品的价格转移到了购买的商品中。因此,商家是把赠品作为促销盈利的手段,商家已从消费者对其他商品的购买中赚回了赠品的损失。即本案中的商业赠与行为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婚纱店与热水瓶的出卖人应按比例承担热水瓶爆炸造成的损失责任。

综上,商业赠品属于商品范畴,依《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商业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依《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赠与的产品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我们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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