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中文版)
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RoHS具体内容中文版
rohs中文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2011-65-EU ROHS指令(中文完整版)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1/65/EU号指令2011年6月8日(改写)(文本仅适用于欧洲经济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盟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14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例行的立法程序,鉴于:(1)2003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2/95/EC号指令需要做出许多重要的变动,为了进一步明确,该指令需要改写。
(2)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会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欧盟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运作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进行环境友好回收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3)2002/95/EC指令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基于科技进步并考虑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批准的预防原则决议,对指令条款进行审议,特别是为了将特定类别的设备纳入管制范围以及修改限制物质列表的需求。
(4)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废弃物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2008/98/EC号指令在立法上将预防放在首位,预防被定义为减少材料和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措施。
(5)1988年1月25日关于防止镉环境污染行动计划的理事会决议要求委员会持续发展具体的措施。
人体健康必须得到保护,因此,需要实施限制镉的使用和开发镉的替代品的全面战略,该决议强调,镉的使用仅限于尚无替代品的情况。
(6)2004年4月29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EC)850/2004号规章重申,由于持久性污染物的跨国界传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伤害的目标在成员国不能充分的达到,而在欧盟范围内能更好的达到。
根据该规章,为了最终的目标,必须采取可行的措施识别和减少工业生产中无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例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
新版欧盟RoHS指令中文版(陈庆今译 July 18 2011)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2011/65/EU指令(改写)(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关于欧洲联盟运行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14条款,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区域委员会的观点,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行事,鉴于:(1) 将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指令做出许多重大变更。
为使之更加清晰,应该改写指令。
(2) 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贸易壁垒并扭曲欧盟内的竞争,也可能因此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制订规则以保护人类健康、进行环境友好回收和处置废弃电子电气设备。
(3) 2002/95/EC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到欧盟理事会2000年12月4日决议中规定的预防原则,评审指令条款,特别是为了将某些类别的设备纳入指令范围,以及基于科学进步基础上研究修订限制物质清单的需求。
(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1月9日有关废物的2008/98/EC指令在废物立法中将预防放在首位。
预防被特别定义为降低材料和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措施。
(5) 在1988年1月25日关于与镉环境污染做斗争的欧洲共同体行动方案的理事会条例中,邀请欧盟委员会无延迟地制订这个方案的具体措施。
人类的健康必须得到保护,因此要实施一个总体战略,特别是限制镉的使用和激励研究替代物质。
条例强调镉的使用应该限于不存在适宜的替代物的情况。
(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的第850/2004号法规重申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无法由成员国充分实现,因为污染物会超越国界,因此在联盟层级更容易实现。
按照这个法规,应该识别并降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二恶英和呋喃的排放,他们都是工业过程的副产品,可能时,最终目的是消除它们。
Rohs中文(2002-95-EC)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推荐下载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ROHS标准中文 文件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ROHS指令_2011-65-EU(中文版)
(20)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 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21)受本指令管制的电子电气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需与欧盟相 关法律一致,特别是 2008 年 7 月 9 日关于产品销售的一般框架的欧 洲理事会和议会第 768/2008/EC 号决议,合格评定协调程序应在法律 上确认制造商需要向欧盟范围内的主管当局提供符合性证据。
(9)本指令限制的物质在科学上已经进行了充分地研究与评估, 而且,它们已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制。
(10)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 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 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也充分考虑了预防原则以及缺 乏这些措施可能在欧盟内产生的危险。应及时评审这些措施,必要时, 考虑到可获得的科技信息后进行调整。考虑到 2006 年 12 月 18 日发 布的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 (EC) 1907/2006 号管理制度(REACH)的附件 XIV 和 XVII 和建 立欧盟化学品管理署,本指令的附件需要定期审议。特别的,使用六
(7)有证据表明,2003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 设备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2/96/EC 号指令(WEEE 指令)规定 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 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是很有必要的。然而,尽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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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目标,可再生能源对环 境气候目标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2009 年 4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促进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9/28/EC 号指令重申须与 这些目标和其他欧盟环境法律一致,因此,本指令应不妨碍对环境和 人体没有负面影响、可持续的、经济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
欧盟ROHS指令2002_95_ec(中文)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环保国际标准-ROHS 中文版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ROHS排外条款-中英对照版
Exemption items 排外項目Description of Exemption Expiration date失效日期1a.1(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lighting purposes < 30 W: 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30 W: 5 mg2011/12/311a.2(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lighting purposes < 30 W: 3.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30 W: 3.5 mg2012/12/311a.3(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30 W: 2.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30 W: 2.5 mg1b.1(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lighting purposes ≥ 30 W and < 50 W: 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30 W 且< 50 W: 5 mg2011/12/311b.2(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30 W and < 50 W: 3.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30 W 且< 50 W: 3.5 mg1c(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50 W and ≤ 150 W: 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50 W 且< 150 W: 5 mg1d(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150 W: 1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 150 W: 15 mg1e(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generallighting purposes with circular or square structural shape and tube diameter < 17 mm.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一般照明用途,為圓形或方形結構,且管徑≤17 mm1f(Hg)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For special purposes: 5 mg.單端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特殊用途: 5 mg2a.1.1(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9 mm (e.g. T2): 5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管):一般壽命之三波長螢光燈,其管徑< 9 mm (例如T2): 5 mg2011/12/312a.1.2(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9 mm (e.g. T2): 4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管):一般壽命之三波長螢光燈,其管徑< 9 mm (例如T2): 4 mgROHS最新排外條款2a.2.1(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9 mm and ≥ 17 mm(e.g. T5): 5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一2011/12/312a.2.2(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9 mm and ≥ 17 mm (e.g. T5): 3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一2a.3.1(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17 mm and ≤ 28 mm(e.g. T8): 5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一2011/12/312a.3.2(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17 mm and ≤ 28 mm (e.g. T8): 3.5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一般壽命之三波長2a.4.1(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28 mm (e.g.T12): 5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一般壽命之三波長螢光燈,其管徑 > 28 mm (例如 T12): 5 mg2011/12/312a.4.2(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normal lifetime and a tube diameter > 28 mm (e.g. T12): 3.5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一般壽命之三波長螢光燈,其管徑 > 28 mm (例如 T12): 3.5 mg2a.5.1(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long lifetime (≥ 25 000 h): 8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長壽命(≥ 25 000h)之三波長螢光燈: 8 mg2011/12/312a.5.2(Hg) Mercury in double-capped linear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per lamp):Tri-band phosphor with long lifetime (≥ 25 000 h): 5 mg.用於一般照明之雙端直線型省電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長壽命(≥ 25 000 h)之三波長螢光燈: 5 mg2b.1(Hg) Mercury in other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lamp):Linear halophosphate lamps withtube > 28 mm (e.g. T10 and T12): 10 mg.用於其他螢光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直線型磷酸鹽燈管,其管徑 > 28 mm(例如 T10 and T12): 10 mg2012/04/132b.2(Hg) Mercury in other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lamp):Non-linear halophosphate lamps(all diameters): 15 mg.用於其他螢光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非直線型磷酸鹽燈管 (所有管徑all diameters): 15 mg2016/04/132b.3(Hg) Mercury in other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lamp):Non-linear tri-band phosphor lamps with tube diameter > 17 mm (e.g. T9).用於其他螢光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非直線型三波長螢光燈,其管徑 > 17 mm (例如 T9)2b.4(Hg) Mercury in other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lamp):Lamps for other general lighting and special purposes (e.g. induction lamps).用於其他螢光燈管中,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其他一般照明或者特殊用途燈 (例如:感應燈)3a(Hg) Mercury in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s and external electrode fluorescent lamps (CCFL and EEFL) for special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lamp):Short length (≥ 500 mm).特殊用途之冷陰極螢光燈 (CCFL) 及外部電極螢光燈 (EEFL),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較短長度 (≤ 500 mm)3b(Hg) Mercury in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s and external electrode fluorescent lamps (CCFL and EEFL) for special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lamp):Medium length (> 500 mm and < 1 500 mm).特殊用途之冷陰極螢光燈 (CCFL) 及外部電極螢光燈 (EEFL),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中等長度 (> 500 mm and ≤ 1 500 mm)3c(Hg) Mercury in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s and external electrode fluorescent lamps (CCFL and EEFL) for special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lamp):Long length (> 1 500 mm).特殊用途之冷陰極螢光燈 (CCFL) 及外部電極螢光燈 (EEFL),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管):較長長度 (> 1 500 mm)4a(Hg)Mercury in other low pressure discharge lamps (per lamp).其他低壓放電燈 (每個燈管)4b.1(Hg) Mercury in 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 in lamps with improved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a > 60:P < 155 W.一般照明用途之高壓鈉 (蒸氣) 燈,其演色性指數 Ra > 60,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P ≤ 155 W4b.2(Hg) Mercury in 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 in lamps with improved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a > 60:155 W < P < 405 W.一般照明用途之高壓鈉 (蒸氣) 燈,其演色性指數 Ra > 60,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155 W < P ≤ 405 W4b.3(Hg) Mercury in 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 in lamps with improved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a > 60:P > 405 W.一般照明用途之高壓鈉 (蒸氣) 燈,其演色性指數 Ra > 60,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P >405 W4c.1(Hg) Mercury in other 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P < 155 W.一般照明用途之高壓鈉 (蒸氣) 燈,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每個燈):P < 155 W4c.2(Hg) Mercury in other 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155 W < P < 405 W.一般照明用途之高壓鈉(蒸氣)燈,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155 W < P < 405 W4c.3(Hg) Mercury in other 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P > 405 W.一般照明用途之高壓鈉(蒸氣)燈,所使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每個燈):P > 405 W4d(Hg)Mercury in High Pressure Mercury (vapour) lamps (HPMV).高壓汞(蒸氣)燈(HPMV)中所含的汞2015/4/13 4e(Hg)Mercury in metal halide lamps (MH).複金屬燈(MH)中所含的汞4f(Hg)Mercury in other discharge lamps for special purposes not specifically mentioned in this Annex.其他未在此附錄中所提及之特殊用途放電燈,其所含之汞5a(Pb)Lead in glass of cathode ray tubes.陰極射線管中的玻璃可含鉛。
RoHS指令全文
RoHS指令全文2007年1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RoHS 指令中文版
RoHS 指令(中文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ROHS-2002-95-EC指令(中文)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 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 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 护人类健康和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置。
(2)欧盟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7~9 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 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 4 (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 4 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 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 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可能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第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 75/442/EEC 号 指令第 18 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 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第 7 条以及第 8 条。
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 6 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 3 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 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 2006 年 7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 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 备和指令 2002/96/EC(WEEE)附件ⅠA 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 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直流电不 超过 1500 伏特;
什么是ROHS
(一)、什么是ROHS?为什么执行ROHS?1、ROHS英文原文为:Restviction of Hasardous Substance(中文意思:危害物质禁用指令)是欧盟的环境保护法律指令之一。
欧盟ROHS指令所指的危害物质:(共6种)①Pa铅(铅的危害:人体、水资源、土壤等)②Hg汞(汞的危害:人体、水资源)③Cdv镉(镉的危害:人体、水资源)④Cr+6六价铬(六价铬的危害:大气、水资源及土壤)⑤PBDE聚溴二苯醚⑥PBB聚溴联笨六种危害物质的主要危害特性简介:①铅:铅中毒轻者可以导致食欲不振、体重减轻、无力、四肢酸痛、面色苍白、头晕、恶心、呕吐、腹泻等,贫血、神经系统、肝、肾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儿童中毒会严重影响智商,男性不育症。
在哪些地方会容易铅中毒或哪些食物会容易铅中毒?a.马路边等公交车吸入含铅汽车尾气;b.家庭装修用的油漆;c.食用罐头或吃含铅皮蛋;d.饮用隔夜第一段自来水;e.塑料拖鞋、松花蛋、爆米花、小食品等。
注:食物排铅(牛奶、茶叶、海带、猕猴桃等水果蔬菜)②汞:(日本发生“水俣病”——1953年,(日本水俣市发生严重汞中毒事件,41人死亡)俗称水银,是在常温下唯一的液态金属。
汞中毒表现:头痛、头晕、无力、睡眠障碍、情绪激动等;损伤肾及胃、肠等脏器。
在哪些地方会容易汞中毒?主要为职业危害(化工、医药等生产工艺、冶金、水银灯制造)③镉:(1940年代日本“痛心病”,病者全身剧烈疼痛,死者骨中含镉较正常人高159倍,罪魁祸首是该区上游的一座锌矿石冶冻厂排出含镉的河水,令居民吃下含镉的米致病)。
镉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慢慢积累,在肾脏和骨骼中,会取代骨中的钙、使骨头寸断。
对女性危害会导致郛腺癌。
在哪些地方或环境下会容易镉中毒?a.电池中含有大量金属隔,乱丢电池会导致水和土壤的污染,从而使人的生物链(食物链)受到污染;b.油料的燃烧会产生隔(汽车尾气、工业锅炉);c.部分食物、贝壳类海鲜、动物肝脏、肾脏;d.吸烟:每吸一包烟,体内会增加2-4ug(微克)。
ROHS指令中文版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2 63 64 65 66 67
1
有害化學物質對人體的損害程度
在化學物質中、就人類的健康而言,給予重大損害的物質是多數存在的。 在化學物質中、就人類的健康而言,給予重大損害的物質是多數存在的。 在各個國家、因象這樣的有害化學物質,伴隨著環境污染公害問題表面化、 在各個國家、因象這樣的有害化學物質,伴隨著環境污染公害問題表面化、成為社會問題 代表例舉例如下 舉例如下。 代表例舉例如下。 ●疼痛病:從1940年代後期~到1950年代中期在富山県神通川流域発生的、因鎘的 疼痛病: 1940年代後期~ 1950年代中期在富山県神通川流域発生的 年代後期 年代中期 慢性中毒導致骨軟化症 肺気腫等的肺障害、胃腸、腎臓等疾病 骨軟化症、 等的肺障害 等疾病。 慢性中毒導致骨軟化症、肺気腫等的肺障害、胃腸、腎臓等疾病。 年代在 ●水俣病: 在1950年代在九州、水俣湾沿岸発生的、醋醛制造工程上做為催化 水俣病: 1950年代 九州、水俣湾沿岸発生的 使用的汞,做為甲基汞進行化學變化、這個污染了水俣沿岸 水俣沿岸、 魚類. 使用的汞,做為甲基汞進行化學變化、這個污染了水俣沿岸、介於魚類.這里的 住民患了神経疾患等疾病、走路障害、語言障害、耳聾、智力障害的小孩誕生了。 住民患了神経疾患等疾病、走路障害、語言障害、耳聾、智力障害的小孩誕生了。 神経疾患等疾病 障害 障害 障害的小孩誕生了 ●其他、PCB可造成智力障害兒的誕生、癌症、肝功能障害、甲醛可造成呼吸器障害、 其他、PCB可造成智力障害兒的誕生、癌症、 可造成智力障害兒的誕生 能障害、 可造成呼吸器障害、 呼吸器障害 有機錫可造成智力障害児 誕生、 可造成肝臓障害 通過血液可在中枢神経組織 障害児的 肝臓障害、 血液可在中枢神経組織中積 有機錫可造成智力障害児的誕生、鉛可造成肝臓障害、通過血液可在中枢神経組織中積 有可能抑制智力的發展。 存、有可能抑制智力的發展。
RoHS指令(中文版)
RoHS指令(中文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中国RoHS指令
電子訊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訊息產業部第39號令)《電子訊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訊息產業部部長 ︰王旭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 凱商務部部長 ︰薄熙來海關總署署長 ︰牟新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王眾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周生賢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電子訊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控制和減少電子訊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電子訊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民眾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民眾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民眾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訊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訊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
但是,退場門產品的生產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一)電子訊息產品,是指採用電子資訊技術製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二)電子訊息產品污染,是指電子訊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或者電子訊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以及人類身體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不良影響。
(三)電子訊息產品污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子訊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而採取的下列措施︰1、設計、生產過程中,改變研究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製造模式等技術措施;2、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標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其含量,標注電子訊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管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子訊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訊息產品等;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訊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訊息產品;5、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最新RoHS 2.0中文版
R o H S 2.0中文版ROHS 2.0相关内容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 2011/65/EU (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将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
申请日期: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
在2002/95/EC规范外的且不受更新指令约束的产品,将可继续再市场上出售直至2019年7月22日,这将意味着经营组织可继续在欧盟市场上分销或使用产品做商业用途付费或免费。
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1.产品范围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3.CE标志要求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
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5.豁免机制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RoHS指令及QC080000体系
意大利 最高处罚EUR 10万。 比利时 罚款40至400万欧元和/或拘役3日至3年。
捷克 罚款多达1,000万捷克克朗
12. HSF清单
HS清单2(CP):按工艺过程
输入 锡膏 PCB
过程名称
输出
责任人
PCB印刷 印刷好的PCB
***
设备/工具 作业方法
印刷机 钢网
CP、SOP
有害物质 HS控制方法
锡膏
标识
PCB
标识
HS清单3(通用):结合实际,全员宣传教育
有害物质 镉及镉化合物 铅及铅化合物 汞及汞化合物 六价铬化合物 有机溴化合物
有害物质和最高限量(ppm)
Hg
Cd
Cr+6
1000
100
1000
1000
100
1000
1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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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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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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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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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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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0
100
1000
1000
100
1000
1000
C. 涂料含铅量超标,美泰公司召回佛山市利达公司玩具 2007年佛山利达公司生产的玩具含铅量超标,美泰公司召回96.7万件玩 具,并表示不再接收利达的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利达做出 暂停产品出口的处罚,公司老板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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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中文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
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
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
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
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
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范围1.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 (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防止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
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
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检查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委员会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惩罚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
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过渡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
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
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生效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收受方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欧洲议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P. COX G. DRYSANNEX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 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 号指令的第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