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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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一想起这事儿,我就感觉责任重大,这可是涉及到国家森林资源的大事。

咱们先从背景说起,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抚育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

于是乎,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目标定位我们要明确试点目标。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补贴试点,探索出一套可持续、高效的森林抚育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工作提供借鉴。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2)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提高林农收入;(3)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2.实施范围(1)森林资源丰富,抚育潜力大;(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力度大;(3)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林农参与意愿高。

3.实施内容(1)森林抚育技术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点地区的森林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抚育措施科学、合理。

(2)补贴政策:按照“谁抚育、谁受益”的原则,对试点地区林农实施森林抚育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抚育成本、森林质量等因素确定。

(3)林业产业扶持:鼓励试点地区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林农收入。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产业扶持资金、优化信贷政策、加强技术培训等。

(4)森林火灾防控:加强试点地区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4.实施步骤我们来看看实施步骤。

整个试点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各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资金安排等事项。

(2)实施阶段: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森林抚育工作。

5.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要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所需资金充足,确保抚育工作顺利进行。

(4)强化监督考核:对试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定期进行考核,确保试点效果。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农家参谋林业科学-110-NONG JIA CAN MOU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李桂梅(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二十二站林场,黑龙江大兴安岭,165212)【摘 要】保护森林环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肩负的责任,森林的健康是保证全球环境卫生健康的基础,近年来,森林资源严重萎缩,林业木业产量大幅度下降,有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措施治理森林范围缩小的问题。

森林中大面积的树种都需要细心的维护才能茁壮生长,而培育资金远远超出消费金额,导致森林抚育状况欠佳。

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针对森林的状况做出解决措施,在区域试点的实验中为森林环境做出改革性贡献。

【关键词】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方法在人们看来森林只是严重的一片可供观赏的景色,并不注重对森林的环境保护。

森林范围的萎缩影响人们生活环境质量下降,国家必须针对这种现象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国家推出的森林抚育补贴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森林的生长,维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

为了建设和谐家园,林业管理局在此之上提出了相应的检查验收管理方法,保卫人类的生活家园。

1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内容1.1 任务情况下达国家颁布森林抚育补贴政策,为各省市维护森林环境提供了极大便利。

由于各省市的林区数量较大,林区范围较广,政府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监察队伍到当地进行监督。

为了试验森林抚育补贴这项政策的可实施性,专门挑选了重点地区作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要求这些试点根据检查内容开展工作。

中央会委派专家到地方进行试点勘察。

假设这项工作可实行,中央会将试点任务普遍到各个地区的森林管理局,广泛执行森林抚育补贴工作。

中央政府还将成立森林抚育补贴小组,随时随地到地方指导检查内容的执行方案,根据当地特色进行改动,更好地维护森林的生长环境,保护森林健康成长。

1.2 任务实施情况在森林倾向的补贴性开拓项目和制定的管理措施中,从先锋单位实施政策,实施计划,运营设计等。

审查项目实施开拓性森林补贴,组织管理和技术抚育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问题在试点补贴试点的飞行员单位的建议和储备。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之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壹)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壹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壹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于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之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运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俩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育 补贴试 点 的实 绩 与成 效 ,为科 学 管 理 、科 学决 策提 供依 据 ,全 面推 进 全 国森 林 抚 育 工 作 ,特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编 制依据
上 级林业 主管 部 门审核 批 准 并备 案 ;作 业 设计 内
容和格 式是否 符合有 关要求 等 。 ( )抚育 作业实施 情况 二 1 .任务 完成情 况 。重 点核 实抚 育 面 积完 成情 况 ,是 否存在 虚 报 、多 报 以及 重 复 上报 抚 育 面积 问题等 。
设计 规 定 >的通 知》 ( 造 发 [00]2 林 21 0号 ) 等
文件 及有关规定 。
方式等问题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
3 .抚育 采伐许 可证 的核发及 管理情 况等 。 ( )组 织管理 情况 三
1 否 成 立 森 林 抚 育 补 贴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是
组。
第 三条
检 查对 象
依据 《 国家林 业局 关 于 印发 ( 森林 抚 育 补 贴
试点省级实施方 案编制框架意见) 的通知》 ( 林
规 发 [00 7号 ) 编制森 林抚育 补贴 试 点实施 2 1 ]2
方案 的单 位 。 第 四条 检 查形 式 检 查验收采 取 县 级 自查 、省 级 核 查 验 收 、国 家抽查 的形式 ,由县 级 试 点单 位 对 所有 抚 育 地 块 进 行实 测 自查 ;省 级 单 位 在 县 级 自查 的 基 础 上 , 会 同本 级财政 部 门组 织核 查 验 收 ,核查 面积 比例 不低 于计 划 任 务 量 的 5 ;国 家林 业 局 根 据 省 级 % 林业 主 管部 门上 报 的核查 验 收 报告 ,会 同财 政 部 组 成抽 查工作 组 ,开展抽 查工作 。 第 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财农[2010]54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林造发[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0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之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壹)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壹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壹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于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之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运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俩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一、试点背景1.1 试点目的通过推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森林生态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2 试点范围本试点将在选定的若干地区进行,涵盖国有林场、私人林地和集体林地。

二、试点内容2.1 补贴政策制定2.1.1 制定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

2.1.2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森林抚育补贴。

2.2 抚育对象2.2.1 选择合适的树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育对象。

2.2.2 对抚育对象进行合理培育,包括浇水、修剪、除草等工作。

2.3 补贴申请和发放2.3.1 制定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资料和审核标准。

2.3.2 根据审核结果,按时发放补贴资金。

2.4 抚育监督和考核2.4.1 设立抚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抚育工作的实施。

2.4.2 定期对抚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补贴政策的效果。

三、试点期限和区域3.1 试点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3.2 试点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城市,涵盖不同地域和林地类型。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 补贴申请表格3. 补贴发放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通过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森林生态建设: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生态工程措施,改善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

3. 国有林场:由国家所有并负责管理的森林地区。

4. 私人林地:由个人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森林地区。

5. 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管理的森林地区。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第一章试点背景和目的1.1 背景介绍森林抚育是保护和改善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生态建设、提高森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森林抚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方案制定。

1.2 试点目的本试点实施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补贴政策,促进森林抚育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试点范围和对象2.1 试点范围本试点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工作。

2.2 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备森林抚育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与试点。

第三章补贴政策和标准3.1 抚育补贴政策(1)对参与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抚育补贴政策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抚育工作的类型、面积、难度等确定;(2)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抚育工作所需的苗木、施肥药剂、防虫害物资等的采购;(3)补贴资金的发放采取分段支付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抚育工作实际完成的进度进行支付。

3.2 抚育补贴标准(1)苗木补贴:根据苗木的品种和规格,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2)施肥药剂补贴:根据施肥药剂的种类和使用量,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3)防虫害物资补贴:根据防虫害物资的种类和使用量,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四章试点管理和监督4.1 试点管理机构和职责(1)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2)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试点工作组织和管理。

4.2 试点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整改;(2)加强对抚育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章试点总结和推广5.1 试点总结试点结束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相关报告。

5.2 试点推广试点总结报告将作为推广抚育补贴政策的参考依据,全面推广抚育补贴制度。

注释:1、抚育:指对森林进行种植、修剪、保护等工作,旨在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森林抚育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使用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

补助金分配和使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效益优先原则。

优先支持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增值有明显效益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支持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林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关键领域。

第四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森林抚育作业。

包括森林抚育规划设计、作业施工、抚育材木处理等。

(二)森林抚育技术研究和服务。

包括森林抚育技术研发、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

(三)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森林抚育道路建设、灌溉设施建设、监测设施建设等。

(四)森林抚育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分配和使用第六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分配,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森林抚育任务需求和森林资源状况等因素,结合地方财政投入能力,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资金规模。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抚育任务和资金规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助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申报和审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编制补助金申请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补助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拨付:(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补助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国家抽查。

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成效评估。

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信息档案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文档编号-2023-【前言】为促进森林抚育工作的开展,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试点目的】本方案旨在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经营、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保育效益。

【第二章试点范围】本试点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备森林抚育条件的区域,涉及国有森林、集体林、林场、退耕还林项目等。

【第三章试点内容】1-制定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森林类型,制定相应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涵盖人工造林、森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

2-补贴对象和资格条件:明确补贴对象为具备相关土地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并符合规定的森林抚育资格条件。

3-补贴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补贴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提交方式,并设立相关的审批机构和流程,确保补贴程序的公正、规范性。

4-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确定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来源,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5-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建立森林抚育补贴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抚育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森林抚育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大众对森林抚育意识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试点工作安排】1-方案起止时间:本试点方案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结束。

2-工作任务分解和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试点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

3-进度控制和督导机制: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进度跟踪和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章试点效果评估】通过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申请表》2-《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指国家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规范文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第一章任务背景及目标⑴任务背景本试点实施方案是为了推动森林抚育工作,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⑵目标1) 推进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3) 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试点范围及内容⑴试点范围本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涵盖所有具备森林资源且适宜进行森林抚育的地区。

⑵试点内容1) 制定森林抚育规划,确定抚育的目标、重点和措施。

2) 支持农民进行森林抚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3) 提供森林抚育补贴,鼓励农民参与抚育工作。

4) 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实施主体及职责⑴实施主体本试点实施主体为有关地方和相关森林管理部门。

⑵职责1) 有关地方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森林抚育规划,指导和监督抚育工作的实施。

2) 相关森林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监督和评估抚育工作的效果。

第四章资金保障及管理⑴资金来源本试点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⑵资金管理1) 中央财政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资金的使用。

2) 地方财政负责按照中央财政的安排和要求使用资金。

3) 相关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附件】⒉森林抚育补贴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森林抚育:指通过人为的方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促进森林的生长和发展,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⒉抚育补贴:指对参与森林抚育工作的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抚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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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
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
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

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作业设计审批。

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报所属的地市
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作业设计变更。

作业设计必须在试点计划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备案。

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第三章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
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

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验收方法。

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县级自查。

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

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依据满足核查验收的需要确定。

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国家抽查。

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
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
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成效评估。

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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