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通知】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1]15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1〕157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客观评价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成效,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局拟于近期会同财政部对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开展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的对象、方法及重点内容根据“意见”以及《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0〕254号)等有关规定,本次抽查的对象是承担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29个试点省份(含森工集团,下同)。
抽查的方法是对部分试点县(含森工局、国有林场,下同)抽取一定数量的抚育作业小班,现场核实面积、位置、有关林分因子等,重点核实抚育作业面积、检查抚育作业质量以及作业设计质量,切实反映2010年抚育补贴试点建设成效,严格查处虚报抚育面积、违规作业、不合理设计等行为。
二、抽查的进度安排目前,绝大多数试点省份已经完成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和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为提高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及季节气候等因素,按照“先南方、后北方,随报随检”原则,于2010年6-9月集中开展抽检工作。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一想起这事儿,我就感觉责任重大,这可是涉及到国家森林资源的大事。
咱们先从背景说起,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抚育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
于是乎,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目标定位我们要明确试点目标。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补贴试点,探索出一套可持续、高效的森林抚育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工作提供借鉴。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2)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提高林农收入;(3)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2.实施范围(1)森林资源丰富,抚育潜力大;(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力度大;(3)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林农参与意愿高。
3.实施内容(1)森林抚育技术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点地区的森林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抚育措施科学、合理。
(2)补贴政策:按照“谁抚育、谁受益”的原则,对试点地区林农实施森林抚育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抚育成本、森林质量等因素确定。
(3)林业产业扶持:鼓励试点地区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林农收入。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产业扶持资金、优化信贷政策、加强技术培训等。
(4)森林火灾防控:加强试点地区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4.实施步骤我们来看看实施步骤。
整个试点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各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资金安排等事项。
(2)实施阶段: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森林抚育工作。
5.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要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所需资金充足,确保抚育工作顺利进行。
(4)强化监督考核:对试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定期进行考核,确保试点效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0•【文号】林造发[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森林抚育规律的检查验收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
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抽查,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分别负责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丛林环境,增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固的丛林生态系统,提高丛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丛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丛林抚育补助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保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置、林地清理等为主的丛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固、健康、丰硕多样的丛林群落结构、提高丛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丛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普遍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挑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丛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域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丛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丛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依照肯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依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利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利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光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2001)中的5.2.1.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基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丛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条规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在2009年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开展并适当扩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
为保证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试点单位(含县、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下同)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二、试点目的、任务、抚育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试点目的。
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试点任务。
2010年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共2000万亩,其中:天保工程区1400万亩,非天保工程区600万亩亩(国有林场500万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100万亩)。
(三)抚育对象。
天保工程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仅限在限伐区内;非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
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第三条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
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林造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
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鄂林办造〔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林办造〔2017〕15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科院、省太子山林管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抚育作业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抚育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我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的通知》(林造发〔2015〕113号)、《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审查意见的函》(造营函〔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抚育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造林处。
联系人:李华,电话:027—51796408。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2.主要目的树种名录3.主要人工用材林合理经营密度表4.主要人工防护林合理经营密度表湖北省林业厅2017年7月4日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三章森林抚育技术第四章抚育质量控制指标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作业设计第七章作业施工第八章检查验收第九章档案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抚育质量和效益,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及湖北省森林抚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六)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七)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09)。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____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人类活动的加剧,森林资源逐渐减少,对于森林抚育与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幼林抚育作为森林抚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幼林抚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资金补助方案。
二、资金补助对象1. 国家级森林抚育重点项目:根据国家森林抚育规划和相关政策,确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森林抚育项目。
2. 省级森林抚育示范项目:各省(区、市)制定的森林抚育示范项目,为全国森林抚育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3. 市级及以下各级森林抚育项目:各地根据本地森林抚育规划,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森林抚育项目。
三、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幼林抚育工作。
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应视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幼林抚育工作。
四、资金补助标准1. 国家级森林抚育重点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地域条件等因素,由国家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2. 省级森林抚育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示范性、引领性等因素,由各省(区、市)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3. 市级及以下各级森林抚育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由各地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五、资金使用范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林分更新:包括人工造林和天然更新两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林分更新。
2. 灌溉与施肥:为了确保幼林的生长发育,需要适时进行灌溉和施肥,提供所需资金支持。
3. 病虫害防治: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幼林健康生长。
4. 抚育管理:进行幼林的抚育管理工作,包括杂草清除、修剪整形、植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等。
5. 技术培训与推广:加强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幼林抚育工作的水平,推广先进的幼林抚育技术。
六、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1. 各级林业局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项目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计划、预算及相关证明材料。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莲花山林场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 [2012]9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赣财农[2012]134号)精神,2012年我场将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3203亩。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自然概况莲花山林场地处鄱阳县的北部,位于东经117°4′21.45″——116°58′9.73″,北纬29°42′7.17″——29°33′6.12″之间,地势东高西低,平均海拔402米,总面积125平方公里,属黄山余脉,自然条件较好,森林植被较好,是个典型的低山高丘林区。
林场现有林地面积16.8万亩,森林覆盖率87.4%,年平均温度16.7°c冬夏温差较大,平均降水量170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3250小时,无霜期平均为275天,气候具有自然时间中等,昼夜温差较大,降雨量均恒的特点,适宜森林生长。
(二)社会经济情况莲花山林场有6个分场,4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670人,其中城镇人口1210人,农村人口6460人。
2011年全场生产总值5459万元,农业总产值710万元,林业总产值280万元,工业总产值4469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元,林农人均收入2900元。
(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面积16.8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9.6%,有林地面积16.5万亩,灌木林地面积111亩,竹林面积3182亩,公益林面积73690亩,国家森林公园面积82635亩:其中林地面积79665亩,森林覆盖率87.4%。
林种有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以防护林为主。
二、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必要性林场现有中幼林面积160749亩,占林地面积96%,其中幼龄林面积134074亩,中龄林面积26675亩,从起源看,人工中幼林面积33534亩,天然中幼林面积127215亩。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森林抚育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使用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
补助金分配和使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效益优先原则。
优先支持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增值有明显效益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支持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林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关键领域。
第四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森林抚育作业。
包括森林抚育规划设计、作业施工、抚育材木处理等。
(二)森林抚育技术研究和服务。
包括森林抚育技术研发、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
(三)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森林抚育道路建设、灌溉设施建设、监测设施建设等。
(四)森林抚育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分配和使用第六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分配,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森林抚育任务需求和森林资源状况等因素,结合地方财政投入能力,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资金规模。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抚育任务和资金规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助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申报和审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编制补助金申请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补助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拨付:(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补助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林造发[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2012年8月3日附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天发[2013]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天发〔2013〕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促进绿色增长意义重大。
森林抚育是森林经营的重要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投入力度,把加快提升森林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旨在实现从单纯保护向保育并举转变。
当前,在天保工程区开展的森林抚育工作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重视不够、抚育措施不到位、借抚育之名行木材生产之实,以及抚育缺乏科学性反而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
为了指导天保工程区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现就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理解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加强森林抚育是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
科学开展森林抚育不仅能够提高森林的生长量,增加森林碳汇,而且可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发生率,是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转变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森林抚育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实施森林抚育是林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奋斗目标,实现森林资源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多样化需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现将《河南省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月24日河南省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河南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切实抓好省级森林抚育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大力加强以中幼龄林抚育为重点的森林抚育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增强森林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国有林区富余职工与集体林区林农的就业和增收。
大力增加森林碳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加快林业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林业“双增”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源相对集中原则。
要求森林资源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集体林单片面积原则上要在50亩以上。
(二)专业队抚育为主原则。
集体林抚育应以经过培训的抚育专业队为主进行施工,国有林抚育应由国有林场职工组成抚育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确保抚育效率和质量。
(三)间伐为主、飞播优先原则。
抚育任务要优先安排在国有及集体林中符合条件的飞播林区,以及立地条件较好、抚育后见效快的急需抚育的林区。
(四)抚育时间适宜原则。
间伐一般在树木落叶后和萌芽前的冬春休眠期进行;割灌除草应在生长旺盛的春夏季节进行,不得在秋冬季节进行。
三、任务和范围(一)抚育任务。
2014年省级森林抚育任务共182.85万亩。
其中集体林151.84万亩,国有林31.01万亩。
共涉及95个县(市、区)和33个国有林场。
各单位抚育任务详见《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营造林明细计划的通知》(豫林计〔2014〕8号)。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鄂林造[2012]233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造【2012】233号)各有关项目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森林抚育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要求,落实任务和措施,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附件: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9日附件湖北省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191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2012]95号)和《湖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1]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建设,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拓宽林业职工和农民就业渠道,培植国有林业单位发展后劲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目的通过开展森林抚育,进一步提高森林质量,实现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财农[2010]54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林造发[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0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抚育定期调度和专项调研督查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抚育定期调度和专项调研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林办电〔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开展森林抚育定期调度和专项调研督查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意见》,加快推进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营造林任务,省林业厅决定,对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工作实行定期调度,并在今年8月份组织开展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专项调研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度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营造林计划和林业产值目标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36号)要求,分解安排2017年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等任务以及作业设计编制与批复、具体实施、完成进度等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意见》(皖政〔2017〕62号),编制本地林业“双增”行动规划方案、目标任务安排、政策措施保障以及组织部署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地贯彻落实《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大力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实施意见》(林造〔2017〕48号),推动森林抚育经营7项措施落地生根、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机制模式创新、建立森林抚育经营示范片等情况。
(四)今年以来各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先进典型及其经验做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办法途径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调度方式(一)定期统计报告。
从8月1日起,全省以市为单位每15日统计汇总本地各县(市、区)2017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进度(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并向省林业厅报告。
各市可以自主确定各县(市、区)进度统计报告时间。
(二)集中汇报点评。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森林抚育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组织各县(市、区)集中汇报森林抚育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点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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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管理,规范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确保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根据《XX省林业厅关于印发<XX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和<XX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森林抚育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作业设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基础,科学、规范编制作业设计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关键环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和《XX 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等技术标准,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规范编制。
要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符合抚育条件的林分认真开展外业调查。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切实把抚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确保作业设计科学有效、操作性强。
二、科学制定抚育措施
要按照提高生态功能、促进林木生长、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要根据林分特点和生长现状,提出既符合林分实际需求、又切实可行的抚育措施。
设计抚育方式时,要综合采用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割灌除草、修枝、灌溉、培埂扩穴、施
肥、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抚育措施,避免无效作业,从而实现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提升林地生产力的目的。
灌溉、培埂扩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天保工程区的森林抚育政策,对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国家一级公益林)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
不得以商品林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作业设计,不得以森林抚育为名砍伐天然乔木幼树生产销售“山棍”,确保天然林资源自然恢复生长。
三、提高抚育经营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不同林种、不同树种在不同立地条件下抚育间伐、定向培育等可持续经营技术的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森林抚育试验示范,研究适合我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抚育模式,推广多种森林经营模式,办好一批森林经营示范林场(乡镇),发挥样板示范作用。
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抚育精细化管理、科技化支撑、专业化施工、机械化作业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逐步实现对森林的集约化经营、科学化管理。
四、强化抚育质量监管
开展森林抚育对提高森林质量、带动就业增收、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和促进绿色增长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抚育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
要从技术指导、施工监管、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的质量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使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和林农群众掌握森林抚育的政策、技术规程
及操作方法。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承担任务的国有林场职工、林农或专业队签订合同,要建立健全抚育施工责任制,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年度森林抚育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
201X年,省厅试行下放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作业设计审批权限,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场)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单位的作业设计,要在现地核实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确保抚育对象准确、调查因子准确、抚育方式科学、保障措施有力。
其他承担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单位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实行作业设计备案制度。
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的各县(市、区)、局(场)的作业设计(含电子版)、批复文件统一上报省林业厅备案。
省厅将组织人员对报备的作业设计进行备案抽查和现地核查。
(三)涉及抚育间伐方式的作业设计,所需采伐限额严格执行《森林法》有关规定报批。
特此通知。
XX省林业厅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