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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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1-28发改环资[2006]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29•【文号】财税字[94]004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94)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废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我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通知,资源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财税法﹝2014﹞2321号【发文日期】2014-12-30【实施时间】2014-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1号)规定,为切实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工作,经研究,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通知》以及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计算征收。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t i m e s;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对外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t i m e s;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7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
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法[2014]232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
通知
(财税法〔2014〕2321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1号)规定,为切实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工作,经研究,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安徽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通知》以及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1998﹞155号【发文日期】1998-08-19【实施时间】1998-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30%是指生产建材产品所用原料中掺兑的废渣体积在30%以上(含30%)。

二、免税建材产品的范围是指: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三、享受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免税建材产品必须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四、建材产品原料中掺兑的废渣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应由市、县国税局委托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费用由申请免税单位承担。

五、要求免税的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其内容有: (一)建材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范围。

(二)建材产品掺兑的废渣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日常生产掺兑的废渣有无固定的计量方法和记录。

(三)申请免税的建材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四)该建材产品是否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

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上报市、县国税局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皖国税发[2015]10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发[2015]10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15]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结合安徽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准确把握依法治税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基本方略,是我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集中体现。

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税收法治观念不强,部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税务人员执法规范程度不高,地方干预税收执法,税收任务层层加码等现象。

只有坚持推进依法治税,才能使全省国税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国税事业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更大发展。

(二)全面理清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总体思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

要坚持整体规划,根据规划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

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在一些重点领域找准着力点和发力点,探索破除制约依法治税体制机制障碍和既得利益格局,取得新突破。

要积极认识、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树立法治思维,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共同推进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吸收基层智慧,使各项决策部署更加接地气。

(三)准确把握依法治税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到2020年,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实现税务人员法治理念显著提升、机构职能设置更加科学、征管业务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更加公正严明、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税收法治环境明显优化的目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建材局•【公布日期】1997.11.25•【字号】皖国税发[1997]228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228号1997年11月25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建材主管部门:安徽省政府第83号令发布的《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决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征收专项用费。

最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建材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第545号印发)进一步明确专项用费由国税部门代征。

为做好代征工作,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实心粘土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承重和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空心粘土砖)免征专项用费。

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必须在15%(含)以上,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在30%(含)以上。

二、专项用费的征收率为4%。

三、专项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

销售额的范围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专项用费的计算公式为:应征专项用费=实心粘土砖销售额×征收率四、按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实心粘土砖销售额;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基层国税分局在核定其销售额时,一并核定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

五、按账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的缴纳期限相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六、国税部门代征专项用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收据”或“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缴款书”。

2023年安徽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安徽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安徽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A.视申请的开票限额高低,分别由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税务机关分级审批B.县(区)级税务机关C.地市级税务机关D.省级税务机关2.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3.下列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中,体现谨慎性要求的是()。

A.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提供会计信息时应充分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C.对经济业务的记录,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错误并减少误差D.长期股权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4.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5.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复查或抽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公告的是()A.县税务机关B.市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财政部门6.《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起在全国施行。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3月1日7.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8.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这种调节情绪的方法是()。

A.注意力转移法B.幽默化解法C.自我暗示法D.理智调控法9.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建材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9]17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171号)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利用直接开采的石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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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8.27施行日期2001.08.27文号皖国税函[2001]448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48号2001年8月27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最近,我们在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时,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审核不严、资料不全、漏项错项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管理,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企业提出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资源综合利用砖瓦等其他建材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在一个年度内,申请免税额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申请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建材产品免税时,除严格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199号)等规定外,还应建立对建材企业免税产品的抽查制度,在办理企业免税事项前后,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废渣掺兑情况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见附件),每个季度对企业的抽查不得少于1次。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免税请示,应同时附报《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审核表》和《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至少附报两次抽查记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4.28
•【文号】财税字[1995]44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8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

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

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15号1994年1月18日)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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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标 签】纳税人,开采,增值税优惠政策,批复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9﹞171号
【发文日期】2009-07-09
【实施时间】2009-07-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利用直接开采的石煤、煤矸石生产的水泥、砖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9〕32号)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煤矸石属于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石煤不属于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因此,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生产企业直接开采的煤矸石可作为废渣参与计算,其开采的石煤不能作为废渣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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