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2章(1)完整篇.doc
代理--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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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6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
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的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丁受甲的委托接受赠予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手续
[答疑编号64922104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
选项B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因为出席签字仪式与签字本身
是有区别的。
仅出席签字仪式并没有签字,故不构成代理。
在选项A、C、D中,代理人都
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都构成代理。
提示:再代理的特征: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例题·多选题】再代理的特征有()。
(2005年)
A.再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B.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2章)讲义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比较重要章节。
预计3-6分,选择题+简答题。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地税合并前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国地税合并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时限要求(30日)。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时限要求(15日)。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机关不再按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扣缴义务人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税收相关法律备考辅导法律制度完整篇.doc
(一)及法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XX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
其特征是:(1)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
(2)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
(3)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是一种法定程序。
ﻭ(二)《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三)程序的域外效力ﻭ1、在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
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ﻭ2、人民XX受理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ﻭ3人民XX受理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4、人民XX受理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5、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XX的判决、裁定,裁定承认其效力。
二、原因ﻭ(一)原因分为两种情况:ﻭ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称的资不抵债,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入到程序。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的情况。
ﻭ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的情况。
(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ﻭ1、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从以下三点把握:(1)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即不能以资产、信用或者能力等方式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ﻭ(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并且达到一定期限,而不是因一时的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
2020年注税《税法2》预习:企业所得税(1)完整篇.doc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例: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货币形式收入的包括( )。
A.应收票据B.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C.债务的豁免D.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答案】ABC【解析】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例: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收入形式包括()。
A.债务的豁免B.股权投资C.劳务D.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答案】BCD【解析】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2文章责编:宋晓敏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税收相关法律: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2011-10-1118:39:13)·《税收相关法律》学习辅导:合伙企业的区别(2011-10-1118:35:23)·税务代理实务备考辅导: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3) (2011-8-1510:12:30)·税务代理实务备考辅导: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2)(2011-8-1510:09:59)·税务代理实务备考辅导: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1) (2011-8-1510:08:50)·财务与会计备考辅导:借款费用的核算(6)(2011-8-510:58:05)1.收入总额:(1)销售货物收入。
2020年税务师考试 -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考试辅导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十一、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八)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条第(1)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核定方法:①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③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④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九)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020年税务师考试- 第 二章个人所得税考试辅导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Ⅱ》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各种题型在考题中均出现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涉及本章内容,分值一般在30分左右。
P176 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P216 增加了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P225 增加了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所得的规定的内容P237 增加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上述规定的其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P237 增加了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概述(了解)第二节征税对象(掌握)第三节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重要掌握)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重要掌握)第五节减免税优惠(熟悉)第六节申报和缴纳(了解)第一节概述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了解)1.实行分类征收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个人所得税:先分类,再计算1.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2.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3.混合所得税征收模式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九、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其他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1.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解释】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不征税的津贴补贴:(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二章高频考点汇总
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二章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篇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内容导航】1.经常性许可2.临时性许可【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6年考过多选题,2013年考过综合题。
【高频考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提示】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2)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内容导航】1.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2.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在2018年、2017年、2014年、2012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举行。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1.变更。
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2020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内容导航】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2.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情形【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2020年注税税法2新企业所得税法复习资料1完整篇.doc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第二节税率1基本税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适用于(1)居民企业(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2.预提税率: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2014天津会计从业《会计电算化》临考冲刺卷(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为您整理了“2014天津会计从业《会计电算化》临考冲刺卷(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多项选择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答案及解析点击查看:2014年天津会计从业《会计电算化》临考冲刺卷汇总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20XX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二篇1第3页.doc
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
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
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
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
如一般的财产权即是。
6.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
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一)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20XX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二篇1.doc
第1页:民法概述第2页:民事法律关系第3页:民事权利第4页:民事责任第5页:民事法律事实第6页:民事法律行为第7页:时效和期间、期日查看汇总: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汇总知识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20XX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二篇1第2页.doc
第1页:民法概述第2页:民事法律关系第3页:民事权利第4页:民事责任第5页:民事法律事实第6页:民事法律行为第7页:时效和期间、期日知识点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20XX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二篇3第4页.doc
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二篇3第4页-注册税务师考试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4、15日,为方便考试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频道特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敬请关注!第1页:债概述第2页:合同法律制度第3页:担保法律制度第4页:侵权责任制度知识点四:侵权责任制度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解释: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不包括债权)2.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2010年7月1日施行。
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标准或准则。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其影响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及减责事由的确立。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三项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过失)。
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外,一般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或标准,它将举证责任以否定的方式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
建筑物等物件致害、一些医疗损害责任等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1)这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共通性表现为:或者对周围环境具有造成极大损害的“危险”可能,或者加害人较之受害人居于更为“优势”的经济地位。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动物侵权、监护侵权、雇主侵权等。
202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资料:第2章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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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许可概念与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P31)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P33)2.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解释】《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解释】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5.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6.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为。
【相关链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限于:(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点击查看:2014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资料汇总【内容导航】: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4项内容2.听证、论证3.许可评价4.停止实施许可【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设定程序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4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听证、论证3.许可评价(1)设定机关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随着形势发展已经不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202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责任(1)完整篇.doc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等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
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例题】下列选项属于合同责任的有()。
A.保证责任B.缔约过失责任C.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D.违约责任E.合同变更产生的民事责任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责任的范围。
合同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第二节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含义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二篇1第4页.doc
第1页:民法概述第2页:民事法律关系第3页:民事权利第4页:民事责任第5页:民事法律事实第6页:民事法律行为第7页:时效和期间、期日知识点四: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其他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2)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
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加害人的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即加害人须自证无过错方能免责,加害人若不能自证无过失,法律即推定其有过错。
(3)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提示: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方适用。
2020年税务师考试- 第二章个人所得税考试辅导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十一、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十七)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上述规定的其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新增改变)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13年12月某律师事务所当月全部收入30万,其雇员律师李某每月按律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时李某每月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税务师考试《税法Ⅱ》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高
2020税务师考试《税法Ⅱ》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高频考点汇总第二章个人所得税2020税务师《税法Ⅱ》高频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内容导航】1.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2.每月(次)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3.全年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1)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承包、承租经营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任职、受雇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每月(次)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1)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2)劳务报酬所得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3)稿酬所得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3.全年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提示】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近年考情】考试重点集中在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等。
【知识点一】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的特定涉税事项是()。
A.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B.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C.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或者运输空白发票D.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许可。
选项A、C属于禁止事项。
选项B原属于行政许可,现已取消。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
A.条件B.数量限制C.程序D.实施机关E.期限『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包括: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都需要有数量限制。
所以选项B错误。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各项中,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某市司法局根据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李某的申请,发给其律师执业资格证B.一般商品的价格确定C.王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颁发开办小吃店的营业执照D.某省水利厅向地质厅申请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厅依法给予登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B选项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例题·多选题】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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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物权概述1、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孽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1)特殊种类的物。
①货币: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就推定范围货币的所有权人。
②有价证券。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是法定权利。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例题】关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答案:D解释: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所有权)原则并不违背。
12(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4、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特权均为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
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5、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③优先购买权。
解释1:物权破除债权。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于债权。
如甲就某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之后,甲又以同一物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物交付于丙。
如丙是善意的,则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乙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物。
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
解释2:优先受偿权。
如,甲欠乙1万元,欠丙1万元,甲以电视机质押给乙作担保。
那么就该电视机卖得的价款,乙优先于丙受偿。
解释3: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物,现甲要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出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和第三人丙都希望购买该份额时,因乙是共同所有权人(即物权人),甲只能将该份额出售给乙。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
它的内容(行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12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②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③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④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⑤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2、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例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
(2008年)A.国家所有权B.集体所有权C.个人所有权D.私人所有权E.法人所有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
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继受取得);建造。
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提示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提示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或交融,难以识别或识别于经济不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要权。
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提示3:加工,是指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之物,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的事实。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①绝对消灭。
②相对消灭。
12三、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对内效力:①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②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③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享有优先购买权)④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④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2)对外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对内的效力:①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③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
(2)对外的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有物的分割(重点)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2)作价分割。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例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2008年)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B.它是按份共有权C.它属于用益物权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