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来约定或者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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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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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标准。

上海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在这个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内容。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定义与意义离婚子女抚养费是指离婚后,由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的赡养费,目的是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良好的抚养和生活条件。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通常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承担。

在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准确计算十分重要,不仅要照顾到孩子的生活费用,还要考虑到孩子的教育和发展需求。

因此,确立合理的标准对于保障子女权益和维护离婚后的家庭稳定至关重要。

二、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上海市民政局根据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市区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了一套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收入比例法根据双方收入比例,按照不同比例制定相应的抚养费标准。

例如,如果母亲的收入是父亲的2倍,那么父亲应支付的抚养费应为孩子需求的2/3。

2. 生活费标准法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水平,制定相应的生活费标准。

上海市规定,每月的生活费标准为孩子所在城市居住户籍最低生活费指导线的2倍。

3. 抚养费补贴法如果离婚后,监护人需要承担孩子其他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等,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向另一方申请相应的抚养费补贴。

三、上海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与争议解决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执行和争议的解决。

其中包括:1. 法律保障上海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和执行,如《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确保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问责机制上海市民政部门建立了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责机制,监督执行情况,对未按时支付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

3. 调解与仲裁如果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庭、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等渠道进行调解和仲裁,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

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

(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

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202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202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202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夫妻离婚的,一方要向养育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202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规定?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如果夫妻离婚的,一方要向养育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

如果双方就抚养费用产生争议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数额确定。

那么202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规定呢?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吧!一、202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有什么规定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如下: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便是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其实不能统一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

生活常见的法律咨询(一)

生活常见的法律咨询(一)

1、高速公路撞死行人有法律责任吗?答:①刑事上不应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明确规定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如果驾驶者在高速公路上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行人应负全部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所以高速公路撞死行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民事上需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如驾驶者在高速公路上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行人应负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离婚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吗?答:胜法网张秀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所以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3、犯盗窃罪,认罪态度好会判几年?答:量刑主要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好并不是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知道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2023年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2023年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2023年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1大连离婚子女抚养费是多少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离婚时约定的孩子的抚养费已经缩水,那么应该如何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呢?请阅读下面的__了解。

一、关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给付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二、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新抚养费标准2020

最新抚养费标准2020

最新抚养费标准2020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

当有孩子的夫妻准备离婚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为双方必须达成的条款。

那么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非婚生子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是否有效?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抚养费过高怎么处理?抚养费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020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标题:《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1.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婚姻类型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婚姻类型主要包括:普通婚姻、同性婚姻等。

2.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当事人1)离婚申请人;2)被离婚人;3)第三人。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容1.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1)财产分割;2)抚养费;3)赡养费。

2.离婚经济帮助的计算方法1)财产分割:采用“双方协商、按照法定继承和合同约定、评估、拍卖等方式”进行计算。

2)抚养费:离婚后,由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抚养的人其他依法享有抚养权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3)赡养费:由离婚后无劳动能力且无法承担生活费用的一方依据自身生活需要及财产状况,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二十四节四、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离婚申请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2.被离婚人:被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3.第三人:离婚案件中的非离婚当事人。

4.财产分割:离婚后,根据法定继承、协商、评估或拍卖方式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

5.抚养费: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或需要抚养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6.赡养费:由离婚后无劳动能力且无法承担生活费用的一方依据自身生活需要及财产状况,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五、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指对婚姻和家庭关系实行调节管理的法律。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指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3.继承:指在死亡后依法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和权利,转移到其继承人的行为。

4.协商:指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经济帮助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5.评估:指根据财产实际价值,从综合角度评定其公允价格,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一种方式。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同时这样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子女抚养费相关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关于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1、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主要根据子女需要、父母承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而定。

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一般抚养费金额为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1)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2)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9年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一、孩子抚养费标准2023是多少?一、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之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

二、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保护孩子成长环境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较新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根据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

若孩子满八周岁的,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八周岁孩子具有一定的判断力,需要尊重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会判处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然后进行抚养。

孩子如果已经是成年了的,那么孩子想跟着哪一方生活就可以跟着哪一方生活,同时如果孩子还在读书的,另一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而孩子抚养费标准一般就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收入高抚养费可能会相对支付高一点。

二、2023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拒付孩子抚养费,“奇葩”理由有多少

拒付孩子抚养费,“奇葩”理由有多少

拒付孩子抚养费,“奇葩”理由有多少作者:禾刀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0期夫妻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永难割舍的纽带。

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抚养费也会因时因事发生较大变化。

这当中,凭借种种“借口”拒付抚养费的纠纷多发频发。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可知,夫妻离婚后,无论理由多么“充分”,父母对孩子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是无法免除的。

【案例】韩女士与赵先生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吵架,赵先生甚至对韩女士拳脚相加。

最后双方协议离婚时,赵先生表示愿意抚养儿子,但他要求韩女士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对此,韩女士满腹委屈,凭什么要自己负担抚养费?【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闹到离婚的地步,一方通常会对另一方充满怨气,认为离婚都是对方的过错。

然而,即使夫妻一方有出轨、家庭暴力、虐待家人、挥霍共有财产等重大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请求对方赔偿的权利,却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种是客观上无力支付,如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监狱服刑等原因,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第二种是根据《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规定。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赵先生无法与韩女士协商或者双方最终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来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在判决生效后,韩女士仍不履行义务,赵先生可通过执行程序申请对其给付抚养费的强制执行。

【案例】2015年年底,秦某与房某离婚时商定:女儿甜甜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育费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字号】[1984]法办字第1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实施日期】1984.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1984]法办字第112号)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

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

上海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沪高法民一【2005】18号第二部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第一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

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学习强国关于离婚的题

学习强国关于离婚的题

学习强国关于离婚的题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何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生活照料如何协调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生活照料如何协调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生活照料如何协调在离婚这个艰难的过程中,子女的生活照料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妥善协调子女的生活照料,以确保孩子能够在父母分开的情况下依然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每对离婚夫妻都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子女的生活照料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给,更包括精神上的关爱、教育的引导以及日常生活的陪伴。

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摒弃个人的恩怨和矛盾,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和良好的成长环境。

在物质方面,需要明确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应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基本开支。

对于生活费用,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同时,要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成本可能会增加,因此可以约定抚养费的调整机制,例如每隔一定年限或在特定情况下(如物价大幅上涨)进行适当的调整。

教育费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包括学费、书本费、课外辅导班费用等。

对于孩子未来可能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也可以提前做出约定。

双方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比例和方式,以确保孩子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

医疗费用方面,要规定在孩子生病或受伤时,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责任划分。

此外,还可以考虑为孩子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以减轻可能的医疗负担。

除了物质方面,子女的居住安排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离婚后,孩子跟随哪一方居住,以及另一方的探视权如何保障,都需要仔细协商。

如果孩子年龄较小,可能更适合跟随母亲生活;但如果父亲能够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也可以考虑由父亲抚养。

无论如何,都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让孩子参与到这个决策过程中。

探视权的规定应当具体且明确,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例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不少于几个小时;在节假日和孩子的生日,另一方有权与孩子共同度过等。

同时,为了避免探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应当规定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尊重对方的探视权利,不得无故阻挠或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3]30号颁布时间:1993-11-03实施日期:1993-11-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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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来约定或者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

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孩子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教育费和医疗费不是大额支出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出现很大的下降。

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除非调解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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