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松政发[2007]26号
【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松原市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营运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营运是指大、中、小型客车、货车及轿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农用机动车、畜力车等车辆,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活动,包括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车辆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分工。

(一)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线路经营或货运经营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出租车辆异地载客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非法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在城区内非法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全力配合。

(四)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负责对车辆非法营运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负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