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允许有投资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等10则论文.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09-0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05-20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五月四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保监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1•【文号】保监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
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
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6•【文号】保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保监发〔2006〕9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
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4•【文号】保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市场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其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整合内部资源,构建统一专业平台,以集团(控股)公司或其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的子公司作为备案主体,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建设及相关投资业务。
三、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
符合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按程序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将相关业务整体转移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经授权并自我评估符合相关规定后,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直接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
中国保监会不再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该项能力。
四、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文号】银保监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银保监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配备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专业责任人除满足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至少一项专业资质,包括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精算师、律师等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
具备相关投资领域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可暂不受专业技术资格规定限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撤销资格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风险责任人。
单一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两项以上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
四、保险机构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比照行政和专业风险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其具体责权及任职要求,由各公司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确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7•【文号】保监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证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下同)进行投资。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二)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四)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创业板及其他股票投资,同一委托人委托同一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多个资产账户应当合并计算同一股票持股比例;同一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应当以委托人为主体,分别计算该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合并持股比例。
若合并计算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保险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保监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2012年)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
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投资自主权,实施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四)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五)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六)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七)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三、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一)人身保险公司上季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二)最近一年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四)具有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五)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银保监会处罚;(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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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允许有投资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等10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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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有观点将美国联邦基金目标利率与中国存贷款基准利率相比较后,认为中国利率仍有大幅下调的空间。
然而实际上,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中,市场
保监会:允许有投资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
前日,中国保监会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就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回答记者提问。
李克穆表示,在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的状况下,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将努力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说,为了保持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保监会在今年将会对投资的监管政策做出适当调整,一方面要增加投资工具,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宽投资渠道。
具体来说。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一是增加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品种:二是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试点,拓展投资范围,增加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比例:三是允许有投资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四是开展未上市股权投资试点。
——新华网
拉动经济走出低谷十大产业将成中国经济引擎
上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石化、轻工业、有色金属和物流业十个重要产业的调整振兴规划。
业内普遍认为,此时中国政府出台的这一系列振兴规划正在成为拉动我国经济走出低谷的巨大引擎。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选择这十大产业主要着眼于两点:第一是重要性。
这些行业都属于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工业产值和国家税收的主要贡献力量,吸纳就业人群的主要渠道,是拉动GDP增长的主要行业,对经济发展影响巨大:第二是理由突出。
这些行业都在近些年开始出现产能扩张过快、供给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产品结构不合理,低端耗能和污染严重等理由。
由于依赖出口程度较高,它们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较大冲击。
”
李稻葵认为:“此次产业规划政策的思路是和以往有一定延续性的,不能简单视为防止经济下滑而突击制定的短期经济政策。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促使中国政府加快了产业振兴规划的推出,但其目的和作用远不止于眼前的‘救急’。
”——中新网
社保基金今年审慎买股减持债券
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第三届理事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为贯彻落实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确定了2009年投资工作重点。
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将制约投资风险,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增加投资产品,改善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减少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对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地方优质国有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逐步扩大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受托管理范围。
社保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去年中国股市大幅下跌,全国社保基金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基金权益投资收益为负6.75%。
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8年来股票资产首次出现浮亏。
然而其境内股票的缩水远低于同期A股市场的下跌幅度。
——中财网
我国将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制度建设加快医保改革
据报道,今年我国将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配合医改推行城镇医保制度。
尹蔚民说,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主要是针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最突出的两个理由,一个是门槛高,一个是没法转。
所以这次降低了门槛,单位缴费降低了八个点。
个人缴费降低了一半,这两个办法应该说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争取今年这两个办法能够下发实施。
按照计划,今年年底要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中新网
今年国资委将推进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布局调整
近日据一位接近国资委的权威人士透露,今年国资委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联合重组与调整,重点研究和适时推进电力、重大装备和医药等板块的布局调整,2009年上半年确定并公布第一批国有资本必须保持制约力的重要子企业名单。
另据了解。
2009年国资委还将制定出台3个有关产权管理的文件,探索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效监管。
实际上,国资委大力推动央企调整重组以及加强监管是有很多内因的。
据了解,尽管近年来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成就举世瞩目,但是目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发展仍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理由,
对于这些困难和理由,国资委今后将出台多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中国经济信息网
哈继铭:央行降息空间不大货币政策不可太宽松
针对央行刚刚发布的2008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金公司首席经
济学家哈继铭对外发布报告称央行继续大幅降息的空间不大。
央行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有观点将美国联邦基金目标利率与中国存贷款基准利率相比较后,认为中国利率仍有大幅下调的空间。
然而实际上,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中,市场利率与管制利率并存,利率体系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
哈继铭指出,这体现央行继续大幅降息的空,间不大。
而此前,中金已将今年后继降息预期调整为54个基点,显著低于市场预期的108个基点。
——京华时报
巴曙松:应对外部冲击9500亿元赤字很必要
2月下旬,经一再讨论、调整之后,财政部向全国人大提交2009年预算报告,其中将2009年预算赤字规模初步定为9500亿元,其中包括为地方代发的2000亿地方债。
这是1949年建国以来最高额度的财政赤字。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近日发文指出,中国在扩大财政赤字、提高负债率方面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有更大的回旋余地来实施必要的赤字财政,通过适当的赤字财政来应对外部冲击。
巴曙松认为,与欧美国家的过度负债和高杠杆率相比,中国政府的负债水平较低,资产负债状况更为稳健,从2000年到2008年下半年,中国经济持续强劲增长,但是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负债率却有所降低。
所以,现在中国正面对着再杠杆化的大好时机。
在2000年,中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值仅是
2.5%,到了目前,这个水平还不到1%,因此,中国在扩大财政赤字、提高负债率方面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中国经济网
姚景源:中国经济不会呈“L”形走势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1月份CPI同比上涨1.0%,创下了2006年8月以来的新低。
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通货紧缩?如何从CPI的变动来透视我们生活的变化?这一数据对于政府下一步出台相关政策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日前,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对此做了解答。
大家对今年的经济走势有“V”形、“U”形、“L”形三种看法。
但姚景源表示:由于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我们经济下行的压力在加大,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理由比较突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也遇到了困难,这些都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但是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我们仍然处在一个较快发展的历史时期。
我认为中国经济不可能出现L 形这样的局面,这是不可能的。
——中新网
徐林:中国股市基本丧失融资功能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在第二届上海金融论坛上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目标是建立一个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场内外证券市场、完善的债券市场、发达的期货市场以及进一步开放的资本市场。
他还提出,可以放宽条件让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徐林直言,中国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已经基本丧失。
理由是新股上市基本停滞,这是受制于股指下行压力过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另一方面,中国的股票市场开放度十分有限,总的来说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资本市场,尚未全方位地对外开放,尽管有QnI、QDII,但境外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还是受到很多限制。
徐林认为。
在目前的情况下,发改委要完善资本市场,其目标就是要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其最核心的要求。
就是要建立一个无缝对接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资本市场的不同层次之间,可以为投资者的不同融资需求找到空间。
——证券时报
樊纲:经济危机已过六成大规模实体衰退刚开始
在近日由深圳高交会组委会举办的“中国创业家论坛”2009新年峰会上,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樊纲表示,当前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6保监会:允许有投资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等10则由优秀论文网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0%,这表明金融危机最坏的阶段已经过去。
不过,他同时强调,大规模的实体经济衰退才刚刚开始。
樊纲认为,我国经济处于增长下滑阶段,世界经济出现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但经济出现了大危机,不代表一定会有大萧条。
“不过,国际三角债是至今没有暴露的理由,如何清理国际三角债是下阶段各国必须重视的理由。
”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