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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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法律依据: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恢复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独立建制的批复》(穗编字〔2001〕135号)。
(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依据: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三定规定”文号:
1.《关于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检查支队《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穗编字〔1996〕234号)。
2.《关于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检查支队改名的通知》(穗编字〔1999〕31号)。
3. 《关于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检查支队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99〕101号)。
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穗编字〔2001〕184号)。
(三)广州市越秀区交通管理总站
法律依据: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四)广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
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行政
执法依据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行为
(共130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共86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强制(共13项)
一、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