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所需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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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王超
要求:
1、凡企业新设或变更请如实填写本表,并对所填容真实性负责。
2、标明“□”的选项,选填时应将“□”涂黑。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超、纪雪琴共同出资,设立太和县艺源供水服务,(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太和县艺源供水服务
第四条公司住所:太和县坟台镇坟台西街五巷一栋二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围:管道养护、维修;接水管敷设;管道设备安装、调换;水泵安装维修;水表、水暖器材销售;水费收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应当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照规定的
期限公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缴纳情况等。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认缴出资最多的股
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成员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务;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