铡美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铡美案——从传统司法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说起古代历法案例,陈世美和秦香莲的悲剧则最为耳熟能详,从古至今这出爱情悲剧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呈现给不同的观众。虽形式不同,但是所有的版本都毫无例外的表现出了秦香莲的“弃妇”形象,陈世美的“负心汉”形象,还有包拯的“清官”形象。秦香莲在一纸诉状中这样写道:“状告当朝驸马郎,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杀妻灭嗣良心丧,逼死韩琪在庙堂。”

在以往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人对于包拯这一出铡美案是有着高度的称赞。王韶华在《包公文化漫谈》一文中提到:“包公不畏强权、皇权,敢于为民做主,保护弱者。如‘铡美案’中,纵有皇姑、国太的保护,包公无所畏惧,坚决要铡掉欺君罔上、杀妻灭子的驸马陈世美,为秦香莲做主,体现了他爱民如子的情怀。”王正在《走近陈世美》一文中也指出:“秦香莲身世之苦,令人油然而生怜悯之心,而秦香莲品德之贤,更是可以做世人的楷模。从人之常情来看,肯定关注前者,人皆有侧隐之心,若从政治眼光来看,必定侧重于后者,这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先进典型。秦香莲品格的核心因素是孝和贤,即柔顺,她为这样的做人准则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牺牲了自己的青春和情感……秦香莲身上突出的利他精神,是对一切女性优秀品质的总概括,她是靠牺牲独立性来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这样的言论都不难看出,更多的学者是倾向于对于秦香莲和包拯的赞颂,以及充分肯定了这一古代历法实例。但是,《铡美案》这一出戏虽是宋朝的故事,但其实最早成书是在明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及封建思想渐趋顶峰的明清时期,《铡美案》得到这样广泛的流传和演绎,反映出我国古代怎么样的一个法律文化氛围呢?

一.秦香莲一纸诉状告陈世美,

《铡美案》剧情中,陈世美犯有欺君、故意杀人、间接杀人之罪,还“杀妻灭嗣欺祖宗”。对于他的过错或者罪过的评判,剧中人采取了几乎一致的态度,那就是全力维护伦理道德及宗法制度,或者按照伦理道德的标准判断罪过的轻重,提出解决的方案。以秦香莲、韩琪为代表的下层平民,选择的是“伦理优先,情理次之,国法再次之”的价值评判顺序。

秦香莲在得知驸马就是陈世美的时候,已经知道丈夫犯了欺君之罪。但她并没有想到要维护国法举报陈世美,而是希望陈世美认下母子三人,得到她应得到的待遇。秦香莲这样说到:“……抚养着老小少受饥寒”,因天灾“草堂上饿死了我的公爹婆母,我剪青丝换芦席尸葬荒山。”她的行为完全符合封建社会妇德的要求,也符合“三不出”的条件。因此她的要求合乎情理也合乎道德要求。秦香莲明白,一旦将丈夫交朝廷法办则会家败人亡,这不符合她的本意。所以她用情理说服将帮助她见到陈世美,用儿女哭求感化陈世美,后用鸣冤的方式促使王延龄以长者的身份而不是官僚的身份调停此事。在这个农妇的眼里,家庭的完整远比君权国法重要得多,只有在家庭不可能保全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惩罚对方。(《从秦香莲看封建社会宗法与国法的矛盾冲突》李晓梅)那么基于这样的考量,前人所述的反封建的“弃妇”形象,其实还是一个顺应封建文化的家庭妇女。她只在在生命受到威胁之时才想到要将抛弃妻子的丈夫状告到官府以求得自保。这虽是一个个案,却非常深刻的体现出来了基于宗法,国法,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想模式还是受制封建思想,并不是法制

为先。

二.按照古代历法,陈世美真的会被斩首吗?

(一)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这个罪名,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强制离婚。在宋代,男方应该处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为男方“欺妄”的,要加重处罚,判处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时代,男方只是处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同样受罚。撤销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特权。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罪;在明清时期,士大夫官僚又具有不受体罚的特权,这叫做“例难的决”(习惯上难以按照判决执行),只需要出钱赎罪就可以了。杖罪只要出个几两银子就行。如果陈世美真的是被招为驸马的,那么是向太后、皇帝隐瞒了自己已有妻室的事实,那就同时触犯了另一个罪名,要严重一点。不过那个“欺君之罪”,却也并非重罪。在唐宋的法律里,这是向皇帝报告时“诈不以实”,要判两年徒刑;在明代法律里,这项罪名更为严重,也是徒刑三年,附加杖一百的体罚。由于陈世美并没有什么严重的罪名可套,这是剧作者要将戏剧推向高潮的很大的障碍,所以剧作者需要将陈世美进一步“抹黑”,要弄一个更大的罪名的情节。

(二)遣人谋杀的罪名问题。这个设计来克服障碍的情节,就是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实际上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在这个故事里,首先,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而唐宋法律里,丈夫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与普通人一样处理)。其次,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打动,自行了断死亡,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身体受伤害。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至于陈世美逼迫韩琪的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三)剧作者为了达到“伸张正义”的目的,还有一个需要克服的障碍,也是戏剧精心构筑的一个高潮:陈世美的特权身份。按照唐宋时期的法律,陈世美这样的驸马身份,已经达到了享受“八议”特权的地步。作为皇帝的女婿或姐妹夫,是皇帝姻亲,是属于缌麻亲属,享受八议里的“议亲”,即犯有死罪的,必须要向皇帝报告,由皇帝下旨,会集朝廷最重要的大臣,进行慎重讨论,拿出裁决的方案,再向皇帝汇报,由皇帝最后决定。如果触犯的是流罪以下的罪名,就直接减一等处罚。明清时的法律设定的保护更为严格,享受八议者,任何罪名的案件都必须上报给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需要交付司法部门处理。如果皇帝下旨交付司法部门的,司法部门审理后要将卷宗全部上奏皇帝,请皇帝交付朝廷大臣讨论裁断方案,再上报皇帝最终决定。在《秦香莲》戏剧里,这个过程完全没有,只有秦香莲到开封府告状,包公自己的判断,即使是太后赶来,包公还是在秦香莲的鼓励下直接宣布自己的判决。(《斩不了的陈世美》郭建)通过以上的古代历法来看,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其实陈世美的罪行是不足以定死罪的。抛弃妻子再欲除之灭口,这样的重罪仍不至于死刑,反映出来的还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