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文章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接着,分析了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子女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讨论了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革建议。
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法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2.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国家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家庭成员权益,调节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主择偶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指导婚姻家庭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也是确保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3. 婚姻家庭法的作用3.1 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范婚姻缔结、离婚、财产分割等制度,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3.2 保护妇女权益在过去的婚姻家庭法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歧视和暴力。
然而,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等。
3.3 保障子女权益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子女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4. 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然而,现实社会中仍存在各种婚姻家庭法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离婚率的上升、家庭暴力的发生等。
这些问题对婚姻家庭法的有效实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5. 解决办法和改革建议为了应对当前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一些解决办法和改革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建立完善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体系,为夫妻提供婚姻指导和矛盾解决的帮助。
此外,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
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
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
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
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研究》5300字(论文)】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目录引言 (1)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2)1、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 (2)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三、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 (2)1、封建思想方面的原因 (2)2、家庭方面的原因 (3)3、社会方面的原因 (3)4、法律方面的原因 (3)四、对“家庭暴力”加强立法的必要性 (3)五、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4)六、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意义 (4)七、关于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4)(一)完善刑事立法,增设家庭暴力罪之罪名 (5)(二)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5)(三)完善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救济规则 (5)(四九角立检察机关公诉和受害者自行起诉两种诉讼途径 (6)结束语 (6)参考文献 (7)引言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和谐稳定不仅是每个家庭幸福的前提,更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突出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他也成为了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侵害,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命安全,所以维护家庭超员的合法权益前提就是要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要工作。
这个工作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定义,人们对此话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或者家庭成员中的其中一个对另一个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其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为了控制和操作与之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包括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相当人数(包括作者在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利用殴打和捆绑等方式,在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和心理进行残忍的伤害和摧残,这样的形式属于家庭暴力,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可以明确指出家庭暴力定义的条款,《婚姻法》在修订过后,有明确的规定是禁止家庭暴力的,但对于该概念的定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法律在相关方面要尽快做出调整,进而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800字论文篇一:婚姻家庭法论文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后一部分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也日见突出。
《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
20XX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作为一种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对弱者保护机制的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并且一直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1980年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论题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
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当代社会,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婚姻家庭法展开讨论,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首先,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法通过规定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婚姻的定义和理解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家庭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为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婚姻家庭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和离婚纠纷方面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公平地划分夫妻财产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离婚纠纷的增多也给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如何公正地处理离婚纠纷,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另外,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
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应该加强对于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婚姻家庭论文
婚姻家庭论文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对个人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在婚姻家庭论文中,可以探讨婚姻家庭的定义、意义、特点、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可以从婚姻家庭的定义和意义入手。
婚姻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关系,也可以是一种情感关系。
家庭则是婚姻关系所形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作用包括提供情感支持、照顾和教育子女、传承文化和价值观等。
可以探讨婚姻家庭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中的具体作用和效果。
其次,可以探讨婚姻家庭的特点。
婚姻家庭是由一对配偶和可能的子女组成的,是一个亲密的、有互动的社会单位。
可以分析婚姻家庭的特点,如亲密性、共同性、稳定性和复杂性等。
接下来,可以探讨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婚姻家庭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
可以分析现代婚姻家庭的特点和趋势,如同居婚姻的增加、离婚率的提高、家庭结构的多样化等。
同时,可以探讨这些趋势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可能的应对策略。
最后,可以从婚姻家庭的政策和干预层面进行讨论。
政府和社会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支持服务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可以探讨各国家在婚姻家庭政策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和讨论。
总之,在婚姻家庭论文中,可以从定义、意义、特点、发展趋
势和政策层面对婚姻家庭进行综合分析和讨论,以深入了解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案例,进一步探讨婚姻家庭的问题和挑战,为提高婚姻家庭的质量和幸福度提供思考和建议。
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
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等法律关系,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对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本文将就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二、婚姻自愿原则《婚姻法》规定,婚姻自愿原则是夫妻结合的基本前提。
夫妻双方应当在共同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迫结婚。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真诚、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相互尊重、互相理解。
三、财产和债务问题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必须所负担的债务。
在处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和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家庭暴力和侵害《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和侵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受到的家庭暴力和侵害行为进行了打击和制裁。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侵害行为,一旦发生,受害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请保护令、离婚诉讼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离婚和再婚问题《婚姻法》对离婚和再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提出离婚,经过协议后进行离婚登记。
对于再婚问题,应当遵循《婚姻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六、子女抚养和教育《婚姻法》对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用如何支付等问题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当共同关心、抚养子女,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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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冷暴力
【摘要】文章从介绍家庭“冷暴力”这一概念入手,列举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些家庭“冷暴力”现象,同时列举出由此带给家庭甚至社会的影响,并浅要分析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包括社会措施以及法律措施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负面影响防治对策
学理上通常把家庭暴力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热暴力”,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暴力形式,归结起来说就是以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暴力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冷暴力”,是一种新的隐性暴力形式,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方式。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
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二、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
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2.多样的行为特征。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
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3.法律规制存在漏洞。
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
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又认定的难度。
(二)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在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做调查中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6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扰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行经济上的控制。
从调查数据看冷暴力最多,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小。
海南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中“冷暴力”占45%。
“冷暴力”近年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家庭中逐步增多。
据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民政局统计,2002年,该区通过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判离的2213件离婚案例中,相当多的比例涉及家庭“冷暴力”。
[1]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
(一)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
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
[5]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为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徒有其表而已。
有的夫妻碍于各种原因,没有走上离婚那条路,但婚姻就仅仅只停留在名义而已。
(二)家庭“冷暴力”对孩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影响了夫妻双方,也严重的影响了孩子,又特别是未成年子女。
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性格孤僻、行为怪诞、心理变态,难以与人沟通,严重的会诱发违法犯罪。
(三)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家庭,而且还危及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有的为需求解脱而选择自杀,有的嫖娼、卖淫、找情人、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防治对策
(一)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忠实“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
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二)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
归根到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
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
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
(三)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至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反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并未提供根本防止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显得乏力,极不利于司法操作。
因此,出台一部全国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势在必行。
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内涵以及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将精神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列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其次,还应规定对“冷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家庭“冷暴力”。
再次,规定对“冷暴力”造成的后果,采用证据倒置做法,由被控方举证证明没有实施“冷暴力”。
[13]
总之,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其伤害度不亚于显性的“热暴力”,甚至其伤害度还大于传统意义上手脚相向的“热暴力”。
所以,对于家庭“冷暴力”这一问题,不能忽视,必须加以重视,这不仅是夫妻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全社会都应加以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董慧琴.《解析家庭冷暴力》.法制与社会,2007
[2]凌世敏.《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防治对策》.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5
[3]仰滢,马建靑.《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陕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
[4]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屈秀梅.《论家庭“冷暴力”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昌吉学院学报,2007
[6]胡月香.《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干预治理策略》.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