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用标价签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建设惠民平价药店
镇 区的覆盖 ,并于 中山市农 副产 品平 价商店一起 ,构 建 出结构丰富 、布 局合理 的平价商店覆盖 网络。 四 .完善措施 、塑造品牌 药品平价商店是平 价商店建设 的创新举 措 ,虽然 试点 以来 ,无 论是群众 ,还是媒体 ,均获 得了好评与 支持 ,但 其毕竟是新生事物 ,其未来 的发展存在较大 的不确定性 。为 了确保这项惠 民工程 能继续 保持旺盛 的生命力 ,发挥稳 价惠民作用 ,我们 认为 ,下阶段应 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的工作 : ( )出台平价药品 目录 一 随 着药品平价 商店建设 的推广 ,其品牌效应 将会 吸 引更多 的药 店加入队 列 ,由于这 些药店的进 货渠道 和药品品种 有所 差异 ,这将对 平价药 品品种 的遴选提 出更高 的要求 ,需要不 断充 实和完善 平价药 品 目录 , 以适应药 品平价商店 的推 广和覆盖 。下阶段中 山市物 价局将继续 发动更多符合条件 的药店 加入药品平价商 店的建 设,并不断调研 ,完善和充实平价药品 目录。同 时, 也向广东省物价局建议 , 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 础上,如果考虑在全省范 围进行铺开推广 , 则需要广东 省物价局统筹和制定全省统一性质的平价药品 目录。 ( ) 二 组织药品平价商店联合议价 从 试点情况看 ,药 品平价商店 的确 能体现平价 惠 民作用 ,并发挥价格 引导作用 ,带动 周围药品市场价 格 ,对破解 “ 药价虚高 ”问题 能起 到积极促进作 用。 但从 另一方面看 ,药品平价商店 的出现也将影 响周边 药店 ,甚至是 医院 门诊 的药品 销售收入 ,可能会触 发 药品批发 商的联 合抵制 。因此 ,组织药品平价 商店进 行联合议价 十分 必要 ,一方面可 以有效提高药 品平价 商 店 的整体 议价 能 力 ,有效 降 低进 货成 本 ;另一方 面 ,当药 品平价 商店联合体达 到一 定规模后 ,可独 立 开 发物 流 ,避开 药 品批 发 商与 药 品生产 企 业直 接 议 价 ,减少中间环节 ,让利消费者 。 ( ) 三 强化平价药品的价格监管 药品平价商店 的核 心内涵就是 “ 平价” ,因此 , 在实现药 品商店的全市初步覆盖 后 ,下阶段的工作重 心应注重 其品牌 的树立和提升 ,避 免对平价商店 的已 经形成 的品牌 效应产生 负面影 响。要加强后续监 管 , 完善 药品平价商店的长效监管 机制 ,坚持专营 台账 管 理 ,对 平价药品的进销 台账进 行定期检查 ,严格控 制 平价 药品的利润 ,坚持 1% 1 %的利润率 ,确 保药品 0-5 平 价商店的惠民实效 。此外 ,还要做好药 品的明码标 价 工作 ,提高药店 的服 务质量 ,从细节入手 ,将药品 平 价商店的惠 民价格和 优质服务相结合 ,成为药品平 价 商店 的品牌亮点 。
商品标价签管理规定
商品标价签管理规定(一)什么是标价签,包括哪几种?举实例说明10分钟(二)商品标价签管理的重要意义(讨论)10分钟(三)商品标价签的内容,举实例说明普通商品标价签与散装食品价签、POP特价标识的区别10分钟(四)商品标价签的基本管理要求15分钟(五)各类商品的标价签管理25分钟●新商品的标价签管理●促销、调价商品的标价签管理●专柜商品的标价签管理●其它情况下商品的标价签管理(六)讨论如何做好商品的标价签管理20分钟合计:90分钟参考资料第一部分商品标价签内容及基本管理要求一、标价签内容及要求1、零售价: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
2、商品名称: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不得使用易于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3、产地:与商品外包装所注产地相符,以县市级以上(含县级)产地为主要标志,进口商品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4、规格:即商品的销售规格。
5、单位:按商品销售包装形式、质量、长度、容积等准确使用量词和计量单位。
6、等级:与商品外包装所注等级相符。
7、商品编码:本公司指定的商品编码8、物价员:公司指定的专、兼职物价员或其它人员。
二、商品标价签管理基本要求1、商品标价签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商品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换。
2、销售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货一签:(1)产地不同;(2)规格不同;(3)等级不同;(4)材质不同;(5)花色不同;(6)包装不同;(7)商标不同;3、商品标价签所示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厂家外包装所标注的商品价格。
宣传海报、POP等价格标识,必须与商品标价签保持一致。
4、商品标价签由门店传单组按各类物价单据、“商品验收单”、“打印标价签申请表”等有效凭据打印。
5、保管和爱护公司的商品标价签是每一位公司员工应尽的职责,门店各销售区域负责商品标价签的现场管理,对商品标价签的登记、摆放、保管应明确责任人。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5篇)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三篇)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药品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标识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等基本信息,并提供使用、储存、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于理解,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批准并加盖审批章。
第六条上市后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必要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并重新进行审评批准。
第七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第八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要使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合格药品包装材料。
第九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应当有相应的制度和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第十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药品包装标签的管理第十一条药品包装标签是药品的重要信息载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清晰传达药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指导。
第十二条药品包装标签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药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要同时满足便于识别和易于防伪等要求。
第十三条药品包装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二)药品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三)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使用指导信息;(四)药品的储存条件、保质期、禁忌事项等相关提示信息;(五)药品的生产加工工艺、质量标准等质量控制信息;(六)药品的监管部门和投诉电话等相关联系信息。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医保服务管理制度)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4.1.1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3.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3.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4.3.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医保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药品销售质量管理,确保合法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门店。
3、职责:门店各岗位人员。
4、内容:4.1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4.2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4.3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医保药品价格标签(甲、乙类)分别明确标识,在价格标牌上标明“医保”字样。
4.4药店柜台、货架药品应保持清洁卫生,营业员必须戴胸牌,着装整洁,讲究个人卫生。
4.5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不得悬挂、张贴在店堂内外。
4.6营业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夸大疗效,正确销售药品4.6.1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4.6.2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4.6.3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有照片并标明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药学技术人员工作牌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4.6.4在店堂内提供药师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4.7处方药销售:4.7.1处方调配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售,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
4.7.2销售单轨制处方药、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处方药应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销售,无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3篇)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1、82、83、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5.4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5.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5.8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5.10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1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2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3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4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5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购进人员传递药品信息。
5.16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药品购进管理制度(一)药品进货必需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施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需根据“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经审批合格前方可经营。
(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X2次。
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显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部门必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完好,数量精确。
(二)企业必需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前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三)入库药品必需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码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
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快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刻上报药店负责人处理。
(四)验收特别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5篇)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1、82、83、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5.4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5.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5.8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5.10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1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2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3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4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5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购进人员传递药品信息。
5.16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成价检[2002]281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成价检[2002]281号2002年12月5日)各区(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市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含中、西药店,医院方便门诊药柜及各大、中型商场的药品零售柜台,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在销售降价药品时应当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
中药店(柜)配方药材也可以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但须标明产地。
二、药品零售行业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使用日期自2003年1月10日起。
2003年1月10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为标价签更换期,其间允许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和药品专用标价签(含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共同使用。
2003年4月1日后药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
原经审批监制的特色标价签、专用标价签一律停止使用。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其他商品如各类医疗器械(具)、各种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等仍按有关规定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院药品采购工作由具有药师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
三、本院药品全部向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进货,购进药品依签订合同,除按《经济合同法》签订一般条款外,同时注明质量条例。
电话进货事先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首营企业同时向其索取合法证照,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登记归档。
四、对与本院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向其索取以下证件,并建立审验记录:a、加盖该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b、加盖该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c、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购进进口药品,向供货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进口药品应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
六、本医院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实行审核制度。
七、采购员做到及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科学组织货源,以销定进,勤进快销,保证合理库存。
八、建立药品购进台账,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药品购进情况。
记载项目: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销价格、购货日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药品购进台账由药品采购工作人员负责。
九、本制度责任人为药品采购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2016-08-14 16:55 | #2楼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在主管院级领导下,中西药剂科主任对药品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下,药品采购员具体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一、药品采购和保管1、药品采购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坚持正宗、优质、品牌原则;坚持低价原则;坚持对方的`配送时间长短、伴随服务质量、小品种供应能力与采购量相平行原则;坚持按计划采购原则;急救药品、特殊药品临时采购便捷原则。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2篇)
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一、机构管理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
企业负责人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一)药品导购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分类陈列。
3.药房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工作,做到票、帐、货相符,盘点表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应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4.药品销售必须使用热敏打印机,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药房名称等反应药品质量的信息,便于药品信息追溯。
三、服务管理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及缺药登记,方便参保人员。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____,提供____小时售药服务。
几种药品标识的含义及管理之浅见 (1)
几种药品标识的含义及管理之浅见在诸多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可以看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药品注册商标、药品未注册商标等标识,对这些标识含义的正确理解与规范,有利于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监管者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证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几种药品标识的含义。
1、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
2、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商品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药品注册证》“商品名称”栏中列示的名称。
3、药品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药品标识。
4、药品未注册商标:企业未经注册、自行使用,国家不禁止(《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除外,以下同),也不受法律保护的药品标识。
二、易引起混淆的两个概念。
如上所述,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商品名),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药品注册证》“商品名称”栏中列示的名称。
药品未注册商标,是企业未经注册、自行使用,国家不禁止,也不受法律保护的药品标识,在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通常在其标识的右上角用“TM”标示,如“××××丸™”。
常见有人把“药品未注册商标”称为“药品商品名”,有的涉药企业在药品标价签或发票和有关单据上把“药品未注册商标”作为“药品商品名”标示,严格地说,都是混淆了这两个名词的概念。
只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在《药品注册证》“商品名称”栏中列示的名称才能叫做“商品名”,其他的所有名称均不能叫做“商品名”。
三、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上的盲点。
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外加‘○’或‘R’外加‘○’—作者注),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药店管理规章制度1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及、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一、人员档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理解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贴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
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
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持续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瓶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瓶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管理制度药房管理制度1一、机构管理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店长、药师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
店长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一)药品导购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公司总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实行)》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公司《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专柜陈列。
3.药房每个季度做好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商品帐货相符,盘点表并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写“医疗保险诊历本”。
4.药品销售必须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信息。
三、服务管理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服务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表格
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表格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表格精选篇1一、营业员日常行为规范:1、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干净。
不按要求着装者每次罚款5元。
2、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违者罚款2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者罚款10元。
3、注重药房的对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语服务。
顾客进入店里必须立刻主动迎接。
服务态度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吵。
违反者根据情节罚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戏机,看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长时间玩手机。
严重者罚款5—10元。
上班时间不得长时间接私人电话,如果在接待顾客的时候不能接电话,违者罚款5元。
5、营业员,收银员对营业款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按该金额的10倍罚款。
6、接待顾客积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并用“您好,请问,请稍等,请慢走”等礼貌用语。
7、营业员对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动都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积极主动告知顾客。
8、代金劵及赠品必须按要求按规定正常发放。
9、没有库存的药品在销售时应做好登记并且及时上报处理。
二、环境卫生与药品陈列:1、个人分担区域卫生不合格,柜台,货架收银台上乱堆乱放,清洁卫生不彻底如果不及时处理每检查一次将扣该营业员10元。
2、药品摆放应陈列有序,分类明确,药品与药品之间不能留有空格。
发现一空格将扣该区域负责人按一空0.5元给予处罚,以此类推!3、药品陈列与价格标签必须保持一致,做到一货一签。
如有不符的将进行每个品种0.5元的处罚。
4、中药区,熬药机,门店门口及厕所卫生实行轮班制度。
收银台卫生由该天当班组负责。
5、门店当天垃圾必须当天晚上处理干净不得留至第二天。
如有发现将扣当班当组5元。
三、销售制度:1、不得擅自抬高C类品种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定价销售。
如有违反者罚款5元。
2、营业员发错药,卖错价,损坏药品者必须按照进货价格进行赔偿,如有隐瞒不报者应按卖价进行赔偿。
3、营业员要做到见票发货,对票发货,避免发错货。
4、不服从门店店长安排,不按门店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调查或进行虚假价格调查的,每次罚款5元,5、营业员之间不认真交接,工作配合不畅,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