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南(doc 11页)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中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发布时间:2011-01-21 作者:佚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发布时间
英文回答:In accordance with banking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internal audit guidance for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intended to regulate and guide internal audi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osition and role of internal audit in the internal control and risk manage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afeguard their 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 and promote the normative and effective conduct of internal audit work. The issuance of the guidance is determined by the internal audit management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by the internal auditmittee of the institution, as required by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the system, and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guidance and the point of time at which the guidance is given. The timing of publication is usually determined after the issuance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guidance documents by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y or association.根据银行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旨在规范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以强化内部审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根据全行主要风险分布以及各职能条 线的关注需求,开展以协助内控一、二 道防线提升自我评估能力为目的的增值 咨询服务
协助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开展反舞弊欺 诈活动
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职能、记录、资 产和人员
独立、及时地向稽核委员会进行报告
内部稽核在行政上向行长报告,行政性报告关系主 要包括:稽核计划和预算在报稽核委员会批准之前 应与总行行长进行充分沟通,总行行长负责稽核人 员的配备、稽核部门的行政管理,并能够随时、直 接听取总稽核关于稽核结果的报告和沟通,集团总 稽核和稽核部门能够获得有关经营管理、决策规划 和新业务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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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报告路线
董事会 稽核委员会 总行总稽核
总 行
总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
境内外稽核部
驻在机构管理层
分 行
内部稽核在职能上向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报告。职能 性报告关系主要包括:董事会对稽核章程的批准和 集团总稽核的任免拥有最终权力;稽核委员会对年 度稽核工作计划及重大调整、稽核财务预算的批准 拥有最终权力,并负责提名集团总稽核的任免并考 核其绩效,接收稽核工作结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报 告,接收稽核关于管理层可能接受了不恰当的剩余 风险水平的报告,协调稽核职能可能面对的工作范 围和资源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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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在内部控制中的角色和地位
战略发展委员会 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 人事和薪酬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稽核部
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部
监事会
监事会办公室
高级管理层 (集团执行委员会)
公司金融委员会
个人金融委员会 金融市场委员会 运营服务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 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 采购评审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解读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明确并细化了董事会及其下属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利。2、明确了监事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权和对审计信息的知情权。3、明确了高级管理层对审计独立履职和资源保障充足的责任;明确了高层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的责任;以及其根据审计建议整改及时有效整改的责任。
1、强化了审计独立性要求:从原来的独立于经营管理,扩展到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
四、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七、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1、删除了“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的要求;2、删除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从业资格的条款;3、增加了对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详细阐述以及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和权利。
八、
无
第十五条
1、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并对内部审计章程的内容做了要求;2、明确了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银监会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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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11期
最近,银监会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对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三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四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五是对内审活动外包加以规范;六是明确监管评估的机制安排;七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 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第51号2006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最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资料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南(doc 11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南(doc 11页)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子。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申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引言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是确保机构运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机构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
二、机构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是指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的專業审计机构或部门对机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性进行独立、全面的评估和监督的活动。
其目标是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有关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性水平的可靠证据,为金融机构持续运营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三、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1. 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通过识别、量化和评估风险,提供指导性建议,帮助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与风险相关的损失。
2. 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确保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预防和发现潜在的内部操纵、舞弊等风险,提高管理效能和资产安全性。
3. 评估和改进合规性: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预防和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维护机构声誉和利益。
4. 提供管理建议和建议:通过对机构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的全面审计,为机构管理层提供独立客观的建议,改进管理水平和决策质量。
四、机构内部审计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机构独立性的保障下开展审计活动,独立于被审计对象,不受干扰。
2. 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应客观、中立地开展工作,抵制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3. 确保保密原则:内部审计应始终确保审计工作的保密性,对获得的机构敏感信息应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4. 效能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应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以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决策支持。
五、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包括审计委员会、审计总监和审计团队等,明确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2. 审计计划和程序: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工作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表,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金融内审方案
金融内审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运营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金融内审方案势在必行。
二、审计目的金融内审的目的在于评估和改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提升金融机构的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内部控制评估1. 内部控制环境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以及内部控制意识的贯彻情况。
2. 风险评估和管理评估金融机构对各类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情况,以及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
3. 业务流程评估评估金融机构各项业务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风险和漏洞,并提出改进建议。
4. 资产负债评估评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管理能力。
五、内部审计实施步骤1.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确定本次内审的具体目标和审计范围,并编制审计计划。
2. 采集和分析信息收集和整理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
3. 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对金融机构的各个业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相关过程和数据的准确性。
4. 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整改建议,并对其进行优先级排序和时间安排。
5. 撰写审计报告撰写全面准确的审计报告,确保报告内容清晰明了,对问题和建议有针对性。
六、内部审计风险控制1. 确保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2. 加强内部审计流程和文件管理,确保审计过程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3. 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审计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4. 审计结果的跟踪和落实,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地。
七、内部审计周期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制定合理的内部审计周期,确保内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八、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衔接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衔接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无缝对接和互补。
九、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改进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评价和改进,不断提升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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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南(doc 11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二)从业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申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土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
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权限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讦估。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
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末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
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