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饲料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饲料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一、现行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号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二、以下不属于饲料的范围(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依据:国税发〔1999〕39号(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饲料进口,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82号
【发文日期】2001-08-14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财税实务:销售兽药能否免增值税
销售兽药能否免增值税
我最近在农村某一集镇内开了一家兽药零售店,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主要经营范围为兽药,兼营鱼药、老鼠药等物品,为当地农民养猪、养鸡、养牛、养羊和养鱼等提供便利条件。
请问我为农民提供的这些兽药、鱼药、老鼠药等零售服务时,能否依照农药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
机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
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由此可知,税收上的农药仅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局限于种植业的农业用药,并不包括用于动物的兽药。
兽药的定义和范围: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1999年3月8日)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配氢钙。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8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着重监督审核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品种与免税饲料产品品种是否全都,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状况。
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准时订正,依法征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检测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抽检品种(协作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州国税局。
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三、饲料产品抽样和质量检测由省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质检工作结束后,负责质检的机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检验报告。
四、检测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检测机构、省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检验报告在各级机关及纳税人之间传递时要做好签收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要仔细做好检验报告的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根据检验报告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检验合格产品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合格产品及无检验报告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自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复检申请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组织复检。
六、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随时上报抽检名单,省国税局接到抽检名单后,即刻组织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23]106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23]147号)停止执行。
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近几年,饲料行业的发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
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增值税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
(《增值税暂行条例》)[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1)骨粉。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3)饲用鱼油。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
(《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1)饲料添加剂。
财税实务:销售兽药能否免增值税
财税实务:销售兽药能否免增值税
销售兽药能否免增值税
我最近在农村某一集镇内开了一家兽药零售店,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主要经营范围为兽药,兼营鱼药、老鼠药等物品,为当地农民养猪、养鸡、养牛、养羊和养鱼等提供便利条件。
请问我为农民提供的这些兽药、鱼药、老鼠药等零售服务时,能否依照农药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
机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
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由此可知,税收上的农药仅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局限于种植业的农业用药,并不包括用于动物的兽药。
兽药的定义和范围: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宠物繁殖的纳税政策了解税收优惠与风险
宠物繁殖的纳税政策了解税收优惠与风险宠物繁殖业在近几年逐渐兴起,许多人开始从事养殖繁殖宠物的业务。
然而,作为一项商业活动,宠物繁殖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纳税政策。
本文将介绍宠物繁殖的纳税政策,并探讨其中的税收优惠和风险。
一、纳税政策概述根据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定,宠物繁殖属于营业性个体经营活动,纳税义务人需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纳税事项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宠物繁殖业中,有些纳税优惠政策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纳税负担。
1. 增值税优惠针对宠物繁殖业,国家税务部门制定了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养殖繁殖宠物的销售额低于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抵扣。
这些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宠物繁殖业的发展空间。
2. 个人所得税优惠宠物繁殖业中,从事个人经营的纳税人,在取得税前超过一定额度的收入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部分宠物繁殖业的纳税人来说,他们的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国家税务部门为其设置了一定的免税额度,减少其个人所得税负担。
三、税收风险及合规建议尽管宠物繁殖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存在一些税收风险。
在进行宠物繁殖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经营纳税人需要合法注册并依法纳税。
开展宠物繁殖业务时,需要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记账与报税纳税人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记账和报税。
包括记录所有的销售和支出,以及购买和出售宠物的相关凭证。
同时,要及时缴纳相关的税费,并按期申报纳税。
3. 风险防范宠物繁殖业务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风险。
纳税人需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关注宠物行业的政策变化和发展趋势。
在经营过程中,要关注宠物品种的疾病防控,避免因疾病爆发或扩散而导致经营风险。
四、结语宠物繁殖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法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6.12
•【字号】云国税发[2006]202号
•【施行日期】200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2日云国税发〔2006〕20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饲料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
经研究,现对我省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销售免税饲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兽药销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兽药销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减半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为据以排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年代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通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通知明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须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执行。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通常纳税人,还是服务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后两种征税方式。
一种就是外派征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一种就是核定征税(带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增值税企业1%,服务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宠物店增值税率是多少?
宠物店增值税率是多少?
1,一开始注册就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不是不可以,但是你考虑过你的会计账目健全可以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吗?而且你的购进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根据现行政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五百万才需要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建议先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可。
2,宠物食品需要划分类别,如猫粮狗粮一类属动物饲料,增值税税率为10%,其他类的像营养剂之类属普通商品,增值税税率16%。
3,如果同时开展宠物寄养,美容,护理等,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6%。
4,以上所说的税率全部都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畜牧业免税方面的总结
关于农业减免的税收优惠散布于不同的文件中,我归类整理了一下资料,如果时间紧的话可以只看我批注的重点部分。
一、免征增值税的免税范围限于自产农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农村合作社社员内部销售视同自产,而从合作社采购的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并修订“饲料”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并修订“饲料”注释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畜牧兽医》
【年(卷),期】1999(000)009
【摘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J], ;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及其征免增值税有新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税收筹划,税务筹划
技巧方案实务】
咨询热点解答: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文件附件1第三条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