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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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
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0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1
【实施日期】2015.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成办函〔2015〕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
编制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质量推进此项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33号)的工作安排,现就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重点专项规划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编制重点要放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方面。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要坚持开放、民主编制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规划成果科学、可行、有效,体现规划的预见性、指导性。要按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详见附件3),主动与上级、本级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衔接,使各级各类规划紧密衔接、协调统一。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关于尽量减少市场竞争领域规划编制的要求,正确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常规性工作以及非自身事权的事项尽量不编制规划;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二、编制领域
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共30个(详见附件1),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一)需全市统筹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领域;
(二)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储备领域;
(三)关系全市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防灾减灾领域;
(四)涉及政府事权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领域;
(五)需政府扶持或调控的重点产业和结构调整领域;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领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三、时间进度
2016年2月底前,各牵头部门要完成各重点专项规划的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形成送审稿。2016年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与全市总体规划、其他规划衔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附件:1.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2.规划起草体例(略)
3.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略)
附件1
重点专项规划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