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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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国家林业局在推进国有林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展。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省级林业局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下面本文就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介绍1.改革前状况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我国的林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国有的,林地利用权也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

但是,由于林地的经营和管理比较困难,经常出现林地闲置和管理混乱的问题。

此外,由于国家对林地的经营和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被国有林场挖空的林地是比比皆是。

因此,针对这一情况,近年来中国国家林业局开始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改革的制度变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将林地的权力从国家转移到群众手中,实现林权的流转和流通,倡导民主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该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林权确权认定。

对于农民拥有的林地进行验收登记,确保各方面凭据和证明材料正确合法。

(2)林权流转。

林地流转是一项创新重要的改革,可最大限度地利用林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对于林地流转进行宣传,开展流转业务,制定流转规定。

(3)林权保护。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保障,确保林地权益的平等、公正、合法。

(4)林权纠纷解决。

设立林地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林权纠纷,维护林地权益。

以上四个方面的改革将使林权流通更加便捷,为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3.实施步骤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前已经实施落地的步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化管理。

通过林权地图等方式建立林权信息库,为验权、确权等提供技术支持。

(2)完善机构。

加强对林地所有人员和集体组织的教育、培训,建立符合国家农村和现代化要求的林地运营机制。

(3)加强政策支持。

加大对林地的保护支持力度,整合林业产业的各种资源和资金,鼓励林业产业先进技术的推广。

浙江省高院民、商事指导意见汇总

浙江省高院民、商事指导意见汇总

目录(民、商事类)1、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7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9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96、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17、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3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依法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民事纠纷。

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条因相邻关系、车位车库权属、商品房质量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因此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应告知其另行处理。

第三条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提起诉讼的,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财基〔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并分配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推动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督促下辖县(市、区)合理合规安排使用资金,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浙农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改革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承包土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

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管理服务作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二、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组织、引导、服务、协调、监督本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职责。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绝大多数承包农户意愿,依法依规组织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3•【文号】法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我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意见》精神,自觉承担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农政改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北京市等1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石家庄市等33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州)试点,新河县等35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县(市、区)试点。

请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善试点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1月14日附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名单一、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13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

二、整市(州)试点(33个)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聊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信阳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梅州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德阳市、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加强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平安浙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系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健康发展;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要求、建议;分析、排查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性措施的建议;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联系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参加联系会议的人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具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省、市两级的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县级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提议,可随时召开联系会议。

联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二、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着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能。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2024年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2024年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一、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纷纷涌向城市,农村土地被这些人放弃或者没有得到合理利用。

为了让这些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和管理,中国政府推行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并且不断完善和发展。

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地方。

二、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其他人员)向另一方出租、转让或者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

三、协议内容1. 委托方双方应当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流转,委托方应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有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委托的其他人员。

2. 受托方受托方应当是有能力、有信誉的单位或个人。

3. 土地具体信息委托方应当将具体的土地信息及承包经营权情况详细告知受托方,包括土地面积、承包年限、承包到期时间、农作物种植情况、土壤肥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4.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应当在一个年限内。

5.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当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达成一致。

一般情况下,收益分配比例应当由承包地面积、承包期限、受托方的投入(劳动力、资金等)等因素共同决定。

6. 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包括:租金、中介费、评估费、税费等,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7. 协议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可以在委托期限到期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提前解除。

四、协议签署双方签署协议时,应当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同时,协议签署双方应当理解协议内容,确保流转过程安全、合法、和稳定。

五、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关于继续加强农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作的意见》等。

六、未来展望中国政府一直在推广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的制度建设,未来也将会更加完善和发展。

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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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住房限购政策 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5. 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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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涉及房屋质量缺陷的案件中展开 和运用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 解答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 法保障的意见
六、天津地区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七、江苏地区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 之诉问题的纪要
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和处理房屋租赁权有关问题的 解答(试行)
1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14、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广东地区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关问题的批 复
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 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 纪要
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试行)

2024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但在林业领域,由于集体林权制度不健全,林地流转难、林业经营权利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____年,我国将全面推进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解决农村林地流转难、林业经营权利不明确等问题,并使农村集体林业更加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发展经济。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林业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林业经营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林业收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繁荣。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平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流转和经营权利的公平分配。

(2) 科学规划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林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3) 利益共享原则:将林业经营所得合理分配给村民,促进村民的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1. 完善林地流转机制(1)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林权界线,确保林地所有权归集体。

(2) 简化林地流转手续,简化林权流转的手续和程序,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3) 加强林地流转监管,建立健全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流转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2. 健全林业经营权利制度(1) 确定林业经营权的期限和权益保护措施,明确林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

(2) 加大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力度,禁止恶意砍伐、滥用林地资源等行为。

(3) 推动林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鼓励村民合作社、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 加强林地生态环境保护(1) 加大对林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林地的巡视和监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 强化林地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村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高村民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提高农民林业收入(1) 加强林业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林业经营技能,增加农民的林业收入。

国土部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调研宅基地流转

国土部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调研宅基地流转

国土部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调研宅基地流转2009年11月18日12:28“最快2010年元旦起,浙江将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

”11月16日,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夏阿国向记者表示。

夏阿国透露,国土部近日已确定在浙江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

他透露,浙江省政府、省国土厅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推广“嘉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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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模式:宅基地成财政“活水”如何激活宅基地?嘉兴市委书记陈德荣思考有些年头了。

从杭钢集团副总经理调任嘉兴以来,他在副市长、市长、书记等岗位上已届满十年。

近年来,嘉兴的经济社会发展较快。

但土地等要素制约逐步显现。

据统计,嘉兴农业用地保有率高达86%,而农业产出占嘉兴GDP比重还不到6%;城市化水平相对滞后,还有50%以上的农民居住在农村,农村建设用地比较浪费,而非农用地储备不足。

陈德荣表示,必须打破体制障碍,大胆推进制度创新,储备一定数目的建设用地,为嘉兴下一步的发展腾出空间。

2008年,嘉兴被列入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明确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核心,包括户籍制度、规划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市镇建设在内的“十改联动”。

接着,嘉兴率先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在南湖区、平湖市等地试点,鼓励有地居民实施“两分两换”工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9]2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9]2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9〕27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些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从全省来看,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很不平衡,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率较低,部分司法建议的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够强。

为了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综合效果,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现就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

司法建议是拓展和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载体,是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党政决策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举措,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裁判的必要补充。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政审判中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二要拓宽范围,创新形式。

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案件审结后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善后或维稳工作的,均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征收第三节宅基地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0〕1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0〕1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0〕13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精神,我院对1949年以来至2020年7月31日间,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制发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19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对30件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予以废止;对6件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一律停止执行。

二、请你们对照本通知,结合落实浙高法明传〔2020〕108号通知要求,及时清理相关配套文件、参阅案例,对需要修改的文件适时作出修改。

附件:1.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2.修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的答复1980年10月10日浙法字〔80〕110号2关于对《因自然灾害、企业无法恢复生产,其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履行的债务可否一次性终结执行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89年8月12日(1989)浙法研字13号3关于对《经济合同仲裁机关裁定同意撤诉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89年9月2日(1989)浙法研字20号4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30日浙法(研)复〔1990〕3号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1992年7月6日浙高法〔1992〕58号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1992年9月4日浙高法〔1992〕82号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处理研讨会纪要1993年4月21日浙高法〔1993〕39号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刊登载文章损害原告名誉权案件中如何理解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批复1994年6月1日浙高法〔1994〕48号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1995年2月28日浙高法〔1995〕15号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会议纪要1995年2月28日浙高法〔1995〕16号1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和《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的通知1998年1月8日浙高法〔1998〕2号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确定计划生育合同诉讼性质的复函1998年11月11日浙高法〔1998〕98号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9年4月16日浙高法〔1999〕42号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未提及利息及设定新担保方式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0年3月23日浙高法〔2000〕44号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0年8月3日浙高法〔2000〕221号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浙高法〔2000〕244号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额计算参照何种标准的通知2000年12月19日浙高法〔2000〕284号1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浙高法〔2001〕82号19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认定事实,确保司法公正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01年7月10日2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尚未过户,买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答复2001年10月29日浙高法〔2001〕213号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车上责任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和适用的批复2002年8月9日浙高法〔2002〕148号2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再执行凭证制度的规定2003年2月11日浙高法〔2003〕30号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监督的规定2003年2月11日浙高法〔2003〕33号2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浙高法〔2006〕142号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浙高法〔2006〕143号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浙高法〔2009〕297号28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27日浙高法发〔2010〕4号2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2年12月25日浙高法〔2012〕396号3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浙高法〔2014〕38号附件2修改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修改情况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年4月28日浙高法〔2009〕250号删除第九条,不另行发文。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林权集体制度是指中国农村地区中,土地、林地等资源从国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一种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持有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并且这些资源都是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利用。

而这种集体所有制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村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林权集体制度已经开始受到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受到了内外部的冲击。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政策也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贫政策和开发战略。

在这种情况下,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就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方向。

为了推进林权集体制度改革,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12月发布了《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也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

下面将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计划、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首先,实施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集体所有制资源的有偿使用,推进资产证券化。

同时,方案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资源划拨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次,实施方案还将采取措施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农业旅游等新经济模式,加强农村人才培训和产业升级,推进农村社会体系改革,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另外,实施方案还将完善林业立法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加强林业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建立林业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系统,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计划从时间上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推动资产证券化、完善林业立法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将在2022年到2030年的时间段内逐步推进。

在此过程中,实施方案还将建立起一系列具有权威性,可评估性的制度指标体系,以便监督和评估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文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文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文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公辉吴鸿滨徐后利【审理法官】陈公辉吴鸿滨徐后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文敏;朱冬青;颜彩花;温岭市滨海镇人民政府;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文敏朱冬青颜彩花温岭市滨海镇人民政府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文敏朱冬青颜彩花【当事人-公司】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滨海镇人民政府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朱文敏;朱冬青;颜彩花;温岭市滨海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7月3日,原告朱冬青、颜彩花与长女朱文萍、长女婿陈福云、次女朱文敏、三子朱棋、三媳江辉君在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村民委员会见证下签订父母亲挂靠安置协议书,约定“父母的户口挂靠在朱文敏户申报宅基地,今后不再另行挂靠。

父母的住房由朱文敏户解决落实……"。

2019年7月4日,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载明“村同意朱棋、朱文敏申报二套小康型住宅,到滨海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审核,如符合条件建房,将原预收级差排基押金款各50000元转入级差排基款,如不符合条件,将押金款不计息退还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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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9]2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

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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