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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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四)公务员第二轮信息化与电子政务 培训 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信息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 务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信息办发 [2007]31号)。
对公务员进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信息技术》三个模块培训,计划在2008—2010 年完成该项任务。这次培训时间为三天(24学 时),人事局负责培训小教员或在继续教育网上 提供培训课件,各单位利用原电子政务培训基地 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考试经费由电子政 务培训考试办公室收取,每人20元(三个模块)。
4、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紧跟国际人才培训工作发展新趋势,遵循 干部培训规律,树立现代培训理念,深入探 索干部培训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措施,创 新培训模式、内容和方法,增强干部培训工 作的生机与活力,使干部培训工作更好地体 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制定培训计划之前 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市人事局2009年举办市级高级研修班25期,培训 人员1250人,每期高级研修班需要经费3万元,合 计75万元。 各区县、各委办局也可以举办区县级或委办局级 的高级研修班(如昌平区的做法值得推广)。
4、完成为什邡培训干部任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需要经费86.04万元 (一)公共课教学活动(在领导干部、公务
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 选题没有确定,一般在2009年年初确定,学习与 考试时间为5天半(44学时),培训考试方法还和 往年一样。
(二)高级研修班
所需经费75万元。 依据:市委《北京市2006年—2010年干部教育培 训规划》中确定的任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每年举办25期市级高级研修班,在文 化创意、循环经济、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现 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司法与法律服务业等 领域,重点培养6000名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科技 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急需人才。”

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京科组办发〔2007〕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特制定北京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切实增强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能,不断推进部门工作和加快区域发展的能力,为提升全社会的科学素养树立典范。

二、任务与分工根据工作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工作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把提高科学素质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重要内容1、在《北京市2006-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中,将提升科学素养作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明确要求其在各类年度重点培训项目有所体现。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二)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注重培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2、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将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战略思想,以及国家和首都的科技发展规划,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3、指导全市各单位在开展自主培训时,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教育培训。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中组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工[2006]1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16【实施日期】2006.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教工[2006]1号)各区(县)委教工委、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两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直属单位:现将《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6年1月16日2006年全市教育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提高教育发展质量为主题,深入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推进教育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大力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紧密结合;着力促进统筹协调,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着力加强和改进教育管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努力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切实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和城乡区域教育全面协调发展,振奋精神,埋头苦干,勇于创新,狠抓落实,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首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2006年,高中阶段招生规模保持稳定,普通高中计划招生7.8万人,中等职业教育计划招生5.7万人。

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市属市管高校计划招收6460人,比2005年增长9.1%,其中博士生492人,硕士生5968人。

稳步发展本专科教育,计划录取8.4万人,比2005年增长5.3%,其中本科4.2万人,高等职业学校4.2万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市教委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市教委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京办发[2000]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01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市人事局、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
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0〕5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事局、市教委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1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关于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1月14日)
为了认真做好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参加学习和培训是这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重要途径之一。

做好这项工作,要从适应首都经济发展、开发人才资源和调整人才结构的需要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要有利于分流人员的潜能开发和职业发展,有利于培养首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和首都教育资源优。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京人发[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京人发〔2007〕113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现将《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2006-2010年是北京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历史时期。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保证,根据《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和《北京市2006-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首都加快建设学习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发展任务和发展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紧紧围绕首都人才队伍的发展目标,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司发通[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司发通[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现将《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司法部政治部。

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全局,以能力建设为着眼点,进一步推进基础建设,规范体制和机制,加强监督考评,大力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司法行政改革和发展服务,把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把服务于全局的成效作为检验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大局中定位,在服务中发展。

2.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干部,突出重点人员。

广泛开展各种类别、各种内容、各种方式的培训,创造人人皆受培训、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努力保障每个干部接受培训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法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2006年3月30日法发〔2006〕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加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在总结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提高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法官培训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审判。

保障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教育培训为审判工作服务,加快学习化法院建设,激发队伍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提高队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6]29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现将《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推进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造就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于劳动保障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适应时代要求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管理体制上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拟定全国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拟定本地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政治理论和其他方面知识的培训按照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任职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任职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
科级任职培训课程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3.07.04
【实施日期】2003.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国家
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任职培训课程指南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各区、县人事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我们制定了2003年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任职培训课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组织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任职培训时,要以课程指南为基础,结合实际设计好课程,增强培训的实效和质量。

附件一: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指南
附件二: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一、公共课程必修课(公共课程必修课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的二分之一。

)
1、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北京市市情(区县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3、北京市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
4、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
5、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
6、北京市公务员行为规范
7、国家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
二、公共课程选修课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
2、公共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3、社会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
4、人。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国公局发[2010]3号【发布部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02.24【实施日期】2010.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国公局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根据《“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07]8号)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现将《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抓好落实,确保培训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2010年2月24日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一、指导思想和目标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围绕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以能力建设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增强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推动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年计划举办培训班35期,培训公务员骨干1810人。

通过培训,使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培训班次(一)西部地区专题培训班。

为西部地区举办人力资源开发、应对突发事件、区域经济发展、低碳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开发、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发展等13期专题培训班,培训520人。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京人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2005年12月16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2007年度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2007年度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2007年度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京人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2007年度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京人发[2007]19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科教)处:现将“北京市2007年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2007年度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市2007年度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点2007年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认真落实《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为建设“新北京、新奥运”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宏观管理工作1、学习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精神。

召开全市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大会,明确2007年人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先进单位工作经验;全面部署教育培训工作。

2、研究制定《北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制定《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岗位聘任挂钩管理办法》。

3、制定下发《北京市2006年-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和《北京市2006年-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4、加强公务员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完善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落实监督检查时间,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京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二月二日北京市2008-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领导能力、监管监察人员安全监管能力、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规划。

一、培训工作现状近年来,本市已初步形成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培训措施,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并编写教材,开展了分类别、多层次、覆盖面广的培训工作;加强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促使其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不断丰富和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初步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培训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二是培训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培训职责需进一步明晰;三是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实效性需进一步增强;四是培训投入需进一步增加。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京人考函[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考函[2006]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 1995〕 46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 112号)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06〕 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北京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单位:《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06-2010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能力素质,既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财政事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把握干部教育培训的发展方向,不断开拓创新,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年-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结经验,认清形势,把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一)“十五”规划的全面完成为做好“十一五”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十五”期间是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在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关怀下,按照《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1-2005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素质服务”的方针,广泛开展了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全国财政系统共培训各级各类干部约245万人次,比“九五”期间增长了198%,超计划实现了财政系统干部全员轮训一遍的目标。

北京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北京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章培训分类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植物人员的培训。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利用人员参加培训,新利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初任培训应当按照市政府认识管理部门提出的知道方案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新录用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应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认知定级,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八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当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

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位的任职资格。

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应当离职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一年内完成。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分别按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拟晋升或者已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第九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北京市人事局在征求区县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08年度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目指南附件二:北京市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科目指南北京市人事局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附件一:北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目指南一、必修课程1、政治理论(一般安排半天或一天时间,内容结合当前形势要求确定);2、廉政教育(一般安排半天时间,主要内容为对公务员廉政的基本要求);3、市情、区县情介绍(一般安排半天或1天时间,主要介绍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可以半天讲课半天参观);4、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介绍(一般安排半天时间);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般安排半天时间);6、公务员行为规范或礼仪(一般安排半天时间);7、常用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一般安排半天时间);8、心理调适与健康(一般安排半天时间);9、拓展训练或军训(时间自定);10、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务员(一般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公务员进行讨论);二、选修课程1、沟通协调能力;2、信访条例和信访接待;3、革命传统教育或爱国主义教育;4、如何提高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5、职业理想与职业生涯设计;6、保密法和保密工作;7、其他内容。

三、几点要求1、市、区县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原则上由市、区县人事局按照职能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经与市、区县人事局协商同意后,也可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京人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6]38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已在总体上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通过开展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营造了“四个尊重”的社会氛围,优化了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对于激励各类人才为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也还存在着体系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检查制度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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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
训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7]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京人发[2007]10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北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现将《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北京市2006-2010年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
为大力加强北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现代化服务型政府,全面提高各级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及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大力弘扬公务员精神,增强公务员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推动学习型政府、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完成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把推动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重要内容,把先进单位、优秀公务员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作为生动教材,把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课题,着力提高公务员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依法培训,保障权利。

坚持依法开展培训,完善培训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参训率,使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任务得到贯彻落
实,使每个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得到保障,实现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3、以人为本,提高能力。

紧密联系公务员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目标应突出素质和能力建设,培训内容应围绕素质和能力建设,培训方式应着眼素质和能力建设,将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紧跟国际公务员培训工作发展新趋势,遵循公务员培训规律,树立现代培训理念,深入探索公务员培训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措施,创新培训模式、内容和方法,增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使公务员培训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基本目标
基本确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建立并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有利于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通过创新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讲求培训实效,改进培训管理等方法,实现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公务员培训经费得到保障,培训经费逐年提高,经费管理更加规范;基本建立公务员培训与考核、任职、晋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公务员履行职责必备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四、主要任务
1、突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公务员思想政治素养。

政治理论培训的重点是: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重要教育培训任务,切实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工作;要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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