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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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

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

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在经济方面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它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组织制度以及经济规律等方面的内容。

商品经济是指以商品为基本单位和基本表现形式的经济形态,表现为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

首先,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社会经济制度是指导和规范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而商品经济则是社会经济制度运行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社会经济制度必须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制度机制的设计和完善,来规范和引导商品经济的健康运行。

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和推动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促进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因此,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

其次,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关系。

社会经济制度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即特定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的反映。

而商品经济则是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高度发展的经济形态。

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演进始终要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形成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机制,才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

因此,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是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核心的。

第三,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是以市场为核心的。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制度运行的重要场所和机制。

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换和竞争,商品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繁荣。

社会经济制度则通过市场的调节和规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如供求关系、价格形成机制、竞争机制等,不仅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也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是以市场为核心的。

最后,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和演进的。

社会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是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古代经济史书目

古代经济史书目
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பைடு நூலக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上卷3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
袁良义《清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全汉升:《中国自然经济》《史语所集刊》第十本1940
梁启超:《中国史上之人口统计》《新民丛报》第46-48期,1903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30
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1934
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1936
梁方仲:《一条鞭法》1934年
梁方仲:《明代、田地及田赋统计》《中国社会经济研究集刊》3-1,1935
※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农业出版社,1990年
李伯重:《1620—1850年间江南农业的发展》英国麦克米兰公司,1998年
宁可:《西汉农业生产漫谈》,《光明日报》1979年4月10日
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赵冈、刘永成等:《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
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
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年
游修龄《中国稻作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
李根蟠、卢勋《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形态》农业出版社,1987年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

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

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

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商品经济是现代经济的基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商品。

那么,什么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以及其运作方式。

一、什么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商品为交换媒介的经济形式。

商品经济的特点在于,人们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以商品形式出现,而商品又由生产者通过一定的生产过程,以提供市场需求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而创造。

因此,商品经济成为现代世界中最基本的经济形式。

二、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体现在价值和价格两方面。

一方面,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要用的劳动力数量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价格是供求关系决定的。

当市场上的商品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时,商品价格下降;相反的,当市场上的商品需求超过供应量时,商品价格上涨。

下面将分别介绍价值和价格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

2.1 价值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价值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和核心,它代表着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而交换价值是指商品能够在市场上通过交换获取的价格。

由于价值的存在,商品才有了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能力。

2.2 价格在商品经济中的影响价格起着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它能够平衡市场需求和供应,从而使市场交易保持稳定。

在商品经济中,供求关系是商业交易的关键,通过优化市场价格的设置,可以调节供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从而保持稳定的市场。

一旦供求关系失衡,商品价格会随之波动,这也会直接影响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商品经济的运作原理商品经济的运作原理可以概括为生产、交换和消费三个环节。

从生产环节开始,生产者以生产形成特定的商品,而消费则是这个商品最终被使用的环节。

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交换环节中,商业活动的实现就在于商品的交换。

在商品经济中,三个环节是密切相关的。

消费者需求和生产者供应之间的转化,源于市场制度对商品交换活动的调节。

而市场则是通过价格机制对商品和服务的供求情况进行调节,从而保证商品经济的平稳运作。

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提纲)

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提纲)

乾隆间,封建国家的各项赋税收入每年约为银4千万两。另有漕粮400万石,石米按银一两计,国家整个财政收入为银4400万两。赋税收入仅为地租收入的1/4左右。
但值得指出的是,乾隆末,全国人口已达3亿。农民按90%计,是2.7亿人口,农户一家按三口计,是为9千万户。当时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消费增加。如从高每个农户年消费银一两计,约共为银9千万两。已超过国家财政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却不到地租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的一半。
贡赋和地租为需求基础的商品经济
消费和有效需求是形成市场的经济基础。在秦汉至唐中叶以前,君主是国内剩余产品的主要所有者。巨额的贡赋收入形成庞大的有效需求。贵族地主和官僚地主是当时地主阶级的主要部分。他们的地租收入量仅次于封建国家的贡赋收入量,也形成巨大的有效需求。君主、各级官吏、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大都居住在城市中,用他们的收入与工农业生产者相交换。各地的土特产品、奢侈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形成繁荣的城市商业。当时的商业主要是满足以城市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坊市制的发展正与此相适应。人数众多的农民只是在地方小市场上互通有无,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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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提纲)
方行
地主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是“普照的光”。给商品经济的发展打上深刻的烙印。下面从消费需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几个层次,对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及其特征,作点探讨。
小生产、大市场的商品经济
地主制经济下的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能力低,其产品既要满足自己消費需要,如要交纳租赋,产品自给量在其产品总量中比重很大。从一家一户农民来说,商品率低,商品量少。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每个农户种植不多商品性农作物和生产不多的商品性手工业品,集中起来就可以构成巨大的商品堆积,不但能形成稠密的集市贸易,也可以形成具有很大商品流通量的集散市场和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清代人口巨增,农户数量大量增加,加之地区分工发展,其情况更会如此。粮、豆、棉、棉布、丝绸、果、茶等都已成为大宗贩运商品,形成许多重要的区域间贸易。

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 制度完整版

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 制度完整版

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文史哲》2005/1杨际平(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

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着”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

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

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①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

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於今,授田之制亡矣”。

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

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

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

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後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

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唐《田令》第2条後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後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後者为主,前者为辅。

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贵州望谟崔永锋清代买卖土地之风盛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土地权力紧密结合,导致人民生活极其艰难;本文将从官私买卖土地、土地开垦并合法买卖、高利贷者对土地的兼并等方面,试论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以期达到政府重视民间疾苦,改善土地买卖制度,使社会和谐发展。

清代自康熙中期以后,政治局面较为稳定,社会经济已从恢复走向发展,土地兼并之风也就越演越烈。

这在江南一带特别显著。

如浙江在康熙年间,大官僚高士奇在平湖县“置田产千顷”,官僚李陈常在秀水县王店镇有“好田四五千亩”,德清县大地主湖东樵在城郊拥有大量肥沃土地,还“有田数十倾在远乡”。

康熙时人方苞说:长江南北两岸各州县,土地为“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之二三”,其余十之七八“皆缙绅商贾之产”。

其他各地都出现似情况。

康熙四十三年得一道上谕说:“田亩多归缙绅、富豪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凭地出租。

”以后,这种趋势更是如水就下,乾隆前期杨锡绂奏说湖南“近日田之归于富户,大约十之五六。

旧日有田之人,今皆为佃耕之户”。

田产买卖日益频繁,如苏州地区,康熙时有“百亩田地转三家”的谚语,至乾隆时,竟是“十年之间,已易数主”!这正所谓“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

一、官私买卖土地官卖田地,清代常有发生。

清朝政府在康熙八年1669实行“更名田”令以前,曾针对前明藩府宫勋田产,于顺治三年1646起,在有关省份实施变价政策。

变价范围包括府第、别业、朝廷赐田和诸藩自置庄田。

并规定,自经人出价承买,田亩即归己有,“照民地征粮”。

后来在清末同治、光绪年间,清朝政府鉴于太平天国及西北回民起事后,江南和陕西等省土地蛮荒,政府财政紧张等状况,对垦荒民众实行领照后,呈缴地价、永为己业的政策。

至于发卖“叛产”、“逆产”,或将抄没获罪官员田地作价变卖充库之事,不但在每次战乱以后有,即使在平时也常发生。

官卖田产,得利者多为有权有势的官僚豪绅,但不乏中下层民众,其中有的便是旧时的佃种者,譬如清初变价明藩田土,颇有一些原耕佃户由此转变身份,成了有自己产权的自耕农。

应用文-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应用文-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r\n \xa0\xa0《中国史研究》最近了几篇文章,开展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的讨论。

本文拟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市镇与封建经济的关系等几个问题,结合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参加这一讨论。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

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

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一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

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

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

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

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名单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名单

一九八四年度(第一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获奖名单著作奖(4本)1、罗季荣:《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出版。

2、梁文森、田江海:《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2月出版。

3、尹世杰(主编)、王美涵、罗镇齐、何同甫、郑必清、谢丽卿、杨体仁、胡在知、袁培树、凌宏城、陈汀柯、彭明朗、陈锡龄:《社会主义消费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9月出版。

4、孙尚清(主编)、张卓元(副主编)、蔡中杰(副主编)、陈吉元(副主编)、张曙光、薛永应、刘厚成、张泽厚、陈玉光、陈胜昌、汪海波、戴园晨、霍俊超、冒天启、恽希良、任惟忠:《论经济结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

论文奖(47篇)1、周叔莲:《科学、技术、生产力》,《光明日报》,1977年5月30日。

2、苏绍智、冯兰瑞:《驳姚文元按劳分配产生资产阶级的谬论》,《人民日报》,1977年8月9日。

3、蒋学模:《再谈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

4、张朝尊、项启源、黄振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生产》,《经济研究》,1979年第4期。

5、何建章:《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经济研究》,1979年第5期。

6、邝日安、晓亮:《试论价值规律同企业独立自主权的关系》,《经济研究》,1979年第5期。

7、谢佑权、胡培兆:《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有计划地利用价值规律》,《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问题讨论专辑》,《经济研究》编辑部,1979年6月编。

8、晓鲁:《“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提法是科学的吗?》,《哲学研究》,1979年第7期。

9、袁文祺、戴伦彰、王林生:《国际分工与我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0、蒋一苇:《企业本位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1、苏星:《怎样怎样使住宅问题解决得快些》,《红旗》,1980年第2期。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1984授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4本)1、罗季荣:《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出版。

2、梁文森、田江海:《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2月出版。

3、尹世杰(主编)、王美涵、罗镇齐、何同甫、郑必清、谢丽卿、杨体仁、胡在知、袁培树、凌宏城、陈汀柯、彭明朗、陈锡龄:《社会主义消费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9月出版。

4、孙尚清(主编)、张卓元(副主编)、蔡中杰(副主编)、陈吉元(副主编)、张曙光、薛永应、刘厚成、张泽厚、陈玉光、陈胜昌、汪海波、戴园晨、霍俊超、冒天启、恽希良、任惟忠:《论经济结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

论文奖(47篇)1、周叔莲:《科学、技术、生产力》,《光明日报》,1977年5月30日。

2、苏绍智、冯兰瑞:《驳姚文元按劳分配产生资产阶级的谬论》,《人民日报》,1977年8月9日。

3、蒋学模:《再谈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问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

4、张朝尊、项启源、黄振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生产》,《经济研究》,1979年第4期。

5、何建章:《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经济研究》,1979年第5期。

6、邝日安、晓亮:《试论价值规律同企业独立自主权的关系》,《经济研究》,1979年第5期。

7、谢佑权、胡培兆:《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有计划地利用价值规律》,《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问题讨论专辑》,《经济研究》编辑部,1979年6月编。

8、晓鲁:《“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提法是科学的吗?》,《哲学研究》,1 979年第7期。

9、袁文祺、戴伦彰、王林生:《国际分工与我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0、蒋一苇:《企业本位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1、苏星:《怎样怎样使住宅问题解决得快些》,《红旗》,1980年第2期。

【doc】试论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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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完善第21卷第4期2006年4月乐【LI师范学院JournalofLeshanreache~CollegeV o1.21.No.4Apt,2006试论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完善郭利(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西南昌330046)摘要:两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也正是地主制经济走向成熟的时期.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本文认为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巩剧和完善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存它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及调整了地主制经济结构.关键词:汉代;商品经济;地主制济;完善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06)04—0059—05所谓封建地主制经济,是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的,包括农民所有制,国有制在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总和l11.关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学术界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下,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补充①.另一种则认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并将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②.尽管存在分歧,但较之以前单纯地将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在以往的研究中,似乎未注意到两者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差异.我们认为: 地主制经济主要还是体现出自然经济的特征,商品经济与之既有对立排斥的一面,也有协调统一的一面.在封建社会的前期,两者的协调关系占主要方面,而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特别是随着明清资本主义的萌芽,对立排斥则成为其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瓦解作用也越来越来明显.所以,在整个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众所周知,汉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达到历史第一个高峰的时期,也恰恰是地主制经济不断巩固和完善的时期.事实上,正是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促进了地主制经济的不断完善.至于两者对立,排斥方面,在当时则居于次要的地位.本文专就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完善谈谈自己的浅见.一,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商品化,使地主土地所有制日趋发展封建地主制经济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土地买卖又是土地私有制不断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土地商品化程度越高,地主制经济也就越发达.我国地主制经济产生于春秋末至战国时期,但到西汉中期以前,授田制在整个土地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点已为简牍材料所充分证明,毋须多.西汉建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恢复,自战国以来就兴起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下.土地开始走向商品化.西汉中期以后,土地买卖现象13益普遍,如武帝时酷吏宁成一次就"买陂田千顷"[21(卷122《酷吏列传》),张禹富贵后,也"多买田至数百顷"纠收稿13期:2006-03-15作者简介:郭利(1975一).男,江西新建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200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秦汉史.59(卷81(张禹传》).东汉土地商品化程度更高,甚至皇帝也参与土地买卖.如《后汉书?张让传》载:"(灵帝)叉还河间买田宅,起第观".这方面史料甚多.无须多举.汉代土地商品化的主要标志是:首先,形成了地价.据四川郸县犀埔出土的东汉残碑,地价有的每亩二千钱,有的一千六百钱,有的则一千钱,五百钱141.《后汉书?文宛列传》也有"厥土之膏,亩价一金"的记载.另据《九章算术?盈不足》:"今有善田一亩价三百,恶田七亩价五百,今并买一顷,价钱一万问善恶几何?"可知汉代土地因肥沃度不同而价格也不同.其次,汉代土地买卖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土地契约开始盛行.如据居延汉简载:"置长乐里乐奴里卅五反,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反环(还)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沽酒旁二斗皆饮之"嘲(简号505—37A,第259页).其中反为田亩单位,或为亩.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买卖立契时,需有证人,并明确记录土地面积和价格.且规定若田亩不足数,卖方应"计反还钱."目前出土的汉代土地买卖契约,以东汉时居多.可见,西汉中期以后至东汉,土地商品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地权转移频繁,正如东汉仲长统所言:"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嘲(卷49(仲长统传》).这种情况的发生,正是汉代发达商品经济冲击的结果.应当指出,汉代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尽管较高,但土地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土地的买卖,与市场上一般商品的交易,性质是大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人们出卖土地,并非是为了获得交换价值,而往往是因为被迫无奈,"当具有者半价而贾, 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脚(卷24上《食货志》).土地商品化的结果,使得土地占有两极分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不断发展.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被逼无奈,往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租佃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如《汉书?陈汤传》载:"关中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汉书? 黄霸传》:"(黄霸)淮阳阳夏人也,以豪杰役使徙云陵."《汉书?王莽传上》云:"豪民侵凌,分田劫假. 师古注日: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凌之也."以上均是汉代租佃关系的反映.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7J(卷1《矛盾论》).这就是说,没有地主与佃农的对立,也就不存在地主制经济.应当说,租佃制的产生,是地主制经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汉代随着土地商品化的提高,租佃关系得到了较大发展,使地主制经济不断走向巩固.值得一提的是:汉代地主阶级在获取土地的过程中,超经济强制的现象是严重的.这种情况在汉初就已经出现.如据《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汉十二年……上罢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贱强买民田数千万."史料中关于宫僚,豪强贵族强占民田的事例屡见不鲜.那么,造成土地买卖的原因,究竟主要是经济运动的自然结果,还是主要由政治暴力促成的呢?汉代土地商品化的问题刚已论述,不存疑问.我们并不否认汉代地主阶级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政治暴力因素.但我们必须看到,超经济强制其实也是以经济因素为基础的.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大大刺激了人们的求利欲望,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闫(卷129((货殖列传》).土地的商品化,使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大大激发了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欲.豪强贵族兼并土地,也就自然发生.战国至秦,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因而强占土地的现象也不多见.另外,汉代强占土地并不是合法行为.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乐简侯卫毋择,孝景后三年,侯侈嗣,建元六年,坐买田不法,有请赇吏,死."《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元光六年,衡山王入朝……王叉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有司请逮衡山王."东汉章帝亦曾怒斥窦宪侵夺沁水公主田161(卷23(窦宪传》).所以,汉代权贵,兼并土地,大都披着"买"的外衣.如《汉书?霍光传》载:"去病以皇后姊子贵,既大,乃自知父为霍仲孺……去病大为仲孺买田宅奴婢而去."《后汉书?马援传附马防传》:"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后汉书? 吴汉传》:"汉尝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以上权贵买田,自然不会是正常买卖,与萧何"贱强买民田"性质相似.但是,没有当时土地商品化这一背景,没有"买"的外衣,权贵兼并土地也就不敢如此肆无忌惮.所以说,汉代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以土地商品化为基础的,而归根结底,则是当时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故有论者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一般与土地兼并成正比"嘲.确乎有理.另外,汉代土地商品化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庶民地主的崛起.对于无权无势的庶民地主,其获取土地的途径一般是通过合法买卖.因而其土地所有权较之官僚贵族地主,更为完整.因而庶民地主经济更多地体现了封建生产关系的方向191. 可以说汉代庶民地主的兴起,也是地主制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李埏同志也曾说过:"庶民地主是这个阶级的中坚,决定其性质和方向"11c)].确是至论.总而言之,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商品化,导致了租佃制的发展和庶民地主的兴起,从而巩固和完善了封建地主制经济.二,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了地主经济结构的调整地主经济是整个地主制经济的主体部分,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完善,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它促使了地主经济结构的调整.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市场的活跃,对地主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时地主已能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结构,以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般说来,汉代地主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广义的农业包括粮食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l"】.农业经济始终是地主经济的重心部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可以说是汉代商品经济促使地主经济结构调整的最主要表现.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勃兴,从事单一粮食种植的地主已不多见,而往往根据市场的需求,并根据自己当地的资源,积极从事畜牧,渔,林,园圃业等.这种现象在西汉前,中期就已开始出现.《史记?货殖列传》载:"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钟之田,若干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皆与千户候等."其中"千亩","千畦"虽非确数,但经营者当为地主无疑.这的确是当时地主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济结构的生动写照.下面分类列述.(1)西北地区的地主,在从事粮食种植业以外,往往从事畜牧业.秦汉时期,牛耕与马耕开始普及.市场需求量很大.因此,不少地主改变单一的农业结构,在经营粮业的同时,从事大规模的畜牧.如《史记?货殖列传》载:"(边塞桥姚)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史记?平准书》载:"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后汉书?马援传》载:"(马援)因地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2)在林业资源丰富的关中,巴蜀及江南等地,活跃的商业使林木变成了商品.如据《盐铁论? 本议》载:"江南之楠梓竹箭待商而通".于是,这些地区的不少地主,在自己的土地上大规模种植经济果林和材林.上文所举"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干树桔……渭川千亩竹."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这些地主有的是粮食种植业,林业兼营,有的则成为林业专业户.总之.当时林业产品市场的活跃,使不少地主热衷于林业生产.如《盐铁论?散不足》云:"今富者积土成山, 列树成林."《潜夫论?浮侈》载:"京师贵戚,郡县豪家,均造起大冢,广种松柏."(3)渔业资源丰富的江南,黄河流域,东南沿海地区,渔业产品市场的扩大使不少地主在自己的土地上兼营渔业.如《水经注?沔水注》言:"水居千石鱼陂.注引《正义》日;言陂泽养鱼.一岁可得千石鱼卖也."这些地主也多见于史料.如《史记? 魏其武安侯列传》载:"(灌夫)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所谓陂池即为其养鱼场所. (4)汉代瓜果菜蔬等园圃产品的市场需求量非常之大.园圃生产对于很多地主而言,已不主要是为了自给的目的.而成为其根据市场需求自觉调整经济结构的一种表现.前述"干亩卮茜,干畦姜韭"可以反映出一些地主园圃业规模之大.再如葛洪《西京杂记》载:(成帝时),豪强陈广汉种植"薯,蔗二十五亩,应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应收六百七十三石."这种地主在汉代是非常普遍的.因此《晋书?江统传》说:"秦汉以来, 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贵族地主尚且如此,其它地主更不待言.2.从事手工业生产,也是地主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突出表现.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大大刺激了地主阶级的求富欲望.通过手工业的生产,可将产品直接投入市场获利.因此,汉代地主阶级内部的手工业生产日趋普遍.史料中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类:(1)从事冶铁业.自战国以来,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再加上铁资源的不断开发,冶铁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至汉代,铁制品更是被卷入商品的行列,需求量日益扩大.因此,从事冶铁业,可带来高额利润.西汉以前就有不少"以冶铁成业,与王者埒富"的暴发户.如据《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蜀卓氏,宛孔氏等.西汉初至汉武帝盐铁官营前,私营冶铁业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更是兴盛.我们知道,从事冶铁业需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且要61有大量的人力资源,自然"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31 (卷24上《食货志》).可以说,当时从事冶铁业的有很大一部分属地主阶级.(2)从事制盐业.盐是人们生存的必须品,需求量非常之大.因此,汉代不少产盐区的地主,自然不会放过制盐获利的机会,如西汉前期的齐国地主刁间,就利用自己的奴婢"逐渔盐之利"闭(卷129((货殖列传》).盐铁官营时,这种现象有所收敛.但到西汉后期,政策又开始放宽.兼营制盐业的地主也就重新出现.如成哀间成都罗裒是一个"訾至巨万"的大地主,后来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翻(卷91《货殖传》).至东汉时,"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网(《后汉书》卷4《和帝纪》).地主阶级更是肆无忌惮地从事制盐业了. 如据左思《蜀都赋》载:"(蜀地)家有盐泉之井,户有桔柚之园".而《华阳国志-蜀志》亦云:"家有盐铜之利,户有山川之林."编户齐民是不大可能"家有盐铜之利"的.以上所反映的当是东汉巴蜀地区地主普遍从事制盐业的情况.(3)从事纺织业.汉代纺织业是非常发达的.纺织品不但在全国有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而且还远销国外.因此,不少地主出于求利的目的,也开始热衷于纺织品的生产.如据葛洪《西京杂记》载:"霍光妻遗淳于衍蒲桃锦二十四匹,散花绫二十匹.绫出巨鹿陈宝光之家,宝光妻传其法.霍显召人其第,使作之.机用一百二十镊,六十日成一匹,匹值万钱."霍光是西汉一个大官僚地主,其妻积极学习纺织专业户的先进技术,可见其家中也在经营纺织业.再看关于另一个大官僚地主张安世的记载."(张安世)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霍光)"删(卷59(张汤传》).连夫人都亲自参加纺织生产了.可见当时地主阶级从事纺织业现象之普遍.当然,除从事冶铁,制盐,纺织业外,汉代地主阶级还从事不少其它手工业生产,如酿酒业,制陶业等.因篇幅限制,就不一一细述.3.积极从事商业活动,也是汉代商品经济调整地主经济结构的一种表现.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商之风日盛,以至当时出现了"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嘲(卷91(货殖传》) 的谚语.地主阶级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现象也开始不断出现.相对而言,汉代参与商业活动的以庶民地主居多.他们不像贵族官僚地主那样有时可62以使用暴力掠夺财富,而必须通过正当途径以求富贵.所以他们都比较热衷于商业活动.《汉书?食货志》里记载了一些这样的兼营商业的庶民地主. 如:"鲁人俗俭啬,而丙氏尤甚,以铁冶起,富至巨万.然家自父兄子弟约,免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遍郡国.""任氏折节为力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上文所举的刁间和成都罗裒也分别是"逐渔盐商贾之利","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有些贵族官僚地主也参与商业活动.如《汉书-董仲舒传》就说他们:"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其宝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这种现象到西汉中,后期有所增多,如据《盐铁论?救匮》云:"方今公卿大夫子孙诚能……罢园池,损田宅,内无事乎市利,外无事乎山泽."而《汉书-哀帝纪》则对此进行了概括性的记载:"诸侯王,列侯. 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事实上,自西汉末以至东汉,官僚,地主,商人已开始一体化.以上为汉代地主经济结构调整的几种主要表现.当然,大多数地主是多种经济结构并存.这种现象在西汉末至东汉兴起的地主田庄中更加普遍. 关于汉代地主田庄经济,不少人认为是高度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与商品经济的联系不是很大.根据史料和考古材料来看,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商品经济对地主田庄经济结构的调整,表现得更加明显.地主田庄往往根据市场需求,多种产业相结合,因而充满了活力.例如《水经注?比水注》所记载的大家非常熟悉的樊重田庄:"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池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赢鱼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运作,为无穷之巧不可言,富以封侯".从中可以看出,樊重除经营粮食种植业外,还经营有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园圃业,手工业.各种经济结构并存.其产品多至"闭门成市".如此多种经营,大规模生产,自然不仅仅是为了自给,而是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以求获利.达到"富以封侯"的目的.崔宜在《四民月令》中所描述的地主田庄,常常被人引为田庄经济自给自足的例子. 事实上,从田庄的经济结构可以看出,它与商品经济的联系非常紧密.田庄除了谷物生产外,还种有各种经济作物.同时又从事畜牧,园艺,纺织,食物加工,采取等等.其面向市场,追逐市利的目的自是不言而喻.王褒《僮约》描述髯奴俊了要照管的家畜有马,牛,羊,驴,猪,狗,鸭,鹅等.如果不是为了市利,同时饲养这么多的家畜,是不大可能的.另外,我们也可以从考古材料中等到佐证.1971年在内蒙古和林格尔东汉壁画墓中,出土了相当数量的关于庄园经济生活的壁画.庄园附近有园圃,附近有马厩,牛圈,羊圈,其中既有壮畜,又有幼畜.此外还有沤麻图,酿酒图,果树图,网鱼图,牧马图,牧牛图,牧羊图.其商品性生产的因素也是非常明显的.另外,东汉田庄主除不断优化自己的产业结构外,也积极从事商业活动.如上文所举樊重,即"世善农稼,好货殖"tg(卷32(樊重传》).而另一田庄主李通也是"世以货殖着姓"嘲(卷15 《李通传》).东汉仲长统曾形象地描述当时田庄地主从事商业的情况:"(豪人)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问(卷49(仲长统传》).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汉代发达的商品经济冲击下,地主经济与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其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地主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经济结构的结果,使其手中积聚了更多的货币,大大增强了其经济实力.在当时投资渠道相当有限的情况下,他们的资金大部分投向土地,因而土地兼并的规模越来越大,到东汉中后期,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空前发达.《后汉书?仲长统传》云:"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所以说.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调整地主经济结构,促使了地主制经济的巩固和不断发展.余论以上就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补充完善作用作了一个简要的论述.当然,在汉代,作为自然经济对立形态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例如,汉代发达的商品经济对农业生产领域的自给性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有所提高,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地主制自然经济.另外,汉代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上层建筑有很大的冲击作用.尤其是冲击了封建等级制度.但是这些矛盾冲突在当时并未占主导地位.两汉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但没有瓦解,反而巩固和完善了地主制经济,使封建地主制经济在汉代真正走向成熟,并在此后近二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这种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汉代的商品经济,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就其本质来讲,仍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它的繁荣,是建立在商品交换,而不是商品生产的基础之上的.总的讲来,由于当时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及社会分工,当时的商品生产水平还是很低的.正因为如此,商品经济难以独立地发展,难以有质的飞跃,而只能从属于地主制经济,最终沦为地主制经济的服务工具.汉代商品经济的这种对地主制经济的补充完善作用,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说,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尽管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表现出了较强的补充完善作用,但作为自然经济对立物的商品经济随着生产力的缓慢发展,最终还是朝着瓦解地主制经济的方向前进.必竞,"历史的发展决不是采取循环的道路,……而是一个永远不回到出发点的螺旋纹"㈣.到了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这种瓦解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卷3《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这是很有道理的.(本文在写作过程得到导师黄今言教授的指导和帮助,特此致谢!)注释:①参见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②参见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③此问题学界多有论述,较典型的文章有高敏的《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参考文献:。

中国封建地租与商品经济

中国封建地租与商品经济

两 , 五 百一 十七 万余 两 , 四十 九 万奈 斤 , 绵 萘 刍茭三千奈 万 围( 围十束 ) 蒿二百 六十 一 ,
八 万余 围. 薪:十 八 万余束 . 炭五 十三 万秤 , 鹅翎 杂翎 六十: 万余 茎 , 箭杆八 十九 万余
只 , 铁 三 十 余 万 斤 ①。 此 皆逾 十 万 之 教 者 , 物 不 复 记 。 天 禧 柬 所 收 , 增 一 百 七 黄 他 谷 万 五 千 余 石 , 增 二 百 七 十 万 八 千 余 贯 , 减 一 万 余 匹 . 蜩 减 九 万 二 千 余 匹 . 线 战 钱 绢 鲍 丝 五 十 万 五 千 余 两 , 增 五 万 六 千 余 匹 , 战 一 百 一 十 七 万 五 千 余 两 , 增 一 百一 十 七 布 绵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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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 史研 究 2{ 0 2年 第 2期 }
中 国封 建地 租 与商 品经 济
方 行
( 国社 会 科 学 院经 济 所 中 103 ) 0S6
内容 提 要 : 文 宋代 为典 型 , 本 论证 由地 租所 形 成 的 消 费需 求 . 中国封 建社 会 在
大基本 消费 群体 , 即具有 贡 赋收入 的封 建 国家 , 有 地租 收 入 的 封建 地 主 , 具 和具 有 生产 收入 的
农 民。他们 的 消费需求共 同推动 着商 品经济 的发展 。但 是 , 不 同社 会经 济条件 下 , 们 的作 在 他
用却 是各不相 同。从秦汉 到唐 代 中叶 , 建 国家通过 贡 赋收 入 占有社 会 剩余 产 品绝 大部 分 . 封 商 品经 济的发展 . 主要 由贡赋 收入所 形 成的有 效需 求所 拉动 唐代 中叶 至 明代 中叶 . 主制 经 就 地
品经 济的发展 。秦汉 至唐代 中叶 封建赋 税拉 动商 品经 济发展 的情 况 . 文 已有所 讨论 。 此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

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

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

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

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

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

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

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

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

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

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 。

租佃制度和重农抑商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

租佃制度和重农抑商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

租佃制度和重农抑商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租佃制度租佃制度即地主制经济,它对古代中国商品经济的主要消极影响表现在地主阶级对农民的严格控制和剥削的过量上。

这个主要体现在农民占有产品的份额上。

如果地主对产品占有量的比重较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留给农民可以自己支配的产品数量就很少,甚至连维持最起码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都达不到,这时农民没有东西可拿出来作商品交换,商品经济必然得不到发展。

当然,在地主的剥削量中,也会拿出一部分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但由于地主的自耗量比农民高,所以从绝对数量上说,比农民可拿出来的总数会少得多,它可以刺激某个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不会造成商品经济的兴盛。

只有当农民对产品支配的数量相对增加,除了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外,还可以挤出少量的产品出售,以换取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时,才能造成商品经济的兴盛。

农民手中可以自己支配的产品很少,对市场提供不出多少农副产品,因而限制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使它只能在统治阶级消费的奢侈品方面,作畸形的发展。

汉武帝时,“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国家开支增加,农民的负担加重,到西汉末年,农民已经“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了”。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不但由于长期的分裂和战乱,破坏了商品经济,而且各个统治阶级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都在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也严重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北宋、南宋开始,虽然商品经济又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但元朝统一全国后,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过多,农民在完纳各项赋税后,所剩无几,当然也就拿不出多少供出售的农产品来。

明朝末年,商品经济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顶峰。

可是清朝入关后,通过“圈地”、“迁海”等活动,又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而且由于战争的频繁,又不断地加派各种杂捐,使农民无法生活下去,商品经济再一次低落下来。

重农抑商政策我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稳定国家政权,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农抑商政策,主要包括土贡制度、官营手工业制度等。

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

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

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通常认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社会经济的基础和特征。

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所以两三千年以来的中国从来都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小农便是证明。

中国封建社会又始终存在相当规模的商品流通。

在政治经济学封建主义部分和中国经济史论著中,一般是在充分肯定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之后掉转笔锋:当然也还存在商品流通;或者把某些商品经济活动纳入自然经济范畴。

讲到封建社会后期,则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跟资本主义萌芽有关的问题来讨论了。

上述基本看法,使得叙述中国封建农村经济时只着重从生产关系方面研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突出地强调农村自然经济,很少从经营的角度分析农村各种经济单位的再生产状况。

讨论商品经济时,主要着眼点放在手工业和城市经济,对商品经济在农村经济运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在讨论农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时总要联系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似乎农产品商品化和市场扩大必然出现资本主义关系,从而对我国封建社会经济中商品经济伴随地主制经济长期存在、共同发展的现象熟视无睹,关于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和意义缺乏深入的研究。

在这方面确实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比方说,自然经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存在?地主制经济是否具备自然经济实现的条件?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吗?商品经济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占什么地位?地主制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吗?任何形式的封建经济制度都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吗?等等。

我认为,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的研究中过份强调自然经济是夸大事物的现象,忽视其本质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本文试图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地分析一下封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地主制经济,仅就它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做一点理论探索。

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

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

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研究课题,可以从各个方面,多种角度进行探讨。

我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一文中,曾对封建社会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有所讨论。

现在拟对封建地主(包括西欧封建领主和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若干问题,略加论列,作为补充。

(一)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经济下的封建庄园,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封建庄园中,封建领主利用农奴劳动组织自给生产。

其自给经济通常包括农田、果园、菜园、葡萄园、家禽家畜饲养场、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

这些生产设施,大都设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

此外,还有公用的森林、牧场等等。

由于庄园大小悬殊,上述各种生产设施的规模,在各个庄园并不一致,有些庄园也并不齐备。

尽管如此,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大都可以满足领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其自给性是相当完备的。

封建领主淖杂乜梢运凳蔷哂械湫鸵庖宓淖愿谩?BR> 在封建庄园中,通常有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佃农份地。

因此,封建庄园与领主自营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我国学术界对封建领主自营地的自然经济性质,是没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时却把它与封建庄园混淆起来,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对封建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的联系却估计不足。

随着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有很大改变,但对封建庄园自然经济简单化概念化的认识,并没有完廓清。

我认为,这主要有如下理论认识上的失误。

首先,封建领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生活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按照恩格斯的分-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部分是生存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延续生命所需的生活资料,如粮食、蔬菜之类。

一部分是享受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超越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过养尊处优生活的生活资料,如美食、锦衣、华堂、珍宝之类。

一部分是发展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及其子女受教育或进修所需的生活资料,如图书、文具、乐器之类。

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及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浅析清代的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贵州望谟崔永锋清代买卖土地之风盛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土地权力紧密结合,导致人民生活极其艰难;本文将从官私买卖土地、土地开星并合法买卖、高利贷者对土地的兼并等方面,试论土地买卖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以期达到政府重视民间疾苦,改善土地买卖制度,使社会和谐发展。

清代自康熙中期以后,政治局面较为稳定,社会经济已从恢复走向发展,土地兼并之风也就越演越烈。

这在江南一带特别显著。

如浙江在康熙年间,大官僚高士奇在平湖县“置田产千顷”,官僚李陈常在秀水县王店镇有“好田四五千亩”, 德清县大地主湖东樵在城郊拥有大量肥沃土地,还“有田数十倾在远乡”。

康熙时人方苞说:长江南北两岸各州县,土地为“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之二三”,其余十之七八“皆缙绅商贾之产”。

其他各地都出现似情况。

康熙四十三年得一道上谕说:“田亩多归缙绅、富豪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凭地出租。

”以后,这种趋势更是如水就下,乾隆前期杨锡级奏说湖南“近日田之归于富户,大约十之五六。

旧日有田之人,今皆为佃耕之户”。

田产买卖日益频繁,如苏州地区,康熙时有“百亩田地转三家”的谚语,至乾隆时,竟是“十年之间,已易数主”!这正所谓“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

一、官私买卖土地官卖田地,清代常有发生。

清朝政府在康熙八年1669实行“更名田”令以前,曾针对前明藩府宫勋田产,于顺治三年1646起,在有关省份实施变价政策。

变价范围包括府第、别业、朝廷赐田和诸藩自置庄田。

并规定,自经人出价承买, 田亩即归己有,'‘照民地征粮”。

后来在清末同治、光绪年间,清朝政府鉴于太平天国及西北回民起事后,江南和陕西等省土地蛮荒,政府财政紧张等状况,对星荒民众实行领照后,呈缴地价、永为己业的政策。

至于发卖“叛产”、“逆产”,或将抄没获罪官员田地作价变卖充库之事,不但在每次战乱以后有,即使在平时也常发生。

官卖田产,得利者多为有权有势的官僚豪绅,但不乏中下层民众,其中有的便是旧时的佃种者,譬如清初变价明藩田土,颇有一些原耕佃户山此转变身份,成了有自己产权的自耕农。

大学生信息素养论文

大学生信息素养论文

论中国外资银行准入制度参考文献:[1]张金清刘庆富《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承诺水平的测度与比较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02期[2]刘建森《外资银行进入管制:问题及其对策》金融纵横2006年04期[3]蔡惠燕《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善——新修订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评析》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年03期[4]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5]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6]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7]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8] 参阅《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9] 赵冈:《中国历史上的市镇》,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从宏观角度看中国城市史》,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10]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摘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我国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并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2年2月1日新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

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缺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以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关键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准入监管一.外资银行准入制度的现状一.外资银行准入制度的变化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高中历史教材精解浅析封建社会“两种经济”此消彼长

高中历史教材精解浅析封建社会“两种经济”此消彼长

浅析封建社会“两种经济”此消彼长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存在的两种经济,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

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者生产的目标是为了满足自我消费(这里的“自我”主要是指家长制的农民家庭,也包括封建庄园或封建领地、农民村社等),而不是为了交换。

中国古时有副对联:“男耕女织,夫唱妇和”,正是这种自然经济结构的写照,故有的也称自然经济为耕织经济。

自然经济具有闭塞性特征,易使人们产生狭隘和保守意识。

商品经济是指生产者不是为自我消费,而是直接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一种经济形态,是一种面向市场的经济。

商品经济具有开放性和外向性的特点,要求买卖、借贷、雇佣都自由、平等,使人们具有民主意识,形成契约关系。

商品经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才占统治地位。

所谓“两种经济此消彼长”,实质上是指商品经济逐步侵蚀自然经济,使人们需求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逐步依赖市场,而且依赖的程度或成分不断地加强和增加,而“自给自足”的程度或成分不断削弱和减少。

中学历史课本是通过商品的发展和城市性质变化的历史对照描述来体现这种消长的。

如我国的战国时期:“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业也兴盛起来。

具体表现在:第一,商品种类繁多。

北方的马匹,南方的象牙,东方的鱼盐,西方的皮革,在中原的市场上都可以买到。

第二,封建城市兴起。

一些诸侯国的都城如临淄、邯郸、大梁、郢等,聚集了很多人口,商业很繁荣,发展成为新兴的封建城市。

这些城市是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中心,城市里有贵族的宫室,又有买卖的场所。

”而到了明代:“商品经济出现了空前活跃的局面,这表现在:第一,大量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投入市场,品种达200多种。

第二,全国出现了30多座较大的城市。

这些城市或为手工业生产中心,或为繁华的市场,或为对外贸易港口。

第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明朝后期,白银已成为普遍流通的货币。

”前面谈战国时期的商业,虽然没有对体现商业发达的货币这种交换手段的介绍,但在秦朝“统一货币”中已提到战国时期的各种铜币(注:我国商代晚期就出现了铜贝,这是人类史上最早的金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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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
通常认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社会经济的基础和特征。

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所以两三千年以来的中国从来都是自然经
济占主要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一家一户男耕女
织的小农便是证明。

中国封建社会又始终存在相当规模的商品流通。

在政
治经济学封建主义部分和中国经济史论著中,一般是在充分肯定自然经济
占主要地位之后掉转笔锋:当然也还存在商品流通;或者把某些商品经济
活动纳入自然经济范畴。

讲到封建社会后期,则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跟
资本主义萌芽有关的问题来讨论了。

上述基本看法,使得叙述中国封建农村经济时只着重从生产关系方面研究
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突出地强调农村自然经济,很少从经营的角度
分析农村各种经济单位的再生产状况。

讨论商品经济时,主要着眼点放在
手工业和城市经济,对商品经济在农村经济运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在讨论农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时总要联系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似乎
农产品商品化和市场扩大必然出现资本主义关系,从而对我国封建社会经
济中商品经济伴随地主制经济长期存在、共同发展的现象熟视无睹,关于
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和意义缺乏深入的研究。

在这方面确实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比方说,自然经济在什么条
件下才能存在?地主制经济是否具备自然经济实现的条件?我国封建社
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吗?商品经济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占什么地位?地主制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吗?任何形式的封建经济制度都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吗?等等。

我认为,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的研究中过份强调自然经济是夸大事物的现象,忽视其本质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本文试图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地分析一下封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地主制经济,仅就它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做一点理论探索。

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经济史学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学者们长期共同的努力。


让我们首先讨论自然经济问题。

“自然经济”范畴,最早可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足”,而首先使用“自然经济”一词的当推历史学派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希尔德布兰德。

他于1864年建立的著名的经济阶段论中,以交换形式为标志,把人类社会经济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三个阶段。

他所谓的自然经济阶段,包括从货币发明以前的原始经济直至以物物交换为特征的中世纪经济。

尽管希氏的经济阶段划分方法引起了许多争论,学者们对“自然经济”的理
解也颇有歧义,“自然经济”这个词毕竟被普遍接受了。

马克思也批评了这种阶段的划分方法。

他的理由之一是,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这两个范畴作为特征提出的是生产者的交易方式而不是生产过程本身,因而第一个范畴也应该是以交易方式为特征的范畴,比如“交换经济”,才能与它们相对立,而不是“自然经济”。

马克思曾多次使用“自然经济”范畴,但不给它下定义。

从为了讨论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问题的那两次涉及自然经济所谈的内容看,马克思所谓的自然经济可以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
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

与前人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提出自然经济的特征不全相同,马克思概括的这些特征主要是从独立的经济单位考察的。

自然经济单位本身的特点决定它与外界不进行商品流通,也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自然经济状态。

所以,独立经济单位内在的经济运动过程实是决定社会是否自然经济的关键。

马克思的自然经济范畴涉及经济单位的生产、再生产、分配和流通,这显然和前人所谓自然经济的内容大不相同。

无货币经济范畴,只能反映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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