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文日期】2008-01-30【实施时间】2008-0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部与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级别的职工,在工作中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时,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第四条公司在找寻合适的中介机构时,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实际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中介机构库,定期对潜在的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和评估,以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评估中介机构时,重要考察其资信情形、人员素养、服务本领、合作经验和口碑等方面的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第七条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必需通过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协议中应包含项目的认真内容、工作进度、费用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九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显现的问题,并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业务过程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依照公司要求,供应认真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布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务督导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照合同要求履行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与中介机构应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对合作中介机构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重要考察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定时交付的本领、服务态度和客户满意度等因素。

第十五条公司鼓舞并嘉奖绩效突出的中介机构,同时对严重违约或工作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惩罚,包含取消合作资格、降低评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增补,但必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批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厦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日常消费需求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方面与其他金融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责。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厦建建[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8〕72号)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八)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十)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十一)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清单(自有的提供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厦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数 据采 集 和 保 护 法 》 消 费 信 贷 法 》 《 、 商

集政府各职能部 门的信 用信息 ,汇集成 信用信息数据库 。 ( 3 )联合征信系统的运 行。征 信工作
应 遵 循 “ 府推 动 ,市场 运 作 ”的 原 则 , 政 由 厦 门 市 信 用 资 信 有 限 公 司 向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征 集 信 用 数 据
省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咨 询 管 理 公 司 也 有 部 分 业 务 进 入 厦 门 市场 。 的 来 说 , 用 中介 总 信 机构的培育仍然任重而道远。
根据厦 门市 的实际需要并借鉴外 国的成 熟经验 ,结 合我 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 立法次序 , 建议厦 门市依次制定与 征信
维普资讯
5 中国 城市 经济 6
维普资讯
会议纪要[ 0 12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 2 412 , 0 办公厅 关于推进 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 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0 56 ( 2 0 ] 号 同时 , 省政府 制定 了 《 企业信用信 息征信 管理暂时办法》 。依据这些法规制度 ,厦 门市 自2 0 年 4月制定并施行 《 08 厦门市 市场 中介机 构管理办法》 ;目前 ,厦门市 利用经济特区拥有的相对立法权 ,正研 究制定相关信用法规 ,为构 建城 市信用 体系建设奠定法律条件。 3 企业信用和 个人信用建设的 探 . 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厦 门市企业信 用促进会牵头 ,探讨建立信用信息征集 平台 ;利用行业企业协会 ,评定行业 的 “ 诚信企业 ” 如 “ , 诚信汽车经销商” 诚 、“ 信房地产商” 通过倡导诚信意识和文 等, 化, 推动企业 信用体 系建设; 但这 些仍属

业 信 用信 息 报 告 法 》 《 用 控制 法 R 、信 商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强调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

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归纳为“四个基本”,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准则,是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基本抓手,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的基本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落实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是当前工商系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笔者认为需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始终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经济建设需要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够实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长远发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法律规定太死板,不利于地方招商引资,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

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打擦边球”,甚至有的地方“土政策”与上位法相抵触,损害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因违法经营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个别领导出面以企业经营困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理由,给工商机关施加压力,为违法企业说情开脱,甚至袒护包庇。

出现这些现象和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由于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造成的。

我们应当辩证统一地认识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两者的关系。

首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就不存在市场经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厦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一)名称登记;(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合伙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出资额,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六)各类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类型、负责人;(七)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类型,经营者姓名、住所。

中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中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中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中介服务的质量,提高中介公司管理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介公司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中介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权益,确保中介服务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第四条中介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六条中介公司应当设立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职权职责、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中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中介公司应当设立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配备人员。

第九条中介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机构,监督公司各项业务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中介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中介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营销制度,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公司人事管理第十七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中介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员工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梯队建设机制,提高公司的人才储备和流动性。

第二十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公司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中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介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报税、申报财务报表。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激发厦门市招商引资的活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的作用,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厦门市范围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

三、奖励内容1.项目引荐奖励: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的成功项目,将按照项目所引进的投资金额的1%发放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签约奖励:对于通过中介机构成功签约的项目,将按照项目签约金额的1%发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运营奖励: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满3年且良好运营的情况下,将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5%发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综合绩效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在一年内成功引进的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将根据实际引进金额的比例,给予相应的综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其他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市政府相关活动的,将给予单独奖励,在奖励金额上不设上限。

四、奖励申请与审批1.奖励申请: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应在引荐或签约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奖励申请,需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及申请表格。

2.奖励审批:奖励审批由厦门市招商引资局负责,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如有需要,可要求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提供补充资料。

3.奖励发放:奖励发放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发放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应填写相关发放信息,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

五、奖励监管与追回1.奖励监管:厦门市招商引资局将对奖励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将进行追回,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2.追回奖励:对于已发放的奖励,如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规操作、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视情况追回奖励,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奖励动态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需求,厦门市招商引资局有权随时对本奖励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7〕546号)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22 年8 月27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礼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合用本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普通中介机构聘用按《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 ,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13年8月2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用按《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页脚内容- 1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厦质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厦质监〔2008〕88号)各认证机构: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为做好厦门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备案工作和认证机构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包括其它地区认证机构)在本市执业的,应当向市质监局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 认证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一式一份,加盖公章;2. 认证机构良好信息记录表(附件2)一式一份,加盖公章;3. 本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信息记录表(附件3)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 认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5. 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6. 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7. 认证机构良好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市质监局负责受理认证机构备案,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并将备案信息录入至“厦门市中介机构信用网”。

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机构良好信息或从业人员良好信息时,需提供受到相关部门组织表彰的证明原件,以供核实之用。

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

二、中介机构的设立1. 中介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中介机构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3)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三、中介机构的管理1.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 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务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4. 中介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宣传等手段招揽业务;(2)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行业其他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3)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不得从事与中介业务无关的活动。

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违反《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总之,《中介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中介服务行业的繁荣。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及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注册批准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律师、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咨询、顾问、信托等业务机构。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程序第三条业务需求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申请及附相关材料交中介机构管理部门,申请书要列明选聘目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费用预算等。

第四条业务需求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介机构,推荐中介机构的,申请书上要加列推荐理由、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优势、业务特长及费用预算和收费标准等,并要附送中介机构服务意向书及其相关材料。

第五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二家或以上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进行邀标。

邀标原则上只对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

若业务部门推荐特定中介机构的,可以不进行邀标。

第六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收齐中介机构的标书后,将相关材料报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小组评审。

公司中介机构管理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任组员。

评审小组的秘书工作由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中介机构评审小组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优势、业务水平及执业经验;2、服务方案的可行性;3、工作责任心及职业道德水准;4、以往服务过程及结果的满意程度;5、服务费用报价及收费标准;6、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

第八条中介机构评审小组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与中介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第九条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业务需求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过程及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将评议结果报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费用第十条聘请律师中介尽调的费用标准:本地业务的原则上不超过X万元人民币,异地业务的原则上不超过X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中介行业客户管理制度范本

中介行业客户管理制度范本

中介行业客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行业客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中介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金融中介、教育中介、人才中介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遵循客户至上、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客户信息管理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服务记录、交易记录等。

第五条客户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客户信息时效性。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者篡改。

第三章客户服务管理第八条中介机构应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咨询、投诉等问题。

第九条客户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流程,包括客户咨询、业务办理、售后服务等环节,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定期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注重客户关系建设,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客户信任。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期望,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及时回应,认真调查,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加强与客户的互动,举办各类活动,提升客户忠诚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与客户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介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介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中介管理制度模板

中介管理制度模板

中介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3 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2.1 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2 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3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行业监管。

三、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与培训3.1 中介服务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学历、经验和专业技能。

3.2 中介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3.3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业绩等情况。

四、中介服务内容与标准4.1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2 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

4.3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五、中介服务收费与支付5.1 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收费。

5.2 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当事人提供正规发票,规范收费行为。

5.3 当事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后,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六、中介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6.2 当事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中介服务机构应退还剩余费用。

6.3 中介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与自律7.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厦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民〔2013〕89号)各婚姻介绍机构: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精神,我局为全市婚姻介绍中介组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婚姻介绍市场,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婚姻介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市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各婚姻介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否能诚信经营,是否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现象;(三)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四)处理投诉及纠纷是否及时,能否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二、按要求开展执业备案工作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有:(一)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备案表(表格可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机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以《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为准);(七)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机构简介、自查自纠情况、2012年度经营情况、主要经验和特色、对婚姻介绍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
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

中介机构在本市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国家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中介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鼓励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加入行业协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权依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有偿购买,不得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