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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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专项审计报告****专审字(2015)SZ 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们接受委托,对***有限公司2014年度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所涉及股东、资产、纳税、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信息进行专项审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

现有注册资本****万元整,实收资本****元整。

公司经营范围:****************。

二、投资人出资信息情况经审查,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出资人(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上述注册资本业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厦门**所验字(2013)第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当年度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可列表显示)根据**股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公司已于年月日,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年末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及纳税情况(可列表显示)1、被审计单位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的2014年度数据为: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营业总收入为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万元、利润总额为万元、净利润为万元、纳税总额为万元。

2、本次审计前被审计单位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及纳税情况1)未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时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审计前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营业总收入为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万元、利润总额为万元、净利润为万元、纳税总额为万元。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工商外[2014]1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工商外[2014]1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工商外〔2014〕1号)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机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协助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管辖权限负责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相关事宜。

二、商事登记机关自收到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事主体已备案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或者禁止设立的经营场所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区商事登记机关经办部门领导同意,取消该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前款所称书面告知材料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协助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抄告单,抄告单内容包括:协助事项、商事主体的名称;经营场所备案的具体地址;处理决定文号;认定该经营场所属于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设立场所,或者认定该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的事实。

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书面告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协助取消备案,并将不予协助取消备案的理由回复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三、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商事登记簿上予以备注,并通过厦门市商事登记及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一)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的,在该经营场所栏备注:“根据XXXXX(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文号),该经营场所属于不合法场所,取消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华杰;陈华霖;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陈华杰陈华霖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陈华杰陈华霖【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木钦、苏志梅蔡伟超【代理律所】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华杰;陈华霖【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反证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陈华杰、陈华霖主张其被人违法伪造签名并非法以二人的名义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从在案证据看,陈华杰、陈华霖至少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际参与了津香唐公司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陈华杰还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故对陈华杰、陈华霖主张其直至2019年11月厦门本佳高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时,方知悉案涉变更登记事项,本院不予采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厦市监企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市监企监〔2018〕7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队),直属单位:为保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实际,现就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工作,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申请,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解除任职限制。

(一)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有基本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条件。

二、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当向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明。

针对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至少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之一,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一)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对名称被剔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证据;(二)商事主体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被剔除名称的,申请人在该商事主体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三)被冒用身份证明而被登记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商事主体被名称被剔除的,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证据;(四)其他能够排除申请人对名称剔除负有个人责任的证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厦府办[2013]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2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

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的载体。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信息;(二)商事主体经营许可信息;(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四)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违法商事主体名录信息;(六)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监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信息、与商事主体有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商事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登记信息抄送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措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州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现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象实施强制注销,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健全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一 )试点单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 )强制退出对象:试点单位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且不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商标或专利类知识产权、股权被冻结或质押、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强制注销情形的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厦府办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备案及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实行备案,并依法实施监管。

第三条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对涉及公共安全、高污染、油烟噪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法律、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第四条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提示其本市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涉内容。

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履行相关许可、监管职责时,应当提示行政相对人目录所涉内容。

第五条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前置许可文件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二)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可能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在设立时可仅登记住所,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通过形式审查无法辨别是否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抄告相关监管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厦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一)名称登记;(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合伙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出资额,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六)各类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类型、负责人;(七)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类型,经营者姓名、住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各区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市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1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厦商务〔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349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相关行业协会:《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努力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切实加强厦门老字号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扩大品牌效应,我局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厦门市商务局2017年11月9日附件:厦门老字号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扶持和保护“厦门老字号”,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厦门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二章认定第三条认定名称:厦门老字号(中文)Xiamen Time-honored Brand (英文)第四条认定范围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认定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条件申报“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三)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全程网办申请端操作指南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全程网办申请端操作指南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全程网办
申请端操作指南
1、申请人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预审系统(网址:),选择变更备案,录入商事主体信息,选择是否全程网办,申请人“是否全程电子化业务”选择“是”后,将仅提供目前实现全程网办功能的备案事项供勾选,勾选的事项含有暂未实现全程网办功能的事项的,选择“是”会提示其无法办理全程电子化业务。

2、申请人进行数据录入,文书生成,生成的文书可供下载打印签署;下图所示承诺书在此环节仅供查看,无需下载签署。

3、在文书生成环节的“附件信息”栏,进行全程网办文书上传。

所上传的文书应为拟正式提交的,经签署的文书的照片或扫描件,可直接上传图片,也可选择将图片粘贴在word文档中上传。

根据所办理的事项,系统将针对性生成需上传的文书列表,对文书是否进行必须上传进行判断,必须上传的文书未上传的,无法提交审批。

4、上传附件后,进入下一步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通知书领取方式,如选择2,需录入邮寄地址。

5、第四步人员身份核验提示,需由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办理具体事项需进行身份核验的涉企人员通过i厦门APP身份核验后签署申请,签署后系统将自动提交申请流程,无需申请人操作。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需进行核验的人员名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通告-厦府[2000]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通告-厦府[2000]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通告(厦府[2000]17号二000年二月十日)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经清理和审核,现将第一批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共179项公布如下。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组织实施。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加强监督。

第一批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合计179项)市计委1、市属成人中专学校设立市国资局1、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2、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转让其对所投资的境内企业的出资或国有资产产权的审批3、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对其所投资的境内企业增加出资的审批4、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的审批5、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国有企业列入当年损益的不良资产的处置6、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主体所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市监察局1、对外资企业检查的审批市人事局1、事业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自动离职2、毕业研究生、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自费留学3、退休干部异地安置4、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5、公务员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6、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7、出国赴港澳台定居人员离职费8、引进人才住房指标分配9、各区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市经发委1、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转由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管理)2、室内装饰工程开工证(转由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管理)3、加油站的设立(实行公开招标管理)4、国有企业向职工出售自管公房5、国有企业汽车购买使用与报废核准6、企业因私出境人员主管部门审核7、设立工业企业市体改委1、股份有限公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审批2、国有企业改制组建企业集团3、涉及全市重大的改革方案的核准市技术监督局1、行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开展的业务,市技监局不再审批)2、产品标识市建委1、建筑劳力的审批2、建筑工程施工专项安全认证(转移质监站)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转移质监站)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转移质监站)市土地房管局1、非商品房转让2、直管公房免购住房建设债券3、公房修缮报修审批4、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转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5、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6、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转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7、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价的测定)8、房产测绘图件资料审核9、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结果与基准地价10、核发《房屋租赁证》11、住房建设债券购买核准12、测绘产品质量检验13、各种数字化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14、核发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15、直管公房更名换户(转为日常工作)16、对境外提供测绘资料17、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18、核发《房屋拆迁工作证》市市政工程局1、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2、公共排水管网接入单位自建排水管网的申请市环保局1、承接污染防治工艺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的技术资格认证市旅游局1、与物价部门联合审批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取消审批,参与物价部门组织的联审)2、旅游商品定点企业的评定(取消核准,转为日常工作,由旅游局按国家规定组织推荐工作)市园林局1、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证2、市级公园设立商业、服务设施,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3、公园内除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外的其他建筑项目及设计方案4、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市民防办1、占用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警报音响信号市海管办1、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2、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市交通委1、非国家重点项目的水运工程招标结果2、搬运、装卸的收费标准3、中巴、出租汽车运价(由交委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批准)4、车购费免征,免办凭证,凭证遗失补办(转为日常工作)5、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6、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7、水运工程承发包合同市贸发委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外资委1、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呈报表2、三资企业《外国人入境审批表》3、三资企业《外国人就业审批表》4、三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审批表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亲属迁入厦门市户口手续6、三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需签章确认事宜(转按日常工作管理)市工商局1、国内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资格的审批市港务局1、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权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权3、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4、境外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设立代表处5、港口分区规划6、引航距离和拖轮辅助作业时间7、港口工程监理机构资质8、港口工程质量等级9、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市公安局1、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确定2、保安器材经营销售3、思明南北路、中山路越号通行审批(取消审批,转为日常工作)4、肇事车辆修理厂家资格审批5、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审批6、机动车维修厂的资格认定7、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办公场所及住所审批8、道路交通设施增设、改设审批9、创建安全单位合格证10、保卫干部挂靠政工师职称的评定11、驾驶员培训考试科目的设置审定,学习时间的核定(转为日常工作)市司法局1、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取消审批,转为日常工作)2、申请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和防激化有功集体及个人(取消审批,转为日常工作)3、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取消审批,转为日常工作)4、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取消审批,转为日常工作)5、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下)(取消审批,下放给下级单位市劳教所审批)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取消审批,下放给下级单位市劳教所审批)7、劳动教养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初审(取消审批,下放给下级单位市劳教所审批)8、报考律师资格初审9、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和执业情况10、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资料和情况市民政局1、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2、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3、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4、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病故抚恤金5、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6、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政府发给一次性补助费7、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资料8、全国性社团及福建省社团在厦设立分支机构9、外地优抚对象关系迁入10、抚恤定补对象及享受定补抚恤标准市外事办1、现职部长以上级别代表团外事接待预算市侨办1、侨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认可(取消核准,转为日常工作)市农业局1、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2、核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植物检疫登记证3、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4、核发动物及其产品准调证5、农业机械的转卖、变更、报废6、农业机械的入户牌证市林业局1、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市水产局1、水产品采购经营许可证市物价局1、文娱体育场收费2、美容美发收费3、旅游价格4、国产化肥零售价5、电影票价6、牛奶价格7、洗衣粉价格8、肥皂价格市科委1、软件企业设立市教委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专科函授、夜大学2、高中等自学考试助学点3、跨地(市)借读考生申请寄考(高中会考)4、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5、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批和各区社管办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培训班6、普通中学教育改革试验项目7、区属各类幼儿园登记注册8、标准学前班评定市文化局1、成立社会文化团体2、已经全部毁坏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的重新修建初审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4、文物保护单位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和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5、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复制和修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6、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比赛、展览7、成立业余文艺团体8、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9、群众性艺术创作和评奖活动10、艺术、时装表演比赛11、非营业性文化艺术活动广告12、新建博物馆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初审14、文物复制、拍摄文物影视审批15、考古发掘16、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文物调拨交换和借用17、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18、成立农村民间职业剧团市卫生局1、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审批2、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其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购置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4、核发中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5、市级药品监督员资格审定、发证6、二级核算(含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核准7、会计证初审8、医疗机构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9、八种医用大型设备配置10、外埠食品准销证审核11、杀虫剂卫生许可证12、“制剂许可证”初审13、核发护士执业许可证14、核发《医疗广告证明(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市广播电视局1、省级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2、公共频道管理——结束——。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厦工商综[2013]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厦工商综〔2013〕15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为规范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活动和查办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工作,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现行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执法依据问题:(一)《条例》对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条例》对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查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和有关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案件:(一)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

(二)商事主体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未办理登记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

(四)采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五)未如实公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

(六)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商事主体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七)商事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的其他行为。

三、对商事主体的下列行为,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一)对可以备案事项未备案的行为,不予以立案查处。

(二)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再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顺利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以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二)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登记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各项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厦门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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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松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李雪松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李雪松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雪松;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李雪松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雪松【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雪松;燕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原审判决中引述的该项内容是根据燕府公司提交的详细的燕盏工艺流程,与企业标准并非同一问题,原审法院该项表述并无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燕窝是食品亦或食用农产品?2、案涉燕窝保质期是从重新包装开始起算还是从进口原料的生产日期起算。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第三人现场笔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5""005002""005002027"]"Gid": "1970324950754059""Category":["005""00502""0050227"]"IsHaveEng":"0""LastInstanceD ate":"2020.06.23""CaseFlag":"(2020)闽0211行初29号""Title":"李雪松诉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行为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5""1503""150304"]"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5""005002 ""005002027"]"Gid":"1970324950876034""Category":["005""00502""0050227"]"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8.31""CaseFlag":"(2020)闽02行终168号""Title":"李雪松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5""1503""15030 0"]"DocumentAttr":["001"]}]【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燕窝是食品亦或食用农产品?2、案涉燕窝保质期是从重新包装开始起算还是从进口原料的生产日期起算。

厦门营业执照如何办理流程

厦门营业执照如何办理流程

明确企业类型及名称
01
根据经营业务和规模,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如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02
确定企业名称,遵循名称规范,确保名称的唯一性 和合法性。
03
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确定注册资本及股东信息
01 根据企业类型和业务需求,确定合适的注册资本 金额。
02 明确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等详细信息 。
厦门营业执照如何办理流程
汇报人:XX 2024-01-21
目录
• 营业执照概述 • 办理前准备工作 • 线上申请流程详解 • 线下办理流程详解 • 办理过程中常见问题解答 • 总结与建议
01
营业执照概述
营业执照定义与作用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凭证,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证明企 业或组织具备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资 格。
线下办理
对于不熟悉网络操作或需要现场咨询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线下办理方式,前往当地 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委托代理
对于没有时间和精力亲自办理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但需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代理机构。
THANKS
感谢观看
同时领取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相关物品
05
办理过程中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
根据经营业务和规模选择
不同企业类型适用于不同的经营业务和规模,如有限责任公司适用 于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等。
考虑投资者和股东的需求
投资者和股东的需求也是选择企业类型的重要因素,如需要吸引风 险投资或上市融资的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
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在接下来的页面中,需要上传相关证件 的扫描件或照片,如身份证、租赁合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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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监管机制,参考《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信用监管实际,现就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谁剔除、谁限制、谁解除”的原则,负责本部门登记的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解除工作。

二、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期满;或因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改变导致任职限制的法律依据失效、或者名称剔除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解除任职限制。

三、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未发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经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解除任职限制。

四、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认为本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的,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解除任职限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解除任职限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机构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材料:
(一)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办完注销登记手续的书面材料;
(二)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党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的,能证明该受限人员对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行为不负有个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三)该受限人员非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股东或者投资人,且在企业名称被剔除之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因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提供虚假材料、将其登记为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且至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前其本人不知情的书面材料;
(五)符合相关规定任职限制解除条件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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