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厦府[1991]综1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厦府〔1991〕综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我市旧城区的房屋,有相当部份由于年代久远、超期使用,结构材料老化,加上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严重破损或已成危房,并且日趋严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务必充分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建设部1989年第4号令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切实落实,严格监督。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房屋安全检查小组,一般应有一名领导和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外聘)。
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种房屋建筑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为每年霉雨季节和台风季节之前),今年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1〕058号文要求,在年底前查清现有危房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登记造册,统一上报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设在市房管局)。
各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或修缮治理措施。
凡因忽视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1、建设年代较早的;2、大跨度、大空间的房屋,如室内体育场、商场、娱乐场以及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重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
3、钢木屋架、木屋架及其他用钢、木材料制作的主要承重构件;4、砖石承重墙、柱,尤其是独立柱和承受屋架、大梁等集中荷载的附壁柱;5、使用中发现基础下沉、构件棱度过大、裂缝及其他变形明显或有危险征兆的;6、旧房因加层、加荷、改造、室内装饰等改变原房屋结构,改变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7、不符合七度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尤其是解放前建造的、六七十年代的干打垒、12-18砖承重墙多层房屋、无筋拱板房等以及设计不当、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厦建筑[2017]7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7]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厦建筑〔2017〕65号),从即日起开展2018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拟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账号注册相关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注册账号,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评价实施部门不再复核企业基本信息,只复核企业资质信息,因企业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无法参评或参评结果错误等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企业参评申报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按平台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系列”中应用。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一)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
2018年信用评价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效期为2年的良好行为,采集评价周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此范围内的良好行为有效(以实际发文日期为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建设局: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部署,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推动建设行业转型提升,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30日开展建设行业行风专项整治。
现将《厦门市建设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20年4月21日厦门市建设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部署,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推动建设行业转型提升,现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30日,集中开展全行业行风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记初心使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思想认识、责任落实、监管执法、源头管控、治理能力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抓整治,进一步推动行业转型提升。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监管执法,发现一批、曝光一批、撤销一批、查处一批、规范一批,形成强大震慑,狠刹行业不正之风,推动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行业实实在在的变化。
在集中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对标对表省内外行业管理一流水平,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全面提升我市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内容聚焦建设行业行风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缺失、各类市场主体底线意识淡薄问题,扎实开展7个方面专项整治。
(一)整治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缺失问题整治重点:一是社会公德缺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
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建筑函〔2024〕31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
体“黑名单”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经研究决定,现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闽国泰(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详附件)列入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期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附件: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1日附件
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曝光近期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评标专家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曝光近期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评标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曝光近期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评标专家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减少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投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现对近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认真履责、虚假承诺的评标专家进行公开曝光。
被曝光的4名评标专家为郭龙波、郭力伟、刘罡、刘宏,涉及集美工业学校校内扩建工程(设计)和厦门北高铁站市政配套工程(公交枢纽站工程、BRT首末站工程、北广场工程)(勘察设计)2个建设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上述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现予以公开。
希望各位评标专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履职尽责,客观、公正的解读招标文件,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特此通知!附件: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的4名评标专家名单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1日附件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的4名评标专家名单一、参评项目:集美工业学校校内扩建工程(设计)评标专家:郭龙波违规情形:郭龙波一级建筑师未注册,在不具备参评本项目评标资格的情况下,虚假承诺执业证书已注册后参与评标,导致评标无效。
二、参评项目:厦门北高铁站市政配套工程(公交枢纽站工程、BRT首末站工程、北广场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郭力伟、刘罡、刘宏违规情形:评标过程中,用相同的理由对不同方案给出不同评分,存在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的行为,影响评标结果。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厦建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
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厦住建工〔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1号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控,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22〕13号),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思想认识、制度制定、制度执行(运行)及现场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并延伸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内业资料和抽查检查施工现场实体等方式。
三、检查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自纠。
即日起至6月15日,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相关检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分类归档整理和完善内业资料,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二)开展专项检查。
6月15日至7月31日,我局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检查方式,到受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一)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内容准备相关内业资料,并将企业和项目管理内业资料带到工程施工现场备查。
2015年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
备注: 1、编号20、28“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编号21、23、24“报告”,指建设单位书面向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编号29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2
22 项目负责人违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被追究责任的 23 建设 单位 (代 建单 位) 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未督促整改,或督促无效 不报告的
质量 24 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未督促整改,或督促无效不报 告的 安全 与文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被 明施 25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项目局部停工整改的 工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 26 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27 未按规定和承诺及时核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28 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不积极,造成不良后果的 29 轨道交通工程未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组织条件 验收
20 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因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
行为 编 类别 主体 号 21 不良行为 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 未督促改正或督促无效不报告 记录档次 P5 P5 P6 P6 P6 P6 P6 P6 P6 记录单位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质安部分)
、安全生产管 的;
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相关规定,企业未履行建设工程相关责任,
理、文明施工 3.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未组织贯彻上级主管部门
25 被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责令项目局部停工整改,或造成不良影响、后
P6
果的
管理、建筑市 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或检查未留下可追溯的检查记录
责任
20 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消防安全的材料、构配件、试件、实 体等取样、检测批次、方法、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P6
工程质量管理
21 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P6
工程质量管理
未按规定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监督抽查时发现分户验收结论 22
将不合格项判定为合格的
涉及结构、施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 23 收,或轨道交通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前条件核查,擅自进入下一道
经监督检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混凝土 11 强度经取芯验证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且经对单位工程已成型的所有
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P3
工程质量管理
P4
工程质量管理
P4
工程质量管理
第5页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质安部分)——施工单位
编号
信用监管行为
记录档次
类型
备注
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 19 相关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责令改正、约谈,仍拒不
改正,或被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的
工程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管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11〕44号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1-05-23 ]各区建设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五大战役工程作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1、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
2、建筑市场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8 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砂贝壳含量或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2
违反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隐 患或不良影响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行为 主体
类别
编号
信用监管行为
1 在生产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原材料的
2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的
3
生产或供应环节问题造成所承接的工程结构实体经检测鉴定结果低于设计等级5MPa以上或 造成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 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0.85倍的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质量 混凝 安全
10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的
土企 与文 11 检测环境、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检测过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2015年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施工单位)
全与文明施工备注:1、编号13、54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增加附着装置。
2、编号14“项目经理”职责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3、编号14、36“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1)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5天以上不在现场;(2)事前通知4、编号16、31“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的工程外,还应包括超过8m 的边5、编号21中包括:①同条件养护试块取样和留置应按照GB50204-2015中附录C的要求进行;②梁柱节点砼试块应按省厅“6、编号22“定期”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7、编号24、42只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8、编号25、43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废土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9、编号34、58“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0、编号38中按规定需要验收指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的项目(11、编号44只对废土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12、编号4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和司机、司索工;“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13、编号49、51“严重安全隐患”指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14、编号5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15、编号62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5天以上不在现场;(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所列的工程外,还应包括超过8m 的边坡工程。
求进行;②梁柱节点砼试块应按省厅“三个专项整治”的规定取样和留置。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3信用评价信息填报
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8081/XMDJGQT一、信用评价信息填报登录到系统首页,确认单位类型为“施工单位”,点击首页【更多】,进入对应的业务事项办理页面。
然后点击【信用评价】进入对应业务模块。
1.参评申请①打开信用评价模块下的参评申请,点击【申请参评】按钮进入申请页面。
②在申请参评页面,填报参评信息。
参评类型分为专业承包会和总承包,选择专业承包则对应的资质信息下会自动获取等级最高的且审核通过的专业承包资质,选择总承包则对应的资质信息下会自动获取等级最高的且审核通过的总承包资质。
③附件上传(诚信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点击【上传】按钮,进入到附件上传页面。
④在附件上传页面点击【上传】按钮,并在弹出的选择页面选择要上传的附件材料。
选择完成后关闭页面。
⑤所有信息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如未填写完整,中途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暂存,后续可以继续修改完善)。
如下图:2.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上报(税金数据填报)注:税金信息填报主要填报是当年全年度汇总的缴税信息。
一个纳税识别号对应一条国税和一条地税。
如公司有多个纳税识别号则需要填报多次。
①打开信用评价下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申请税金金额。
②点击申报税金金额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后提交(保存后可以修改,提交后不能修改)。
3.企业C类信用监管行为注: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用监管行为采集分为企业采集和管理人员采集,企业端只能采集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用监管行为标准里规定的C类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用监管行为奖项,管理人员采集的C类信用监管行为信息、P类信用监管行为信息可以在对应C 类信用监管行为列表、P类信用监管行为列表下显示,企业只能查看。
①打开信用评价下的C类信用监管行为,点击新增企业C类信用监管行为按钮。
②打开新增企业C类信用监管行为页面后,填报C类信用监管行为相关信息保存后提交审核。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施工单位)
全与文明施工备注:1、编号13、54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增加附着装置。
2、编号14“项目经理”职责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3、编号14、36“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1)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5天以上不在现场;(2)事前通知次;(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4)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或质量控制资料4、编号16、31“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的工程外,还应包括超过8m 的边5、编号21中包括:①同条件养护试块取样和留置应按照GB50204-2015中附录C的要求进行;②梁柱节点砼试块应按省厅“6、编号22“定期”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7、编号24、42只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8、编号25、43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废土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9、编号34、58“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0、编号38中按规定需要验收指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待完成施工后按相关验收规范组11、编号44只对废土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12、编号4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和司机、司索工;“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13、编号49、51“严重安全隐患”指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14、编号5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15、编号62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工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的项目(一般情况下):①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③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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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主体
类别
编 号
不良行为
记录档次
记录单位
1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P1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P2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位) 工
26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 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P6
27 未按规定和承诺及时核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P6
28 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不积极,造成不良后果的
P6
29
轨道交通工程未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组织条件 验收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 资料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5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被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P2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4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5 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单 明施
位) 工 12 未按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结果弄虚作假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3 要求工程使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监测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7 要求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监测报告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8
建设单位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擅自清理现场,毁 灭证据的
2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6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7 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P5
18 工程监测值超过预警值,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的
P5
19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被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约谈,整改仍不到位的
P5
20 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因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 质量 10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重新报审的
单位 安全 (代 与文
11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行为 主体
类别
编 号
不良行为
记录档次
记录单位
21
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 未督促改正或督促无效不报告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2 项目负责人违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被追究责任的
P6
备注: 1、编号20、28“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编号21、23、24“报告”,指建设单位书面向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编号29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3
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未督促整改,或督促无效 不报告的
P6
建设 质量 单位 安全
24
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未督促整改,或督促无效不报 告的
P6
(代 建单
与文 明施
25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被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项目局部停工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