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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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王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闽02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峰;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王峰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峰【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峰【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新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与本案的处理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所提供的材料不作为二审证据采纳。

在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王峰的投诉举报后,对茗朝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核查,茗朝公司接受调查,提供了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栀子花茶原料来源、检测报告等材料,可以查明案涉栀子花茶来源于茗朝公司2019年9月12日向四川隽永华程茶业公司购买的栀子花茶原料,并通过窨制工艺制作后,以花茶袋泡茶的产品类别进行销售,且经检测,该栀子花茶袋泡茶系采用窨制工艺制作,具体成分为绿茶,并无实际添加有栀子花等成分的配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管辖第三人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54:00王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闽02行终6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路312号。

厦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确保来源可溯 去向可追 风险可控

厦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确保来源可溯 去向可追 风险可控

2020-9智慧监管•典型秦例食為安全监管厦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糸统确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

为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为导向,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创新,研发出“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全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一、追溯系统的建设思路(一)统一平台建设追溯监管,平台为本。

整合对接厦门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追溯系统,建成跨部门、跨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统一平台——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实现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一张网”全覆盖监管。

(二)统一实施标准追溯监管,标准先行。

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对接标准,颁布实施《农贸市场溯源体系建设规范》等,实现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建追溯系统与厦门市追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三)统一信息上传追溯监管,数据为基。

以《上市凭证》作为食品安全供应链的信息载体,完整采集原辅料购进、库存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流向等数据信息,将交易流程转化为数据传输,形成全程追溯数据链条。

(四)鼓励企业创新追溯监管,多元拓展。

在农贸市场试点引入自动识别溯源秤,3秒内自动识别菜品,并打印追溯小票,交易数据实时上传至预警中心。

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显公司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实现每片茶叶“从田间到茶杯”的全程可视化追溯;闽篮等商超企业的ERP系统与追溯系统对接,实现货架电子标签、收银小票扫码查询,消费者可“买前扫一扫、买后查一查”;厦航金雁等酒店内控管理与信息追溯相融合,实施“5D”标准化管理,让消费者安全放心用餐。

二、追溯系统的特点(一)全开放、全免费追溯系统从软件开发、高性能服务器和大容量存储设备配置到互联网络建设,全部费用均由市财政承担,经营者不用花一分钱。

追溯系统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开放,不论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只要能上网、有一台打印机就可免费使用该系统,改变了经营者需付费或安装指定财务软件才能使用系统的运行方式。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厦安监应急〔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安监应急〔2018〕10号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安监局: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安监应急〔2015〕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1日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分别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烟花爆竹企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非煤矿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解读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解读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解读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强有力的方法支撑,可支持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掺假掺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问题为导向,为遏制食品生产经营潜规则提供技术手段,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和促进食品行业有序发展。

一、背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可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二、方法定位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有效补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方法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可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同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也可用于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部分品种的项目采用了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另外,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还特别强调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

三、技术需求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非法添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

然而,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新型销售业态的兴起、食品供应链的日益复杂以及流行消费模式越趋简便快捷等因素,部分违法添加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花样繁多。

主要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新载体(压片糖果、代用茶、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新物质(同系物、结构修饰物、新化合物如匹克硫酸钠)、销售场景(网络销售、朋友圈、微商、图片或配料暗示等)、特殊人群(如减肥、壮阳需求人群、慢性病人、老人等)、特殊消费场所(如酒吧、KTV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DB3502T+045.2-2019厦门特色美食制作规程+第2部分:海蛎煎

DB3502T+045.2-2019厦门特色美食制作规程+第2部分:海蛎煎

DB3502/T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标准DB3502/T 045.2—2019厦门特色美食制作规程第2部分:海蛎煎2019-03-28发布2019-05-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原料要求 (1)4 传统制作过程和工艺 (2)5 感官要求 (2)6 制作过程卫生要求 (3)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瓜粉制作工艺 (4)参考文献 (5)前言DB3502/T 045《厦门特色美食制作规程》分为三十个部分:——第1部分:沙茶面;——第2部分:海蛎煎;——第3部分:同安封肉;——第4部分:姜母鸭;——第5部分:土笋冻;——第6部分:炸五香卷;——第7部分:薄饼;——第8部分:面线糊;——第9部分:花生汤;——第10部分:韭菜盒;——第11部分:煎蟹;——第12部分:炒面线;——第13部分:虾面;——第14部分:香泥藏珍;——第15部分:馅饼;——第16部分:海鲜酱油水;——第17部分:白灼章鱼;——第18部分:芋包;——第19部分:肉粽;——第20部分:油葱粿;——第21部分:炸枣;——第22部分:麻糍;——第23部分:卤鸭;——第24部分:马蹄酥;——第25部分:鱼粥;——第26部分:海蟹糯米粥;——第27部分:扁食;——第28部分:半月沉江;——第29部分:土龙汤;——第30部分:鸭肉面线。

本部分为DB3502/T 045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厦门市餐饮行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厦门市商务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厦门市餐饮行业协会、厦门味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市思明区吴再添小吃店。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柯海燕、许晓春、吴德生、李俊毅、蔡弘、吴民祝、邹忠爱、林立南。

引言0.1 海蛎煎源流海蛎煎又称“蚵仔煎”、“蚝仔煎”,以海蛎为主料,是厦门人非常喜欢的大众化海鲜风味小吃,很多闽南人家里经常会自制海蛎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1•【字号】厦府[1994]综105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厦府〔1994〕综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瑞平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瑞平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瑞平【代理律所】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2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制作的并由在场的康航公司副总经理叶某某核实确认签字的现场笔录及当日下午市市场监管局对叶某某的询问笔录为证,康航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是否过当?康航公司主张市市场监管局取证时暴力执法,将其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殴打致伤,故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现场笔录反证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是否过当?康航公司主张市市场监管局取证时暴力执法,将其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殴打致伤,故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对此主张,康航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康航公司主张其未从事虚假宣传,但从相关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的宣传材料及现场电脑内资料以及产品宣传手册等证据可以看出,案涉产品属于合格保健食品,只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但康航公司对外提供的宣传材料内容明显超过保健食品功能的范畴,客观上已经产生虚假宣传的效果,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故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康航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厦门食品安全追溯凭证

厦门食品安全追溯凭证

厦门食品安全追溯凭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电子版,以及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并打印《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

凭证一联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经营者凭《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向购货单位供货,无需提供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保健食品应上传电子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批次检验报告。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厦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民规〔2024〕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日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更好满足全市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养老〔2024〕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老年人就餐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原则,持续推动长者食堂建设,发展方便可及、经济实惠、营养健康、安全可靠的老年助餐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1.兜牢底线、分类服务。

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突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用餐刚需的兜底保障,为高龄老年人用餐提供适度优惠,为所有老年人用餐提供便利服务。

在此基础上,向其他社区居民开放餐饮服务,实现资源统筹利用。

2.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厦府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的通知厦府办〔2018〕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居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日厦门市居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30年)为贯彻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和《福建省居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切实提高全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科学发展、创新融合、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普及营养健康知识、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建设营养健康环境、发展营养健康产业为重点,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将营养融入健康政策,全面实施国民营养计划,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厦门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市、区营养工作制度及体系逐步完善,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快速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

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6%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1%以下;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5%以下。

--孕妇叶酸缺乏率控制在0.6%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0.8%以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各区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市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1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是实施《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体系检查,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

《结果记录表》中表2-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的记录与公布,表2-2《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的记录与公布。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填写告知页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2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顺利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以下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二)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登记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承担各项商事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厦市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0〕2号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18日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7日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等几类。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是指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条件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行为。

厦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厦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食品生产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卫生条件;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4. 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1. 严格原料采购和验收,确保原料质量安全;2.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4. 建立食品生产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四章食品流通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卫生条件;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4. 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1. 严格进货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2. 加强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防止食品变质;3.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洗消毒;4. 建立食品流通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五章餐饮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2. 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卫生条件;3.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4. 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1. 严格食品原料采购和验收,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安全;2. 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加工安全;3. 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清洗消毒;4. 建立餐饮服务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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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规范的通知
(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市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4日
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经营者信息追溯义务
第七条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电子版,以及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并打印《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

凭证一联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经营者凭《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向购货单位供货,无需提供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保健食品应上传电子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批次检验报告。

其他类别的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6个月内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应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注册账号,并在线查验购进
食品的信息备案情况,备案信息完整的,经营者可以不再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便利店经营者应向食品批发经营者索取购进食品的《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并作为进货查验凭证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注册账号,在线查验食品信息备案情况。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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