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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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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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企业诚信分管理记p

厦门建筑企业诚信分管理记p

厦门建筑企业诚信分管理记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日益蓬勃,建筑行业成为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一些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诚信现象,如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人工资、合同违约等,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厦门市对建筑企业进行了诚信分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政策。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2.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诚信分管理的基础,通过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建筑企业的信用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

其中,可以包括企业的资质、工程质量、信用记录、合同履约情况等多个方面。

2.2 制定评分规则为了保证评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需要制定评分规则。

评分规则应该综合考虑各个指标的权重,对不同指标的违规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并给出相应的扣分标准。

同时,也要设定一定的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表现出色。

2.3 建立评估机构为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建立诚信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对企业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三、推动建筑企业诚信建设3.1 加强宣传教育要推动建筑企业的诚信建设,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召开诚信建设座谈会、举办诚信建设培训班等方式,向企业传递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解读。

3.2 完善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是诚信分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推动建筑企业的诚信建设,需要完善企业信用记录系统。

该系统可以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违规记录等信息,为评估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3.3 实施奖惩机制在诚信分管理中,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

对于诚信行为突出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如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对于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暂停资质、停工整顿等。

3.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要推动建筑企业的诚信建设,必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备注:1、上述条款中“报告”是指监理单位书面向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编号17、53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加降节、增加附着装置。

3、编号1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应参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4、编号11、19“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1)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5天以上不在现场;(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4)或质量控制资料、安全管理文件存在代签行为的。

5、编号12、22、2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建办质【2018】31号文中所列的工程外,还应包括超过8m 的边坡工程。

6、编号23中按规定需要验收是指建办质【2018】31号文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监理单位应组织验收的项目(一般情况下):①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③脚手架工程。

验收项目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待完成施工后按相关验收规范组织验收,不列入本条款评价范围。

7、编号24包括:①同条件养护试块取样和留置应按照GB50204-2015中附录C的要求进行;②梁柱节点砼试块应按省厅“三个专项整治”的规定取样和留置。

8、编号25“定期”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9、编号42“不良影响”,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0、编号57“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和司机、指挥、司索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条款所述情形的。

11、编号48、49“严重安全隐患”指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12、编号50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厦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评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单位归集、公开、使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统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统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二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二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二季度建筑业发展突
出企业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6.12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35号
•【施行日期】2024.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二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
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35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建筑业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做强做大,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要求,我局拟按季度发布信用记录系数标准,公布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并记入信用综合评价C类信用监管行为记录。

2024年二季度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通过统计部门审核的2024年二季度产值,按照产值总量和增幅,记入不同档次C类信用监管行为。

一、我局将及时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企业进行公布并记入信用综合评价C类信用监管行为。

二、企业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当季不记入信用综合评价C类信用监管行为。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厦建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4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4月15日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第三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信用评价、公布及运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共55分)、业绩(共30分)、良好行为信息(共15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市场的发展日益壮大。

然而,由于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繁多,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信用风险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提高建筑项目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本文探讨并制定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应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特殊利益为依托,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全面性原则: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需要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将信用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建筑过程当中。

3.依法原则: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需要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国家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4.分类管理原则: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应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特点和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积极发挥信用管理的引导作用。

三、信用评价体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需要一个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该体系应包括以下要素:1. 综合信用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包括信用历史、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

2. 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制定评价指标,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3. 消费者评价指标:考虑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评价,包括投诉举报情况等。

通过建立科学、客观和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全面了解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信用管理提供有效参考。

四、信用管理措施基于信用评价体系的结果,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信用奖励措施: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例如在招投标环节给予优先权,提供优惠政策和贷款条件等。

2. 信用约束措施: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采取限制措施,如取消资质、限制业务范围等,同时可以通过信用惩戒名单公布,加大曝光力度。

3. 信用修复措施:对信用有所损害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机会,通过参加培训、改进管理等方式,帮助其恢复信用。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履行合同,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构建建筑市场的良好信用环境。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质安部分)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质安部分)

、安全生产管 的;
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相关规定,企业未履行建设工程相关责任,
理、文明施工 3.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未组织贯彻上级主管部门
25 被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责令项目局部停工整改,或造成不良影响、后
P6
果的
管理、建筑市 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或检查未留下可追溯的检查记录
责任
20 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消防安全的材料、构配件、试件、实 体等取样、检测批次、方法、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P6
工程质量管理
21 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P6
工程质量管理
未按规定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监督抽查时发现分户验收结论 22
将不合格项判定为合格的
涉及结构、施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 23 收,或轨道交通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前条件核查,擅自进入下一道
经监督检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混凝土 11 强度经取芯验证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且经对单位工程已成型的所有
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P3
工程质量管理
P4
工程质量管理
P4
工程质量管理
第5页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质安部分)——施工单位
编号
信用监管行为
记录档次
类型
备注
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 19 相关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责令改正、约谈,仍拒不
改正,或被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的
工程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管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招投标管理部分,2018年11月修订)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招投标管理部分,2018年11月修订)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6 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监督执法人员或捏造事实诬告监督人员的
P4

7
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向各级各部门反映情况及 投诉的
P4

及 监
8
投标时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业绩资料、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 行为的
P4

单 9 未执行或未全面执行监督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决定的
3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最低档处罚的*1
P3
4
未依法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反复反映情 况,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
P4
5 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3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招投标管理部分)2018年11月修订
行为 主体
编号
信用监管行为
记录 档次
记录单位
备注
1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最高档处罚的 *1
P1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2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中档处罚的*1
P2
14 未执行或未全面执行监督执法机构作出的其它监督意见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1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招投标管理部分)2018年11月修订
行为 主体
编号
信用监管行为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8 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砂贝壳含量或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2
违反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隐 患或不良影响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行为 主体
类别
编号
信用监管行为
1 在生产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原材料的
2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的
3
生产或供应环节问题造成所承接的工程结构实体经检测鉴定结果低于设计等级5MPa以上或 造成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P5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 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0.85倍的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质量 混凝 安全
10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的
土企 与文 11 检测环境、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检测过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厦门市记p管理规定

厦门市记p管理规定

厦门市记p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引导,明确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和操作,根据近年来信用监管评价的有关情况,现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信息操作规则和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统一称为“信用监管行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作出监管处理决定以及对外发文时,统一使用“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名称,不再使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表述。

如:原发文“对某单位记入不良行为P5档次一次”统一表述为:“对某单位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市建设局相关标准最高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1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中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2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最低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3档次一次。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具体监管行为信用专项类别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四、除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档次和操作标准已有规定的情形外,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在相关文件明确记入信用监管行为的信用专项类别和档次。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如出现同一信用监管行为可记入不同信用专项类别的,原则上根据权重比例,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信用专项类别。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doc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doc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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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具体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公布、上报及与信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建设行业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在会员中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信用自律。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下列信用信息,监管职能机构应当予以采集:(一)资质资格。

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市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二)经营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情况等;(三)安全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质量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五)社会责任。

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做出贡献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五)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六)与企业业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的个人良好记录应当通过本序列形成综合记录后才能转化为企业记录。

第十四条监管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将足以证明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立卷,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

其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亦即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无需另立卷宗。

第十五条监管职能机构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监管职能机构应当自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的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按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企业和个人征集上一年度与业务行为有关的良好行为记录,向工商、劳动、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或从有关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应对所征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后,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十九条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由行业协会作出的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评优项目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信用监管评价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对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评价。

第二十一条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评价档次的具体操作标准由监管职能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送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管评价等级分为:AAA 、AA、A;BBB、BB+;BB-、B;CCC、CC、C。

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较好;BBB表示信用尚可,BB+表示信用一般但高于平均水平;BB-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B表示信用欠佳;CCC表示信用较差,CC表示信用很差,C 表示信用极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其监管评价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对信用监管系统中有信用信息且业绩达到相应最低要求的企业,参与监管评价运算,其监管评价等级按运算结果确定;(二)对信用监管系统中有信用信息但业绩未达到相应最低要求的企业,参与监管评价运算,如运算结果为BB-及以下等级的,其监管评价等级按运算结果确定;如运算结果为BB+及以上等级的,不评定其监管评价等级;(三)对信用监管系统中没有信用信息但业绩达到相应最低要求的企业,不参与监管评价运算,但可按其不良行为记录所形成的分数占总体评价分数的比例,并参照业绩高于相应最低要求的程度,相应评定为BBB或BB+;(四)对信用监管系统中没有信用信息且业绩未达到相应最低要求的企业,不参与监管评价运算,也不评定其监管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通过信用监管系统生成各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信用管理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供特定时段或特定信用项目的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年度评价等级一般应保持不变,作为企业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特定时段或特定信用项目的评价等级用于监管参考,不予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年度评价等级评定之后,发现上年度有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对相关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必要时可通过信用监管系统重新生成各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年度评价等级评定后,企业可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查询本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A、A级的企业名单通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信用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年度评价等级,提高管理水平。

信用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只能提供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差别化监管第二十九条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具体内容为:(一)绿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A、A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较低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含书面检查方式,下同)。

1、在资质资格年检、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可免予审查;2、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4、参加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投标的,业主在资格审查时可给予充分的信任;5、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履约担保证明;6、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蓝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BBB、BB+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在资质资格年检、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备案性的查验;2、参加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投标的,业主在资格审查时可给予较好的信任;3、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不低于合同价款8%的履约担保证明;4、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三)黄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BB-、B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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