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一、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之间的信用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企业信用良好,有的企业存在信用问题。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可靠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
1.企业基本信息(10%):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建筑业综合信用评价(30%):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市场声誉、业务持续性、守信概率等。
3.工程质量评价(20%):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4.安全生产评价(20%):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监管处罚情况等。
5.信用记录(10%):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民事纠纷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6.信用守信激励(10%):评价企业的信用激励情况,包括获得荣誉称号、参与信用改进措施等。
三、评价程序
1.信息收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价机构等从事建筑业
信用评价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程质
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
2.信息核实:评价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
和打分,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4.外部公示: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和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同时,规定有关单位
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2.19
•【字号】粤建管函[2008]485号
•【施行日期】200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8]48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构建了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信息平台)。其主要功能是:运用网络技术,采集我省各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包括企业可公开的基本信息、受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提供诚信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我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保证诚信信息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我省相关信息,实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设置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的“政务服务”栏目中,
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信息将及时动态发布。
(一)用户登录。进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
//),在“政务服务”栏中点击“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即可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主页面。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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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
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
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
2.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表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 般为3年。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
1.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如下5大类、40条。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建设法规
2. 社会中介信用结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 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 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 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中有关 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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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
员从业状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争先创优,受到国家、省、市奖励和表彰形成的信用信息。具体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获得的各级工程类奖项信息、行业竞赛奖项信息,或者参加抢险救灾受到本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等反映市场主体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或委托的部门)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失信行为分类具体情形见附件。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记录单位良好(失信)行为信息的同时,还要与相关人员个人挂勾,并记入相关人员个人良好(失信)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对外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具体表彰奖励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公示期限等。
第十七条对外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执法文书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
第十八条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至3年。其中,轻微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为3年。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四章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
(一)单位和个人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
(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的要求未作响应的;
(三)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管理与维护。填报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如违反,则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从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本人的信用档案,发生变更时应提醒所在单位及时更新维护,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