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良好 行 为 记录 指 建 筑 市场 各 方 主 体 在 工 程 建
设 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 、 法规 、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 为 规 范 , 信 经 营 。 觉 维 护 行 诚 自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受 到 各 级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相 关 专 业部 门 的 奖 励 和 表 彰 .所 形 成 的 良好 行 为 记
的不 良行 为记 录及 时报 送 建设 部 。报 送 内容 应包
台 的建设 可依 托 各地 有 形建 筑市 场 ( 设 工程 交 建
易 中心 ) 的资 源条件 , 免重 复建设 和资 源浪 费 。 避 第 十条 诚 信行 为记 录实行 公 布制度 。 诚信 行 为记 录 由各 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建设 行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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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建市[0 79号 2 0]
各 省 、自治 区建 设 厅 , 辖 市 建 委 . 划 单 列 市 建 直 计
委 ( 设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后 基 建 建 . 总
录。
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 《 、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 条 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勘 察 、 计 、 工 、 理 、 标代 理 、 价 咨 询 、 测试 设 施 监 招 造 检 验 、 工 图审 查 等 企 业 或 单 位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施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良好 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一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之间的信用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企业信用良好,有的企业存在信用问题。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可靠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1.企业基本信息(10%):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建筑业综合信用评价(30%):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市场声誉、业务持续性、守信概率等。
3.工程质量评价(20%):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4.安全生产评价(20%):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监管处罚情况等。
5.信用记录(10%):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民事纠纷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6.信用守信激励(10%):评价企业的信用激励情况,包括获得荣誉称号、参与信用改进措施等。
三、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价机构等从事建筑业信用评价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程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
2.信息核实:评价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打分,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4.外部公示: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和查询。
5.信用记录更新: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评价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评价结果和影响1.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企业根据得分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
2.影响: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声誉产生影响,信用优秀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工程项目和资金支持,信用较差的企业可能失去市场和信任。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1 / 7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省建筑业信评委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省建筑业信评委成员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秘书处和地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及有关单位中产生。
省建筑业信评委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建立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粤建管函[2008]48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48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构建了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信息平台)。
其主要功能是:运用网络技术,采集我省各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包括企业可公开的基本信息、受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提供诚信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我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诚信信息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我省相关信息,实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设置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的“政务服务”栏目中,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信息将及时动态发布。
(一)用户登录。
进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在“政务服务”栏中点击“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即可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主页面。
(二)数据报送。
诚信信息平台数据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尚未建立诚信信息平台的地级以上市可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上的诚信信息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内容。
少数已建有诚信信息平台的地级以上市,按照《数据接口》(见附件6)要求准备需报送的信息,按照用户登录操作步骤,登录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选择左侧导航菜单的“导入数据”菜单项,按照界面中的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第八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本信息定义】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第八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本信息定义】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行业中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诚信行为。
建筑市场需要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来促进诚信行为的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活动与公众利益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建筑市场上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因此,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信息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诚信行为的定义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是指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个人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平竞争,履行合同、守信经营,不参与欺诈、虚假行为,对社会负责,尊重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的行为。
三、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与原则《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管理,提高市场信用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1. 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查询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众随时了解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
2. 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登记、评价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3. 多维评价原则:综合考虑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和管理,客观、全面地展示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
4. 惩罚与奖励并重原则:对违法、违规、欺诈等恶意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对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发诚信行为的积极性。
四、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和评价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和评价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1. 信息登记:市场主体在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房屋建筑施工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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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条第1款,原文为:“…且履行规范的工程报建手续…”。
修改建议及理由:此处与第五条第1款内容“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不一致,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主体是建设单位,不应作为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级考核条件,建议修改为以监理或施工单位作为办理主体的其他资料。
本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具有地方性政策文件的法律效力。
2.《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应当严格限制….”本条规定与《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不矛盾。
3.有关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拒绝D级企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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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十七条,原文是:“受评建筑市场主体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3个工作日内…”
修改理由及建议:
原文表述不明确。是否应为:“可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不采纳
在公示期提出,是考虑到企业评级结果应用对建筑市场带来的影响最低话。且采用聚类分析法,计算机运算的量比较大,在结果公示前提出,有利于系统稳定和便于处理。
本条有关调整为:“受评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也进行延长,详见第四条“评定时间为当年7月上旬及次年1月上旬。”十九条“公示期是指,评定时间结束当日顺延5个工作日。”
2.在文末明确“失信记录取自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中的信息”。
3.本条修改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失信信息10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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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均有“近3年”、“近1年”等时间的界定,但不够清晰,建议修改为“评价周期截止日前1年内”、“评价周期截止日前3年内”等明确表述方式。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两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由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省建筑业信评委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省建筑业信评委成员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秘书处和地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及有关单位中产生。
省建筑业信评委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建立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主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粤建市函[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实际,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报内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包括:适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并已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受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二、通报的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除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登录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外,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通报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同步公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三、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7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及时通过诚信信息平台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穗建筑[2010]12号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穗建筑[2010]12号2010年1月8日)各有关单位:为减少建筑市场管理环节,提高建筑市场效率,同时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等八项备案管理事项,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行企业诚信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建筑业企业备案变更、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变更等8项备案管理事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等有关规定,凡在穗从业的各建筑业(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须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企业有关信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的具体要求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另行发布操作指引。
需登记的企业信息具体应包括:企业及其在穗分支机构从业经营的资质资格、在穗经营的场地、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等信息。
三、凡在穗从业的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一经登记便建立诚信档案(A类IC卡),记录企业在穗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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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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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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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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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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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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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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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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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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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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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
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员从业状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争先创优,受到国家、省、市奖励和表彰形成的信用信息。
具体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获得的各级工程类奖项信息、行业竞赛奖项信息,或者参加抢险救灾受到本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等反映市场主体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或委托的部门)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
失信行为分类具体情形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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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记录单位良好(失信)行为信息的同时,还要与相关人员个人挂勾,并记入相关人员个人良好(失信)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对外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具体表彰奖励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公示期限等。
第十七条对外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执法文书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
第十八条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
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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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至3年。
其中,轻微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为3年。
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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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用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一)单位和个人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的要求未作响应的;(三)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管理与维护。
填报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如违反,则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从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本人的信用档案,发生变更时应提醒所在单位及时更新维护,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
良好或失信行为信息由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的建筑市场主体经整改消除信用档案异常情形后,可移出信用档案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公众可以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涉及企业、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公布期内的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
超过公布期、但不超过五年的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可以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
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分类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以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量化评价,是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专业类别主体的特点和活动内容,可对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业绩、奖项、纳税情况、不良行为、不规范行为等。
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鼓励依法成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
鼓励和支持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项目承接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可依据合同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履约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建筑市场主体综合评价、预选承包商等。
鼓励和支持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依据行业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信用评价。
行业自律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信用管理,也可以供建筑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参考。
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可采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予以激励,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予以约束或惩戒。
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二十九条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信用红名单”:(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且连续三年没有失信行为的;(二)在上述三年期间,始终保持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排名前列;参与综合信用评价建筑市场主体数量少于100名的,排名前5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主体数量在101至200名之间的,排名前10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主体数量大于201名的,排名前20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三)在上述三年期间内所承接本市工程获得市级表彰三次,或市级表彰二次、省级表彰一次的,或省表彰二次,或国家级表彰一次的。
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出现失信行为或者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排名未进入前列的,自动退出“信用红名单”。
第三十条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三十一条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信用红名单”:(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三年以上且没有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