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附加英文版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
3.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建设安全实施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做好文字记载。
(一)工程建设开工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工程设计中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3、建设单位安全及监督人员名单及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4、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责任及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5、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拨付使用的书面承诺;6、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7、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道路交通,需要进行爆破作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事项的批复资料;8、施工许可证或依法批准的开工报告。
(二)建立安全生产协调组织,制定管理职责和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三)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防止挪作他用。
(四)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劳动保护用品,责令停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五)不得压缩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支持督导和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征、规模、施工周期和社区环境,对施工所占用场地的四周设置与工程坐落地点的区域文化、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围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的建成区、城镇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要干线、机场、码头、车站和广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附录C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人员登记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2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3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企业:编号:津建安-施-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津建安-施-5安全员工作日志年月日津建安-施-6负责人带班记录表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以及在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时填写此表。
津建安-施-7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津建安-施-8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说明:专业名称填写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部位名称分别为:安全防护填写栋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成员签字:津建安-施-10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津建安-施-11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3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4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6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编号: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编号:津建安—施-18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编号:接访人:接访时间:年月日津建安-施-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公章):编号:填表人: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津建安-施-21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编号: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最新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护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程序,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工具。
3.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设备、材料应当摆放整齐,防止施工现场出现混乱和隐患。
4.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四、高风险作业管理1. 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2. 进行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火焰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时,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高风险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有效性。
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附录C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人员登记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2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3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企业:编号:津建安-施-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津建安-施-5安全员工作日志年月日津建安-施-6负责人带班记录表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以及在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时填写此表。
津建安-施-7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津建安-施-8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说明:专业名称填写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部位名称分别为:安全防护填写栋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成员签字:津建安-施-10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津建安-施-11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3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4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6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编号: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编号:津建安—施-18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编号:接访人:接访时间:年月日津建安-施-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公章):编号:填表人: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津建安-施-21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编号: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环境条件,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适用于各类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一节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一)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专业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注明安全以及取得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等方面的证明。
(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和特殊的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一)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管理;(二)施工期间在现场及时将技术、技能等新知识、新技术向工人普及和推广;(三)不得擅自拆除或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四)在施工现场不得饮酒、吸烟,不得带入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一节建设工程重点部位安全(一)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和场地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二)施工期间运输建筑材料和物资应当经过必要的安全装载、稳固和系带;(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护平台、防护网和安全跳板等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固定和检查。
第二节施工安全教育(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危险因素,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二)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从事高空、深基坑和井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工人,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技能操作证书。
第三节施工文明施工(一)施工单位应当树立文明施工的意识,建立文明施工承诺制度,普及文明施工知识,保障施工安全;(二)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一)违反施工安全监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违反施工文明施工要求,破坏环境保护的;(三)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的安全生产计划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计划擅自开工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精选版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附录C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人员登记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填表人:年月日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年月日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安全员工作日志建安-施-6负责人带班记录表津建安-施-7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津建安-施-8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位名称分别为:安全防护填写栋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津建安-施-10隐患整改通知单津建安-施-11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3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4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编号:接访人:接访时间:年月日津建安-施-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公章):编号: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津建安-施-21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编号: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施-22重大风险点位复检申请表编号: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天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天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地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天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条建筑工程的业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都应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其中,业主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和人员,并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施工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培训是重要的安全管理环节,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一条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条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应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相应的紧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和协调配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条安全检查应由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采取有关检查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改。
第三条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和控制,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
第五章安全应急预案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条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疏散、消防救援、伤员救护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名39459)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附加英文版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编制依据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建设工程:按照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公共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或者用地建设的活动;施工安全:指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及其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落实施工安全规划,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竣工后,厂房、设备及任务『技能的正常运行的安全控制管理。
三、施工管理(一)施工前管理1、落实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规划,认真落实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科学预防和控制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体系。
2、劳动保护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防止劳动者能被职业病所侵害,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二)施工中管理1、工艺流程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安全规划指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制定并执行安全工艺流程,指导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活动,以确保施工安全。
2、危险源防范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在日常施工中,识别、预计、控制和防治施工危险源。
(三)施工后管理1、工艺设备完善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施工安全规划,提高工艺设备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2、职业训练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职业训练管理,定期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知识和施工技能训练,以提高施工安全素养。
四、处罚责任1、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接受记录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并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违规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导致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负责其损害赔偿。
五、附则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施工安全组织第三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组织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安全组织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应明确,具体成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专业人员。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方应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并在施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警示牌,确保施工人员和进出车辆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安全标识,明确施工区域和禁止区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明确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书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证书对应不同施工工作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有严重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且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gōnggào)第5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huìyì)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建设(jiànsh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huìyì)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guǎnl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建科[2011]58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建科[2011]58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对危险源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实现施工安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3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11)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其中,第3.1.1、3.3.3、4.0.5、5.0.4、6.0.1、9.0.2、12.0.2、12.0.9、12.0.11、15.0.1、16.0.4、17.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04)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6
9
坑(槽、沟)内应有良好的排水和降水措施,坑外应有防止地表水冲刷坑壁和防止各种水流(渗)入坑内措施,基坑降水应有控制地面沉降措施。
自建。根据《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202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7
12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受力结构系统,严禁与非建筑结构的临时设施连接。当独立的支撑体系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2 倍时,为保证宽度方向整体稳定,必须采取扩大下部架体或其他构造措施。
6 签订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
7 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建筑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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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对工程施工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部位和操作工艺采取预防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作业时实行专人监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3
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经施工单位相关安全、技术等专业部门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
明火作业应执行申报、审查、批准制度。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处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对其进行隔火遮挡,配备符合规定、灵敏有效的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安全环境符合要求后,报经审批作业。
《建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程》DB29-203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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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管理规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附录C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津建安-施-1
人员登记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
填表人:年月日
证书复印件登记表
年月日
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施工企业:项目名称:
安全员工作日志
建安-施-6
负责人带班记录表
津建安-施-7安全检查记录表
编号:
津建安-施-8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
编号:
位名称分别为:安全防护填写栋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建安-施-9
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
津建安-施-10隐患整改通知单
津建安-施-11隐患整改反馈表
津建安-施-12
培训教育记录表(1)
施工单位:编号:
填表人:年月
日
津建安-施-12
培训教育记录表(2)
施工单位:
编号:
津建安-施-13
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
施工单位:
编号:
津建安-施-14
安全例会记录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
编号:
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
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
编号: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
记录人:负责人:
年月日
津建安-施-17
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
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
编号:
检查负责人:年月日
津建安-施-19
群众来访登记表
编号:
接访人:接访时间:年月
日
津建安-施-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公章):编号: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津建安-施-21
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
编号:
日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施-22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申请表
编号: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施-23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消防器材、设备登记表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
填表人:日期:年月日
津建安—施-24
产品验收表
编
号:
验收负责人:年月日
津建安-施-25
动火作业申请表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
动火作业监护任务书
填表单位(盖章):编号:
注:动火作业填写为《动火作业监护任务书》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
编号:
津建安-施-28
门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
编号:
津建安-施-29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
编号:
津建安-施-30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
编号:
津建安-施-31
满堂脚手架验收表
编号:
津建安-施-32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
编号:
津建安-施-33悬挑式物料钢平台验收表
编号:
基坑施工安全巡查表
年月日
津
建安-施-35
基坑支护拆除安全验收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是基坑支护拆除前安全验收表,施工单位填写,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施-36
基坑支护拆除报审表
编号:
注:本表一式两份,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津建安-施-37
模板支架验收记录表
编
津建安—施-38
监控任务书
填表单位(盖章):编号:。